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异 议 申 请 书-芦伟

执 行 异 议 申 请 书

申请人: ,男,汉族,19xx年7月1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河区,电话号码。

请求事项:

苏HBC950汽车是申请人使用拥有的财产,贵院对该车辆的执行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特提出异议,并且请求法院撤销对苏HBC950汽车的保全。

事实与理由:

刘萍与张 明在20xx年3月11日因为生意需要向申请人借款11万元,为此把苏HBC950汽车作为抵押交付给了申请人,同时交付的还有该车辆的行驶证。双方借条约定车辆违章由申请人负责,为此申请人在拿到车后处理该车辆的违章,花费1万多元,该情况有借条、违章记录单据作为证明。

申请人自20xx年以来一直使用该车辆,20xx年申请人为该汽车做了年审,年审手续费用都是由申请人办理。另外,该车辆的交强险、商业险都是由申请人办理的,保险金也一直申请人缴纳。

近年来,申请人一直没有间断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但是借款人一直没有归还,后来借款人电话无法联系,申请人四处打听借款人下落无果,由于借款人刘萍与张 明一直没有归还借款,导致申请人权益受到侵害损失很大。现在申请人占有使用该车辆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障。

综上,申请人请求贵院立即停止执行,依法撤销对苏HBC950汽车的保全。以保障法律赋予申请人的合法的权利。

此致

淮阴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04月7日

 

第二篇:申 请 执 行 书(范本)

申 请 执 行 书

申请执行人(简称申请人):陈忠舟,男,19xx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新钢建安公司山上宿舍。

被申请执行人(简称被申请人):东莞市石碣东协电子厂。地址:东莞市石碣镇单屋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郑文滔。电话:0769-86638998。

被申请执行人(简称被申请人):东莞市盈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石碣镇单屋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伍贤锡。电话:133xxxxxxxx。

申请执行的根据: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2005)东法民二初字第2633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的理由: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申请执行的内容:1、支付货款102320.50元;2、支付违约金12634.54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xx年5月1日起计至20xx年12月10日);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xx年12月11日起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4、支付本案受理费3710元。

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其住所等处的生产办公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和债权。

此致

东莞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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