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影响评价培训讲义

防洪影响评价培训讲义

一、编制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的必要性与依据:

1、必要性:加强河道及涉水工程管理,避免建设项目造成对河道正常行洪、水利工程运行及其他有关的危害,针对影响社会公众利益、有关方面利益行为采取减轻或补偿损害的措施,避免引起水事纠纷,规范占用水域行为。

2、 依据:

主要有

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 ⑹《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

⑺《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⑻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等。

二、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文件办建管[2004]109号文下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进行。

编制导则内容简介:

1 总则

1.1 依据国家计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下简称建设项目),应进行防洪评价,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为适应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工作的需要,规范编制方法,保证编制质量,特制订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全国河道管理范围内大、中型及对防洪有较大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

1.3 防洪评价报告应在建设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进行编制。

1.4评价报告内容应能满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查内容的要求,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概述

2 基本情况

3 河道演变

4 防洪评价计算

5 防洪综合评价

6 防治与补救措施

1.5 防洪评价报告中的各项基础资料应使用最新数据,并具有可靠性、合理性和一致性,水文资料要经相关水文部门认可。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缺乏基础资料时,建设单位应根据防洪评价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水文等部门进行基础资料的测量和收集。

1.6 在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时,应根据流域或所在地区的河道特点和具体情况,采用合适的评价手段和技术路线。对防洪可能有较大影响、所在河段有重要防洪任务或重要防洪工程的建设项目,应进行专题研究(数学模型计算、物理模型试验或其它试验等)。

1. 7在防洪评价工作中除执行本导则外涉及其它专业时,还应符合相应规范要求。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参考目录

1 概述

1.1项目背景

1.2评价依据

1.3技术路线及工作内容

2 基本情况

2.1 建设项目概况

2.2 河道基本情况

2.3 现有水利工程及其它设施情况

2.4 水利规划及实施安排

3 河道演变

3.1 河道历史演变概况

3.2 河道近期演变分析

3.3 河道演变趋势分析

4 防洪评价计算

4.1 水文分析计算

4.2 壅水分析计算

4.3 冲刷与淤积分析计算

4.4 河势影响分析计算

4.5 排涝影响计算(如有)

4.6 其它有关计算(如有)

(专题研究如有可另附)

5 防洪综合评价

5.1 与现有水利规划的关系与影响分析

5.2 与现有防洪防凌标准、有关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的适应性分析;

5.3 对行洪安全的影响分析

5.4 对河势稳定的影响分析

5.5 对现有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及其它水利工程与设施影响分析

5.6 对防汛抢险的影响分析;

5.7 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5.8 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分析;

6 工程影响防治措施与工程量估算

7 结论与建议

三、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程序:

1、审批权限:审批单位一般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下放后按河道级别确定相应行政区域审批单位,涉及两个及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行政区域审批单位审批。

2、防洪评价报告应在建设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进行编制。

3、编制完成后由审批单位邀请专家组对报告进行评审,提出审查意见,由编制单位修改完善后报审批单位审批。

附件:

一、 占用水域补偿费征收标准

二、 县级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和审查意见书

 

第二篇: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精讲班培训讲义上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讲义

第一讲 概述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颁发资质证书。

20xx年4月1日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20xx年开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第一章 概论

第一节 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概念

净化能力、环境目标值、污染物最大排放量。

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

废物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的延续。

第二节

19xx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国家环境政策法》,19xx年1月1日正式实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把环境影响评价用法律固定下来 并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国家。

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沿革

引入和确立阶段

1. 19xx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后,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开始引入我国。

2. 19xx年4月《关于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把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项方针政策再次提出,北京师范大学等单位 开展了我国第一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3. 19xx年9月,《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标志着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正式确立。

规范和建设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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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xx年,颁发《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明确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纳入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中。

2. 19xx年,颁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试行)》,在我国开始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管理。

3. 19xx年12月26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行政法规中具体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基础。

强化和完善阶段

1. 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开发区);加强生态影响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2. 19xx年11月29日国务院253号令颁布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这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第一个行政法规。

