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申请

 

第二篇: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须知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须知

一、办理条件

1.子(女)为本市常住户口。

2.父母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3.父母投靠户口在本市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成年子女的,年龄不受限制,须提供合法固定住所。

本市岛外人员投靠岛内子女户口迁移参照上述条件。

二、所需材料

1.父母户口簿、身份证。

2.在厦门子女户口簿、身份证。

3.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证明(由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并盖户口专用章)或公证机关出具的关系公证。

4、父母投靠户口在本市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成年子女,须提供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1套。

三、办理程序

1.父母户口从本市岛外移入岛内的,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1套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核准。

2.父母户口从市外迁入本市,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1套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科申请(落户岛内到市公安局户政处#b@2大厅申请),经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凭证。

3.经核准迁(移)入人员,凭准迁凭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移)出后,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原户口所在地在省内的持准迁凭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对证明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回执单。

四、办理时限

本市岛外户口移入岛内,派出所5个工作日完成调查核准工作;市外户口迁入本市,公安分局(市公安局户政处#b@2大厅)五个工作日办结,并签发户口准迁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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