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抵扣联丢失怎么办

增值税#5@p抵扣联丢失怎么办?

根据《增值税专用#5@p使用规定》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5@p的#5@p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5@p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5@p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5@p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5@p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5@p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5@p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5@p#5@p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5@p#5@p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5@p#5@p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5@p的#5@p联,可将专用#5@p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5@p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5@p的#5@p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5@p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5@p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5@p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5@p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5@p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5@p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5@p#5@p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5@p#5@p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5@p#5@p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5@p的#5@p联,可将专用#5@p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5@p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二篇:丢失增值税发票的处理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5@p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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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5@p的#5@p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5@p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5@p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5@p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5@p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5@p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5@p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5@p#5@p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5@p#5@p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5@p#5@p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5@p的#5@p联,可将专用#5@p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5@p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二、是否罚款各地税务机关不一致,如果要罚款的话,一般对销货方按简易处罚50元至100元,按你说的情况是不用罚款的,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5@p#5@p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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