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安全检测合同范本(常用)

电气、消防安全检测合同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北京京建星岐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对 内的消防设备设施、电气设备设施进行电气和消防安全检测服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

乙方作为专业的电气消防安全检测单位,决定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依据本合同所约定的范围,进行电气安全检测工作。

一、检测日期:

二、检测内容:

1.消防设施检测内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室外消火栓、防火卷帘、防火门;

2.电气防火检测内容:配电柜、配电箱、开关、插座、照明灯具、线路敷设。(抽检)

注:乙方将对上述电气设备进行即时性消防检测。

三、 甲乙双方的职责:

甲方职责:

1、甲方将根据乙方提供的检测工作进度安排进行监督、并负责协调相关部门。

2、甲方安排相关消防施工人员或本部门负责人在检测期间配合乙方对该场所进行检测工作。

3、根据本合同第四项的内容按时付款。

乙方职责:

1、乙方检测人员应按国家标准及地方的相关规范对甲方管理的该场所内电气设备进行电气安全检测。

2、检测期间,乙方由于违规操作造成人身、设备和财产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3、检测完毕,乙方需向甲方出具国家认可的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检测项目及内容以现场检测记录为准)。

四、 合同总价及付款方式:

1、检测费用 大写:

小写:

2、检测报告送达甲方之日,甲方一次性付清检测费

五、合同生效、变更及解除:

1、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不可抗力,经双方协商后可终止或延时执行或解除本合同。

六、争议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进行协商;双方凡因合同及其解释发生争执或经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纠纷,向非违约方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日 期: 日 期:

 

第二篇:电气合同范本1

电气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山东禹城汉能光伏基地综合楼BIPV应用示范项目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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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山东禹城汉能光伏基地综合楼BIPV应用示范项目。

2、工程地点:山东禹城汉能光伏有限公司

第二条 第二条施工范围

3、施工工作内容:

所有电气设备及材料安装、调试及验收标准;

项目管理(包括主要电气设备辅材采购、进度、施工调试、培训、质量、安全、造价管理等);包括施工主要辅助材料(铜线鼻子、焊条、燕尾丝、绝缘胶带、绑线、)

生产准备;

其他与之有关的事宜。

4、承包范围

4.1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

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如下:

4号主厂房屋顶电站,35KV变电站南侧立面和西侧里面BIPV光伏幕墙和屋顶光伏电站,餐厅屋顶电站,一号、二号职工宿舍屋顶电站的电气安装施工、防雷接地安装及辅材采购;光伏并网发电系统设备(包括非晶体硅薄膜太阳能电池组件安装量约为2.48兆瓦、安装桥架、逆变器、汇流盒、智能型接线箱、交直流配电箱、系统连接电缆、接地系统、并网接入一次、二次及通讯系统组成等设备,高低压电缆及所用桥架敷设及已调试和售后服务。在合同范围内没有载明,但实际证明是确保项目发电运 2

行、确保通过各方验收所必须的,则需纳入采购、安装及提供服务范围。不包括高压电缆头制作安装,高压柜、聚优柜、进线柜、出线柜、变压器共五种高压电气柜体安装就位的安装

4.2承包方电气设备保管发放及设备到现场的装卸车、倒运等工作。合同期间除不可抗力和合同约定外不因任何因素调整。

承包方必须按发包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实,承包方应按发包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不符,承包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因承包方所采购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或存在质量瑕疵或缺陷,无论发包方何时发现,承包人都应当负责修改、更换或退货,并承担合同总价3%的违约责任。

5、合同工期:天

5.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向承包方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

5.2、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5.3、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5.4、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6、工程质量标准:达到设计施工图要求。

6.1质量标准

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方施工时,需承担因施工而破坏原有屋面防水等功能的维修和保修工作。质量保修期为2年。

7.适用规范和标准

7.1 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标准和规范,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澄清,除监理人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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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

7.3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7.4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的组成内容。

第三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1、乙方驻工地代表:

