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协议书

xxxxx公司出资人协议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xxx省《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政策要求,经全体出资人共同研究,一致同意按照法律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议定如下:

一、申请设立的有限公司名称为“xxxxx”(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正式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名称核准通知书为准。

二、公司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及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住所拟设在 注册地,注册资金人民币xxx万元整,以货币出资方式出资。

三、公司股东共计 个,其中企业法人 个,自然人 个,股东及其认缴出资额的具体情况以公司股东名册所记载的事项为准。

四、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到银行开设公司验资账户。股东应当在公司验资账户开设后规定的时间内,将认缴的出资以货币方式一次足额存入公司验资账户。

五、股东不按协议缴纳认缴的股份,应当向已足额缴纳股份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办法为支付每日万分之几的滞纳金。

六、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七、全体股东同意指出 发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为代表,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具有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

性,并承担责任。

八、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股东意愿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涉费用由各股东按实际认缴比例分摊。

九、出资人作为公司股东,认缴后所拥有的出资额在两年之内不得转让。需要转让的,由出资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董事会同意、省金融办核准,变更登记后方可转让。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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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 4 月 10 日

 

第二篇:小额贷款公司文件汇总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鄂政办发〔2008〕6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能够合理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切实做好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按照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宗旨,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在农村金融市场的补充作用,为改善民生、促进就业、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立足于农村、为“三农”服务的经营方向。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投放按照“小额、分散”的要求,切实为小企业和“三农”服务。二是从严控制准入标准,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参照金融企业制度规范运作。三是坚持市场化经营和商业可持续的发展方向。小额贷款公司遵循“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市场原则,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机制,合规稳健经营。四是明确职责、防范风险。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五是积极试点、分步实施。20xx年各个市(州)有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在年内开业,20xx年以后扩大试点范围。

二、严格市场准入,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 1

司。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一)严格准入条件。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第一大股东(发起人)持股不超过20%,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鼓励熟悉金融业务、管理运行规范、经营业绩较好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严格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小额贷款公司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控机制,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工作流程。对拟任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要实施任职资格管理,要求熟悉金融业务,有金融从业经历,并具备较强的金融合规经营意识。

(三)科学设置监管指标。小额贷款公司为“只贷不存”机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严禁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不得发行债券或彩票。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目前为人民银行规定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三、加强监管,建立严格的风险防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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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建立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指导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处置和防范风险。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分别落实监管责任。工商部门要做好准入把关,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强化年度检查,督促企业依法经营;各级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出现的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认定;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和资金流向的跟踪监测,认定高利贷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及时查处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犯罪行为。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有非法集资、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所在地市(州)政府和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及时依法查处,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对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由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向银监部门推荐并按照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湖北银监局、人行武汉分行、省公安厅等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一是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相关管理办法;二是对试点申报方案进行审核;三是沟通信息,指导市(州)、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二)各市(州)政府负责辖区内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政策宣传和协调指导工作,统筹安排县(市、区)小额贷款 3

公司的布局和方案的审核、申报,监测分析、防范控制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

(三)县(市、区)政府负责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申报,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并组织工商、银监、人行、公安等职能部门跟踪监管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

(四)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选择试点对象,积极有序地推进试点工作,防止一哄而上、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试点工作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xx年8月),建立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并出台《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阶段(20xx年9月至11月),省政府进行安排部署,组织培训;县(市、区)政府制定并上报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确定参加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对象,完成试点申报材料,市(州)政府审核把关后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上报试点方案。

第三阶段(20xx年11月至12月),试点申报材料报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审核批准后,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正式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第四阶段(20xx年1月以后),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和各地要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在各县(市、区)全面进行试点。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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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鄂金办发[2009]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缓解小企业和小额农业贷款难问题,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8?6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湖北省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依法合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市场定位在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在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的前提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按照"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原则开展业务。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发行债券或彩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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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工商局、湖北银监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公安厅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

