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第一条 实行矛盾纠纷定期集中排查调处制度。县镇、村居两级调处中心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工作中心,抓住敏感时期及重大节假日活动时期的集中排查调处,全面掌握本辖区矛盾纠纷的总体情况。

第二条 在抓好一般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基础上,按每季度定期开展矛盾纠纷和不稳定隐患集中排查调处专项行动,对列出的重大矛盾纠纷及不稳定问题,实行领导挂帅。

第三条 县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重点排查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涉及人数较多、易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矛盾纠纷;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矛盾纠纷。

第四条 集中排查调处的重点内容主要有:征地拆迁纠纷,企业改制遗留问题,涉法涉诉问题,劳资纠纷,涉军问题,环境污染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医患纠纷,其他重大纠纷隐患等。

第五条 县镇调处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按照“统一受理,集中疏理,归口管理,依法调解,限期处理”的原则,层层分解任务,逐级落实。

第六条 每一次排查调处要有完整的记录,归类梳理、归档备查。

第七条 坚持“边排查、边调处”和“滚动排查、连续化解”的指导思想,增强排查调处的工作实效。

第八条 县镇调处中心要认真抓好重点区域、重点群体和重点问题的纠纷排查工作,要逐村组、逐社区、逐单位进行摸排梳理,确保把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搞清楚。

第九条 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中的重点人、重大问题,要密切注意动态,加大调处和稳控工作力度,并分别制定具体可行的调处方案,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调处工作期限。

矛盾纠纷定期分析汇报、通报制度

第一条 建立矛盾纠纷逐级分析报告制度。街县镇调委会实行矛盾纠纷每周报司法所;各司法所建立每月分析报县调处中心;

第二条 建立调解信息直报制度。专门指定一名调解信息员,对调解中的典型案例和典型经验可随时上报。对重大的矛盾纠纷和有特色的矛盾纠纷,可以报县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办公室共同采集,编写调解信息。

第三条 县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要定期将排查出的重大矛盾纠纷调处情况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对排查出来的重大矛盾纠纷,对有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要随时上报。

第四条 县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总体工作情况报县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办公室。报告的主要内容为:矛盾纠纷的总体分析、分类分析、隐患分析、个案分析、研判分析。内容要详细,反映情况要真实。确保“数据准确、分析透彻、反映真实”的要求。

第五条 县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于每月20日前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工作情况统计表报县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办公室。

第六条 每周组织一次矛盾纠纷分析会。

第七条 对全县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好的方面和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并及时总结在矛盾调解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推广典型,分类指导村(居)、单位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第八条 经过排查没有发现问题的也要记录在案,要实行“零报告”制度。对于该排查出的问题没有发现,或者发现不能及时解决而酿成重大事件或重大刑事案件的,对责任人实行追究。

矛盾纠纷受理登记与分流制度

第一条 设立纠纷受理接待窗口,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组织、各类人民调解组织,都应设有专门的纠纷受理接待场所,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条 县镇调处中心内设纠纷受理室、专门受理接待群众来访,纠纷调处室,专门调解当事人矛盾纠纷、综合督察室,专门督察调解工作的程序和方法是否合法、要做到依法调解。

第三条 对群众要求调解和排查出来的社会矛盾纠纷统一受理登记并进行汇总梳理。

第四条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指派分流制度。县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处中心,要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或直接调解,或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分流指派到有关部门、村居和单位。

第五条 县镇调处中心对每月未调解成功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登记分流后,均要进行梳理、分析、摸清症结所在,及时研究纠纷调处的指导性意见。

第六条 县镇调处中心审查后认为矛盾纠纷应分流给有关单位调处的,即开具矛盾纠纷处理分流指派单,根据不同的矛盾纠纷提出分流处理的意见,责成相关单位予以处理;调处中心对分流出去的矛盾纠纷,应当规定处理期限。

第七条 接受分流矛盾纠纷的单位在接到县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后,参照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八条 接受单位在处理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过程中,应当定期向县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汇报工作的进展情况;问题解决后,应将结果随同有关资料报送县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解决不成的,应及时将矛盾纠纷回流至县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解决。