3. 19xx年3月,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第24

提高和拓展阶段

1. 20xx年10月28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扩展到规划影响评价,20xx年9月

2. 20xx年2制度。

第三节 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体系

术导则、评价标准和评

第四节 8点基本原则

第二讲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一节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和要求

1. 《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有关规定须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2. 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分为三种类型,即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和指导性规划。

3.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分为两种类别,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

4.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规定综合性规划要求编写“该规划编制的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专项规划和指导性规划应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一些专项规划也属于宏观的、综合指导性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应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不须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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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编制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等综合性规划;

6.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第二节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及工作程序

一、主要内容

1.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的内容

2.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内容:(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价;(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两者的区别在于“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更强调必须有环境影响评价的明确结论。

二、工作程序

3.

4.

5.

6. 规划审批

7. 的相应改进措施。

第三节

1.

2.

3.

二、规划审批机关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违法批准了违法的规划草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讲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一、分类管理的原则

1.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2.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 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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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分类管理的具体规定

1. 环境影响报告书

2. 环境影响报告表

3. 环境影响登记表

“环境敏感区”——需特殊保护地区、生态敏感与脆弱区、社会关注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要求

一、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内容

1. 报告书的基本内容: “七个方面”

2.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要求

1. 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总体要求

2. 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编制要求

3. 工程分析的原则

4. 环境现状调查的原则

5. 环境影响预测的原则

6. 方法及其应用原则

项评价应有重点。

多项评价方法——适用于各评价项目中多个质量参数的综合评价。注意重点选择适当的质量参数进行评价。

7. 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的编写原则:“客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报批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时段

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

2. 20xx年国家发改委与国家环保局联合发文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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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xx年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环保局联合发文进一步明确“分级审批权限”——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省级环保部门审批、地市 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时限和重新报批

审批时限——60、30、15天内;重新审核——10天内。

“两种特殊情况”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

“三同时”制度——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预先评价) 建设、运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变化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

2. 重大变化,出现不符合审批文件的情形(3点)

3.

第四讲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2种法律责任,单位处于5万元以上20

2种违法行为,行政处分

第五讲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

第一节

19xx年36月,颁布了《建设

一、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试行)》阶段(1986~1989)

综合证书和专项证书、两级核发、两级管理;

二、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阶段(1989~1998)

甲级证书和乙级证书、两级核发、事业单位级别限制

三、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阶段(1998~至今)

19xx年11月,国务院253号令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国家法规形式首次明确规定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甲级证书和乙级证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评价证书包含评价等级和范围

20xx年2月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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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节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资质管理

1.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条件

起码条件、基础条件、重要条件

2.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分级

甲级——4名高级和6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且最少有6名专职技术人员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验。 乙级——至少配备6名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

3.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工作范围的划分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须按照评价工作范围进行,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不受限制

评价工作范围包括:评价的环境影响要素(10种)和行业类别(18个)两部分。

4.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的申请和审查

申请——包括4项内容,申请呈报国家环保总局;

5. 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管理与考核

(1)合同标明评价证书的级别和编号;

(2)附评价资格证书的缩印件;

(3)盖公章;

(4

(5

(6 (7)公布评价单位名单。

6. 收费依据——1981《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19xx年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20xx年财政部和国家计委联合发文,将收费性质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价格部门管理。

现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依据——20xx年1月发布《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属于中介服务收 费,按照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以基准收费价为基础,可以上下浮动20%。

7.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的两种方式

估算投资额分档定额方式计费、咨询服务工日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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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 环境影响评价人员的管理

第四节 环境影响评价人员的管理

20xx年2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规定从20xx年4月1日实施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1. 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目的

2. 申请报名考试条件

3. 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主要规定

“三个文件”

第五节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法律责任

评价单位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的行为(4种)

处罚:降低评价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所收费用1倍以上3责任(双罚原则)。

评价单位“五种行为”处理规定:3个月以上、12或吊销评价证书。

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3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一节

“三同时”管理制度——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确定“三同时”正式确立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基本管理 制度。内容。其核心是“同时投产”或“同时运行”。

第二节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 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其主要法律依据是《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2. 20xx年发布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对环境保护验收的各个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一、验收的分类管理

验收管理权限原则与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相同(谁“审批”谁“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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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申请验收须提交的材料:

报告书——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报告表——监测表或调查表;

登记表——登记卡。

第八讲 验收的工作程序

验收的工作程序

三、验收的范围

包括两方面——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报告书(表)或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四、验收时限

1.

