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协议书及收据(西部绿洲)

转让协议书

甲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以雷

地址:乌市扬子江路19号

乙方:西部绿洲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敏

地址:乌市中山路121号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拟将其在 年 月 日与新疆中垦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垦公司)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书》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转让,双方达成如下转让协议:

一、年 月 日,甲方与中垦公司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书》,中垦公司以本协议附件一所列财产交付甲方,以抵偿欠甲方债务19,843,092.56元人民币。

二、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将上述《以物抵债协议书》中甲方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乙方,乙方同意接受转让。收到乙方附件一所列抵债财产后,上述抵债财产的所有权即归还甲方所有。

三、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中垦公司依照《以物抵债协议书》的约定,将本协议附件一所列财产交付乙方。

四、乙方收到本协议附件一所列财产后,即向甲方支付转让费 元,上述所列财产的所有权即归还乙方所有。

五、如第三人对本协议附件一所列财产财产提出异议,由甲方和中垦公司出面负责协调解决,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对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乙方在接受中垦公司上述所列财产前应对财产的数量、质量、充分了解,在乙方接受财产后,不再对抵债财产的数量、质量向甲方或中垦公司提出异议。

七、如本协议附件一所列抵债财产需办理过户手续的,甲方和中垦公司负有提供过户所需文件的义务,办理过户所需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八、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持贰份,协议自双方正式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甲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

乙方:新疆西部绿洲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财产交付收据

依据接收人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于 年 月 日签订的转让协议书,新疆西部绿洲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对该协议附件一以所列财产进行接收,经查对上述抵债财产的数量及质量均无异议,现予以实际接收。

接收人:新疆西部绿洲国际

实业有限公司

交付人:新疆中垦国际贸易 (集团)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第二篇:以物抵债协议书及收据(中垦科技)

以物抵债协议书

甲方:新疆中垦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新疆中垦科技有限公司

有鉴于:

甲方对乙方享有到期债权,就债务的偿还事宜,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双方达成如下以物抵债协议,双方共同遵守协议:

一、乙方以本协议附件一所列财产抵偿拖欠甲方债务486443.5元人民币。

二、甲方收到乙方附件一所列抵债财产后,上述抵债财产的所有 权即归还甲方所有,同时甲方对乙方的债务核减486443.5元人民币。

三、如乙方收到甲方本协议附件一的抵债财产后,第三人对抵债财产提出异议,由乙方出面负责协调解决,由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对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甲方在接受乙方上述抵债财产前应对抵债的财产的数量、质量、充分了解,在甲方接受抵偿财产后,不再对抵债财产的数量、质量向乙方提出异议。

五、如本协议附件一所列抵债财产需办理过户手续的,乙方负有提供过户所需文件的义务,办理过户所需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六、甲方接受本协议附件一所列抵债财产后,该财产仍由乙方负责仓储、管理,并继续正常销售,销售后价款返还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

七、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持两份,协议自双方正式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甲方:新疆中垦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

乙方:新疆中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以物抵债收据

依据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新疆中垦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对该协议附件一以所列抵偿财产进行接收,经查对上述抵债财产的数量及质量均无异议,现予以实际接收。

债权人:新疆中垦国际贸易 债务人:新疆中垦科技

(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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