第九条 县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对已解决的矛盾纠纷,特别是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可能出现反弹的矛盾纠纷要定期进行回访。

矛盾纠纷检查督办制度

第一条 建立健全调解工作的检查督办制度。县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处中心对各部门、村(居)和基层单位的调解工作,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调解进度和结果。

第二条 县镇调处服务中心要严格执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遵照省、市关于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意见和工作要点,加强督导检查。

第三条 定期组织督查人员进行检查,包片指导,跟踪督办,及时掌握调解情况,协调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

第四条 县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负责梳理各村(居)民委员会反映上来的情况,并根据不同的矛盾纠纷提出分流处理的意见,告知相关责任部门解决,对发现的矛盾纠纷

应及时检查督促;同时将督办的情况告知县镇主要领导。对督办的矛盾纠纷处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掌握处理进度。

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深入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根据市、县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部署,结合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镇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大调解机制建设和排查调解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各职能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排查调解工作,同时接受大调解领导小组的检查考核。

第三条 检查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原则。

第四条 检查考核工作实行常规检查与专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要对考核内容进行科学地分解量化,采取百分制评价方法。

第五条 检查考核工作完成后,应及时予以上报、通报。

第六条 对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单位(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对相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1、发生1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而当事人所在单位或部门未排查出来,或者虽已排查调处但未采取有效稳控措施和疏导工作的;

2、因矛盾纠纷排查不细、调处不力,造成民转刑案件或非正常死亡的;

3、突发性事件发生后,分管领导和事发单位负责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延误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导致严重后果的;

4、未及时上报的重大矛盾纠纷信息,导致矛盾纠纷激化为群体性事件、民转刑案件或非正常死亡的;

4、涉及相关单位的矛盾纠纷,该在接到调处中心通知后,责任人不到现场参与调处,或者到现场后消极应付,导致矛盾激化的;

5、接到群众设诉,不落实“首问负责制”,相互推诿、扯皮,导致事态扩大为群体性事件的;

6、对调处中心分流、移交、督办的矛盾纠纷,不接受或者接受后不认真调处,导致激化的;

7、其它因矛盾纠纷激化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

纠纷管辖和分流指派制度

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对所有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分级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视情况分流或直接组织调处。

1、涉及城市居民和农村群众优抚安臵、社会救济、婚姻登记、婚姻中介、殡葬管理等矛盾纠纷,由县镇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民政所和当事人所在村(居)负责调处。

2、涉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劳务市场管理、劳动争议、工伤等矛盾纠纷,由县镇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县镇劳保所和当事人所在村(居)负责调处。

3、农村经济政策、集体财务管理、农村地承包和流转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县镇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县镇经管站、农服中心和当事人所在村(居)负责调处。

4、有关土地征用和划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土地有偿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及滥用耕地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县镇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县镇土地所和当事人所在村(居)负责调处。

5、城乡建设规划、城县镇管理以及拆迁补偿和安臵等矛盾纠纷,由县镇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县镇村建办、市容办和当事人所在村(居)负责调处。

6、涉及环境污染与保护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县镇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和相关村(居)负责调处。

7、交通运输、公路、桥梁、航道建设和管理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县镇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道路办和相关部门、村(居)负责调处。

8、消费者权益、商品质量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市场监督管理、查处违法经营及个体工商户的管理等矛盾纠纷,由县镇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和县镇工商所负责调处。

9、医疗、卫生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县镇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相关部门负责调处。

10、计划生育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县镇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县镇计生办和当事人所在的相关村(居)负责调处。

11、教育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县镇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负责调处。

12、涉及企业产权改制、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县镇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县镇企业服务中心、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以及村(居)负责调处。

13、涉及到建筑业经济合同纠纷、工程款、材料款支付和劳资方面的纠纷,由县镇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调处。

14、涉及群体性上访的矛盾纠纷,由县镇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及相关部门、村(居)负责调处。

