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约保证金管理规定

关于规范合同履约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基层各单位、项目经理部:

为规范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对化建发20##年70号《工程分包管理办法》中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现予下发,望遵照执行。

                                        项目管理处

20##年9月30日

合同履约保证金管理规定

一、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收取

1、收取时间与收取程序

1.1合同签订以后投标保证金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10日内由分包单位向项目部或基层单位财务补足。履约保函到期前30日,财务部门通知分包方重新办理。

1.2未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的,财务部门不得支付任何工程款项。不得以扣除工程款的方式抵缴履约保证金。

2、收取金额

2.1合同价款低于1000万元时,收取合同价款10%的履约保证金;合同价款高于1000万元时,收取100万元履约保证金。

2.2合同履行中,如果合同价款变化幅度大于20%,应按照变化后的合同价款调整合同履约保证金额度。增加时由项目部或基层单位通知分包单位补缴,降低时由分包方提出申请,项目部或基层单位、预算中心同意后,退还降低部分履约保证金。

二、合同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1、退还条件

1.1工程分包类施工完成,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部或基层单位工程验收合格,竣工资料整理完成并验收合格后退还;

1.2专业分包类施工完成,经监理单位、项目部或基层单位验收合格,完成中间交接手续后退还。

    2、退还程序

由分包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各责任部门及项目总工、质量安全经理、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到财务部门办理退还手续。

合同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表

说明:1、申请方应如实填写项目基本情况,并向项目部或基层单位提供完工证明。

      2、项目部或基层单位应如实评价合同履约情况,提出退付意见,如有扣罚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涉及多个专业时应增加相关专业工程师意见。

 

第二篇:合同授权委托管理规定

合同授权委托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授权委托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合同的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以下规定。

1.适用范围和目标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合同的授权行为。

2.适用原则

2.1 公司对外合同(包括协议、契约等)由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签订,未经授权委托,任何人不得对外签订合同;法定代表人直接签订的合同除外。

2.2任何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而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但事后公司予以追认的除外。

2.3受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签订合同,不得擅自超越授权权限从事经营活动,委托代理人不得再另行委托他人办理授权委托业务。

3.合同授权委托的类别

3.1公司合同授权委托分定期委托和专项委托。定期委托是在一定期限内按照权限或者业务授权委托代理人,主要是针对各中心的总监;专项委托是法定代表人根据特定时期、特别事项的需要进行授权委托代理人。

4.合同授权委托办理程序

4.1定期授权办理程序

4.1.1定期委托,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情况定期由法定代表人签发授权委托书。

4.1.2 每年12月31日前,法务人员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情况拟订授权委托书草案,经法定代表人审核,承办人根据法定代表人的审核审核意见修改后,交付法定代表人签字。

4.1.3 法定代表人签署后并加盖公司公章,复印件交付受委托人并由受委托人在定期授权委托书签收单上签字,原件由总经办负责归档留存。

4.1.4定期授权委托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如法定代表人对定期授权期限变更的,法务人员根据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期限重新起草定期授权委托书草案并办理相关授权。

4.2专项委托,由合同承办部门在审签合同时,提出授权委托申请,由总经办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4.2.1 常规性合同授权由中心总监助理根据合同情况,请示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办理专项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复印件交付给合同承办单位,原件总经办归档留存。

4.3需要交付授权委托书原件的,需由经办人向总经办提出申请。

4.3.1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需要授权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授权期限、用途等,申请应由部门领导签字。

4.3.2法务人员根据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授权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情况并要求经办人补充。

4.3.3 法务人员根据申请书内容请示法定代表人并办理相关的授权委托手续。

4.3.4 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一份留总经办备查,另一份交被委托人作为代理人的法律依据。

5.授权委托书的管理

5.1公司法务人员承担办理授权委托的具体工作。授权委托书由总经办统一管理,统一编号、统一印制。

5.2授权委托书内容应明确、格式规范,并载明受委托人姓名、授权范围、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

5.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签发。

5.4各部门应指定专人建立相关台账并负责授权委托书的登记和存档工作,每年年底由总经办对各业务部门授权委托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5.5授权委托事项发生变更时,承办部门应按申报授权委托程序向总经办提出办理变更手续。

5.6委托代理人离职时,应上交合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复印件)

6.违反授权委托的责任

6.1委托代理人在超出授权范围或委托权限终止后,仍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6.2因承办部门管理不善,导致代理人未严格依照本规定行使职权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7.附则

7.1其他事项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7.2本规定自制定之日起执行。

7.3本规定由总经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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