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兴夫与法治平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刘兴夫与法治平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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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荥民一初字第327号

民 事 调 解 书

原告刘兴夫,男。

被告法治平,男。

本院于20xx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兴夫诉被告法治平买卖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xx年11月24日、20xx年12月16日、20xx年1月3日被告购买原告水泥,欠原告水泥款102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三份,后经原告催要欠款,被告未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询,被告承认原告所诉事实。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诉事实基本一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欠原告水泥款10200元,原告自愿放弃1700元,下欠8500元,被告于20xx年9月30日支付给原告4000元,20xx年11月30日支付给原告45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五十五元,减半收取二十七元五角,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刘 沛

二O?九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荆凯莹

 

第二篇:郭福安诉周天军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郭福安诉周天军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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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荥乔民初字第145号

民 事 调 解 书

原告郭福安,男。

委托代理人周君。

被告周天军,男。

本院于20xx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福安诉被告周天军买卖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xx年1月13日被告从原告处拉走价值2500元的刀具,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推拖拒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2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询,被告承认原告所诉属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欠原告货款二千五百元,被告于20xx年9月20日前支付原告。

二、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郭福安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赵 霞

二O?九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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