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险标语口号

1.防癌保险进万家,人保关爱你我他

2.千家万户来投保,防癌保险就是好

3.健康一生一份爱,人民保险真实在

4.健康一生就是好,千家万户离不了。抓住时机早投保,莫到遭拒才想到。人生在世无规律, 钱途命运靠自己。积极人办积德事,关爱家庭不推辞。人定胜天千古训,步步为赢交好运。 .平时投入丁点少,用时满足爱需要。

5.健康一生真给力,生活幸福更美丽

6.健康新主张,作息要正常,心灵有天堂,保险在身旁。

 

第二篇:个人健康保险

1.个人健康保险  个人健康保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  (1)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医疗费用保险的简称,医疗费用是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发生医疗行为而产生的费用支出,一般依照其医疗服务的特性来区分,主要包含门诊费用、药费、住院费用、护理费用、医院杂费、手术费用、各种检查费用等。不同险险种所包含的费用保障一般是其中的一项或若干项的组合。根据具体产品的不同,保障范围可以是限定为某一特定医疗服务方式的基本给付,也可以是包含各种意外伤害和各类重大疾病的所有医疗费用的综合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通常为一年期或一年期以内的短期险。  医疗保险的主要类型有以下几种:  1)普通医疗保险。普通医疗保险给被保险人提供治疗疾病时所相关的一般性医疗费用,其主要包括门诊费用、医药费用、检查费用等。这种保险的保费成本较低,比较适合一般社会公众。由于保险人对医药费用和检查费用的支出控制较为困难,为了防范经营风险,这种保单一般制定了免赔额以及最高给付限额和比例给付条款。保险人支付免赔额以上部分的一定百分比,保险费则每年规定一次。每次疾病所发生的费用累计超过保险金额时,保险人不再负保险责任。  2)住院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提供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而支出的医疗费用。这种保单在目前市场上较为多见。住院医疗保险的费用项目主要是每天住院房间费用、住院期间治疗费用、利用医院设备费用、医药费用、手术费用等。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保险人在此类保险产品中规定每天住院费用额度和最长住院天数。并且分项规定给付比例和最高给付额。例如,人寿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规定:①住院费按实际支出的85%给付保险金,最高给付为合同金额的30%。②药品费按实际支出的75%给付,最高给付为合同金额的45%。③治疗费按实际支出的80%给付,最高给付为合同金额的30%。④检查费按实际支出的75%给付,最高给付额为合同金额的14%。⑤材料费按实际支出的75%给付,最高给付限额为合同金额的5%。  3)手术保险。这种保险提供因被保险人需做必要的手术而发生的费用。这种保单通常约定保险人承保的各项手术以及每项手术的最高给付金额。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属于必须住院施行非器官移植手术者,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手术医疗保险金。  4)综合医疗保险。综合医疗保险是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一种全面的医疗费用保险,其费用包括医疗、住院、手术等一切费用。这种保险单

的保费较高,一般确定一个较低的免赔额连同适当的分担比例。  在健康保险中最常用的条款有免赔额条款、比例给付条款、给付限额条款。  1)免赔额条款。在健康保险中对一些金额较低的医疗费用,采用免赔额的规定,保险人按照合同条款只负责超过免赔额的部分医疗费用的报销。免赔额的计算方法有三种:一是针对每次赔款发生时采取单一固定的免赔额;二是全年免赔额按全年赔款总计,超过一定数额后才赔付;三是集体免赔额。针对团体投保而言。规定了免赔额之后,小额的医疗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负,大额的医疗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免赔额的规定可以促使被保险人加强对医疗费用的自我控制,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同时也可减轻保险人在这些险种中防范道德风险的压力和工作量。  2)比例给付条款。或称共保比例条款。所谓比例给付条款,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按比例承担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的保险条款。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不存在是否足额投保问题。而且健康保险的风险不易被控制,具有经营风险较大的特点。为了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保险人在大多数健康保险合同中,对于医疗保险金的支出制定有按比例给付的条款,即对超过免赔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部分采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摊的比例给付办法。比例给付,既可按某一固定比例(如保险人承担70%被保险人自负30%)给付,也可按分级累进比例给付,即将实际医疗费用支出由低到高分为若干等级,保险人承担的比例随级别的升高而递增。被保险人自负的比例则随级别的升高而递减。例如,人寿学生平安保险中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方式就是如此。该条款规定:住院医疗发生的实际费用在扣除100元以下免赔之后按下列方法给付:101~1000元给付50%,1001~5000元给付60%,5001~10000元给付70%,10001~30000元给付80%。30001~最高给付限额给付90%,这样既有利于保障被保人的经济利益,解除后顾之忧,也利于保险人对医疗费用的控制。  3)给付限额条款。所谓给付限额条款,是确定每次保险事故的给付金额条款。由于健康的危险大小差异很大,医疗费用支出的高低也相差很大,为了保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加强对健康保险的管理,保险人在制定医疗保险产品时,对保险金的支付定立最高给付限额条款,以控制总支出水平。此外,某些健康保险产品中,还制定有给付限期条款,确定每一次保险金给付的最长期限。  (2)疾病保险。  疾病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某些特殊的疾病往往给被保险人带来灾难性的费

