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中小企业政策汇总

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通知

银监发 [2011]17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货公司: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

[2009]7号)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xx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实施以来,按照国务院确定的监管体制,各地政府高度重视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发展,确定监管部门并积极制定本地区的相关管理办法、对现有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规范整顿,融资性担保机构已开始步入良性健康发展的轨道。为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平等合作,互利共赢,现就加强双方业务合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银担合作的意义。加强银担合作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缓解小企业和“三农”贷款难、担保难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展业务领域,控制业务风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转变观念,在风险可控、遵循市场原则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银担业务合作。

二、要善于借助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增信作用。通过加强银担合作,拓展业务领域,改进小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培育新的业务和利润增长点。

三、注重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资质的审查。自20xx年3月3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性担保机构持有经营许可证作为开展合作的一个必要条件,并根据担保机构公司治理、风险管控、依法合规经营情况以及资本、信用、经营业绩等实际情况确定合作的深度与广度。

四、建立适合融资性担保机构承保贷款(以下简称担保贷款)特点的业务模式。推出符合小企业需求和经营特点的信贷品种,进一步优化审贷流程,提高担保贷款的审批、发放效率。

五、合理确定担保贷款的利率。对担保贷款中的小企业贷款、“三农”贷款、“民生”项目贷款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相关政策落实有关利率优惠政策。

六、致力于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长期稳定合作。双方要根据市场原则,协商一致,建立公平诚信、互惠互利的协作关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代偿后的追偿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对融资性担保责任总余额按不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掌握。

七、严格落实担保贷款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贷款“三查”,加强贷后跟踪管理,对信贷资金流向和用途情况进行持续动态监测并做好相关风险分析、预警及防范工作。

八、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信息沟通。合作过程中,双方应及时共享项目运营及风险预警信息,共同开展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为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其监管部门依法查询、确认有关信息提供协助和便利。

九、及时掌握融资性担保行业动态信息。包括政策变化及监管发展情况,积极关注融资性担保行业环境建设、风险补偿机制及国家相关扶持政策对行业发展的影响,加强对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运行分析,准确把握双方业务合作趋势。

十、促进公平、公正的担保行业环境建设。银行业从业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项目经办人员和审批人员如与合作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或担保项目有利益关系应主动回避。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得在融资性担保机构中兼职,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与亲属及其他利益关系人投资入股或实际控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业务合作,不得利用职权指令与某一特定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

各银监局要充分了解和掌握辖内融资性担保行业及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经营发展情况,严密监控担保贷款风险及主要问题,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并抄送当地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辖内银担合作的健康稳定发展。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到辖内银监分局及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银监会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

20xx年06月07日 来源:银监会网站

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

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

(银监发〔2011〕59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近年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着力解决小企业融资方面的突出问题,监管部门积极引导商业银行开展小企业金融业务,不断优化小企业融资环境,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巩固小企业金融工作成果,促进小企业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商业银行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力、具有商业可持续性的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引导商业银行继续深化六项机制(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的贷款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的人员培训机制、违约信息通报机制),按照四单原则(小企业专营机构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进一步加大对小企业业务条线的管理建设及资源配置力度,满足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的贷款需求,努力实现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

三、鼓励商业银行先行先试,积极探索,进行小企业贷款模式、产品和服务创新,根据小企业融资需求特点,加强对新型融资模式、服务手段、信贷产品及抵(质)押方式的研发和推广。

四、优先受理和审核小企业金融服务市场准入事项的有关申请,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对连续两年实现小企业贷款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且风险管控良好的商业银行,在满足审慎监管要求的条件下,积极支持其增设分支机构。

五、督促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小企业专营管理建设。对于设立“在行式”

小企业专营机构的,其总行应相应设立单独的管理部门。同时鼓励小企业专营机构延伸服务网点,对于小企业贷款余额占企业贷款余额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支持其在机构规划内筹建多家专营机构网点。

六、鼓励商业银行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为专门从事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分支行或特色分支行。

