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挂失

支票挂失

已经签发的普通支票和现金支票,如因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丧失的,应立即向银行申请挂失。 一是出票人将已经签发内容齐备的可以直接支取现金的支票遗失或被盗等,应当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填写两联挂失申请书(可以用进账单代替),加盖预留银行的签名式样和印鉴,向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银行查明该支票确未支付,经收取一定的挂失手续费后受理挂失,在挂失人账户中用红笔注明支票号码及挂失的日期。

二是收款人将收受的可以直接支取现金的支票遗失或被盗等,也应当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填写两联挂失止付申清书,经付款人签章证明后,到收款人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其他有关手续同上。同时,依据《 票据法》 第巧条第3 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 月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持票人在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时,须以书面形式向票据支付地(即付款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在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书上,应写明票据类别、票面金额、出票人、付款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并说明票据丧失的情形,同时提出有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确属丧失的票据的持票人,有权提出申请。

失票人在向付款人挂失止付之前,或失票人在申请公示催告以前,票据已经由付款人善意付款的,失票人不得再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付款银行也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由此给支票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失票人自行负责。

按照规定,已经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或被盗等,由于这种支票可以直接持票购买商品,银行不受理挂失,所以,失票人不能向银行申请挂失止付。但可以请求收款人及其开户银行协助防范。如果丧失的支票超过有效期或者挂失之前已经由付款银行支付票款的,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应由失票人自行负责。

 

第二篇:空白支票的挂失止付

空白支票的挂失止付

【案例介绍】

19xx年11月15日,大成公司为给职工分发冬季劳防用品,责成经办人王强持盖有银行预留印鉴、号码为007839的空白现金支票一张外出购买,但未填写金额。在商场准备填写支票时,王强发现支票遗失,遂立即赶回公司向财务科长报告支票遗失的情况。财务科长遂发函给开户银行办理该遗失票据的挂失手续。为保险起见,同时与报社联系,并于次日在当地日报上刊登支票遗失启事,声明遗失的007839号空白支票作废。一周后,一自称是陈军的人持该填写完整的支票以大成公司的名义到某商场购货,次日将价值七千余元的货物提走。11月25日,某商场将该现金支票到大成公司的开户银行去兑付,银行以该支票已挂失为由拒绝兑付。后某商场得知大成公司挂失的是空白支票遂与大成公司的开户银行交涉,首先认为银行对空白支票不应挂失,其次,自己所持的是记载完全的有效票据,银行没有理由拒绝兑付。银行认为,票据法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所以,银行的做法是正确的。后某商场又与大成公司交涉要求其支付票款,大成公司以支票已挂失并已声明作废为由拒绝支付。因交涉无效,某商场遂诉至法院,要求大成公司的开户银行兑付票款及相应利息。

【几种观点】

1、银行按票据法有关规定为大成公司办理挂失支付是正确的,可以拒绝兑付,某商场的诉讼请求是无理的,不予支持,驳回原告诉请。

2、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挂失止付,但是,挂失止付的一个前提是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有效的票据,而大成公司办理挂失止付时票据为空白支票,属不完全票据,不应办理挂失止付,银行应承担兑付责任并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

【评析意见】

本案应先认定空白支票的有效性问题。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空白支票,就是出票人签发支票时,有意识的将支票上应记载的事项不记载完全,留给持票人以后补填记载的支票。空白支票是由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出现的。在实际的商品交易中,出票人在签#5@p据时,无法确定某些应记载的事项,必须留待日后确定才能补填完整,较为多见是金额。从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来看,是允许使用空白票据,但从银行加强结算管理的角度,对空白票据是持反对意见的。从形式上讲,空白支票上法定应记载事项有欠缺,从实质上讲,对于支票上欠缺的法定记载事项,出票人有准备在日后由他人将其补充完全的意思,即授予他人以空白票据的补充权。这是空白票据与欠缺记载事项的不完全票据的本质区别。补充权是指补充票据上欠缺的事项使之成为完全票据的权利。补充权的产生应基于在票据上签名的票据行为人与持票人在票据外的合意,而补充权的行使应受合意限制,否则,授权人可对补充权人行使抗辩,但不得对善意持票人主张。我国票据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支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的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第八十六条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

不得使用。据此,上述空白支票遗失时处于无效状态。但是,空白支票的特殊性决定了补充权人日后将法定欠缺事项补填完整后,可成为有效票据。

空白票据是否适用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是票据丧失的一种补救办法。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本人的意愿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票据丧失依票据是否还现实的存在可分为两种情况,即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票据的绝对丧失,是指票据本身已不存在,如票据因焚烧、撕碎以及严重涂写而不能辨认,故又称票据灭失;票据的相对丧失,是指由于持票人将票据丢失或被人盗窃,即票据又可能转入他人之手,故又称票据的遗失。我国票据法对票据丧失规定了三种补救方法: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起诉讼。

(一)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事实通知票据的付款人,并指示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款项的一种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挂失止付应注意:1、必须是失票人有权停止付款,失票人即票据权利人。2、申请挂失止付必须及时。如果失票人未及时申请挂失止付,票据付款人在此之前已支付票据款项,若付款人付款时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其后果由失票人自己承担。3、申请挂失止付的通知方式。一般来讲,挂失止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但在情况较为紧急的时候,可考虑先用电话等口头形式,再补办书面手续。4、挂失止付通知时应告知失票的基本情况。失票人应尽可能向票据付款人证明自己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应当将票据遗失的经过、遗失票据的类别、帐号、号码、金额、票据付款到期日等有关记载事项告知票据付款人,并将失票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年龄、住址等情况告知票款付款人。如果失票人为法人或企事业机关团体的,还应按有关规定由单位出具证明,加盖单位印章。5、丧失的票据必须为有效票据。另外,《支付结算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二)公示催告是人民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法,告知并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人必须是享用申请权的失票人;丧失的票据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三)提起诉讼。失票人应在申请挂失止付后3日内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失票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大成公司遗失的是空白支票,遗失时法定必要记载事项不完整,处于无效状态,按照票据法规定银行不应予以挂失止付,本案中开户银行以挂失止付为由拒绝兑付是违法的。原告持记载完全的有效票据向银行申请兑付有法可依,故法院应支持原告诉请,判令银行支付票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大成公司是否可以使用公示催告的方法予以补救呢?《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以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因涉案票据为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违反公示催告的票据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规定,故亦不适用公示催告的补救方法。本案票据遗失人通过报纸声明票据作废是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的。遗失票据作废声明的行为是一种单方的弥补行为,不能为他人设立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对第三人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第三人可对此声明作出拒绝的意思表示,我们也不可能基于其不反应而推定其为默示同意,因为他人无义务对此声明作出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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