正常情况——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

需延期情况——最长不超过12

分期建设——分期验收

2. 30日内完成验收。

五、验收条件

1.

2. 、执行报告

第三节

1.

(1)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限期整改,否则令其停止生产,同时处5万元以下罚款;

(2)投入生产超过3个月而未申请验收或者延期验收——限期办理,否则令其停止生产,同时处5万元以下罚款;

(3)环保设施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过程正式投入生产使用——责令停产使用,整改,验收,否则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2.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l 主要违法事实——4点

处罚——按照公务员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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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讲 环境保护基本法的有关规定

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xx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一、《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及监督管理

1. 适用范围(注意环境定义)

2. 监督管理——“两大特点”:横向配置、纵向配置;“五种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教育手段、技术手段。

3.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四层含义”

4.

5.

二、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有关规定

1. 特殊区域的环境保护——特殊区域

2. 农业环境的保护——农业环境

3. 海洋环境的保护

4. 城市环境保护

三、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1.

2.

3.

第十讲 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一、《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1. 20xx年3月20日颁布《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 《水污染防治法》适用范围和监督管理

3.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优先保护,设立保护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保护区的划分等级及保护要求,保护区适用标准

4. 防止地表水污染

5. 防止地下水污染

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我国大气污染属于煤烟型污染,主要是粉尘和二氧化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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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2. 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预报制度

3. 防治燃煤产生大气污染——是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内容,主要防治措施4点

4. 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工业生产)

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1. 环境噪声及其污染——环境噪声污染定义

2. 规划布局减轻噪声污染

3. 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管理

4.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5.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程开工15日内申报

6.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一讲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1.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纺织部适用该法

2.

3. 4. 危险废物的分类管理

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1. 适用范围——适用于规定的地域管辖,和保护性管辖,即造成我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于该法。

2. 海洋生态保护——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第十二讲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续)

1. 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环境——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审批、特殊污染源控制

2.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海洋环境

3.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海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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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1. 适用范围

2. 核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三讲 自然资源保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一、《草原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和《自然保护区条例》等

1. 《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基本草原及特殊草原的保护、保护草原生态措施

2. 《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天然林保护区

3.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野生动物定义及保护分级、保护措施

第十四讲 自然资源保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续)

1.

1. 水法

2. 防洪法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精讲班第21讲讲义

环境政策

1.

展。

——强化法治,综合治理。坚持依法行政,不断完善环境法律法规,严格环境执法;坚持环境保护与发展综合决策,科学规划,突出预防为主的方针,从源头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环境问题。

——不欠新账,多还旧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做到增产不增污,努力实现增产减污;积极解决历史遗留的环境问题。 ——依靠科技,创新机制。大力发展环境科学技术,以技术创新促进环境问题的解决;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和部分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运营机制,完善环保制度,健全统一、协调、高效的环境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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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区规划,统筹城乡发展,分阶段解决制约经济发展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改善重点流域、区域、海域、城市的环境质量。

2.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有关要求

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各地区要根据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以及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将区域经济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有机结合起来。在环境容量有限、自然资源供给不足而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实行优化开发,坚持环境优先,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优化产业结构,加快产业和产品的升级换代,同时率先完成排污总量削减任务,做到增产减污。在环境仍有一定容量、资源较为丰富、发展潜力较大的地区实行重点开发,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合理利用环境承载能力,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同时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做到增产不增污。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实行限制开发,在坚持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合理选择发展方向,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确保生态功能的恢复与保育,逐步恢复生态平衡。在自然保护区和具有特殊论证。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精讲班第22讲讲义

环境政策(续)

建筑。建设节水型城市。推动生态省(市、县)、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环境友好企业和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等创建活动。

