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重开证明

证 明

今有宁波市江东凯达贸易有限公司20xx年12月30日开具给:“宁波中金石化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5@p一张。#5@p代码:3302131140;#5@p号码:04769893,#5@p价税合计金额:936752.33(元)。因销货方财务人员疏忽,#5@p货物价格开写错误,现将#5@p退还给销货方,此#5@p未抵扣认证,特此证明!

宁波中金石化有限公司

20xx年01月13日

 

第二篇:拒收证明, 拒收增值税发票证明

拒收深圳增值税专用#5@p证明

我司(广州xxxx有限公司)收到 贵司(深圳xxx有限公司) 于20xx年12月25日开具的深圳增值税专用#5@p一份。

拒收深圳增值税专用#5@p資料: #5@p日期: 20xx年12月25日, #5@p代码为:40000544484140, #5@p号码为:1155405, 货物名称:PVC胶料,数量为10000公斤,金额为¥100000元, 税额为¥17000元, 价税合计¥117000元。

拒收原因: 经我司调查核对后, 发现贵司提供的原料出现质量问题, 令我司生产出的成品有发白现象, 因此我司在20xx年1月29日退回胶粒及水口料共10000公斤。因为退货原因, 故本公司拒收此深圳增值税专用#5@p!

不便之处, 敬请谅解!

广州xxx有限公司 20xx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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