七、对于小企业贷款余额占企业贷款余额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在满足审慎监管要求的条件下,优先支持其发行专项用于小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同时严格监控所募集资金的流向。

八、对于风险成本计量到位、资本与拨备充足、小企业金融服务良好的商业银行,经监管部门认定,相关监管指标可做差异化考核,具体包括:

(一)对于运用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商业银行,允许其将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处理,对于未使用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商业银行,对于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在满足一定标准的前提下,可视为零售贷款,具体的风险权重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执行。

(二)在计算存贷比时,对于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可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

九、根据商业银行小企业贷款的风险、成本和核销等具体情况,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实行差异化考核,适当提高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容忍度。

十、积极推动多元化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拓宽小企业融资渠道。同时协调各地方政府、各部门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相关财税支持政策,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商业银行同融资性担保机构、产业基金的科学有序合作,创造良好的社会基础。

本通知所指小企业,暂以《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小企业定义为准,国家有关部门对小企业划

型标准修改后即按新标准执行。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参照本通知

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商业银行,组织做好贯

彻实施工作,并及时总结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问题和经验,不断发展完善,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银监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xx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进入融资担保业

发布时间:2011-6-24 来源:世华财讯

《意见》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依法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增强行业资本实力,促

进市场竞争,满足多层次、多领域、差别化的融资担保需求。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银监会、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意见》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依法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增强行业资本实力,促进市场竞争,满足多层次、多领域、差别化的融资担保需求。

银监会提供的数据显示,去年以来,融资性担保机构实力增强,业务发展较快。截至20xx年底,全国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共计6030家。其中,国有控股1427家,民营及外资控股4603家,分别占比23.7%和76.3%。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融资性担保行业基础薄弱,长期以来缺乏有效监管,存在机构规模小、资本不实、抵御风险能力不强等问题,一些担保机构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等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危害社会稳定,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予以规范。

工信部:支持中小农机制造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

发布时间:2011-8-26 来源:中小企业信息网

工业和信息化部昨日公布了《农机工业发展政策》(下称《政策》)。《政策》明确,支持中小型农机制造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培育具有比较优势的零部件企业,进入国际农机零部件采购体系,参与国际竞争。

《政策》明确,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兼并重组,加快集团化、集约化进程。以产业链为纽带,构建符合国情、布局合理、专业化协作、集中度高的产业格局,形成以大型企业为龙头、中小企业相配套的产业体系和产业集群。

《政策》提出,建立高耗能、高排放、低性能、安全性差的落后农机产品淘汰和老旧农机产品更新制度,制定发布淘汰产品目录,推进产品升级换代。

在产品开发资金方面,《政策》提出以财政性资金投入为导向,企业资金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积极参与。

在金融财税政策方面,《政策》提出九条具体措施。其中,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采取上市和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向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投资;对企业兼并、收购、重组予以政策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产业政策的农机工业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农机产品继续适用13%增值税税率;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农机制造企业,按

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支持农机工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以及技术和智力引进;国家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积极支持农机工业发展。

据了解,《政策》所指农机主要包括农用动力机械、农田建设机械、土壤耕作机械、种植和施肥机械、植物保护机械、农田排灌机械、作物收获机械、农产品加工机械、畜牧业机械等。

财政部下发通知支持中小企发展 开展采购信用担保试点

发布时间:2011-9-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财政部决定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

八地明年起试点

根据财政部日前下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20xx年1月1日起,中央本级和北京、黑龙江、广东、江苏、湖南、河南、山东、陕西等省(市)将开展暂定为期2年的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随《通知》一同下发的还有《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据了解,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是由专业担保机构为企业向采购人、代理机构、金融机构提供投标、履约、融资方面的保证,能够有效缓解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资金困难。根据《通知》,即将开展的试点工作涵盖了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融资担保3种形式。

根据《方案》,试点工作将体现市场主导、财政引导,自愿选择、因地制宜等原则。试点地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引导和监管,不参与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市场交易的具体操作活动。各试点地区可结合自身政府采购工作实际,自主选择本方案规定的投标、履约和融资3种担保形式的任何一种或几种进行试点;供应商也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选择采用上述3种信用担保形式。