积极发展环保产业。要加快环保产业的国产化、标准化、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强政策扶持和市场监管,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打破地方和行业保护,促进公平竞争,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环保产业的发展。重点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环保技术装备和基础装备,在立足自主研发的基础上,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努力掌握环保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大力提高环保装备制造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推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的自主制造。培育一批拥有著名品牌、核心技术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能够提供较多就业机会的优势环保企业。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推进环境咨询市场化,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

1.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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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要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建设好城市备用水源,解决好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确保群众饮水安全。把淮河、海河、辽河、松花江、三峡水库库区及上游,黄河小浪底水库库区及上游,南水北调水源地及沿线,太湖、滇池、巢湖作为流域水污染治理的重点。把渤海等重点海域和河口地区作为海洋环保工作重点。严禁直接向江河湖海排放超标的工业污水。

(2)以强化污染防治为重点,加强城市环境保护。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到20xx年,全国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60%;着力解决颗粒物、噪声和餐饮业污染,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汽车。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原址进行土壤风

(3品煤含硫量。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新(扩)格控制新(扩)建钢铁、冶炼等高耗能企业。200420xx年底前安装脱硫设施;要根据环境状况,确定不同区域的脱硫目标,对投产20年以上或装机容量10

(4的耕地应依法调整;合理使用农药、化肥,防治农用薄膜对耕地的污染;积极发展节水农业与生态农业,加大规模化养殖业污染治理力度。推进农村改水、改厕工作,搞好作物秸秆等资源化利用,积极发展农村沼气,妥善处理生活垃圾和污水,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创建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发展县域经济要选择适合本地区资源优势和环境容量的特色产业,防止污染向农村转移。

(5)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重点,强化生态保护。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重点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优先保护天然植被,坚持因地制宜,重视自然恢复;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天然草原植被恢复、退耕还林、退牧还草、退田还湖、防沙治沙、水土保持和防治石漠化等生态治理工程;严格控制土地退化和草原沙化。经济社会发展要与水资源条件相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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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发展适应抗灾要求的避灾经济;水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要充分考虑生态用水。加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加强矿产资源和旅游开发的环境监管。做好红树林、滨海湿地、珊瑚礁、海岛等海洋、海岸带典型生态系统的保护工作。

(6)以核设施和放射源监管为重点,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全面加强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国家对核设施的环境保护实行统一监管。核电发展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核安全、环境安全和废物处理处置等问题;加强在建和在役核设施的安全监管,加快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步伐;加强电磁辐射和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督管理;健全放射源安全监管体系。

(7)以实施国家环保工程为重点,推动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国家环保重点工程是

2.加强环境监管制度的有关要求

保出境水质达到考核目标。国家加强跨省界环境执法及污染纠纷的协调,上游省份排污对下游省份造成污染事故的,上游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赔付补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赔付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环保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精讲班第23讲讲义

环境政策(续)

注意:《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p113)

一、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两控区”)的环境政策

污染控制要求:7点(P11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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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1. 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类型和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级别

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的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监督区、江河洪水调蓄区、防风固沙区和重要渔业水域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在保持流域、区域生态平衡,减轻自然灾害,确保国家和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对这些区域的现有植被和自然生态系统应严加保护,通过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实施保护措施,防止生态环境的破坏和生态功能的退化。跨省域和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建立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跨地(市)和县市)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建立省级和地(市)级生态功能保护区。

2. 对生态功能保护区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停止一切导致生态功能继续退化的开发活动和其他人为破坏活动;停止一切产生严重环境污染的工程项目建设;严格控制人口增长,

3. 各类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工建设。

4.

四、关于资源综合利用

1.

