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刑事谅解赔偿协议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刑事谅解赔偿协议

甲方(肇事人):

乙方(受害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使用说明

一、本协议正文文本由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制作。未尽条款请咨询“律云”在线法律服务。

二、双方应认真阅读本协议。协议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三、协议必须由双方亲自签名捺印,若为法人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交通事故赔偿涉及人身伤亡、财产,双方应注意赔偿项目、标准及履行的约定,做好风险防范。

五、本协议适用于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事宜,并且受害人同意作出刑事谅解,本内容不可能穷尽所有,具体内容以当事人协商为主。

六、一些具体涉及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事项,可根据双方的协商以附件形式呈现。附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肇事人):

(个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民族: 职业: 住址:

身份证号号码: 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住所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方式:

负责人: 职务: 联系方式:

乙方(受害人):

(个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民族: 职业: 住址:

身份证号号码: 联系方式:

【律师提示】:1、签署合同过程中,应认真核对对方的身份信息及地址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唯一性;

2、如果为法人一定要仔细核对单位公章,营业执照不能单凭名片或者其他简单的片面介绍而冒然相信。

3、此处受害人应为此次交通事故死亡人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子女、配偶),若不全部列明,缺漏其中一个或几个,会导致其他权利人继续诉讼,既浪费司法资源又给当事人造成很大麻烦。

4、双方保证提供地址为真实、准确的,若有变更要及时通知乙

方,没有及时通知的,按照甲方提供地址无法送达,视为甲方已收到。

(简要叙述案情) 年 月 日 时 分许,

甲方驾驶 沿 路由 向 行至 处,与驾驶 正常行驶的乙方相撞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乙方(此处需详述医院诊断的死亡原因) 死亡。 年 月 日, 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就该事故做出事故认定书,认定:

(此处填写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双方责任)

现甲乙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和谐友爱的精神就本次交通事故致人

损害的赔偿事宜,在平等、自愿、合法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赔偿乙方的下列费用共计 元。

1、丧葬费 元;(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公式: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2、被扶养人生活费 元;(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

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公式:X代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未成年人:以13岁为例:X*5

无劳动能力又无其它收入来源:X*20

65周岁:X*15

75周岁:X*5

被抚养人还有其它抚养人的: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举例:无劳动能力又无其它收入来源:X*20,如果有三个抚养人 则被扶养人生活费= X*20÷3)

3、死亡赔偿金 元;(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公式:X代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60周岁以下死亡赔偿金=X*20

60以上,以65周岁(为例),死亡赔偿金=X*15

75周岁以上,死亡赔偿金= X*5)

4、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元。(以实际发生的为准)

5、直接财产损失 元;(比如因此次事故造成的车辆及其他物品损失)

【律师提示】:以上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仅供参考,因法条内容

太多,在此不作赘述,可具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27、28、29条。

第二条、甲方承诺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赔付乙方各项损失,共计 元。

第三条、若甲方未按时支付乙方上述款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总款项的 %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四条、乙方保证受害人第一顺序继承人已全部列明。

第五条、事故发生后,甲方当场进行了积极抢救受害人的行为,并主动

赔偿受害人家属。现乙方承诺方在收到甲方赔偿款项后,以书面形式作出对甲方行为的谅解,并提交人民法院,请求对甲方从轻判处。

第六条、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认真阅读后签署,双方承诺对协议的理解不会产生歧义。

第七条、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生效、一式 份,当事人各执一份,交警大队留存备案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交通事故致人死

亡的赔偿

一、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有: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受害人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2、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4、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5、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相关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交通事故的责任等级,交通事故刑事责任

一、交通事故刑事责任等级

一般来讲交通事故等级为:

1、轻微事故: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环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交通事故刑事责任

刑法133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交通肇事罪上的。

加重情节: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解释》第4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3、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至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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