姓名: 职务: 职权: 保证工程质量及按期安全施工。

2、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3、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

4、乙方代表更换,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乙方代表。

第四条 甲方工作

甲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组织乙方、设计单位、运行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图纸交底与会审,并整理发送图纸会审纪要。

第五条 乙方工作

乙方按合同约定做好以下工作:

1、协调施工现场占用土地事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领近建筑物、构筑物 的保护工作;

3、遵守政府有关主观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

4、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验收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特殊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5、按合同约定做好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领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4

6、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以下要求: 没有施工废弃的材料及施工工具,没有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的其它设备及建筑、树木等;

乙方未能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第六条 电气施工要求

组件线连接按照设计图纸要求正确连接,组件线摆放整齐,每隔30cm要有扎带绑扎,每组组件线到汇流箱两端都挂号电缆牌,方便检修、施工确保组件线清晰明了。

组件线桥架拐角要求平滑,不能有钢材料毛刺,拐角处有拐角保护,隔排组件线走电缆沟要正确使用镀锌钢管或镀锌桥架,做好线缆保护。

组件线两端留出20-30cm的电缆余量,保证能做2-3个电缆头。

汇流箱通讯线多芯铜线务必要用线鼻子压线,不能直接连接。

组件线预放线,根据汇流箱位置,预放适量,不能出现预放浪费,每组预留长度不能超过30cm。

组件线接线完成之后,根据《汇流箱回路测试表》进行测试并记录。

汇流箱到逆变室直流柜直流电缆,辐射按照国家电缆辐射标准进行施工,过路必须穿管,有拐角要求满足线缆弯曲度。

线路穿管保证钢管管口没有钢丝毛刺,有毛刺出要进行拐口保护处理(可加管口保护套)。

直流电缆进逆变室直流柜进口处用防火泥进行防火封堵,电缆接线剥开电缆部分务必用绝缘热缩管进行热缩,禁止剥皮电缆裸露在外。

汇流箱、直流柜直流电缆敷设时要留有1-2个电缆头的余量。

直流电缆敷设时,保证电缆沟或桥架内部清洁卫生。

直流电缆敷设时检查电缆是否完好无损,若有损坏应及时处理。

直流电缆敷设接线完毕要求及时挂号电缆牌,接线清晰,方便检修。

逆变器到箱式变压器三相交流电缆敷设连接务必要按照高压电气施工国家标准施工:1、检查电缆是否完好无损,2、接线处留1-2个电缆头余量,3、做压线鼻子要压紧,保证有足够的接触面,铜线鼻子压紧之前要清理干净灰尘,4、剥线处裸露部分必须用绝缘热缩套管完全密封,禁止剥线部分裸露在外,5、电缆敷设时要注意电缆弯曲度,禁止生拉硬拽,防止铠装破损影响电缆寿命,6、接线完毕对设备进行防火封堵, 5

7、接线完毕立即挂上电缆牌,确保电缆施工清晰,方便检修。

箱变到开关柜三相高压交流电缆敷设接线要求:1、敷设前检查电缆是否完好无损,

2、敷设时禁止生拉硬拽导致电缆破损,3、电缆敷设必须留有余量,3、接头按照高压电气施工作业规范(国家标准),材料用国家标准高压电气材料,4、电缆敷设设计过路的必须穿过过路钢管,有拐角处要求根据电缆弯曲度敷设,钢管拐角处要求增加必要的电缆保护措施,5、电缆敷设前保证电缆沟清洁,电缆敷设玩要做电缆警示桩,6、电缆接线完毕挂号电缆牌确保电缆接线清晰,方便检修,7、最后要做好设备的防火封堵。

第七条 进度计划

乙方必须按甲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定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代表确认后执行。

本项目涉及多项施工同时交叉进行,电气施工方面要保证不能影响其他分包商的施工进度受到电气施工进度的影响,同时其他施工方也不能影响电气施工进度。如果现场出现问题,由甲方对各方进行合理协调,各方施工队要服从甲方协调。