严格要求保证试点质量

为保证试点质量,《方案》对试点专业担保机构选择提出了严格要求。在此基础上,财政部经与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协商,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

中央本级和各试点地区的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同时,《方案》还明确各试点地区可再择优选择一家满足上述要求的当地专业担保机构进行协商,增列为本地区的试点专业担保机构。

此外,《方案》对担保费率作了严格要求,即试点期间担保费率由双方自行商定,但融资担保综合年费率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50%。

据财政部负责人介绍,《方案》还明确规定了担保机构应提供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相关服务要求,如供应商同时使用投标、履约、融资担保的将获得费率优惠或直接减免投标担保费。同时,要求对民生项目和小型、微型企业项目提供更多费率优惠政策。

试点工作半年评估一次

按照《通知》,各试点地区、中央集中和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须在今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和本单位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报送财政部备案,集中采购机构的试点方案还须列明对采购文件相关条款的修改情况。试点期间,上述单位须每半年向财政部报送试点工作报告,财政部将组织工作小组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中的一项创新,目前还处于即将试点阶段。未来将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实施范围,总结经验,逐步形成完整的与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相结合的政府采购信用担保管理制度,并在试点结束前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银监会拟提高小企业不良贷款率容忍度

发布时间:2011-9-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周四报道,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可能将对小企业不良贷款率的容忍度提高到5%。

据银监会监管二部主任肖远企介绍,从世界范围和中国20xx年以来的实践看,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的容忍度可以提高到5%左右。

他说,截至今年7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余额达到人民币9.85万亿元(合1.5万亿美元),占全部企业贷款余额的28.9%。

在中国,中小企业是创造就业的主要力量。为了鼓励银行向小企业放贷,中

国政府已经推出了一系列的举措。银监会6月份出台了《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允许银行将其单户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贷款视为零售贷款,降低了相关风险资产权重的要求。

据报道,肖远企表示,全国共有超过100家商业银行成立了专营机构,以满足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在中国,小企业要获得银行贷款通常都很困难,随着中央政府收紧信贷以遏制通胀,小企业贷款难问题越来越严重。新华社上个月报道,有人大代表表示,目前大约有90%的中小企业要从民间借贷,年利率最高可达120%。

受此影响,一些主要依赖出口的小企业目前濒临破产,一些人士担心这一情况可能会引发中国经济的不稳定。

中行出台十项措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发布时间:2011-10-12 来源:中国金融网

本报北京10月11日讯 记者李岚报道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要求,中国银行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出台十项扶持措施,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创新金融产品,提升服务水平,满足实体经济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一是落实国家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深入贯彻国家经济结构调整战略,积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以信贷杠杆鼓励、支持和引导小微企业进一步优化结构和转型发展,促进小微企业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向“专精特新”转变。积极引导企业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小微企业聚集发展,形成一批“小而优”、“小而强”的小微企业客户群,推动大、中、小、微型客户协调发展。

二是加大信贷投放,满足小微企业信贷需求。在年初计划基础上,中行进一步增加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计划全年小企业贷款新增1200亿元以上,小企业贷款增速预计超过全行整体贷款平均增速30个百分点以上,在确保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即“两个不低于”的前提下,继续提高中小企业与小企业贷款比重,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三是完善专营机构,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中行进一步加大中小企业专营机构建设,全面推广“信贷工厂”服务模式,在各地设立专门服务于小微企业的专营机构和特色支行,优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在年底前加快筹建20多

家村镇银行,专门服务县域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种养专业户等,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

四是加大产品创新力度,满足小微企业差异化需求。积极发挥中行贸易金融优势,细分市场与客户群体,研发基于供应链、产业链、地方产业集群等特征的批量拓展型金融产品,开发符合小微企业需求特点的专属产品,不断充实小微企业产品体系。积极采用大宗商品、存货、应收账款、知识产权、保险权益、林权、生鲜货品、经营权等担保方式,破解小微企业担保难或押品不足的“瓶颈”。针对高新科技产业和电子商务领域小微企业的经营特点,充分考虑企业经营记录和未来成长空间,量身定制金融产品服务方案。

