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登记条件

一、 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登记

业务规范

一、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登记

(一)办事条件

1、国外和香港、台湾商户到我省山区办实业实际投资额在40万美元(320万港元或人民币)以上,且在内地上一年度年纳税额达15万元人民币者;到非山区办企业实际投资额在100万美元(800万港元或人民币)以上,且在内地上一年度年纳税额达30万元人民币者;以及澳门商户在我省办实业实际投资40万美元(320万港元或人民币)以上,且在内地上一年度年纳税额达15万元人民币者,在合同有效期内可准予每商户办理1辆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

2、国外、香港、澳门或台湾的特大型投资商户可适当增加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指标。其中,国外和香港、台湾商户到广东省山区办实业实际投资额达500万美元(4000万港元或人民币)以上、在非山区办实业实际投资额达800万美元(6400万港元或人民币)以上的,对企业纳税的额度暂不作要求,但须出具纳税证明,在合同有效期内可办第2辆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在广东省山区办实业实际投资额达1000万美元(8000万港元或人民币)以上、在非山区办实业实际投资额达2000万美元(16000万港元或人民币)以上的,对企业纳税的额度暂不作要求,但须出具纳税证明,在合同有效期内可办第3辆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澳门商户在广东省办实业实际投资额达200万美元(1600万港元或人民币)以上的,对企业纳税的额度暂不作要求,但须出具纳税证明,在合同有效期内可办第2辆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实际投资额达1000万美元(8000万港元或人民币)以上的,对企业纳税的额度暂不作要求,但须出具纳税证明,在合同有效期内可办第3辆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

3、国外、香港、澳门或台湾商户以知识产权、高新技术等方式到广东省投资办实业的,可按第1条、

第2条规定标准办理。

4、国外、香港、澳门或台湾商户在我国投资兴办投资公司,并以投资公司在广东省投资办实业的,可按第1条、第2条规定标准办理。

5、在广东省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不含代表机构),可按第1条规定标准办理;不予增办。

6、外商在深圳市保税区办实业实际投资额达200万港元以上的,可准予办理1辆在深圳市内行驶的香港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

7、外商以股权转让形式取得投资资格需要办理港澳入出内地私家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的,一是原外商没有办理过的,新外商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办理;二是原外商只符合办理1辆条件并已办理的,对新外商不予办理;三是原外商符合办理2辆条件,并已办理了1辆的,新外商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办理剩余的1辆,办结后再发生股权转让的,不予增办。四是原外商符合办理港澳入出内地私家车条件并且已办理了所有指标的,新外商取得股权后增资金额达到投资办理条件的,按增资金额进行审核并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办理。

8、担任全国、广东省、广东省地级以上市或广州、深圳市各区及佛山市顺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港澳台人士,在任期内准予办理1辆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

9、改革开放以来,在广东省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累计金额达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台居民,可准予办理1辆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

10、外国公民,香港、澳门或台湾居民在珠海市新购买1套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商品房,准予办理1辆澳门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所购几套商品房累计方达到100万元人民币的,不予办理;以购房名义已办理的,不予增办;合伙购房的,1套房只能办理办理1辆澳门入出内地私家车;如合伙一方已以购另一套房名义办理过的,另一合伙人个人占有房屋份额达100万元以上,并可提供合伙双方直系血亲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薄),且个人尚未办理过澳门入出内地私家车的,可予办理1辆。此外,车主及购房业主必须是自然人,《房地产权证》中房屋用途必须是“住宅”,且申办车辆车主名称必须与购房业主名称及购房#5@p注明的业主名称完全一致。

11、对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以上的,限于选择其中一个条件办理。

1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收资本是除美金、港币和人民币外的其他币种的,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或者金融部门按当时汇率折合成美金、港币和人民币的折合证明。

(二)办事资料(未注明复印件的资料需提交原件核对)

1、外商投资企业。

(1)商户的书面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已注明实收资本达到申办金额条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省内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关于该企业历次的《验资报告》(须附有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如该会计师事务所已转制或被注(吊)销的,应提供当地财政局或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证明文件;

