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霞与张二召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王霞与张二召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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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荥汜民初字第99号

民 事 调 解 书

原告王霞,女。

委托代理人李喜顺,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二召,男。

本院于20xx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霞诉被告张二召离婚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新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xx年11月7日登记结婚。19xx年7月17日生育一对双胞胎女儿张某、张某某。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两人性格不合、经常吵嘴生气。被告经常在外,对家中生活、女儿上学不管不问,家庭生活困难、夫妻长期分居。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经询,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霞提出离婚,被告张二召同意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张某、张某某由原告王霞抚养,抚养费自理。待张某、张某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原、被告双方无财产分割。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霞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

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马新乐

二O?九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智毅

 

第二篇:夏文伟与焦苗霞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夏文伟与焦苗霞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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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汝民初字第1321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夏文伟,男。

被告焦苗霞,女。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夏文伟与被告焦苗霞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夏文伟于20xx年8月4日向起诉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xx年5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于19xx年10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短、婚姻基础不牢,婚后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19xx年6月份,双方生气后离家出走,二人分居生活至今。双方当事人无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原告夏文伟提出离婚,被告焦苗霞同意。

二、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与原告夏文伟负担。

三、无其它不再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冯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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