五是增强渠道功能,完善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中行网点渠道优势,进一步完善网点小微企业服务功能,拓展营销服务触角,组建专业服务队伍,提升网点服务能力。同时,进一步扩大网点对小微企业服务的范围,构建立体化、全方位的金融服务网络。中行为小微企业提供全面金融服务的网点机构计划在今年底前扩展到3500家,20xx年达到5000家。

六是发挥综合优势,搭建多元化服务平台。中行充分发挥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证券等综合经营优势,广泛动员和利用海内外资金联合成立产业投资基金和中小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向具有股权融资需求的优质小企业客户,充分利用海内外两个市场,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延伸服务链条,拓宽服务领域,推动企业良性发展。中行利用多元化服务平台推出的“中银创业通宝”、“中银助业通宝”、“中银展业通宝”三个产品系列,可以适应小微企业的经营特征与金融需求,为不同成长阶段的企业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

是适当放宽风险容忍度,增强业务发展动力。中行坚持“收益覆盖风险和成本”及“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原则,适当放宽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容忍度,以资产组合管理等技术监控小微企业业务的整体风险和收益水平,以“工厂化”的经营理念打造流程银行,强调全流程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

八是建立信用恢复机制,帮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对于产品创新能力强、市场前景好、信用状况好、还款意愿强但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建立信用恢复机制,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为企业客户制订授信调整方案,帮助企业恢复生产,渡过难关。

九是坚持“有保有压”,促进业务又好又快发展。在信贷投放上,中行坚持“六贷六不贷”,即优先支持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导向的企业,对“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的企业不贷;优先支持依法合规经营的企业,对违规违法经营、拖欠员工工资的企业不贷;优先支持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对产品无市场、管理和技术落后的企业不贷;优先支持具有良好成长性企业,对偏离主营业务、盲目扩张的企业不贷;优先支持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对企业主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企业不贷;优先支持生产经营现金流稳定的企业,对没有还款来源的企业不贷。

十是加强风险管理,切实防范各类信贷风险。动态研究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和小微企业发展环境,加强主动风险管理。严格执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有关政策要求,把握信贷投向,使信贷资金真正用于实体经济发展,坚决防止信贷资金被挪用或流向民间借贷领域。

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

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

银监发〔2011〕94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精神,巩固和扩大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成果,促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银监会此前印发了《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现根据新的政策精神,就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工作目标

(一)商业银行应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投放,努力实现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并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二)商业银行应继续深化六项机制建设,加强内部管理,形成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前中后台的横贯型管理和支持机制。

二、关于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机构准入

(一)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网点覆盖面,将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向社区、县域和大的集镇等基层延伸。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在已开设分支行的地区加快建设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分中心。

(二)对于小型微型企业授信客户数占该行辖内所有企业授信客户数以及最近六个月月末平均小型微型企业授信余额占该行辖内企业授信余额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商业银行,各银监局在综合评估其风险管控水平、IT系统建设水平、管理人才储备和资本充足状况的基础上,可允许其一次同时筹建多家同城支行,但每次批量申请的间隔期限不得少于半年。

前述两项比例标准由各银监局自行确定后报送银监会完善小企业金融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原则上授信客户数占比东部沿海省份和计划单列市不应低于70%,其它省份应不低于60%。

(三)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积极通过制度、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成长,进一步探索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科技支行。

三、关于支持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

(一)申请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除应符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现有各项监管法规外,其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应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应高于上年同期水平。

(二)申请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应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将发行金融债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

(三)对于商业银行申请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银监会结合其小型微型企业业务发展、贷款质量、专营机构建设、产品及服务创新、战略定位等情况作出审批决定。对于属地监管的商业银行,属地银监局应对其上述情况出具书面意见,作为银监会审批的参考材料。

(四)获准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该债项所对应的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小型微型企业调整后存贷比”时,可在分子项中予以扣除,并以书面形式报送监管部门。

