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生源地信用贷款疑问解答

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疑问解答

1、什么是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答: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新生和在读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2、哪些学生可以申请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答:申请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江西省的本县(市、区);

(5)符合以下特征之一,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孤儿及残疾人家庭;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人民币;其他贫困家庭。

(6)已经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商业助学贷款;已经获得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或商业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3、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还款期限是多长?

答: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4、学生每学年可以申请多少金额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答:江西省关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途和额度具体规定是:每个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6000元,具体金额根据学生学费和住宿费需求确定。当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需求时,剩余部分可用于学生生活费。

5、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利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经办银行发放贷款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

6、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利息如何支付?

答:学生在校期间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由借款人自付利息。

7、学生如何申请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答:借款人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同时按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8、申请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申请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

(1)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申贷学生须填写《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并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确认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借款人需将申请表填写完整并印章齐全。申请表需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领取。

(2)身份证明材料。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可以使用军人证或武警证)、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

(3)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如证明材料:低保证、待业证、伤残证;家庭成员重大疾病病历;特(贫)困户(民政部门登记在册);孤儿等可用于证明符合八种重点照顾对象的相关材料。

9、江西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操作流程是怎么样的?

答:江西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操作流程如下:

(1)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县资助中心(或就读中学)领取《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填写个人信息,到村委会(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进行审查并加盖公章。

(2)学生在被高校录取后,和共同借款人(父亲、母亲或其他监护人等)持盖章的借款申请表(通过高中或高校预申请确定借款资格的借款学生,需持高中或高校出具的资格认定证明)、身份证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在读学生持学生证)及上述材料复印件向县资助中心申请借款。县资助中心对借款学生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与借款学生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一式 4份,学生、共同借款人、县资助中心和开发银行分行各留一份。借款合同由分行统一印制,待分行审批通过后正式生效。

再次申请时,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可持共同借款人(或借款学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授权委托书》办理申请。

(3)学生持借款合同到高校报到,报到后 20个工作日内将高校盖章确认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回执单》以邮寄或其他有效方式送达县资助中心,如遇特殊情况,学生应主动与县资助中心联系。报到后 30个工作日内县资助中心未收到回执,视学生撤销借款申请。

10、请问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主要承办银行是哪个银行?

答: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目前主要由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承办。今后农信社等金融机构也可能是主要承办银行之一。

11、请问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什么时候开始开展,目前是不是全省各县都可以受理此项工作?

答: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于09年7月正式启动,目前已有29个县成立了县学生资助中心,专门受理学生的助学贷款工作。其他县市也会相继开展,目前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正在积极协调。

12、如果成功办理江西的生源地助学贷款,毕业后怎么还款?

答: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偿还)。学生应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学生在校及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按等额本金方式分期偿还贷款本金。

学生可以提前还款。每年1月15日、7月15日为固定提前还款日。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须是500元的整数倍或者一次性还清。提前偿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13、请问学生成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后,还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需要注意的主要事项有四个:

(1)借款人应认真阅读合同文本,切实履行借款人各项义务;

(2)如国家相关政策发生调整,则按新的政策执行;

(3)对不按期还本付息的借款人,县资助中心将按规定予以公告催收;

(4)借款人生源地贷款资料将录入全国联网的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违约人的个人资信及个人信贷业务将受到影响和限制。

 

第二篇: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生源地信

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作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0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省信用助学贷款政策体系,规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江西省财政厅教育厅银监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财教[2009]17号)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省级合作协议》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是指九江、上饶、景德镇、吉安、萍乡、鹰潭等六设区市(以下简称“六市”)辖内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行)向相应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级资助管理中心)确认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新生和在读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的助学贷款。

第三条 “六市”各联社(合行)应指定县城(市、区)的一个网点(营业部或县城其他网点,以下简称办贷机构)专门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四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实行“按年申请,每年发放,总额控制,定向使用,按期归还”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用途、额度、利率和期限

第五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对象是学生入学前的户籍在“六市”县(市、区)内、参加全国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并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和在读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以下统称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六条 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符合以下特征之一,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9)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

元人民币;(10)其他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

第七条 贷款额度。每个学生每学年的贷款额度不低于l000元(含),不超过6000元,具体金额根据学生学费和住宿费需求确定。当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时,剩余部分可用于学生生活费。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八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3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款期限。

第九条 贷款利率和利息。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贷款利息按年计收,结息日为每年的12月20日。学生在校期间(指借款学生第一笔生源地助学贷款发放之日至毕业当年8月底止)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当年9月1日起)由借款人自付利息。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确认和审批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为每年申请(网上),申请借款额度为学生一个学年在校所需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一条 借款人统一向县级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须带以下资料:

一、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村以上均可);