用支付。例如,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等。这些疾病的治疗会产生巨额医疗费用支出,要有效地转移这种风险通常要求这种疾病保险保单的保险金额比较大以满足其支付高额费用的需求。疾病保险的给付方式一般要求在确认为保险合同约定范围的疾病后,立即一次性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1)疾病保险的特点。  ①疾病保险是一种独立的险种,即主险,保险人可以作单一产品的推销,投保人可任意选择该产品。  ②疾病保险提供保障的疾病多为可能给被保险人的生命或生活带来重大影响的病种,如脑中风、尿毒症等。而且保障水平较高,以求达到切实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目的。  ③疾病保险条款一般都规定了一个等待期或观察期,等待期或观察期一般为180天(不同的国家规定可能不同),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或观察期内因疾病而支出的医疗费用及收入损失,保险人概不承担保险责任,观察期或等待期期满后保险单才正式生效。  ④保险期限较长,疾病保险一般都是终身保险,被保险人一旦投保并按期缴纳保险费将获得终身保险保障。  ⑤疾病保险的保险费交付方式灵活多样,可以按年、半年、季、月分期交付,也可以一次交清,为了保证保单的效力,通常设有宽限期条款。  2)重大疾病保险。  所谓重大疾病保险,是指当被保险人患保单指定的重大疾病确诊后,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定额支付保险金的保险。该险种保障的疾病有心肌梗塞、冠状动脉绕道术、癌症、脑中风,尿毒症、严重烧伤、突发性肝炎、瘫痪和主要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对于这些疾病的具体内容在保险合同中有详细的释义。因该险种保障程度高,需求量大,在我国较为流行,所覆盖的病种呈现增多的趋势。  1)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概述。  失能是指丧失劳动能力或参加工作能力。保险人将失能分为二类,一类是完全失能,是指不能从事任何报酬性工作;另一类为部分失能,是以被保险人员原来从事的职业作为衡量标准;被保险人不能从事与其教育、训练及经验相关的职业,但可以从事其他职业以获取报酬。例如,外科医生由于手部受伤,不能灵活运动,不能再做外科手术,但也可以做一般的医疗服务则被视为部分失能。如果一个人因残疾或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而不能参加工作,那么他就会失去原来的工资收入。这种收入的损失数额可能是全部的,也可能是部分的,其时间可能较长,也可能较短。但不管怎样,都会给当事人造成经济上的困难。健康保险化解这一困难的就是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收入损失保险一般可分为两

种:一种是补偿因疾病造成残废而导致的收入损失;一种是补偿因意外伤害而致残的收入损失。保险实际工作中,因疾病致残的更为多见。  ①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给付方式。  给付方式应该考虑两个因素,一是给付金额,要能达到保障被保险人失能后能保持正常生活的目的;二是要有利于提高被保险人残疾后重返工作岗位获取报酬的积极性,有利于防止故意延长残疾失能期间和为骗保而自残的行为。因此,保险人在确定最高保险金限额时,要准确了解被保险人的收入状况,例如,税前的正常劳动收入;非劳动收入,如股利与利息,被保险人残疾期间后续获取的收入;残疾期间的其他收入来源,如团体残疾收入保险和政府残疾收入计划所提供的保险金;目前适用的所得税率。因被保险人的正常收入属于应税收入,而个人保险单所提供的残疾收入保险金不属于应税收入。一般来说,保险人在了解被保险人的收入状况的基础上,对低收入者每月所偿付的保险金一般不得高于原收入的85%,此比例随原收入的升高而降低,可能为65%或更少。这样做既可以满足被保险人正常生活需要,又可以促进被保险人重返工作岗位。收入损失保险,在保险金给付的具体操作时,一般是按月或按周进行,主要是根据被保险人的选择而定。一旦确定,被保险人就能如期获得保险人给付的额度一致的保险金。  ②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的给付期限。  给付期限是指收入损失保险保单支付保险金的最长时间。根据给付期限的长短,有长期失能和短期失能两种形态。短期失能收入损失的保险是为了补偿在身体恢复前不能工作的收入损失;而长期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则是规定较长的给付期限,补偿全部残废而不能恢复工作的被保险人的收入。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的给付期限,不论生病致残还是意外伤害致残都是相同的。一般给付期限有:从13周、26周、52周,到2年、5年或给付至65岁,如果全残始于55岁、60岁或65岁,可提供终身给付。多数失能为短期失能。约98%的失能者在一年里或6个月内可恢复;若恢复期超过12个月,恢复工作能力的几率锐减,尤其年老者,对此更宜于选择较长的保险给付期间。  ③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的免责期。  又称等待期或推迟期。它是指在残疾失能后无保险金可领取的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内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其与医疗费用保险中的免责期相类似。免责期的设定目的在于排除一些不连续的疾病或受伤导致的短暂的失能;也可以通过对免责期内短期残废的给付的取消而减少保险成本。同时,被保险人在短时间的