第七条 县(市、区)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的相关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县(市、区)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工商、银监、人行、公安等职能部门跟踪资金流向、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能由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第一大股东(发起人)持股原则上不超过20%,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为××县(市、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第一大股东(发起人)原则上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企业,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且出资额不得高于其净资产,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两年连续盈利。在当地县级 6

政府的组织指导下,由第一大股东(发起人)为主协调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股东。除上述条件外,第一大股东(发起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三)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年度连续盈利;

(五)有较强的经营股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自然人股东应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要求,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 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应具备从事银行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第十二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列入试点对象后,在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拟订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内容应载明拟设立机构性质、组织形式、机构名称、业务范围、拟注册资本和住所,第一大股东(发起人)企业经营发展情况、拟任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相关法律手续的履行情况,其他前期筹建工作;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农业经济发展情况、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和开业后金融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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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自我承担公司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四)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

(五)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等方面的情况。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及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及自然人股东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等;

(六)除自然人以外出资人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七)章程草案(应将本管理办法中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写入章程);

(八)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九)律师中介机构出具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十)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十一)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二)审批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县(市、区)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应进行认真把关,对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信用状况、资金来源有无集资和借贷资金情况在当地媒体进行公示,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方案,内容包括:

(一)县(市、区)政府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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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县(市、区)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即第十二条要求的材料)。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由县(市、区)政府报市(州)政府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审核。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同意后,持省政府金融办批复的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文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的业务为: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第三章 运营要求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十八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 9

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合规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坚持"小额、分散"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尽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小额贷款公司70%的资金应发放给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的资金对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的5%。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本公司股东发放贷款。

第二十三条 未经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行政区域经营。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目前为人民银行规定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报备政策的要求,按时准确真实地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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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审慎规范的信贷资产分类制度和信贷资产损失准备制度以及与信贷资产的风险管理相适应的资本补充制度,信贷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可按《公司法》有关规定并报经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新增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指导和督促各级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指导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处置和防范风险。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工商部门要做好准入把关,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强化年度检查,督促企业依法经营;各级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出现的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认定;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和资金流向的跟踪监测,认定高利贷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及时查处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并委托存款银行代理支付结算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使用的票据凭证和汇票专用章比照村镇银行管理。县(市、区)政府可以委托该开户行金融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相应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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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季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其他相关统计信息资料。

第三十条 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按规定申请加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向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合规查询和使用查询结果,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现金,防止洗钱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加入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有权依法依规采取警告、公示、风险提示、约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经督促整改后拒不改正的,可以委托指定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独立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取消试点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时查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并报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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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变更与中止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1.变更名称。2.变更注册资本。3.变更住所。

4.变更股东。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大会决定解散;3.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三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向银行业监管部门申请改造为村镇银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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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鄂政办发[2010]12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8]61号)精神,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提高小额贷款公司防范风险能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

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要在进一步做好内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基础上,探索开展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务监督等相关事务时,应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时需要抵(质)押物的,其股东可以将公司股权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反担保,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不能将其股权用于其它项目抵(质)押。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与小额贷款活动相关的同业合作、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等金融业务时,相关方面应给予积极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规定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修改版)》(财金[2010]21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金融业财务管理制度,并在当地财 14

政部门进行财政登记,按期报送财务信息报告,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管。

二、坚持小额贷款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的方向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坚持“小额、分散”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尽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科学合理安排小额贷款公司分布结构,鼓励在尚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县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适当控制已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城区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70%的资金应发放给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的资金对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本公司股东发放贷款。

三、努力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

对试点满一年、服务“三农”和小企业成效显着、内控制度健全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规定程序实施增资扩股。对股东资格和资金来源严格把关,主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其他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5%。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规定,信誉良好、牵头作用突出的主发起人的股份原则上可增持至不超过30%(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小额贷款公司另行规定),其他单一股东持股比例可适当放宽。鼓励经营管理层适度持股,并不断完善激励约束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将其作为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的有益补充。小额贷款公司可按规定从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低于资本净额50%的资金,利率原则上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具体利率和期限由双方自主协商。