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申请书》(以下简称借款申请书);

三、学生本人、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学生本人、共同借款人户口簿原件(户籍证明)及复印件;

五、高校录取通知书(在读学生持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二条 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严格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组织借款人填写《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向学生发送《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确认函》,在借款申请书签署意见、确认借款额度,并加盖公章。由借款人到承办机构办理贷款审批手续。

县级资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负责经办本县生源地贷款工作,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贷款需求等信息;负责对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负责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负责建立与贷款学生家长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负责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办银行和高校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受经办联社(合行)委托负责催还贷款等,加强与高校沟通,避免重复贷款。 第十三条 办贷机构受理贷款。

借款人持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等相关材料到办贷机构办理贷款审批手续。办贷机构人员应审查核实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是否为本人;

二、借款人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合规,主要包括以下资料:

1、借款申请书是否经县级资助管理中心确认借款额度并加盖公章; 2、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村以上均可);

3、学生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4、学生本人、共同借款人户口簿原件(户籍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办贷机构审批贷款。审核无误后,办贷机构人员要求借款人到办贷机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百福卡)、签署《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授权委托书》,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一式四份,学生、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和承办机构各留一份。

第四章 贷款发放与资金划拨

第十五条 县级资助管理中心收到《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高校回执》(以下简称高校回执)后,汇总回执信息,向承办机构发送《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放款指令汇总表》,同时负责通知借款人到承办机构办理借据等手续。

第十六条 承办机构收到县级资助管理中心的放款指令汇总表和高校回执原件后,在借款人办理借据等手续后,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学生个人结算账户(百福卡)内。借款学生本人到高校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第五章 贷款本息的回收及合同的变更

第十七条 贷款本金及由借款人承担的贷款利息(指借款学生毕业当年9月1日起的贷款利息)的归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一是直接到相应县级联社(合行)所属网点办理;二是授权联社(合行)从借款人个人结算账户(百福卡)扣收;三是将贷款本

息资金汇入联社(合行)设立的生源地助学贷款本息结算账户。

第十八条 承办机构应于每年的11月底前计算由借款人承担的贷款本息汇总表交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县级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汇总表情况督促借款人在每年12月21日前按照上述方式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及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按等额本金方式分期偿还贷款本金(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还款日)。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贷款,但提前还款的贷款本金须是500元的整数倍或一次性还清,提前还款日原则上为每年的1月15日或7月15日。

第二十条 合同变更。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应加强与借款学生的联系,如借款人向县级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变更还款计划时,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应区分借款人调整还款计划的原因,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予以审查,确保手续齐全、材料真实准确。并于审查后最迟2曰内将还款变更事项通报承办机构核准,经核准后,承办机构通知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及时组织借款人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贷款终止。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第一时间通知承办机构终止发放尚未发放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并可视情况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

1、学生本人自行提出终止贷款的申请;

2、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3、借款学生出现休学、转学、退学、被开除学籍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

4、借款学生死亡;

5、借款学生出国留学或定居;

6、出现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贷后管理与信息沟通

第二十二条 “六市”各联社(合行)应加强与县级资助管理中心的联系与配合,共同承担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承办机构应与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共同做好生源地助学贷款相关信息录入、统计与监测工作。及时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省联社报送《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收回情况表》。

第二十四条 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应建立定期与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高校沟通机制,及时将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的有关信息反馈给承办机构。

第七章 贷款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的申请与划付

第二十五条 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

(一)贴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地方财政负担。贷款学生毕业后(当年9月

1日起)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

(二)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

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地方分担。

(三)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管理。中央和地方负担的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分别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一心负责归集。

第二十六条 承办机构应于每年的12月10日计算当年生源地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金额,向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和省联社报送《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统计表》。

第二十七条 ,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应于每年的12月12日将本县生源地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统计表报省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八条 省联社负责汇总“六市”联社(合行)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统计表,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2月21日将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金划付至省联社指定专户。

第二十九条 “六市”各联社(合行)应设立生源地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专户。收到省联社拨付的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后,财政贴息进利息收入,风险补偿金进营业外收入。但对风险补偿金不足以弥补生源地助学贷款违约损失由“六市”县(市、区)政府承担50%责任的风险补偿金可以直接入呆账准备科目。

第八章 贷款责任追究及不良贷款的处置

第三十条 县级资助管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不尽职致使生源地助学贷款发生损失等情况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从当年的奖励资金中除相应金额。 第三十一条 承办机构相关人员因工作失职致使生源地助学贷款损失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不良贷款清收。借款人违约,不能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时,承办机构应逐笔抄列清单,送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应帮助催收。经催收仍不能归还的,按相关规定从风险补偿金中扣收。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共同制定,并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相抵触之处,以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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