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附表1
法定代表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表2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成员出资总额: (元)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表3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表4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附表5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权限:
同意 □ 不同意 □ 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人(全体设立人 □ 法定代表人 □ 清算组全体成员 □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6
联络员信息
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社与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社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附表7
财务负责人信息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填写说明及规范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一、填写说明
1.本申请书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备案及注销登记。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附表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附表4“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附表5“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附表6“联络员信息”及附表7“财务负责人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
4.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申请变更同时需要“备案”的,同时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变更及投资情况变更的,应填写、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基本信息及投资情况(附表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附表4“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农民专业合作社增设(注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增设(注销)分支机构”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6.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章程修订或其他事项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并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申请联络员备案的,应填写附表6“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署。申请清算组备案的,“申请人声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算组负责人签署。
7.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填写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未进行名称预先核准,按拟使用优先顺序填写“名称”和“备用名称”。
8.“业务范围”栏应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9.申请注销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注销”栏。“申请人声明”由清算组负责人签署,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
10.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二、填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包含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特点。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字样。
2.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3.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财务负责人信息、联络员信息。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附表1
负责人信息
附表2
联络员信息
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社与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社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附表3
财务负责人信息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
申请书填写说明及规范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一、填写说明
1.本申请书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申请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备案及注销登记。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负责人信息”、附表2“联络员信息”及附表3“财务负责人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署。
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变更/备案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负责人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负责人信息(附表1“负责人信息”);申请联络员备案的,应填写附表2“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署。申请清算备案的,“申请人声明”由清算组负责人签署,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变更/备案”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申请注销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注销”栏。“申请人声明”由清算组负责人签署,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
6.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未进行名称预审核的,可直接填写。
7.“业务范围”栏应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8.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二、填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名称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
2.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
3.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财务负责人信息、联络员信息。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 请 人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 (企业名称)的
□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 □变更 □注销 □备案 □撤销变更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 □变更 □注销 □撤销)□其他 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委托书适用于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等办理登记(备案)、股权出质等业务。
2.名称预先核准,新申请名称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或隶属企业,已设立企业变更名称申请人为本企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
3.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分公司申请人为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4.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本企业,加盖本企业公章(其中公司清算组备案的,同时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同时由破产管理人签字);分公司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公司,加盖公司公章;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加盖隶属单位(企业)公章。
5.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
6.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 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7.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8.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3、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4、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纪要 5、专业合作社章程 6、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7、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8、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 9、专业合作社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10、专业合作社住所使用证明 11、登记前置许可文件(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
农民成立农业专业合作社具体怎么办理
2009-02-23 08:10:57 胶东在线 [大 中 小]
胶东在线消息 一网民近日留言咨询:我们是一个农业种植者,现在有政策支持农民成立农业专业合作社,我想问下,这个合作社怎么办理,具体有什么优惠政策和补助吗。
市工商局回复: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1
3、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4、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纪要
5、专业合作社章程
6、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7、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8、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
9、专业合作社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10、专业合作社住所使用证明
11、登记前置许可文件(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优惠政策是:不收费、不年检、不罚款 何注册农业合作社?
如何注册农业合作社?条件是什么?
webmaster 发表于 2011-10-23 17:09:56
2
组建农民专业合作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一般可以按6列程序运作
一、发起筹备
1.成立筹备委员会,制定筹备工作方案。筹委会主要由发起人和有关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应成立专门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筹备和制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为什么筹建该合作组织,由谁牵头发起,会员入会条件及合作组织筹备程序等。
2.由发起人拟定社名,确立业务范围。发起人一般由5—7人组成,由发起人会商拟定合作组织名称,确定本组织业务区域、业务项目、经营方式,并说明发起成立的缘由,预计会员人数及筹集的资金总额等。
3.准备发起申请书。将上述发起人讨论研究确定的内容填入合作组织发起申请表,并同时准备好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本社宗旨,业务范围,经营效益,内设机构和下属组织等。
3
二、申报批准
向有关部门申报批准,主要是便于合作组织的主管部门与发起人加强联系,加强业务指导和管理。主管部门接到合作组织发起人报送的组建申请书后,应认真进行审查,包括发起人是否有组织能力,该合作组织业务数量是否达到组建规模,预期效益如何等等。基本符合条件后,即可下达同意组建批复
三、制定章程
申请人接到主管部门准予组建的批复公文后,应即时召开筹委会,吸纳会员,参照有关示范章程拟定本组织章程及业务计划草案。
四、推荐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名单
依托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创建的合作组织,应注意吸纳足够数量的农民成员参加理事会和监事会。
五、召开成立大会
在上述各项筹备工作任务完成后,即可呈请当地合作组织主管部门派员出席指导,并于合作组织成立7日前,通知会员参加大会,如会员较多,则可按规定要求选派会员代表出席成立大会。成立大会一般包括如下议程:
1.主持人宣布本合作组织加入成员名单、人数、代表人数,如到会人数符合成立合作组织成立有关规定后, 4
即宣布成立大会开始。
2.筹委会负责人作合作组织筹备工作报告。
3.主管机关负责人宣布本合作组织成立的批复。
4.宣读章程草案,并请讨论后表决通过。
5.提出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名单,并进行选举。
6.理事会、监事会分别召开第一次会议,推选常务理事、理事长和监事长。
7.主持人宣布常务理事、理事长、监事长等人选名单。
8.理事长、监事长讲话。
9.党政领导和有关社会各界代表讲话。
10.宣布成立大会结束(会议记录规格附后)。
六、组建工作机构
1.召开工作会议,成立办事机构。由理事长主持常务理事工作会议,研究成立合作组织办事机构和有关业务指导部门。业务大的合作组织,可由理事长聘任总经理
2.聘任办事机构业务部门负责人,业务量小的合作社,由理事长直接聘任,设置总经理的由总经理聘任部门负责人。由各部门负责人招聘精干业务工作人员。
3.召开业务会议,由理事长或总经理主持、有关业务部门参加讨论研究工作计划,布置和开展合作社业务工作。 条件是: 有明确的发起人,并有5人以上(含 5
5人)农民自愿加入,有共同的专业经营项目和具体合作内容的,即可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
6
注册农业专业合作社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第十四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十五条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7
二、注册农业专业合作社所需材料清单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
(5)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证明
(6) 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7)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
(8) 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9) (10)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1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登记前置许可文件
三、设立登记流程
第一步: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其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详见申请书内《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第二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包括市辖区) 8
行政区划名称。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特点。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标明 “专业合作社”字样。 第三步:住所使用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该社有权使用的证明和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因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填写住所应当标明住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第四步: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第五步: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第六步:以上需设立人或出资成员签署的,设立人或出资成员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设立人加盖公章。
四、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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