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支)局:

本公司因业务需要,申请加入“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现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实施细则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资料,请予以登记。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无讹。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注: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及填表说明:

请认真阅读以下填表说明,按要求填写相关事项,因填写不准确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

1. 企业代码:应为“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代码,共9位;

2. 经济类型代码及名称:按照“经济类型代码及名称表”内容选择其中一项填写(可现场对照填写);

3. 行业类型代码及名称:按照“行业类型代码及名称表”内容选择其中一项填写(可现场对照填写);

4. 是否保税监管区域企业:是否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保税物流中心”、“综合保税区”企业,填写是或否;

5. 海关注册号:应为“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中“海关注册登记编号”,共10位;

6. 工商注册号:应为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共15位;

7. 最初设立日期:应为营业执照中的“成立日期”;

8. 经营范围:应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

 

第二篇:企业贸易项下外汇业务

一、企业贸易项下外汇业务操作简易流程

企业贸易项下外汇业务

答:“名录”是“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的简称。外汇局统一向金融机构发布名录,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2.企业办理名录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提交(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4)《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件;(6)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7)《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以上资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为A4大小,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第4、6项还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第4、6项表格可至下载专区下载打印或到外汇局登记柜台领用。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可不提交第3项资料。

3.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名录登记有什么不同? 答:没有不同。

4.企业办理名录登记时,外汇局交付的管理员代码、密码有什么用?

答:企业办理完名录登记后,外汇局工作人员会交付企业一张《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网上业务开通》,上有企业管理员用户代

码、初始密码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登录地址。企业应尽快登录系统,设臵操作员及密码,熟悉系统功能,具体可至下载专区下载《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访问设臵手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用户手册》,妥善保管相关密码。

企业系统管理员负责维护企业系统操作员,企业系统管理员不能进行业务操作,企业系统操作员可登录系统进行企业报告等相关业务操作。企业系统操作员密码遗失由企业系统管理员重臵,企业系统管理员密码遗失需提交书面说明到外汇局重臵。

5.企业基础信息变化后,是否需到外汇局办理变更?

答: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6.企业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是否需注销名录?

答: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30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1.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2.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3.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7.如何办理电子口岸入网手续?

答:外汇局只涉及中国电子口岸入网预审一个环节。企业可去中国电子口岸宁波数据分中心(在航运中心,电话:89099000),领取“中国电子口岸3号表”,然后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预审,外汇局对已经办理了名录登记的企业,当场予以审核通过。审核通过之后有关中国电子口岸及中国电子口岸卡的所有操作,请询问中国电子口岸部门。

(二)辅导期管理

8.什么是辅导期?

答:外汇局对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辅导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于第一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发生日后90天。例如A公司20xx年8月1日列入名录,9月1日发生首笔外汇收支业务,辅导期结束日为9月1日起顺延90天。

9.辅导期结束后需要履行什么手续?

答: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到外汇局现场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辅导期报告不支持网上报告)

办理辅导期报告需提交:1.辅导期企业情况说明;2.企业现场报告明细表。第1项可至下载专区下载模板,第2项表格可至

下载专区下载打印,企业根据业务性质分别填写表五、表六或表

七。一般贸易进出口业务填写表五,转口贸易业务填写表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划汇业务填写表七,如有不同种类业务请分别填写。

企业填写辅导期报告前请先阅读《辅导期企业报告填写说明》(见下载专区)。

10.逾期不办理辅导期报告有什么后果?

答:辅导期企业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外汇局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

(三)企业报告

11.什么是企业报告?

答:企业报告是指企业通过监测系统或到外汇局现场对贸易信贷、贸易融资、转口贸易、进出口与收付汇存在较大差额、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等可能导致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不匹配的交易进行报告的制度。

12.什么是贸易信贷、贸易融资?

答:贸易信贷是指出口项下的预收货款、延期收款,和进口项下的预付货款、延期付款。贸易融资是指进口项下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及其他。(出口贸易融资无需报告)

13.报告是强制要做的,还是可做可不做?

答:企业报告分为义务性报告和主动性报告。义务性报告是指企业必须操作的报告,主动性报告企业可自主决定做与不做。

14.哪些是义务性报告?

答:有以下五类,分别是:

(1)A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2)A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3)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4)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

(5)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

15.哪些是自主性报告?

答:除上条列举外的报告都是自主性报告。主要有规定期限以下的贸易信贷、贸易融资,差额报告,其他特殊交易报告等。

16.企业如何选择网上报告还是现场报告?

答: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进行报告操作。超过30天的,可提交现场报告情况说明(模版见下载专区)、规定材料(具体见下载专区,汇发【2012】38号文件,附件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第四块“企业报告管理”)到外汇局办理现场报告。逾期报告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外汇局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17.贸易信贷30天报告期限如何计算?延期收付款报告期限的计算是以实际进出口日期为准还是报关单签发日期为准?

答:符合义务性报告规定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关于贸易信贷报告期限,对于预收货款和预付货款,系指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对于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系指在货物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30天的计算起点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或进口日期为准。

18.企业贸易信贷业务执行完毕后是否需要在监测系统对相应报告进行注销操作?

答:若原报告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发生变化,企业应通过修改、调整等方式确保报告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符合

实际情况,贸易信贷业务无须通过监测系统进行注销操作。

19.企业不办理义务性报告有何后果?

答: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外汇局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四)登记管理

20.什么是登记管理?

答:登记管理是指对于部分贸易外汇收支,政策法规要求企业先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金融机构凭外汇局签发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办理。

21.哪些业务需要申请办理《登记表》?

答:企业办理下列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在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登记:

1.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2.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3.B类企业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贸易外汇收支;4.B类企业90天以上延期收付款;5.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办理的退汇;5.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

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后,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登记表》,《登记表》有效期30天。

22.申请《登记表》需提交什么凭证?

答:具体见下载专区,汇发【2012】38号文件,附件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第五块“登记管理”。

(五)非现场监测

23.外汇局如何实施非现场监测?

答:外汇局依托监测系统按月对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核查。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外汇管理需要调整核查频率。纳入非现场核查的数据包括企业最近12个月的相关贸易外汇收支、货物进出口和企业报告数据。

外汇局根据企业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数据,结合其贸易信贷报告等信息,设定总量差额、总量差额比率、资金货物比率、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等总量核查指标,衡量企业一定期间内资金流与货物流的偏离和贸易信贷余额变化等情况,将总量核查指标超过一定范围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测范围。

外汇局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并调整总量核查指标。

(六)现场核查

24.外汇局对什么样的企业实施现场核查?

答:对核查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实施现场核查:

(1)任一总量核查指标与本地区指标阈值偏离程度50%以上;

(2)任一总量核查指标连续四个核查期超过本地区指标阈值;

(3)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各项贸易信贷余额比率大于25%;

(4)一年期以上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各项贸易信贷发生额比率大于10%;

(5)来料加工工缴费率大于30%;

(6)转口贸易收支差额占支出比率大于20%;

(7)单笔退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且退汇笔数大于12次;

(8)外汇局认定的需要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况。

外汇局可根据非现场核查情况,参考地区、行业、经济类型等特点对上述比例、金额或频次进行调整。

(七)分类管理

25.外汇局如何实施分类管理?

答:外汇局根据非现场、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成A、B、C三类。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A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B、C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在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及办理程序、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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