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福安诉周天军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郭福安诉周天军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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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荥乔民初字第145号

民 事 调 解 书

原告郭福安,男。

委托代理人周君。

被告周天军,男。

本院于20xx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福安诉被告周天军买卖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xx年1月13日被告从原告处拉走价值2500元的刀具,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推拖拒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2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询,被告承认原告所诉属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欠原告货款二千五百元,被告于20xx年9月20日前支付原告。

二、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郭福安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赵 霞

二O?九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丽娟

 

第二篇:杨早勋与郑新民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杨早勋与郑新民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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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荥城民初字第164号

民 事 调 解 书

原告杨早勋,男。

委托代理人赵广振,律师。

被告郑新民,男。

原告杨早勋与被告郑新民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5月29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闫冬独任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被告购买原告齿圈,截止20xx年2月12日被告共计欠到原告款21900元,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付款1000元并承诺余款20xx年底前付完,但至今被告未付余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下欠齿圈款20900元。

经询,被告对原告所诉表示承认,但以经济困难为由要求与原告协商解决此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郑新民欠原告杨早勋款20900元,被告郑新民于20xx年7月31日前还4000元,于20xx年8月31日前还3000元,于20xx年9月30日前还3000元,于20xx年10月31日前还4000元,于20xx年11月30日前还3000元,余款3900元于20xx年12月31日前还清。

二、被告郑新民如到期不按协议还款,原告杨早勋可随时申请执行余款和本案诉讼费用。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杨早勋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闫 冬

二O?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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