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申请书

刑事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周某,男,36岁,身份证号:3************7,住址:南京市秦淮区***幢**号***室,电话:1*********。

请求事项

请求贵局对申请人挖掘机失窃一案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追回申请人失窃财产。

事实和理由

20xx年4月27日中午,申请人发现自己租用的型号为SY215的“三一”牌挖掘机,从停放场地——南京***广场(工程施工场所)忽然消失,向该施工场所看守人员询问无果后,申请人于**时**分用自己的手机(卡号为:1**********)拨打了110报警电话。现场等待约十分钟后,贵局***派出所民警致电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去该所报案。后申请人来到***派出所,该所左*警官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了解。 其后,申请人多次来到***派出所,要求警方立案侦查。该所警官通过电话询问得知案涉挖掘机可能被合肥****有限公司内部人员从南京***广场悄悄拉走。因合肥湘元机械有限公司是案涉挖掘机的出卖人,自然人唐**、刘**是挖掘机的买受人(也是出租人),***派出所遂以申请人不是失窃物的所有权人为由,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 申请人认为,盗窃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此处“他人财物”可以是所有权人管控之下的财物,也可以是占有权人管控之下的财物。申请人租赁了挖掘机用于生产经营,即对挖掘机享有了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同时也承担了对挖掘机精心管理看护的义务。现租赁物被窃,挖掘机的出租人(也是所有权人)向申请人主张违约赔偿责任,申请人面临着承担巨额债务的责任。

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恶意侵占他人合法占有的财产权。挖掘机盗窃者的秘密窃取行为,使申请人失去了对挖掘机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财产权利,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本案中,江宁区公安分局***派出所在接警后自始至终未到案发现场勘察案情,对申请人提出的追讨合法财产、打击犯罪行为的请求置之不理,属于典型的应当作为而不作为。

综上所述之案件基本事实,犯罪行为已经完成,构成犯罪既遂,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请求贵局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追回申请人被盗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 致

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区公安分局

申请人:周某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

 

第二篇:刑事立案申请书1

刑事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程春国,男,汉族,台湾人,19xx年1月15日出生于台北,身份证号码:K121035110,家庭住址:台北市北投区荣华里13邻明德路150巷15号13楼,暂住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荔景路荣步电子工(深圳)有限公司宿舍,电话:135xxxxxxxx。

请 求 事 项:请求贵局依法对李良聪涉嫌诈骗犯罪进行刑事立案,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28日,李良聪实际控制的香港荣步国际有限公司将全资持有荣步电子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步公司)100%的股权以及其名下的全部资产以港币750万元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按照约定于20xx年6月12 日付清了全部的转让款750万元港币,李良聪和荣步公司也分别于20xx年6月15日、6月23日、7月4日、7月21日、7月26日向申请人移交了荣步公司的土地房产登记证书、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公司全部的印章以及涉及公司经营的全部政府批准文件,至此申请人已经合法的成为了荣步公司新的投资人和实际经营人。

荣步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申请人后,李良聪以及其实际控制的香港荣步国际有限公司不仅不履行协助申请人变更相关股权登记、证照等义务,反而捏造证照遗失等事实,并隐瞒了其股权已经全部转让的真相,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补照并骗取了相关的证照和公章,接着李良聪又以同样的方法向相关部门骗取了关于荣步公司的其他证照和印章后李良聪多次以荣步公司和荣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分别与宁

夏恒昌顺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街139号附52号的任大明发生投资业务往来,致使荣步公司申请人实际经营和管理的荣步公司名下的账号以及厂房被多次冻结、查封,特别是李良聪20xx年8与7日非法以荣步公司的名义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清算的行为,导致了申请人和荣步公司经营陷入了绝境,正常的经营也无法开展,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和其实际经营的荣步公司的合法权益。

李良聪在荣步公司的股权相关证照、印章已经实际交付的情况下,伪造了证照遗失的虚假事实,隐瞒了股权已实际转让并且交付的事实真相,利用骗取到的荣步公司的证照,对外公然以荣步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变更申请等实体活动,实际上也非法获取了本不该属于他的利益,其行为具有明显的商业欺诈,是现今社会“三打两建”的打击对象,是诚信的社会主义国家所不能容忍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申请人认为李良聪犯罪主观故意明显,也有实际存在的犯罪事实且非法获取了利益,其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有诈骗罪。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请求贵局对李良聪涉嫌诈骗的行为依法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此致

深圳市坪山新区公安局

申请人:

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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