第八条 项目工程管理条

各个施工方严格按照工程项目部制定的施工技术要求跟管理要求施工,充分理解项目工程要求及施工方法,不得盲目施工。

各个施工方要严格遵守《施工处罚措施》中的相关规定,根据要求对人员作出合理分配。

对于要求验收施工的部分工种必须等监理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未经同意擅自施工按照《施工处罚措施》进行相应处罚。

关于材料、设备,要求施工方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禁止出现成品材料损坏或设备损坏,若出现施工方保管不力出现损坏现象项目部根据《施工处罚措施》采取严厉措施。

施工进度要求完全按照项目部施工计划施工,未经允许不能擅自施工,避免盲目施工影响整个工程项目的施工计划。

关于施工控制上,项目部采取例会制度,每周周日由项目部组织召开例会,各施工方负责人必须到场,例会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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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之前施工要求,在施工技术和施工管理要求上对于不合格的部分,由项目部提出整改要求,按照《施工处罚措施》采取相应的处罚。

施工方汇报上周施工进度及后来的施工进度安排,对于技术方面出现的问题自我提出解决方案并限期整改。对于以后的工程计划施工方可提出施工困难,项目部提供相应的帮助。

部分工种需验收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要求提前汇报并有项目部邀请监理方进行施工技术验收。避免出现窝工现场。

第九条 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未按合同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因甲方提出的重大设计变更造成工期延误;

甲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导致乙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进行材料采购;

不可抗力;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第十条 工程竣工

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代表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施工中甲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应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责任分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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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检查和返工

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三条 安全施工与检查

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开工前甲方应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整套的记录或资料。

3、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 安全防护

1、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代表认可后实施,由甲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第十五条 事故处理

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甲乙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十六条 工程设计变更

1、施工中甲方需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 2 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甲方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乙方按甲方代表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

2、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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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工中 乙方不得对原审定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需经甲方代表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于验收前 2 日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配合甲方完成竣工图;

第十八条 争议

1、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选择下列第(1)种方式:

(1)向 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起诉。

2、发生争议后,发生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立即向甲方代表报告受害情况,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向甲方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其有关资料。

因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承担以及延误的工期处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合同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2.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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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一方依据本条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种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一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合同生效日期: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甲乙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价款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发包方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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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山东禹城汉能光伏基地综合楼BIPV应用示范项目工程安全、优质、高效地按期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原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和关于工程建设承包人管理程序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经协商,合同协议双方达成如下安全生产协议并严格执行:

一、本协议作为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按全口径统计)

2.1 安全目标:

杜绝人身死亡事故;

杜绝重大机械设备事故;

杜绝重大火灾事故;

杜绝主要设备的损坏事故;

杜绝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杜绝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杜绝重大垮(坍)塌事故;

避免和严格控制一般安全事故。

2.2职业健康目标:

不发生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的事件;

不发生员工3人及以上集体中毒事件;

不发生大面积传染病;

作业场所环境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标准。

2.3 环保目标:

实现施工期间工业“三废”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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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界噪声符合国家标准;

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水土保持工作符合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审查意见的要求。

2.4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现场施工管理达到“省级安全文明施工工地”的有关标准。

三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3.1 发包人将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及《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7]38号文)的要求承担本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职责;

3.2 发包人有权按照本约定对承包人及其分包商进行考核和奖罚;

3.3 发包人有协助承包人搞好安全、健康、环保及文明施工的义务。

四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4.1 承包人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及《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7]38号文)的要求承担本工程的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承包人代表是本合同工程安全、健康、环保与文明施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督促承包人及其分包商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安全、健康、环保与文明施工管理方面的规程、规范、规定。

承包人应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在施工现场负责安全生产的领导。承包人及其分包商施工人员超过30人的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和设立安监机构,专职安全人员的数量应按施工人员数量的3%配备,30人以下的可设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相应上岗证或资质证书;

