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 企业名称:
第三条 企业地址: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
第五条 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 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6万元,其中现金:6万元。
第三章 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 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 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 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 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20xx年7月8日。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 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 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 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投资人签字(盖章)
订立日期:20xx年4月22日
邵阳市明荣物流有限公司
章 程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邵阳市明荣物流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在:邵阳市双清区五一南路(邵阳果品公 司内)。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货运站(场)经营(货运代理信息配载、仓储理货)。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高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公司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第五条 公司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股东姓名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持股比例 张花英 50万元 货币 2010.12.3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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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六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股东1人,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决定聘任或解聘执行董事、监事及其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七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由股东决定聘请或解聘。执行董事任期叁年,任期届满,可另行指定。股东认为有必要时,可自行担任公司执行董事。
第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先例下列职权:
(1) 向股东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
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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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报酬事项;
(10)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九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也可自行担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拟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员;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的管理人员;
第十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聘请产生。监事任期三年。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稽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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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股东规定)。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20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 股东决定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会议通过,并由股东签名或盖章生效。
第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名、盖章:
二O一O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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