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科病历规范化书写要求

眼科病历书写要求

病历书写同一般病历内容要求,必要时也可用图表式病历,但须特别注意下列各项:

(一)病史

1.主诉:应注明眼别。

2.现病史  详细记录眼病发病过程;如曾在他院治疗,应记载其诊断及治疗经过;并附记以往视力、视力疲劳及戴镜史等。

3.过去史  详细记录眼病史和与眼病有关的全身病史。

4.个人史  记明可能与眼病有关的特殊嗜好、生活习惯及周围环境。

5.家庭史  记明有无与遗传有关的眼病及近亲结婚史。

(二)体格检查

眼部检查部分列入眼科情况项内(必要时绘图表示)。如用表格病历,应按表格内容填写,可将眼部病变绘于有关图内,加以必要的文字说明。

眼科情况  下列各项分右眼、左眼两栏分别书写。

1.视力  包括远视力、小孔视力、近视力、戴镜远近视力、镜片度数。

2.眼睑  ①皮肤:色泽,有无松弛、浮肿、瘀斑、红肿、脓肿、溃疡、疤痕及肿物等。②形态:睑裂大小,是否对称,有无缺损、内翻、外翻、下垂、闭合不全。③睑缘:有无红肿、溃疡、结痂、肥厚、鳞屑、分泌物。④睫毛:方向、分布疏密、有无变色、双行睫。⑤眉毛:有无脱落、变色。

3.泪器 ①泪腺:有无皮肤红肿、压痛、肿块。②泪点:大小、位置,是否闭塞。③泪小管:有无狭窄、阻塞。④泪囊:有无皮肤红肿、压痛、波动、瘘管、疤痕,有无挤出物及其性状。⑤鼻泪管:有无狭窄、阻塞。

4.眼球  ①是否存在,缺失者注明是先天性、手术性或外伤性无眼球。②大小、形状,位置(突出,内陷或偏斜),搏动。③有无运动障碍或震颤。

5.结膜

睑结膜  ①贫血或充血(弥漫性抑局限性)。②光滑,透明,粗糙,肥厚,血管是否模糊,睑板腺可见否。③乳头肥大,滤泡及疤痕(颜色、形态、大小、位置、排列)。④出血,溃疡,坏死,异物,结石,新生物,睑球粘连。⑤有无分泌物,性状及量多少。

球结膜  ①充血范围及程度,注意系睫状充血、结膜充血或混合充血,出血(颜色、范围、位置),水肿。②光滑,透明,湿润,干燥,比托(Bitot)斑色素沉着。③疱疹,溃疡,损伤,异物。④睑裂斑,翼状胬肉,血管瘤,痣及新生物等。

6.角膜  ①形状,大小,厚薄,弯曲度。②表面光滑、粗糙、凹凸不平。③透明度,混浊(疤痕性抑浸润性)大小、形态、位置、深浅、染色情况。④新生血管(深浅、位置、范围、形状),新生物,损伤,角膜后沉着物,有无水肿,后弹力层皱褶等。⑤知觉。

7.巩膜  颜色、色素、充血、隆起、结节 、压痛、新生物、损伤。

8.前房  ①深度:双眼比较、CT值。②房水:房水闪光,浮游颗粒,渗出物、血、脓(色、形、量、位置)。

9.瞳孔  大小、形状、位置,对称、闭锁、膜闭,对光反应(直接及间接),调节反应,辐辏反应。

10.虹膜 ①颜色、色素多少及分布情况。②纹理。③充血、肿胀、萎缩。④缺损、粘连(前、后)、膨隆、震颤、穿孔、断离、疤痕。⑤新生血管、结节 、新生物、异物。⑥睫状体部压痛。

11.晶体  是否存在,位置,透明或混浊(大小、部位、形状、颜色、有无虹膜阴影)。有无异物、脱位、色素沉着。

12.玻璃体  有无混浊、出血(形状、颜色、位置、大小、程度、活动度)、纤维增殖、新生血管等。

13.眼底(绘图)(1)视盘:颜色,边界,形状,隆起(以屈光度表示),生理凹陷(杯盘比),筛板小点,血管状况。(2)黄斑部:中心凹反射及附近情况,有无水肿、渗出物、出血、裂孔或囊样变性。(3)视网膜血管:有无屈曲、怒张、闭塞或搏动,动脉壁反光度、管腔大小、是否规则;动脉与静脉之比例及交叉处情况。(4)一般情况:①颜色、脉络膜情况。②水肿、渗出物、出血、色素、增殖、萎缩、疤痕(以上各点须写明形状、范围、部位)。(5)新生物、寄生虫、异物、新生血管。(6)视网膜脱离:部位、范围、高起屈光度数、裂孔(绘图)。

14.其他检查  (1)裂隙灯活体显微镜检查(须绘图)。(2)前房角镜检查(须绘图)。(3)眼压检查(注明测量方法、时间、是否用过散瞳、缩瞳及其他降眼压药物)。(4)视野检查(包括平面视野及周边视野两种检查,所用视标至少要有白、红两色)。(5)色觉检查。

眼科常用简字及符号表

 

第二篇:规范书写病历的要求

规范书写病历的要求

根据卫生部20##年8月16日发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2条的规定,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是医护人员根据国家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将自己对患者病情诊断和治疗的全过程,用专业术语来描述的方式,予以书面记录的文件。由于病历在医疗鉴定和医疗纠纷诉讼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决定性作用,而病历的价值在于它是一份书证,即它的内容是最有价值的。因此,医护人员在书写病历时,必须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书写病历。具体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一、按照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格式来书写病历

病历是一种特殊的公文性文件,因此,文书的格式、书写内容的顺序、表述方式、文件排列顺序等,都应当符合规范的要求。

二、按照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要求书写病历

在患者诊疗过程中,尤其是住院治疗过程中,医护人员会了解到患者的很多信息,到底哪些信息应当收录到病历中呢?需要遵循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病历的要求来收集。

三、病历书写人员的要求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7条 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应当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四、特定文件制作时间的要求

病历中特定文件的制作时间,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都有相应的要求,医护人员在书写病历时,要遵循这些时间要求,不得违背。

病历中特定文件的制作时间可以参见表1。

表1  病历中特定文件的制作时间及人员要求

五、修改方式方法的要求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6条规定,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第8条规定,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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