四、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账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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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应将验资账户与基本账户开设在所在辖区同一家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应封闭运行,在同一银行开设公司内部财务账户与信贷业务专用账户,发放及回收贷款与本息都必须通过信贷业务账户运行,此账户不得办理其他业务。目前,在注册地多家银行开设账户的小额贷款公司,在本文件下发后3个月内自行清理,只能保留一家银行机构开设的账户(在融资贷款银行单独开设账户的除外)。各小额贷款公司应将开户行及基本账户报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当地政府及联席会议相关部门备案。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小额贷款公司开辟融资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授信贷款投放进度。小额贷款公司所在的开户行应为在本行开户的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服务、提供借款人信用查询服务,并将贷款客户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由所在开户行负责监管,开户行应每月向所在地县(市、区)级人行、银监、工商、财政部门及融资贷款银行报送资金监管数据。

五、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政策扶持力度

各地政府要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力度,并与其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贡献大小、合规经营的年度考评情况挂钩。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财政补贴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程序上报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后,可给予减免税照顾。省小额贷款公司联席会议制定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办法,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年度考评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评情况和当地实际,实施风险补偿措施,确定补偿比例。补偿范围包括涉农贷款、弱势群体创业贷款等。各地政府要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小额贷款公司扶持政策,支持其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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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明确职责,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服务

县级政府负责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同时,负责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和协调指导工作,监测分析并防范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对已有小额贷款公司出现大量不良贷款或风险隐患的县(市、区),省里将不批准其新设小额贷款公司。

为进一步满足小额贷款公司的共性需求,提供优良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依法设立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小额贷款公司协会要宣传国家和我省有关金融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反映试点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信息交流,开展业务培训,总结推广创新经验,合作开发系统软件。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联席会议要加强对协会工作的指导,促进其有效开展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金融办、人行分支机构、银监、公安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监管工作。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推进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信息共享和监管人员队伍建设。

(一)县级工商部门是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宣传国家和我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方针政策,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规范经营,诚信守法。

2、指导、督促小额贷款公司依法依规办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等事项。

3、建立并督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信息定期报备制度。组织开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或者提请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实施现场检查,定期向当地政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报送小额贷款公司信息定 17

期报备情况和监督检查情况。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情况,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提请所在地有关监管部门处理。县级工商部门于季度、半年度、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日常监管报告报送县级政府和省工商局,并抄送同级相关监管部门。省工商局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4、组织开展对小额贷款公司年度审计,做好企业年检工作。

5、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虚假宣传、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和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等违反工商法律法规行为。

6、依法查处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擅自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小额贷款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

7、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巡查和监控。对轻微违法事项实施劝诫、约见高管人员谈话、警告、限期整改等行政措施;对屡教不改、多次违法的,报经县级政府同意,责令停业整顿,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人行分支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主要采用非现场监管方式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监管,主要职责有:

1、人行分支机构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准确上报有关基本账户利率、资金流向等相关信息,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变相超额提高贷款利率等违法行为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要尽快开通征信系统,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要抓紧研究解决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通道的技术和身份认证问题。

2、人行分支机构应根据实际,确定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相关信息的内容、渠道和方式。对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审核登记、分类汇总、分析评估。对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信息不准确或 18

不完整的,应要求其补充更正或者通过实地走访等方式进一步核实确认。

3、县级人行分支机构应当撰写季度、半年度、年度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监测报告和利率监督检查报告,及时报送上一级机构,并抄送同级相关监管部门。

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准确报送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相关信息,指导和协调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相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发现或经相关部门移交的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情形的,应及时进行认定,并报告当地政府。

七、依法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县级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的案件处置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小额贷款属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由县级政府责令小额贷款公司限期完成集资款的清退,并负责组织拟定该小额贷款公司资产重组方案,同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原董事长、总经理和有关高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情节严重的,县级政府在处置的同时,应报告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经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批准,取消其试点资格,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相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小额贷款公司因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被勒令清算关闭的,由县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个人债权进行甄别确认,按国家对金融风险个人债权处置相关规定组织清偿。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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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及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鄂金办发?2010?11号

