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公司应具备条件

到公安局治安大队备案 工商局注册

第八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

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

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

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

员管理制度。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

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

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

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

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三)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

护押运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

设备。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

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

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

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

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

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

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

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

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

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篇:保安具备条件

保安具备条件  《条例》规定,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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