2.P130)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精讲班第24讲讲义

产业政策

一、国家关于加强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协调配合的有关要求

《当前部分行业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目录》分“禁止”和“限止”两大类

二、国家工商投资领域和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三、国家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及严格控制铁合金生产能力的有关规定

1. 关于制止钢铁行业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

(1) 加强产业政策和规划导向

(2) 严格市场准入管理

(3) 强化环境监督和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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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加强用地管理

(5) 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

(6) 认真做好项目的清理工作

2. 关于制止电解铝行业违规建设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

(1)加强规划引导,严格项目管理

(2)调整经济政策,控制新建项目

(3)整顿开采秩序,合理利用资源

(4)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建设行为

3. 关于防止水泥行业盲目投资加快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

(1) 完善产业政策

(2) 科学规划布局

(3) 严格市场准入

(4) 强化环境监督

(5) 加强资源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精讲班第25讲讲义

钢铁产业发展政策

四、 钢铁产业发展政策

1. a) 条件。

b)

c) d) 企业要结合组织结构、装备结构、产品结构调整,实施压产、搬迁,满足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要求。

2. 钢铁工业装备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准入条件

a) 建设烧结机使用面积180平方米及以上;焦炉炭化室高度6米及以上;高炉有效容积1000立方米及以上;转炉公称容量120吨及以上;电炉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

b) 沿海深水港地区建设钢铁项目,高炉有效容积要大于3000立方米;转炉公称容量大于200吨,钢生产规模800万吨及以上。

c) 钢铁联合企业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吨钢综合能耗高炉流程低于0.7吨标煤,电炉流程低于0.4吨标煤,吨钢耗新水高炉流程低于6吨,电炉流程低于3吨,水循环利用率95%以上。其它钢铁企业工序能耗指标要达到重点大中型钢铁企业平均水平。

d) 钢铁建设项目要节约用地,严格土地管理,有关部门要抓紧完成钢铁厂用地指标和建筑系数标准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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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石行业准入条件

为有效遏制当前电石行业盲目投资,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规范电石行业健康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调整结构、有效竞争、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对电石行业提出如下准入条件。

1. 生产企业布局——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编制电石行业发展规划,引导本地区电石行业的发展,抑制盲目扩张。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路两侧,居民聚集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不得新建电石生产装置。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装置必须符合本地区电石行业发展规划。鼓励新建电石装置与大型工业企业配套建设,以便做到资源、能源的综合利用。在电石生产能力较大的地区,地方政府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区域性电石等高耗能、高污染工业生产区,做到集中生产,便于三废集中治理。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精讲班第26讲讲义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续)

2.

1)新建电石生产装置单台炉容量≥25000KVA的重点贫困地区,单台炉容量≥12500KVA。 2 3)现有生产能力1万吨(单台炉容量5000KVA保要求。 4)保证电石炉的安全、稳定和长期运转。具体要求如下:ab)、采用自动配料、加料系统;c全稳定可靠;d

3. )新建电石生产装置,吨电石(标准)电炉电耗应≤3250kwh。 2)现3400kwh。 3)密闭式电石装置的炉气(指CO气 4)粉状炉料必须回收利用。

4、环境保护—— 1)所有电石生产必须达到国家环保要求。电石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国标GB9078-1996)中“其它炉窑”的排放标准(国家新的环保标准出台后,按新标准执行)。 2)含尘炉气或利用后的再生气必须经除尘处理,达标排放。捕集后的粉尘不能造成二次污染。 3)原料和产品破碎、储运等过程产生的无组织排放含尘气体,必须集中收集除尘后达标排放。

5. 监督与管理——1)新建和现有电石生产装置进行改扩建,必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电石生产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评估、信贷融资等必须依据本准入条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必须经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装置建成投产前,要经省级及以上投资、土地、环保、质检等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联合检查组,按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的,投资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完成符合准入条件(企业备案材料提供)的有关建设内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同时限期整改。 3)新建电石生产装置,须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企业方可进行生产与销售。现有符合条件及改造后经省级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电石生产企业,也要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 4)各级电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石生产企业执行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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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各级电石工业协会要宣传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5)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项目,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供应部门依法停止供电。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决定撤销或责令关闭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6、附则 —— 1)铁合金矿热炉等矿冶炉改造为电石炉,视同新建电石生产装置。 2)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特殊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电石生产企业。 3)本条件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根据电石行业发展和国家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

为遏制铁合金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调整结构、有效竞争、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对铁合金生产企业提出如下准入条件。

1. 工艺与装备 —— 125000KVA及以上单台矿热电炉容量≥12500KVA点选择炉型,容量一般不得低于3000KVA立方米及以上。 2)原料处 3)配备火灾、雷击、设备故障、产使用。