失能之后,还可以维持一段正常生活,因此,不会给被保险人造成过重的经济负担。各家保险公司推出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产品规定的免责期并不相同,有30天、60天、90天、180天或者一年等,越长的免责期保费越便宜。此外,免责期间允许中断,如被保险人在短暂恢复后(一般定为6个月以内)再度失能。可将两段失能期间合并计为免费期。  2)残疾的定义。  残疾是指由于疾病或伤害等原因在人体上遗留下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的固定症状。通常导致残疾的原因有先天性的残障、后天疾病遗留、意外伤害遗留。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对先天性的残疾不给付保险金并规定只有满足保单载明的全残定义时,才可以给付保险金。在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中,各公司的保单关于残疾的定义有很多方式,这里只讨论完全残疾和部分残疾的定义。  ①完全残废。  亦可称完全失能,是指永久性丧失全部劳动能力,不能从事任何职业的工作(原职业的工作或新职业工作)以获得工资收入。关于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定义,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学科领域,解释有许多不同,商业保险中关于全残定义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第1种,全残,亦称通用完全失能。  大多数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保单对全残(完全失能)的规定都有一定的弹性,一般分为两个阶段;完全致残初期和完全致残(失能)2~5年后(我国通常规定为2年)。在致残初期(失能初期),如果被保险人不能完成其惯常职业的基本任务,则可以认定为全残或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被保险人可以按规定获取保险金;在致残(失能)2~5年后,被保险人仍不能完成任何与之受教育、训练或经验相当的职业任务,才可认定为全残(完全失能),并继续领取残疾收入直至保单规定的给付期。这种定义可能导致被保险人自愿重返任何一种有收入的职业后就不能再领取全残保险金。  第2种,绝对全残,亦称完全失能。  是指该残疾(失能)使得被保险人不能从事任何职业。在过去的失能保险单中全残被定义为绝对全残。现在大多数保险公司不再采用这种苛刻的定义。  第3种,原职业全残,亦称原职业完全失能。  在我国称为专门职业能力丧失。这类保险保单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因伤残不能完成原职业的基本任务时,就可以认为完全失能或全残,即可以领取约定的保险金,无须考虑他是否还可以从事其他有收入的职业。保险公司在签发这类保单时进一步放宽了对从事某些特殊职业者(如钢琴师、医师、律师、等)全残(完全失能)的限制,扩大了保险范围。  PostBy:2009-2-2510:58:02