第一章 股东资格及股权设置

第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第一大股东(主发起人)持股原则上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他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资金来源必须是自有资金,不得用银行贷款投资入股,严禁社会集资、借资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助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小额贷款公司严禁吸收公众存款或以任何形式集资,不得发行债券或彩票。

第二章 资本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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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增加注册资本,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小额贷款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小额贷款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完成上述事项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八条 运行良好且需要补充资本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一年后,可以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方案须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核。需要增资扩股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后,准备财务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后报当地县(市、区)政府,县(市、区)政府报市(州)政府,由市(州)政府向省政府报请示文件。

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由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审核后,省金融办批准;武汉市所属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由武汉市政府金融办审核批准,并报省政府金融办、湖北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省公安厅备案。

第三章 出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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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1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之间可依《公司法》的规定的程序,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但股东之间不可因转让其全部出资而使股东少于九人。

第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二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股东不得以持有股份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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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金融办商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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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引

鄂小贷联办发?2012?1号

为进一步深化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经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现就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相关工作制定以下指引: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申报质量,各市(州)政府要比照省里模式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小贷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小贷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市(州)政府向省政府报送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时,需附市(州)小贷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审核意见。

二、明确公司发展目标

小额贷款公司要坚持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方向,按照“只贷不存、小额分散、规范经营、防范风险”的原则,逐步做精做专、做优做强小额贷款业务,把小额贷款公司培育成为特色鲜明的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

三、合理规划公司布局

各市(州)政府要按照“总量统筹、提高质量、合理布局、防控风险”的原则,合理规划各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布局,积极稳妥地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覆盖面,重点向县域和中心城镇倾斜,协调解决“空白县”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问题。各地要鼓励和引导现有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做大做强,防止盲目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到20xx年,原则上每个县(市、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不超过2家,全省县域经济20强和人口超过100万的县(市、区),以及国家级高新区、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可适当增加小额贷款公司数量。今后,各市(州)城区申报设立第2家小额贷款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原则上不得低于10000 24

万元;各县(市)申报设立第2家小额贷款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原则上不得低于8000万元;各县(市、区)申报设立第3家小额贷款公司,公司需注册在中心乡镇,注册资本金原则上不得低于10000万元。鼓励各地探索在省级以上高科技园区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服务。

四、优选公司发起人

各县(市、区)政府要挑选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企业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第一大股东(发起人)。对外地企业在当地作为主发起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当地政府要对主发起人信用情况作充分了解。对主业从事房地产、担保、典当、融资租赁等业务的企业以及国家重点调控行业的企业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要重点审查并从严控制。小额贷款公司第一大股东(发起人)在公司中持股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50%,不得低于20%。经省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法人独资的小额贷款公司。

五、控制公司股东人数

各县(市、区)政府对申报的小额贷款公司股东要进行严格审核,认真筛选,控制股东人数。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以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含增资扩股后),股东人数不超过10人;注册资本金在10000万元以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含增资扩股后),股东人数不超过12人;注册资本金在20000万元以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含增资扩股后),股东人数不超过15人;全省所有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人数均不得超过20人。各地对异地个人股东参股小额贷款公司要认真做好资信审核。各地应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在原有股东中增资扩股,确需新增股东的,应新增法人股东和当地有实力的自然人股东。

六、规范公司名称

拟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公司字号+小额贷款有限(责 25

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组成,行政区划分ⅩⅩ市(州)ⅩⅩ区或ⅩⅩ县(市)两种。公司字号不得与省内已设立(或已申报)的小额贷款公司相同。各市(州)开发区内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经市(州)小贷联席会议同意,可使用“ⅩⅩ市(州)ⅩⅩ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名称。未经省小贷联席会议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名称不得直接使用“湖北省ⅩⅩ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外资小额贷款公司名称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外资公司设立程序