(5)商户属香港公司的,提交该公司中文版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其中属香港有限公司的,还须提供香港公司注册处《公司注册证书》;属澳门公司的,提交该公司中文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证明》;属国外公司的,提交该公司在国外的公司注册证书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属个人的,提交个人的身份证件,港澳居民并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外国公民提交《护照》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6)海关或者企业所在地地级市(广州、深圳市可放宽到区一级)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7)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运输署《车辆登记文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所有权登记凭证/汽车》,须港(澳)私家车车主名称与投资者名称一致。车主名称与投资商户不符,属香港有限公司的,须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属香港无限公司的,须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个人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商业登记申请书》;属澳门公司的,须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证明》;属国外公司的,办理香港(澳门)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须提交律师行证明文件及中文翻译本;上述资料证明车主与投资商户有隶属关系(子母公司、股东或董事);

(8)驾驶员的香港或澳门身份证(复印件)、香港或澳门驾驶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地通行证》(回乡证),外国公民《护照》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9)车辆角度为前进方向左侧45度、尺寸为88mm×60mm的彩色照片1张,驾驶员近期正面免冠红底大1寸的彩色照片1张;

(10)《粤港澳机动车往来及驾驶人驾车申请书》。

2、外商在内地兴办投资公司,并以投资公司在广东省投资办实业。

(1)商户的书面申请;

(2)投资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投资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已注明实收资本达到申办金额条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投资公司的由省内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该企业历次的《验资报告》(须附有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和投资公司所投资企业的由省内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该企业历次的《验资报告》(须附有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如该会计师事务所已转制或被注(吊)销的,应提供当地财政局或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证明文件;

(5)海关或者企业所在地地级市(广州、深圳市可放宽到区一级)税务部门出具的投资公司所投资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6)商户属香港公司的,提交该公司中文版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其中属香港有限公司的,还须提供香港公司注册处《公司注册证书》;属澳门公司的,提交该公司中文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证明》;属国外公司的,提交该公司在国外的公司注册证书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属个人的,提交个人的身份证件,港澳居民并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外国公民提交《护照》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7)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运输署《车辆登记文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所有权登记凭证/汽车》,须港(澳)私家车车主名称与投资者名称一致。车主名称与投资商户不符,属香港有限公司的,须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属香港无限公司的,须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个人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商业登记申请书》;属澳门公司的,须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证明》;属国外公司的,办理香港(澳门)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须提交律师行证明文件及中文翻译本;上述资料证明车主与投资商户有隶属关系(子母公司、股东或董事);

(8)驾驶员的香港或澳门身份证(复印件)、香港或澳门驾驶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地通行证》(回乡证),外国公民《护照》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9)车辆角度为前进方向左侧45度、尺寸为88mm×60mm的彩色照片1张,驾驶员近期正面免冠红底大1寸的彩色照片1张;

(10)《粤港澳机动车往来及驾驶人驾车申请书》。

3、 “三来一补”企业。

(1)商户的书面申请;

(2)外经贸部门核发的《协议(合同)备案证明书》或《对外加工装配协议(合同)批准证明书》及《协议书》、《补充协议书》;

(3)《广东省对外来料加工特准营业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省内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海关或者企业所在地地级市(广州、深圳市可放宽到区一级)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6)商户属香港公司的,提交该公司中文版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其中属香港有限公司的,还须提供香港公司注册处《公司注册证书》;属澳门公司的,提交该公司中文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证明》;属国外公司的,提交该公司在国外的公司注册证书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属个人的,提交个人的身份证件,港澳居民并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外国公民提交《护照》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7)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运输署《车辆登记文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所有权登记凭证/汽车》,须港(澳)私家车车主名称与投资者名称一致。车主名称与投资商户不符,属香港有限公司的,须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属香港无限公司的,须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个人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商业登记申请书》;属澳门公司的,须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证明》;属国外公司的,办理香港(澳门)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须提交律师行证明文件及中文翻译本;上述资料证明车主与投资商户有隶属关系(子母公司、股东或董事);;

(8)机器设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报关单》(须盖有海关的“验讫章”或“放行章”);