  第4种,收入损失全残,亦称收入损失失能。  19xx年美国和加拿大开发一种特殊失能收入保险,称为收入保障保险。这种保险对完全失能(全残)的定义为: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失能而遭到收入损失,那么它就可以认定为收入损失失能(收入损失全残)。这种保单在两种情况下提供失能(残疾)收入:一是被保险人因全残而丧失工作能力;二是被保险人尚能工作,但因为伤残而致使其收入降低。一般这种保单规定了被保险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时所能领取的最高限额和因残疾失能而遭受收入损失的确定方法。  ①重大疾病保险按保险期限划分,可以分为定期和终身两类。  定期重大疾病保险为被保险人在固定的期间内提供保障,固定期间可以按被保险人的年龄(如保障75岁)确定或按年数(如20年)确定,定期重大疾病保险近年来发展较快,新的险种不断出现。例如,“两全”形态的重大疾病保险,即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未患重大疾病且生存至保险期末也可获得保险金。另有扩大保障范围,增加高残和身故保险责任的重疾保险。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终身的保障。终身保障有两种形式,一是为被保险人提供的重大疾病保障,直到被保险人身故;另一种是当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极限年龄(如100周岁)时,保险人给付与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相等的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一般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都会含有身故保险责任,因风险较大费率相对比较高。  ②按给付形态划分。  重大疾病保险按给付形态可划分为提前给付型、附加给付型、独立给付主险型、按比例给付型、回购式选择型五种。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保险责任包含重大疾病死亡、高度残疾,保险总金额为死亡保额,其中包含重大疾病和死亡或高残保额两部分,如果被保险人患保单所列重大疾病,被保险人可以将一定死亡保额比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提前领取,用于医疗或手术费用等开支,剩余部分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由受益人领取。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发生重大疾病,则全部作为身故保险金,由受益人领取。附加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产品通常是以寿险为主险的附加险,保险责任也包含有重大疾病和高残两类。该型产品有确定的生存期间。生存期间是指被保险人身患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开始(正式确诊)至保险人确定的某一时刻止的一段时间,通常有30天、60天、90天、120天不等。如果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且在生存期内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且存活超过生存期间,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

身故时再给付死亡保险金。该产品的优势在于死亡保障不仅始终存在而且不因重大疾病保障给付而减少死亡保险金。独立给付主险型重大疾病保险包含死亡和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而且其责任是完全独立的,并且二者有独立的保额。如果被保险人身患重大疾病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死亡保险金为零,保险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未患重大疾病,则给付死亡保险金。此型产品较易定价,只需考虑重大疾病的发生率和死亡率。但对重大疾病的描述要求严格。按比例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是针对重大疾病的种类而设计,主要是考虑某一种重大疾病的发生率、死亡率、治疗费用等因素,来确定在重大疾病保险总金额中的给付比例。当被保险人患有某一种重大疾病时按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其死亡保障不变,该型保险也可以用于以上诸型产品之中。回购式选择型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目前在我国尚属空白。该型产品是针对提前给付型产品存在的因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而导致死亡保障降低的不足而设计的,其规定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在某一特定时间仍存活,可以按照某些固定费率买回原保险额的一定比例(如25%)使死亡保障有所增加,如果被保险人再经过一定时期仍存活,可再次买回原保险总额的一定比例,最终使死亡保障达到购买之初的保额。回购式选择带来的逆选择是显而易见的,作为曾经患过重大疾病的被保险人要按照原有的费率购买死亡保险也有失公平。因此对于“回购”的前提或条件的设计至关重要,是防范经营风险的关键。  (3)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又称收入保障保险,是指当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以致失去收入或减少收入时,由保险人在一定期限内分期给付保险金的一种健康保险。其主要目的是为被保险人因丧失工作能力,导致收入减少或丧失提供经济上的保障,但不承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5种,推定全残,亦称推定完全失能。  在某些情况下,被保险人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最终是否完全失能在短期内难以判定,为此,保险公司往往在保险条款中规定一个定残期限,如180天。如果某被保险人发生了保单规定的伤残情况,而且在定残期限届满时尚无明显的好转征兆,将自动认定为完全失能。例如,某被保险人遭车祸入院,诊断为双目失明,180天后双眼视力没有好转,则可推定为全残完全失能,受益人(被保险人)可以一次性领取全额全残失能收入保险金,即使该被保险人眼睛复明,恢复了原职业