2. 能源消耗 FeSi75)不高于8500千瓦时/12000千瓦时/吨、高碳锰铁不高于2600千瓦时/吨、硅锰合金不高于/吨、中低碳锰铁不高于580千瓦时/吨、高碳铬铁不高于2800千瓦时/吨、4800千瓦时/吨、中低微碳铬铁不高于1800千瓦时/吨,高炉锰铁焦比不高于1600千克15%。

3. 资源消耗 —— 1)主元素回收率:硅铁(FeSi75)Si>92%,硅钙合金(Ca28Si60)Si>50%、Ca≥33%,高碳锰铁Mn≥78%,硅锰合金Mn≥82%,中低碳锰铁Mn≥80%,高炉锰铁Mn≥82%,高碳铬铁Cr>92%,硅铬合金 Cr≥94%,中低微碳铬铁Cr≥80%。 2)水循环利用率95%以上。 3)硅铁和硅系铁合金电炉烟气回收利用微硅粉纯度SiO2>92%。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精讲班第27讲讲义

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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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环境保护 —— 1)铁合金熔炼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新的国家标准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 主要指标为:19xx年1月1日以前安装的炉窑,环境一类地区低于100毫克/立方米,环境二类地区低于150毫克/立方米,环境三类地区低于250毫克/立方米;19xx年1月1日以后安装的炉窑,环境一类地区禁止排放,环境二类地区低于100毫克/立方米,环境三类地区低于200毫克/立方米。无组织排放,有车间厂房的低于25毫克/立方米,露天(或有顶无围墙)低于5毫克/立方米。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2)水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钢铁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13456-92)(铁合金)(新的国家标准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主要指标为:PH值6-9、悬浮物低于70毫克/升、挥发酚低于0.5毫克/升、化学需氧量(CODcr)低于100毫克/升、油类低于10毫克/升、六价铬低于0.5毫克/升、氨氮低于15毫克/升、锌低于2.0毫克/升、氰化物低于0.5毫克/升。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5. 监督与管理 —— 1)新建和改扩建铁合金项目必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铁合金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批租、贷款融资等也必须依据上述准入条件。能耗、资源消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准入条件。 2理工作。 3供电,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4条件的铁合金生产企业名单。

6. 附则 —— 1类型的铁合金行业生产企业。 2互转炼,也适用本准入条件。 31月1日起实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解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1. 1)新建和改扩建焦化生产企业厂址要靠近用户和炼焦煤原料基地;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焦化行业发展规划。 2)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城市居民供气项目除外)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道两旁,居民聚集区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文化遗产保护区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焦化生产企业。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焦化生产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2. 工艺与装备 —— 新建和改扩建焦化企业要达到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HJ/T126-2003)中生产工艺与装备二级标准要求。主要指标有:1)为满足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要求,实现合理规模经济。新建和改扩建机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达到4.3米以上(含4.3米),年生产能力60万吨及以上。2)新建煤焦油单套加工装置规模要达到处理无水焦油10万吨/年及以上,粗(轻)苯精制单套装置规模要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已有煤焦油单套加工装置规模要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粗(轻)苯精制单套装置规模要达到2.5万吨/年及以上。3).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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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置。新建或改扩建焦炉,焦炉煤气必须全部回收利用,不得直排或点火炬。新建或改扩建焦炉,要采用先进的配煤工艺,合理配比炼焦用煤,尽量减少优质主焦煤用量。 4)环保工艺与设施 新建或改造焦炉要同步配套建设粉碎、装煤、推焦、筛运焦除尘装置、煤气净化(含脱硫脱氰工艺)回收、废水生化处理设施。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三同时”规定,并要在主体设备投产后6个月内达到设计规定标准,连续运行。废水生化处理工艺与装备及洗选煤设备要先进可靠,与主体生产设备同步竣工投产,连续运行。在设备发生故障或检修时要有足够的废水事故处理备用储槽,做到不达标废水不外排。焦化废水经处理后做到内部循环使用。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精讲班第28讲讲义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续)