(9)驾驶员的香港或澳门身份证(复印件)、香港或澳门驾驶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地通行证》(回乡证),外国公民《护照》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10)车辆角度为前进方向左侧45度、尺寸为88mm×60mm的彩色照片1张,驾驶员近期正面免冠红底大1寸的彩色照片1张;

(11)《粤港澳机动车往来及驾驶人驾车申请书》。

4、以知识产权、高新技术等其他方式投资办实业。

(1)商户的书面申请;

(2)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部门提交的企业成立证明文件。

(3)已注明实收资本达到申办金额条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省内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海关或者企业所在地地级市(广州、深圳市可放宽到区一级)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6)商户属香港公司的,提交该公司中文版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其中属香港有限公司的,还须提供香港公司注册处《公司注册证书》;属澳门公司的,提交该公司中文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证明》;属国外公司的,提交该公司在国外的公司注册证书

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属个人的,提交个人的身份证件,港澳居民并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外国公民提交《护照》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7)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运输署《车辆登记文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所有权登记凭证/汽车》,须港(澳)私家车车主名称与投资者名称一致。车主名称与投资商户不符,属香港有限公司的,须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属香港无限公司的,须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个人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商业登记申请书》;属澳门公司的,须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证明》;属国外公司的,办理香港(澳门)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须提交律师行证明文件及中文翻译本;上述资料证明车主与投资商户有隶属关系(子母公司、股东或董事);

(8)驾驶员的香港或澳门身份证(复印件)、香港或澳门驾驶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地通行证》(回乡证),外国公民《护照》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9)车辆角度为前进方向左侧45度、尺寸为88mm×60mm的彩色照片1张,驾驶员近期正面免冠红底大1寸的彩色照片1张;

(10)《粤港澳机动车往来及驾驶人驾车申请书》。

5、外资金融机构。

(1)外资金融机构的书面申请;

(2)《金融业务许可证》以及中国银监会批文;

(3)已注明实收资本达到申办金额条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省内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关于该企业历次的《验资报告》(须附有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如该会计师事务所已转制或被注(吊)销的,应提供当地财政局或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证明文件;

(5)海关或者企业所在地地级市(广州、深圳市可放宽到区一级)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6)商户属香港公司的,提交该公司中文版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其中属香港有限公司的,还须提供香港公司注册处《公司注册证书》;属澳门公司的,提交该公司中文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证明》;属国外公司的,提交该公司在国外的公司注册证书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7)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运输署《车辆登记文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所有权登记凭证/汽车》,须港(澳)私家车车主名称与投资者名称一致。车主名称与投资商户不符,属香港有限公司的,须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属香港无限公司的,须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个人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商业登记申请书》;属澳门公司的,须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证明》;属国外公司的,办理香港(澳门)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须提交律师行证明文件及中文翻译本;上述资料证明车主与投资商户有隶属关系(子母公司、股东或董事);

(8)驾驶员的香港或澳门身份证(复印件)、香港或澳门驾驶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地通行证》(回乡证),外国公民《护照》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9)车辆角度为前进方向左侧45度、尺寸为88mm×60mm的彩色照片1张,驾驶员近期正面免冠红底大1寸的彩色照片1张;

(10)《粤港澳机动车往来及驾驶人驾车申请书》。。

6、深圳保税区投资企业。

(1)商户的书面申请;

(2)深圳保税区管理局的申请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已注明实收资本达到申办金额条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省内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关于该企业历次的《验资报告》(须附有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如该会计师事务所已转制或被注(吊)销的,应提供当地财政局或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证明文件;

(6)商户属香港公司的,提交该公司中文版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其中属香港有限公司的,还须提供香港公司注册处《公司注册证书》;属澳门公司的,提交该公司中文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证明》;属国外公司的,提交该公司在国外的公司注册证书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属个人的,提交个人的身份证件,港澳居民并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外国公民提交《护照》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7)车主名称与投资商户相符的,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车辆登记文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所有权登记凭证/汽车》。车主名称与投资商户不符,属香港有限公司的,须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属香港无限公司的,须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个人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商业登记申请书》;属澳门公司的,须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证明》;属国外公司的,办理香港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须提交律师行证明文件及中文翻译本,办理澳门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须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证明》;上述资料证明车主与投资商户有隶属关系(子母公司、股东或董事);