(五)各级监管机构应在日常监管中对获准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法人进行动态监测和抽样调查,严格监管发债募集资金的流向,确保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

四、关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优惠计算风险权重

商业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应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权重法下适用75%的优惠风险权重,在内部评级法下比照零售贷款适用优惠的资本监管要求。

五、关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的监管标准

(一)各级监管机构应对商业银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执行差异化的考核标准,根据各行实际平均不良率适当放宽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二)各级监管机构应结合当前经济金融形势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风险点,及时做好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风险提示与防范工作。

六、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除银团贷款外,商业银行不得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七、各商业银行应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企业划型标准,并按照银监会20xx年非现场监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准确填报相关数据。

八、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含商业银行向小企业、微型企业发放的贷款及个人经营性贷款。有关企业划分标准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参照本通知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商业银行,组织做好贯彻实施和信息反馈工作。

20xx年10月24日

八部委力推 中小企业创投基金有望扩容

发布时间:2011-1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11月2日,科技部联合财政部、银监会等8部委共同出台《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其中明确要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综合运用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引导创投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科技部火炬中心金融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截至20xx年7月,中央财政共投入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投引导基金13.09亿元,通过参股26家创投机构,大大促进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与此同时,上述负责人透露,目前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的10家创投机构正向科技部和财政部备案。

20xx年,财政部、科技部正式发布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首个国家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正式启动。当年,中央财政安排1亿元资金,专项用于引导基金。

上述负责人表示,由于中小科技型企业融资更加困难,而大多数创投机构则关注成熟期、后期的项目和企业,对于初创期企业“漠不关心”,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的初衷就是引导创投帮助扶持更多的中小科技企业。

不过,今年以来,随着创投行业竞争加剧,以及创业板估值下降,成熟期项目尤其是PRE-IPO项目争夺激烈,回报率迅速下降,于是早期项目逐渐获得创投重点关注。

作为第一个国家级政府引导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定位于不以盈利为目的,引导社会创投机构向初创期的科技企业投资,利用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扶持和帮助中小科技型初创企业。

今年6月份,科技部火炬中心搭台,包括深圳点石投资、深圳东方富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在内的26家创投机构成立了现代农业创业投资联盟。

深圳东方富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负责人吴忠炜告诉记者,公司投资比较多的就是科技型中小企业,除去消费类企业,目前公司大约投资了60多家科

技型创业公司。

数据统计显示,在创业板上市的第一批28家企业中,11家企业在创业初期获得过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扶持。

“目前基金参股的创投机构投资的项目,大都进入了后期管理阶段。下一步我们会进一步完善基金(微博),吸引更多的创投机构扶持中小型科技企业。”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

而此次《意见》也明确指出,要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吸引更多的创投机构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

《意见》指出,鼓励和支持地方规范设立和运作创投引导基金,逐步形成上下联动的创投引导基金体系,引导更多社会资金进入创投领域,促进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创投发展。

此外,充分发挥国有创业投资的重要作用,推动国有创投加大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力度。国有创投和国有创投引导基金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创投业引导基金效果明显,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亦表示,财政部将继续加大在这方面的财政投入。

对于《意见》的出台,吴忠炜告诉记者,《意见》的出台无疑会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在吸引创投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基础上,国家应该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减税,为其发展创造一个更好的生态环境。

财政部发布小企业会计准则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小企业会计准则》日前由财政部正式公布。和小企业此前适用的《小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准则》除了明确并扩大了适用小企业的范围外,最大的改变就是不再要求小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且对其对外投资的核算方式进行了简化。分析人士表示,此规定进一步放宽了对中小企业风险控制的要求。

对于小企业的界定一直是各方关注的焦点。《准则》明确了小企业的确定标准,同时覆盖面更大,避免了原先对行业划分的局限性,规定除股票或债券在市

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以及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外的其他小企业,均可选择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