3. 主要产品质量—— 1)焦炭 GB/T1996-2003规定的二级冶金焦以上标准,铸造焦要达到GB/T8729-1988有焦炉生产的冶金焦要达到GB/T1996-2003GB/T8729-1988规定的三级铸造焦以上标准。 2的城市民用煤气要达到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HJ/T126)其他焦化或化工产品 按国标或冶标组织生产。硫铵按GB535-1995YB/T5075-1993标准、粗苯符合YB/T5022-1993标准。

4、资源、)资源能源利用指标 新建和改扩建焦化企业要达到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中资源能源利用指标二级标准。主要指标有:

75%);

炼焦工序能耗≤

炼焦耗热量:2250kj/kg煤(7%含水折算);高炉煤气加热≤2550kj/kg煤(7%含水折算);

95%;

水循环利用率≥85%。

2)副产品综合利用

焦化生产企业产生的焦化煤气要有使用用户;若有剩余煤气,必须配套建设煤气综合利用设施,例如:合成甲醇、双氧水,煤气提氢或煤气发电等,转化全部剩余煤气。正常生产时煤气不得直排或点火炬。

煤焦油及苯类化工产品应进行有效回收。

5. 环保指标和清洁生产

1)清洁生产标准——新建和改扩建焦化生产企业各种污染物产生指标不得超过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HJ/T126-2003)中规定的二级标准。废物回收利用指标要达到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HJ/T126-2003)中规定的标准。

2)污染物排放标准——新建和改扩建焦化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酚氰废水处理后厂内回用。外排废水应达到《钢铁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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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或其所在地区规定的要求。熄焦废水:熄焦水实现闭路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3)废渣——焦化企业废渣包括备配煤、推焦、装煤、熄焦及筛焦工段除尘器收回的煤尘、焦油渣(含焦油罐涤清渣)、粗苯再生渣以及剩余污泥等炼焦工艺产生的一切废渣均在厂内完全处理利用,不得对外排放。

4)焦化生产企业新建或扩建,各种污染物排放不得突破该地区环境允许排放总量。

6. 监督与管理——1)新建和改扩建焦化行业生产项目必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焦化生产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保审批、信贷融资必须依据上述准入条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要由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新建或改扩建焦化生产装置建成投产前,要经省级及以上投资、土地、环保、工商等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联合检查组,按照准入条件中第一、二款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投资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完成符合准入条件(企业备案材料提供)的有关建设内容。环境保护行政管理 3)新建或改扩建焦化项目要在投产6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同时限期整改。 4督和管理工作。 5 6)对不符合准入

7、附则订后的新标准执行。20xx年1月1日起实施,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精讲班第29讲讲义

国家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有关规定

1. 热电厂、热力网、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应同时审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投入使用。热力网建设资金和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不落实的,热电厂项目不予审批。

2. 各类热电联产机组应符合下列指标:

供热式汽轮发电机组的蒸汽流既发电又供热的常规热电联产。应符合下列指标:

总热效率年平均大于45%。

总热效率=(供热量 +供电量×3600千焦/千瓦时)/(燃料总消耗量×燃料单位低位热值)×100%*

热电联产的热电比:

1)单机容量在50兆瓦以下的热电机组,其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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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机容量200兆瓦及以上抽汽凝汽两用供热机组,采暖期热电比应大于50%。 热电比 = 供热量/(供电量×3600千焦/千瓦时)×100%

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系统包括:燃气轮机+供热余热锅炉、燃气轮机+余热锅炉+供热式汽轮机。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系统应符合下列指标:

总热效率年平均大于55%

各容量等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的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30%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1.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重点

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加强能源、交通、水利和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以振兴装备制造业为重点发展先进制造业,发挥其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相协调。

优化产业组织结构,调整区域产业布局。

2. 该规定实施后废止的相关产业目录 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发布的产品和技术目录(20xx年修订)》、(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第一批)》同时废止。