(8)驾驶员的香港或澳门身份证(复印件)、香港或澳门驾驶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地通行证》(回乡证),外国公民《护照》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9)车辆角度为前进方向左侧45度、尺寸为88mm×60mm的彩色照片1张,驾驶员近期正面免冠红底大1寸的彩色照片1张;

(10)《粤港澳机动车往来及驾驶人驾车申请书》。

7、政协委员、人大代表。

(1)所在政协委员会或人民代表大会(省级以上政协、人大部门分别以广东省政协、广东省人大办公厅的名义;另外,全国政协港澳委员或全国人大港澳代表可以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

联络办公室名义)出具港澳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办理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的申请函,函的附件包括政协委员或人大代表的书面申请。政协委员名单须经省政协确认并送我所备案;

(2)《政协委员证》或《人大代表证》、《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

(3)车主名称与委员相符的,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车辆登记文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所有权登记凭证/汽车》。车主名称与委员不符,属香港有限公司的,须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属香港无限公司的,须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个人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商业登记申请书》;属澳门公司的,须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证明》;上述资料证明车主与委员有隶属关系(股东或董事);

(8)驾驶员的香港或澳门身份证(复印件)、香港或澳门驾驶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地通行证》(回乡证),外国公民《护照》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9)车辆角度为前进方向左侧45度、尺寸为88mm×60mm的彩色照片1张,驾驶员近期正面免冠红底大1寸的彩色照片1张;

(10)《粤港澳机动车往来及驾驶人驾车申请书》。

8、捐赠兴办公益事业。

(1)捐赠人的书面申请;

(2)捐赠地市政府(地级以上市)或者市侨办出具的证明函、省侨办的公函。省侨办的公函须已送我所备案;

(3)捐赠人的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或外国公民《护照》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4)车主名称与捐赠人相符的,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车辆登记文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所有权登记凭证/汽车》。车主名称与捐赠人不符,属香港有限公司的,须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属香港无限公司的,须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个人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商业登记申请书》;属澳门公司的,须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证明》;上述资料证明车主与捐赠人有隶属关系(股东或董事);

(8)驾驶员的香港或澳门身份证(复印件)、香港或澳门驾驶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地通行证》(回乡证),外国公民《护照》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9)车辆角度为前进方向左侧45度、尺寸为88mm×60mm的彩色照片1张,驾驶员近期正面免冠红底大1寸的彩色照片1张;

(10)《粤港澳机动车往来及驾驶人驾车申请书》。

9、在珠海市购房。

(1)业主的书面申请;

(2)《房地产权证》和#5@p;

(3)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所有权登记凭证/汽车》(车主与业主的名称必须一致);

(4)个人的身份证件,港澳居民并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外国公民提交《护照》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5)驾驶员的香港或澳门身份证(复印件)、香港或澳门驾驶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地通行证》(回乡证),外国公民《护照》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9)车辆角度为前进方向左侧45度、尺寸为88mm×60mm的彩色照片1张,驾驶员近期正面免冠红底大1寸的彩色照片1张;

(10)《粤港澳机动车往来及驾驶人驾车申请书》;

(11)未成年人购房的除需提交上述要求的资料外,还须提交以下资料:

a.由其监护人申请办理。对有多个监护人的,其中之一的监护人不能前来申请办理的,可委托该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代办,出具委托书及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b.提交未成年人与监护人之间的身份关系的证明材料:未成年人的出生登记证明书或经公证的证明书或澳门身份司(SIM)签发的证明文件。对监护有争议的,需出具法院的裁立式判断书,如只有外文,须翻译成中文并经国内公证部门公证;

c.所有需指标申请人签名的文件,应由其监护人代签指标申请人的姓名,并注明代为签名的监护人姓名,具体为:申请人:×××(指标申请人姓名)(×××代签),未成年人须按手指印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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