发起设立外资或中外合资小额贷款公司,需先到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县(市、区)进行申报。当地政府同意受理后,由发起企业向省政府金融办申报拟设立的公司名称和股权结构,经批准同意后,第一大股东(发起人)到有名称核准权的工商局进行名称预先核准,县(市、区)政府再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申报。经省小贷联席会议会同省商务厅审核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设立后,拟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持批复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外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按规定到资后,持变更登记后营业执照向省政府金融办申请开业。

八、分支机构设立要求

(一)在省内跨市(州)设立分支机构。向省小贷联席会议申请在省内跨市(州)设立分支机构的小额贷款公司,需经营超过1年且经营状况良好,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并具有完善的IT经营管理系统,具备有效风险防控能力,资金由总部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负责资金往来。由省小贷联席会议办公室征求相关市州政府意见后作出批复,由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小额贷款公司总部所在市(州)政府负责公司总部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分支机构所在市(州)政府负责该地区分支机构的风险防范和处置。

(二)在市(州)内跨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申请在市(州) 26

内跨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小额贷款公司需经营超过1年且经营状况良好,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具有完善的IT经营管理系统,具备有效风险防控能力,资金由总部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负责资金往来。在市(州)内跨县(市、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由市(州)小贷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并报经省小贷联席会议备案后,可由市(州)小贷联席会议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市(州)政府统一负责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

(三)在县(市、区)内各乡镇设立分支机构。已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向当地县(市、区)政府申请在公司所在县(市、区)的乡镇设立分支机构,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同意后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设立手续。

九、公司变更相关程序

(一)名称及组织形式变更。经市(州)小贷联席会议审核并报请省小贷联席会议批准后,可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二)营业地址变更。小额贷款公司在同一县(市、区)境内变更公司住所的,由公司直接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县(市、区)工商部门按季度向同级政府金融办报备经营地址变更情况。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县(市、区)变更公司住所。

(三)高管人员变更。经市(州)小贷联席会议审核并报省小贷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备案后,由市(州)政府批准进行变更。

(四)主发起人变更。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不得更换主发起人,如有特殊原因须进行变更的,需按照公司设立程序进行申报。

(五)资本及股权变更。公司设立满半年后允许由公司原股东出资增加注册资本金,公司设立满一年后允许由公司原股东及新增股东出资增加注册资本金或转让股权。小额贷款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或变更股权,新增股东人数占比不得超过变更后股东总人数的30%,股东 27

总人数不得超过规定限额。公司不新增股东、由原股东增加注册资本金增资扩股的,申报程序变更为由市(州)小贷联席会议审核并报省小贷联席会议备案后,由市(州)政府批准同意增资;变更股东的,需报省小贷联席会议审批(武汉市由市小贷联席会议审核后报省小贷联席会议备案)。增加注册资本金或股权变更后满一年允许进行下一次增资或股权变更。

十、规范公司账户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3个月内,需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可由验资账户转变)用于资本金及符合规定的合法来源资金的归集、费用管理及贷款利息收入;需开设一个专用存款账户用于贷款的发放和回收。两个账户必须开设在同一家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用于融资的专用账户不得超过两个,并按规定使用已经开立的账户。小额贷款公司已偿还融资并不再向该行进行融资时,应在3个月内取消该融资专用账户。

十一、探索扩大融资比例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资金批发与小额贷款零售业务的合作。对坚持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合规经营、风险控制严格、利率水平合理的小额贷款公司,由市(州)小贷联席会议推荐并报省小贷联席会议批准同意后,可将其融资比例扩大到资本净额的100%。经省小贷联席会议批准扩大融资比例的小额贷款公司,可由其法人股股东向公司融资不超过资本净额50%的资金。

十二、建立退出机制

各市(州)申报小额贷款公司时,省小贷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完成初审并向当地金融办去函要求补充完善申报材料后,对超过3个月未按要求报送补充材料的小额贷款公司,退回材料不予办理。对审计、考核和日常监管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有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 28