4.2 承包人及其分包商必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制度,包括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制度等;

4.3 承包人及其分包商在项目施工开始前要根据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施工方案(措施)》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承包人及其分包商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规定组织施工。对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危险或会引起严重 12

设备事故的作业,承包人及其分包商应制定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4.4 承包人及其分包商有关部门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职工法制观念,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

4.5 承包人及其分包商必须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考试,受教育人员的名单和考试成绩必须报发包人安监部门备案。更换工种,必须及时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考试成绩报发包人安监部门备案。未接受安全教育和安全考试不合格者不得进入现场施工;

承包人及其分包商施工人员应经安规考试合格后上岗。新增施工人员必须向发包人提出申报,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4.6 对发包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的指令,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有权要求发包人改进;

4.7 承包人及其分包商施工人员应对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处理,落实整改措施,并向发包人安监部门报告;

4.8 承包人及其分包商在施工期间由于施工机械、工器具原因或使用操作不当而造成伤亡事故,由承包人及其分包商负责;

4.9 承包人及其分包商对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如脚手架等)每天开工前必须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牌、警告牌和接地线等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和发包人、承包人及其分包商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办理手续,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更动;

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更动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负责;

4.10 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须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中、小型机械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严禁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4.11 承包人及其分包商必须实施安全健康和环境风险预控管理,并依据工程项目 13

风险的大小,编制作业过程的危险源、环境因素分析清单和控制措施。

4.12 承包人及其分包商必须严格执行电业系统动火规定,正确使用动火工作票。工地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爆、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4.13 施工中应与带电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或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必要时应验电、放电、加挂接地线,并增设专门监护人员;

4.14 承包人及其分包商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光缆及高压架空线的保护。承包人及其分包商应向发包人了解地下管线和障碍物详细情况,会同发包人明确施工方法。如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后施工,严禁冒险作业、野蛮作业;

4.15 承包人及其分包商必须按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备应有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承包人及其分包商所属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必须能满足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4.16 承包人及其分包商要制定现场成品保护办法,确保一切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的完好;

4.17 承包人及其分包商要制定施工现场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确保施工生产运输任务的顺利进行。

承包人及其分包商有义务协助发包人及其上级主管单位,对本合同工程现场的安全、健康、环保及文明施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4.18承包人及其分包商必须坚持文明施工,严格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进行施工平面管理,明确责任区负责人,物品堆放做到定置管理,作业面施工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现场工业垃圾应及时清理。承包人要在施工现场的主厂房、炉后区域设立不少于三座的可移动厕所,其它施工、预制、加工区域要设立水冲式厕所。

4.19承包人在工程正式开工前2天向发包人安监部门提交项目负责人、安监人员、施工人员、特殊作业人员、安全考试和大型施工机械台帐等资料,并要随着工程的进展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4.20承包人按月(年)向发包人报送《电力建设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4.21承包人对发包人及其上级单位组织的安全环境大检查、安全工作会议等应及时派员参加并认真贯彻落实;

五 奖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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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删除

5.2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及其分包商未严格执行有关规程、规范、规定,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经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时,视情节轻重对承包人给予相应处罚:

(1)发生重伤事故,根据损失及影响大小,每人次给予2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

(2)发生轻伤或记录事故,每人次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

(3)同一个分包商一个月之内发生两起同类型事故,除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外,罚款3000~8000元;

(4)承包人及其分包商未在规定时间内建立健全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安全管理网络,未确定专兼职安全员,将给予3000~8000元处罚;

(5)承包人及其分包商未在开工前编制安全文明施工计划及保证措施,不能按时上报各项管理措施,给予2000~5000元的处罚;

(6)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未进行安全措施交底,除立即停工外,罚款1000元/次,两次以上加倍处罚;

(7)警戒标志缺失或设置不规范,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8)承包人及其分包商未及时分工种进行安全技术《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学习、考试或未严把三级安全教育关,每发现1人/次,罚款200元;