15、涉法涉诉类矛盾纠纷,由县镇责任领导牵头调处。

16、涉及到家庭、邻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臵和可能引发的自杀事件、民转刑案件、群体性械斗等矛盾纠纷,由县镇责任领导组织县镇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和相关部门、村(居)负责调处。

17、涉及到多个部门或跨县镇(区)的矛盾纠纷,由县镇责任领导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处。

纠纷调解办结时限规定

1、直接受理调处的重大疑难、复杂民事纠纷,应在15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调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2个月。

2、直接受理调处的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争议,原则上在2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调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3、有关部门、县镇(区)对分流调处的一般民事纠纷,应在10日内办结,调处的一般行政争议,应在15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2个月。

4、矛盾纠纷办结后,应及时备案、组卷、存档,不能按时办结的,要书面报告原因。

督查回访制度

1、根据工作需要,定期、不定期地督查各责任单位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的开展情况,为考核奖励提供依据。

2、对分流指派有关部门处理的案件进行跟踪了解,提出督办意见。

3、督查各责任单位职责范围内应当受理的矛盾纠纷的调处情况。

4、督查各责任单位对上级机关的指定受理意见和信访事项复查意见的执行情况。

5、对已调解的矛盾纠纷,开展跟踪回访活动,巩固调解的效果,走访当事人,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群众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结果的反馈意见和建议。

6、定期通报各责任单位对分流指派案件的调处和办结情况。

重大信访问题会办制度

1、每月对来信来访的处理情况进行一次分析梳理,对重大信访案件及时协调处理。

2、对一些涉及面广、人数多、协调处理难度大或情况特殊的信访,列为重大信访问题,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会办。

3、对个别时限很强,必须尽快办理的特事特急案件,及时报请分管领导批办或会办。

4、对上级政府和职能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及时请分管领导批办或会办。

5、对已会办或批办的信访件,加强督查督办,敦促相关部门落实办理。

服务承诺公示

一、服务用语规范

1、接待外地群众来访,要讲普通话。

2、接待来访,要文明用语,如“您好”、“请”、“对不起”、“谢谢”、“再见”,再如“请稍候”、“对不起,你的问题暂时不能答复”、“中心调查取证后再给您回复”、“对不起,如果我工作中有失误,请您指正”,“欢迎您多提宝贵意见”,“您慢走”等等。

3、严禁使用伤害感情、激化矛盾、有损形象的语言,如“我不管,问别人去”,“别啰嗦,快点讲”,“我要下班了,你快点”,“我刚才已说过了,你怎么还问”,“你这人真笨”,“你的记性真差”,“我就是这样的,你能把我怎么样”,“你去告我好了”,“不知道”等等。

二、服务态度热情

1、接待来访,必须主动与来访人员打招呼。

2、接待来访,必须做到生人与熟人一个样,本地人与外地人一个样,做到“有三声”即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3、来访群众咨询有关法律法规时,必须做到主动热情,耐心周到,百问不厌,百查不烦,解释全面,不准冷落、刁难、训斥和歧视。

4、来访群众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时,必须做到耐心听取,不准与其争辩,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5、来访群众出言不逊或有其他不文明举止时,要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宣传解释工作,不准与其争吵,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中心主任报告。

三、服务纪律规范

1、坚持佩证上岗。

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公平、公开调处矛盾纠纷。

3、坚持做到免费咨询,免费调解,免费服务。严禁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严禁接受当事人礼金、礼券、礼物、吃请,严禁向当事人报支各种费用。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制度

一、主任办公会议

由县调解办主任主持召开,副主任、科室主要负责人参加,原则上每月一次。主要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予以分类梳理,列表登记。对梳理后的矛盾纠纷及时调处或分流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排查的矛盾纠纷进行全面分析并同处理结果一并报告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领导。回顾总结阶段工作;布臵下阶段任务;研究落实重大事项的对策措施和有关问题的解决办法并拟定有关专题报告。