严重影响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当地政府应强制要求其关闭退出。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连续三年经营亏损的,公司所在地县(市、区)政府通过市(州)政府报请省小贷联席会议批准后,可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其实施关闭清算等市场退出措施。

十三、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作用

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的行业自律和管理服务作用,积极推动已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加入协会,加强信息共享与交流,推进同业合作,引导各小额贷款公司不断加强公司治理,实现内部管理规范和流程合规,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协会要密切联系全省小额贷款公司,了解公司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需求,及时向省小贷联席会议报告并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建议。

十四、建设全省小贷公司IT综合服务平台

在省小贷联席会议的领导下,依托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和省属国有企业,建设全省小额贷款公司IT综合服务平台,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技术支撑、小贷业务标准化和流程化、产品创新以及征信等服务。各级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IT综合服务平台,有效了解本区域内的小额贷款公司运营情况,完善监管体系,加强监管机构和监管队伍建设,提升监管水平。

29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号

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 30

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应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应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 31

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运用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

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

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

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

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公司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

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

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 3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对于跨省份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需要由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处置。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终止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33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七、其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密切配合当地政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工作的政策宣传。同时,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培训工作,有针对性的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

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请各银监局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联合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和相关单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八年五月四日

34

省工商局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工商登管〔2011〕80号 各市、州、县工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办发?2010?12号)精神(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监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工商部门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的职能和任务,各级工商局要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8?61号)、《若干意见》、《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鄂金办发?2009?18号)、《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的试行意见》(鄂工商注?2008?224号)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通知要求,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登记监管,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提高小额贷款公司防范风险能力,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

二、直管市、林区、县(市、区)工商局负责管辖权限内的小额贷款公司登记,并对住所在本辖区内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日常监管。依照有关规定和职责,开展法律政策宣传,加强监督检查,实施信用监管、年度检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编制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报告,并在地方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参与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 市、州工商局负责管辖权限内的小额贷款公司登记、年检,对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汇总编制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报告。

35

省工商局负责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汇总编制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报告,对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工作进行指导。

三、加强登记审核及备案管理。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由负责该公司登记的市、县工商局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及时报送当地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是当地管辖的企业法人的,要按照《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审核其盈亏及信用情况。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由县(市、区)工商局初审,报市(州)工商局审核后,由县(市、区)工商局核发执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由市(州)工商局初审,报省工商局审核后(武汉市工商局不需报省工商局审核),由市(州)工商局核发执照。小额贷款公司颁发执照后10日内,各级登记机关应将有关登记情况分别报送省工商局登记注册分局、登记监管处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登记备案表》(表样见鄂工商注?2008?224号文件所附表格)和执照复印件。

小额贷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除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事项外,登记机关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四、做好股权出质登记。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需要抵押物的,其股东可将其拥有的股权用于抵押担保或反担保,在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不得将其股权作其他项目抵押。

五、县(市、区)工商局重点对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经营情况进行监管,督促其按照有关规范合法合规经营。

(一)有无设立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未经批准不得设立分公司。

(二)企业股东有无发生变化。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应符合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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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注册资本有无变化。小额贷款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应符合要求,增资扩股需经审批。

(四)有无对外投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对外投资。

(五)有无向公司股东发放贷款。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本公司股东发放贷款。

(六)有无向公司股东借款。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本公司股东借款。

(七)有无超范围和跨区域开展经营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从事各类小额贷款业务、经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未经批准不得跨行政区域经营。

(八)有无违规发放贷款。小额贷款公司70%的资金应发放给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额贷款人,其余30%的资金对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

(九)有无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违法广告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六、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信息定期报备和日常监管报告制度。

(一)小额贷款公司应于季度、半年、年度结束后5日内,将公司经营信息向公司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局报告备案。

(二)县(市、区)工商局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日常监管,每季度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一次实地检查,收集监管信息,分析评估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情况。对小额贷款公司报备的经营信息,根据情况可采取查阅资料账目、要求补充更正、委托中介机构审计、走访贷款客户等方法进行核实,必要时提请本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实施现场检查。