(9)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区内脏、乱、差不能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则每次处罚500~1000元。如仍未及时整改,则由发包人组织清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加倍处罚;

(10)承包人及其分包商接到安全施工问题整改通知,不按期整改,或借故拖延不进行彻底整改者,罚款1000~3000元;

(11)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设施,罚款500~1000元;

(12)非电工乱拉施工电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处罚200~1000元;

(13)进入施工现场不能正确佩带安全帽,罚款100元。高处作业不正确系好安全带,罚款200元。同一分包商月度内发现5人/次及以上习惯性违章,追加罚款1000元,月度超过8人/次,再追加罚款2000元;

(14)安全网设置不到位、破损后不及时更换的,处罚500~2000元/次;

(15)承包人及其分包商人员酒后进入施工现场,罚款200元人/次;

(16)主厂房施工现场、组合场50米及以内严禁吸烟(设置定点吸烟处及饮水处), 15

发现流动吸烟罚款100元;

(17)不在规定通道内行走,而攀登脚手架上下者,或高处作业抛掷杂物,野蛮施工者,罚款200~1000元;

(18) 因管理不善,造成员工发生中毒、传染病等,每发现一例罚款100~500元;

(19)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除接受当地环保部门的处罚外,每次罚款1000~3000元;

(20) 生产、生活废水未能达标排放,罚款500~2000元;

(21) 现场施工设备噪声超过国家标准,罚款500~2000元;

(22) 在发包人及其上级单位组织的月度、季度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考核、评比中总分未达合格的单位,给予3000~5000元的处罚。

(23)现场主要施工道路未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硬化,经书面通知整改,仍未执行的,由发包人组织进行实施,实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处罚5000-8000元。

(24)施工现场道路不能保持整洁、无杂物、无积水,无扬尘,每出现一次,处罚1000-5000元;

(25)未经许可在本工程永久供电、供水、供汽(气)等设施上私拉乱接,每发现一次,处罚500-1000元;

(26)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造成永久或临时设施(含电缆、管线、沟道等)损坏,每发现一次,处罚5000-8000元;

(27)施工、生活区域排水不畅,导致积水、结冰等,每发现一次,处罚500-1000元;

(28)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余土、废弃物、垃圾等未能及时按要求集中处置或排放,每发现一次,处罚1000-5000元;

(29)因承包人及其分包商管理不善,引发纠纷和社会矛盾等,并造成恶劣影响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发包人将处罚承包人1000-3000元;

(30)现场必须建设物资棚库和仓库,库内设备、材料必须分类堆放整齐。如发现现场物资、材料有乱堆乱放和不按要求放入仓库现象,发包人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并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仍未执行,发包人将处罚承包人1000-3000元。

(31)成品保护措施不到位,造成污染、损坏等,除由责任方负责赔付外,每发现一处,处罚500-5000元。

16

以上各项罚款的每月累计金额不超过5万元。

5.3 如果承包人某月出现以下任意一项事故或事件,则取消本约定5.1款规定的当月奖励金,并处罚承包人1~5万元。

(1) 发生人身死亡与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

(2) 发生恶性未遂事故;

(3) 发生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事故(含施工机械事故);

(4) 发生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火灾事故;

(5) 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6) 发生垮塌事故;

(7) 发生大面积职业病;

(8) 发生员工集体中毒事件;

(9) 发生大面积传染病;

(10) 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六、合同协议双方须认真履行本协议所列条款。承包人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协议规定条款,经劝告无效,发包人有权提出警告、罚款直至解除承包合同。

七、以上条款中发包人的部分职权可由本工程的监理单位的专职安全人员执行。

八、工程竣工后必须持本协议,经发包人安全部门按照前述条款办理完安全奖惩处理手续后,方可进行结算,否则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本协议正本四份,发包人三份,承包人一份;副本六份,合同协议双方各执三份。

十一、协议有效期限:本协议随主合同同时生效,至主合同承包项目竣工完成验收后失效。

发包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承包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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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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