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创业贷款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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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双牌县创业贷款申请表

编号:

双牌县创业贷款申请表

年 月 日

创业证号:

双牌县创业贷款申请表

双牌县创业贷款申请表

贷款人各执一份),可复印。 本表格一式四份(县就业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县信用合作社及

贷款条件及办理程序

一、贷款对象

具有本县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下列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以申请创业贷款:

1、在我县境内、具有本地户口的各类创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失业登记的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

2、已取得过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并已按期全部还贷付息,经营项目运行良好且吸纳2人以上本县户籍创业人员,需要第二次贷款的。

二、贷款反担保条件

创业贷款申请人必须由一名满足如下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人员提供信用反担保:

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职员,且在上述单位工作一年以上;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应向户口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创业贷款申请,填写《创业贷款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创业证明、《下岗证》或城镇退伍士兵自谋职业证明;

3、《创业培训合格证》、《贷款项目计划书》;

4、经营项目《营业执照》或其它经营资质证明;

5、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协议);

6、属于合伙经营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合伙经营证明材料,如有吸纳本县户籍失业人员的,需提供相关资料(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清单);

7、反担保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单位证明(属于合伙经营的每人需提供一名信用反担保人);

8、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程序

1、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责对申请人身份资格确认、个人诚信记录调查、经营场所调查、核实企业(项目)吸纳本县户籍失业人员情况等工作,完成对担保人资格认定的初审工作,并出具担保贷款情况调查证明和推荐审核意见。

2、县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对申请人贷款材料的复审并出具复审意见。

3、县财政局在收到贷款申请材料和评估分析报告之后,完成对贷款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及程序合法性进行核准,出具贴息意见。

4、银行收到县就业服务中心担保意见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通知借款人面签《借款合同》,合同面签完毕,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后,按有关信贷规定办理放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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