(三)县(市、区)工商局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信息报备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情况,同时采集小额贷款公司开户行报送的资金监管 37

数据、县级人行分支机构有关监管报告,编制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

报告,于季度、半年、年度结束后10日内,报县(市、区)政府和

上一级工商局,并抄送本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四)市、州工商局汇总编制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报告,

于季度、半年度、年度结束后20日内报本级政府和省工商局,并抄

送本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工商局汇总编制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

监管报告。

(五)日常监管报告内容包括:开展监督检查情况,小额贷款公

司合规经营情况,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的做法和成效,存在问题及

原因,监管意见和建议等。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信息报备和工商部门编制日常监管报告,从

20xx年1季度开始执行。

七、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年度检验。充分运用企业年度检验措施,

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情况的检查。小额贷款公司参加年度检

验,应提交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审计

报告应对小额贷款公司执行本《通知》第五条有关规定情况提出意见。

八、各级工商局要加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和管理政策法规的学习

和宣传,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健康发展。县(市、区)工商

局要指定专人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互通信

息,开展联合检查。完善社会监督网络,建立监管信息来源渠道,发

挥小额贷款公司客户反映、群众投诉举报等监督作用,引导小额贷款

公司加强自律。实施动态监控,重点防范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吸

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违法行为。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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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

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监发?2009?48号

各银监局(西藏除外):

现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九日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工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按照《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经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三条拟改制小额贷款公司须符合《指导意见》的审慎经营要求。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除满足《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规定外,还须满足下列条件: 39

(一)召开股东(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债权债务处

置、改制工作作出决议。债权债务处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健全、经营状况良好、信誉较高,且坚持支农服务方向。

1.各治理主体职责明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清晰,治理目标科学,考核激励机制有效,信息披露透明。

2.具有完备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覆盖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且执行到位。

3.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按《指导意见》新设后持续营业3年及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损挂账,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资产风险分类准确,且不良贷款率低于2%;已足额计提呆账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净资产大于实收资本。

5.资产应以贷款为主,最近四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余额的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75%,且贷款全部投放所在县域。

6.最近四个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均不低于60%。

7.单一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单一集团客户

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

8.抵债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

(三)已确定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作为主发起人。

(四)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推荐其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同时对其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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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设村镇银行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的小额贷款

公司原则上优先改制。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章 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应当成立筹建工作小组,设立村镇银行的发起人应当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为申请人。筹建工作小

组由主发起人、小额贷款公司等有关单位组成,负责相关改制工作。

第六条筹建工作小组须严格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做好

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筹建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按照《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有关要求落实筹建、开业阶段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筹建工作小组须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改制小额

贷款公司进行清产核资,同时对其管理状况进行专项审计。清产核资基准日原则上选定在清产核资工作开始时的上季末。筹建工作小组应对清产核资结果和审计结果进行复查。

第八条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筹建工作小组、小额贷款公司和中

介机构应对净资产结果进行确认,签定净资产确认书,并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净资产处置方案对净资产进行处置。

第九条拟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发起人,其资质、持股比例等必须

符合《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对不愿意作为发起人、不符合村镇银行发起人资格或持股要求的,申请人应在申报开业前完成相关股权转让或清退等工作。

第十条有关工作完成后,筹建工作小组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要求,向银行业 41

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筹建和开业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产核资基准日与申请筹建日期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筹建,除提交《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股东(大)会同意改制的决议书及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二)清产核资报告、管理状况专项审计报告;

(三)上一经营年度审计报告;

(四)净资产确认书及分配报告;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作为主发起人的书面声明;

(六)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意见;

(七)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批复文件及营业执照;

(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开业申请材料同《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规定材料。 第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限,受理、审查并决定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筹建和开业等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三条筹建工作小组在收到核准开业的批复文件后,要及时按法定程序解散小额贷款公司并注销营业执照,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指导监督,严把准入关,确保改制工作依法合规、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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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严格按照《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强对改制后村镇银行的持续监管,确保其稳健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暂行规定未尽事项,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各银监局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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