3. 2005

2.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政策

1 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禁止利用居民楼

2、燃煤锅炉必须使用型煤或其它清洁燃料, 烧煤的炉灶必须配装消烟除尘器,禁止原煤散烧。排放的烟尘,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3、在居民楼内,不得兴办产生噪声污染的娱乐场点、机动车修配厂及其它超标准排放噪声的加工厂。在城镇人口集中区内兴办娱乐场点和排放噪声的加工厂,必须采取相应的隔声措施,并限制夜间经营时间,达到规定的噪声标准。

4、宾馆、 饭店和商业等经营场所安装的空调器产生噪声和热污染的,经营单位应采取措施进行防治。对离居民点较近的空调装置,应采取降噪、隔声措施,达到当地环境噪声标准。不得在商业区步行街和主要街道旁直接朝向人行便道或在居民窗户附近设置空调散热装置。

5、禁止在居民区内兴办产生恶臭、 异味的修理业、加工业等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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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严格限制在无排水管网处兴办产生和排放污水的饮食服务企业。

污水排入城市排污管网的饮食服务企业,应安装隔油池或采取其它处理措施,达到当地城市排污管网进水标准。其产生的残渣、废物,不得排入下水道。污水直接排入周围水体的,应当经过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并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方可排放。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精讲班第30讲讲义

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一、 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 总则

2. 能源合理利用的有关规定

3.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精讲班第31讲讲义

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续)

二、 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 城市污水处理技术原则

2. 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有关要求

1) 在城市排水专业规划中应明确排水体制和退水出路。

2) 对于新城区,应优先考虑采用完全分流制;对于改造难度很大的旧城区合流制排水系统,可维持合流制排水系统,合理确定截留倍数。在降雨量很少的域市,可根据实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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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经济发达的城市或受纳水体环境要求较高时,可考虑将初期雨水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

4) 实行城市排水许可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标准监督检测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水质和水量,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有效运行。

3. 城市污水处理工艺工艺选择准则和工艺选择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 城市污水处理工艺应根据处理规模、水质特性、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及当地的实际情况和要求,经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优选确定。

2) 工艺选择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包括:处理单位水量投资、削减单位污染物投资、处理单位水量电耗和成本、削减单位污染物电耗和成本、占地面积、运行性能可靠性、管理维护难易程度、总体环境效益等。

3) 应切合实际地确定污水进水水质,优化工艺设计参数。必须对污水的现状水质特性、污染物构成进行详细调查或测定,作出合理的分析预测。在水质构成复杂或特殊时,应进行污水处理工艺的动态试验,必要时应开展中试研究。

4产性试验,提供可靠设计参数后再进行应用。

4. 处理工艺技术和污泥处理的有关技术和要求

三、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 回收利用,防止污染环境。

2.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精讲班第32讲讲义

四、

1.

2.

3.

五、 国家危险废物目录

P219~228

六、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 指导方针和技术原则

1) 矿产资源的开发应贯彻“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以及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过程控制、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

2) 矿产资源的开发应推行循环经济的“污染物减量、资源再利用和循环利用”的技术原则,具体包括: (1)发展绿色开采技术,实现矿区生态环境无损或受损最小; (2)发展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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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物的产生; (4)矿山废物按照先提取有价金属、组分或利用能源,再选择用于建材或其它用途,最后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技术原则。

2. 禁止、限制矿产资源开发的有关规定

禁止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1).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湖泊周边、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内采矿。 2).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 3).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 4).禁止土法采、选冶金矿和土法冶炼汞、砷、铅、锌、焦、硫、钒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5).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产生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6).禁止新建煤层含硫量大于3%的煤矿。

限制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1).(过渡区)内开采矿产资源。 并按规定进行控制性开采,开采活动不得影响本功能区内的主导生态功能。 2).流失严重区域等生态脆弱区内开采矿产资源。

3. 废弃地复垦

1).提倡采用采(选)矿—排土(尾)—造地—复垦一体化技术。 2).采取最合理的方式进行废弃地复垦。 对于可开发为农牧业用地的矿山废弃地, 3).矿山生产过程中应采取种植防止水土流失和滑坡。 废石场、应及时封场和复垦,防止水土流失及风蚀扬尘等。 5).采用生物工程进行废弃地复垦时,宜对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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