也不例外。  第6种,列举式全残,亦称列举式完全失能。  有的保险公司在保单中列举出被保险人可以被认定为“全残”的情况,只要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出现与列举“全残”情况中某项相同的伤残时,就可以被认定为“全残”或“完全失能”。列举“全残”的情况有:双目永久完全失明;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腰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②部分残废。  部分残废是指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即被保险人不能完成其原有职业的某些工作或全日从事其职业的伤残。这意味着被保险人还能进行一些有收入的,但比原来职业收入要低的职业。针对这种情况,许多保险公司提供部分失能收入损失保险,该保险单中规定,当被保险人部分伤残时,可在约定期间内领取失能收入保险金。通常该保险金是一个约定金额,是完全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的一个固定比例,也可以应用保单中所规定的公式。按被保险人部分伤残导致收入损失的程度,确定给付保险金。计算公式如下:部分死亡给付=全残给付×(残疾前的收入-残疾后收入)/残疾前的收入。  ③其他给付类型。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对被保险人的收入损失进行有效补偿,通常因条件不同而具有不同类型。例如,通货膨胀条款或生活费用调整给付。对于一个永久失能者来说,保险金的支付是长期性的,在一个比较长的时期内,通货膨胀发生的几率较大,为防止被保险人因物价上涨带来生活困难,许多保险公司的保单中含有通货膨胀条款,即规定保险金额可随通货膨胀率和物价指数的变化而进行调整。也有的保单规定,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由于医疗费用高,引发生活困难,保险人可以支付一笔较大数额的补偿。此外,许多条款还规定如果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得到一定的收入补偿,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时,将扣除被保险人这部分已获得的收入只负责支付其余部分。因此,收入损失保险是一种损失补偿保险。  (4)长期护理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是为因年老、疾病或伤残而需要长期照顾的被保险人提供护理服务费用补偿的健康保险。该保险在我国还没有上市的产品。但在国外是比较流行的成熟健康保险产品。  1)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范围。  长期护理保险提供的保障分为四个等级,即医护人员护理、中度安

养护理、照顾式的护理、家中护理。但在早期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不包括家中护理。①医护人员护理。属于在安养中的最高程度者,是在医师嘱咐下的24小时护理,由有执照的护士或护理人员担任,或由治疗医师提供康复治疗。与住院相比,选择医护人员看护较为便宜。②中度安养护理。其护理程度与医护人员护理相似,不同点在于被保险人不需要接受24小时的护理,也不需要专业医务人员全日看护,即为一种非连续性的医护人员看护。③照顾式的护理。为最基本的安养护理。通常不含医疗性质,只是给被保险人在日常生活起居上予以照顾,护理人员不需要经过专业训练。是否需要照顾式护理由医生决定,护士来监督执行。④家中护理。是指护士或治疗师到病人家中做医疗照顾或治疗,佣人提供家政服务或外出看病购药等服务。愈来愈多的长期护理保险单提供了家中护理的保障。因为家中护理比在看护机构价格要便宜,生活要方便,所以深受老年人欢迎。此类保单每天的最大限额为看护机构护理最大限额的50%。  2)长期护理保险给付条件标准。  典型长期护理保单对保险金的支付条件都制定了相关标准,一般有:①日常活动能力失败。日常活动指人们日常生活所必须从事的活动,包括吃、沐浴、穿衣、如厕、移动等五项。被保险人不能完成此五项中两项活动,即可获得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险金。②认知能力障碍。在生活中我们经常见到,有些因认知能力障碍常常需要长期护理的人,却能执行某些日常活动,如果按日常活动能力失败的标准要求,这些人不能获得护理保险金。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更客观地确定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增加了认知能力障碍作为保险金给付标准,如果被保险人被诊断为某些方面有认知能力障碍,如患老年痴呆症、阿基米德病及其他精神疾患等他就可以得到保险金。  3)长期护理保险条款的特点。  ①给付时间限制。长期护理保险单一般都规定有保险金给付时间限制,给付期限有一年、数年和终身等几种不同的选择。同时规定有20天、30天、60天、90天、100天等多种免责期。例如,选择了60天免责期,即被保险人从开始接受承保范围内的护理之日起,前60天不属于保障范围,保险人不负责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因为前次相同原因重新需要长期护理时,一般保险人不再适用免责条款。实际执行中,查清导致被保险人重新需要长期护理的原因是关键问题。  ②给付水平限制。保险公司一般在保险条款中列出日常活动表,如饮食、如厕、沐浴、穿衣等,采用梯结构计算给付数额。例如,所有日

常活动失败者给付100%的保险金,3~5项日常活动失败者给付50%的保险金等。  ③既往症限制。既往症是在保单生效以前就已存在的伤病。大多数长期护理保单对既往症有所限制,常见的限制期有6个月,也有1年或2年的。也存在不设既往症限制的保单。  ④豁免保费保障。保险人开始履行保险金给付责任的60天、90天或180天起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责任。  ⑤保证续保。所有长期护理保险保单都有保证续保条款,有的保证续保到一定年龄,如79岁,有的甚至保证续保到终身,即直到死亡。保险人在续保或更新保单时可以调整或提高保险费率,但不得针对具体的某个人,必须一视同仁地对待同样风险情况下的所有被保险人。  ⑥现金价值条款。长期护理保险制定有现金价值条款,当被保险人撤销已缴纳多年保费的现存保单时,保险人会将保单积累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投保人。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