二、业务协调会议

由县调处中心领导组织召开,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参会对象,主要研究分析每个月全县矛盾纠纷排查情况,掌握全县不稳定因素及其发展趋向。在接访、受理、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排查和分析当前全县不稳定因素,形成相关材料或书面报告。

三、工作人员会议

县调处中心领导主持,全体工作人员参加,原则上每月一次。主要组织学习上级纠纷排查化解相关文件、政策、法规和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稳定会议指示精神;通报近期排查调处工作情况,布臵中心相关工作。

公示公告制度

一、公告公示的主要内容

(一)、服务用语规范

1、接待外地群众来访,要讲普通话。2、接待来访,要文明用语,如“您好”、“请”、“对不起”、“谢谢”、“再见”,再如“请稍候”、“对不起,你的问题暂时不能答复”、“中心调查取证后再给您回复”、“对不起,如果我工作中有失误,请您指正”,“欢迎您多提宝贵意见”,“您慢走”等等。3、严禁使用伤害感情、激化矛盾、有损形象的语言,如“我不管,问别人去”,“别啰嗦,快点讲”,“我要下班了,你快点”,“我刚才已说过了,你怎么还问”,“你这人真笨”,“你的记性真差”,“我就是这样的,你能把我怎么样”,“你去告我好了”,“不知道”等等。 ( 二)、服务态度热情。

1、接待来访,必须主动与来访人员打招呼。2、接待来访,必须做到生人与熟人一个样,本地人与外地人一个样,做到“有三声”即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3、来访群众咨询有关法律法规时,必须做到主动热情,耐心周到,百问不厌,百查不烦,解释全面,不准冷落、刁难、训斥和歧视。4、来访群众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时,必须做到耐心听取,不准与其争辩,有则改之,无则加勉。5、来访群众出言不逊或有其他不文明举止时,要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宣传解释工作,不准与其争吵,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中心主任报告。

(三)、服务纪律规范。1、坚持佩证上岗。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公平、公开调处矛盾纠纷。3、坚持做到免费咨询,免费调解,免费服务。严禁

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严禁接受当事人礼金、礼券、礼物、吃请,严禁向当事人报支各种费用。

二、公告公示的主要方式

采用公示栏和在服务窗口向办事群众发放办事指南的方式公开; 三、建立公告公示制的要求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及时公开。2、建立执行公告公示制度的意见采集和反馈机制,公布意见箱和联系、监督电话,及时收集反馈意见,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领导包案制度

一、本制度是指对全县范围内的重要疑难信访问题,要明确由一名领导干部亲自负责处理的一种领导责任制度。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信访问题,应由领导包案处理:

1.赴京、至省、市、县重要场所或重要会议会场的非正常集体访。

2.长时间未解决的涉及群体利益的信访问题。

3.县级以上领导批示件中的重要信访件。

4.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危及社会稳定的信访问题。

5.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反映的问题处理难度大或涉及多个部门责任的复杂疑难信访问题。

三、领导包案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解决”、“一包到底、一案一清”的原则,做到包接待、包协调、包督办、包落实、包稳定。

四、包案领导应负责主持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相关部门具体落实,审核签发结案报告。

五、凡领导包案处理的信访问题应本着急事先办的原则,尽快办结。

六、对领导包案后因行动迟缓、处理不当,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包案领导的责任。

领导接待制度

1、县、镇领导每周一、三上午,轮流在县、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值班,接待群众来访。

2、接待时间为值班日上午8∶30-12∶00。

3、如当班领导因故不能接待,应由县党政办公室负责协调,确保领导接待日不空缺。

4、领导接待时间内调处中心指派一名工作人员配合领导接待,并负责做好笔录及相关协调工作。

5、遇有特殊案件需要县相关领导接待群众来访的,县调处中心提前向县相关领导汇报情况,搞好约访。

6、实行首问负责制。对当班接访的矛盾纠纷可以当场解决的,当场调结,不能当场解决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限期解决,并实行跟踪督办。

7、对省、市信访部门分解的重点人员和县信访部门分解的重点人员实行领导包案,加大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的化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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