在对于《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间的衔接上,最终公布的定稿较此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衔接更为紧密。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小企业连续3年不符合标准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时,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最终定稿中则规定若企业规模发生改变,则需在次年1月1日起就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准则》最大的改动,则在于对企业的各项资产均不要求计提减值准备。具体而言,即短期投资不需再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收款项不再计提坏账准备,存货也无需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相关的转让损失和呆账、坏账损失均在实际发生时予以确认。

分析人士表示,原来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对于各项减值准备均予以确认,这一方法与所得税法中的资产损失的认定存在差异,从而形成了会计所得与纳税所得之间的暂时性差异,需在申报纳税时进行调整。而《准则》的规定则与企业所得税法中允许扣除的资产损失界定标准基本相同,消除了原本小企业存在的会计所得与纳税所得的差异。

工信部:支持中小企业需区别对待 重点扶持三型企业

中广网北京11月28日消息(记者陈亮)今天(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在全国中小企业工作座谈会上表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要区别情况,重点扶持科技型、创业型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

创造60%的GDP,贡献50%的税收,提供80%的就业,中小企业的重要性一目了然。

中小企业眼下的经营困境,部分原因来自政府对于这些企业的重视程度不够。工信部部长苗圩说,要将中小企业放到和大项目、大企业同样的位置,给予政策支持。

苗圩:我们要像抓大项目、大企业那样抓中小企业的发展,像抓招商引资过程中,给政策、给支持,我们对中小企业也要同样给政策、给支持。大项目的确可以为本省经济的发展带来更多的GDP,财政收入、税收,但是中小企业发展给

政策、给支持,也会带来GDP、税收,尤其是带来就业。

国民待遇的问题解决了,企业减负也要提上议事日程。最近发布的民营企业调查报告显示:超过8成的民营企业家认为当前税收负担“很重”或者“较重”。苗圩认为,减税减费,中央、地方政府要一起努力,给企业松绑。

苗圩:如果减税主要在中央政府层面去研究,他是一个普惠性的政策;那么减费呢,当然中央政府也有,更多的是地方政府,我们能不能对小型微型企业,给予一段时间的减税减费的扶持政策,减轻他们的负担。

融资难,是摆在中小企业面前的又一道难题。今年(20xx年),企业融资成本明显上升。数据显示,目前中小企业通过国有商业银行融资的平均利率为8%左右,通过股份制银行融资,利率超过了10%,而通过民间借贷方式,利率高达35%。如何帮助企业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苗圩说,重庆市不到3年增加了3万家小型微型企业,这样的经验值得借鉴。

苗圩:小型微型企业注册拿多少资金,政府就配套补助多少资金,然后小型微型企业上缴的税收,在地方政府留成的部分,一段时间全额返还。另外,帮助协调金融部门对于新设立的小型微型企业进行金融支持。

民建中央最近调研发现,中小企业目前平均寿命只有3.7年,其中8成以上是家族企业,企业的转型升级迫在眉睫。然而,说到企业转型升级,目前更多是针对大产业、大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如何调结构,转方式?苗圩坦言,目前我们的认识还不够,下一步中小企业除了做到“专、精、特、新”,还要实现企业的按照产业化分工,产业链布局,实现集群发展,彻底改变过去村村点火,户户冒烟的状况。

苗圩:我到浙江去,一个打火机一个村里面都形成一个产业链,有的做注塑的,有的做冲压的,有的做机械加工的,这么一个小小的打火机能够形成一个产业链,一家一户干一个零件,一个村子凑起来就是一个打火机,更何况我们很多产品都比这个打火机还要复杂。

不是所有的中小企业都要支持,苗圩表示,对那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中小企业不仅不能支持,还要依法予以淘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要区别情况,突出重点,比如科技型、创业型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就应该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科学研究、研制、生产、销

售,是以科技成果商品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高新产品为主要内容的知识密集型经济实体,科技含量高、带动作用强、发展潜力大,是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的生力军。要转变中小企业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增加新的经济增长点,必须大力扶持和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

就业是民生之本,扩大就业是最重要的民生工作。我国13亿人口,城镇每年有2400万新增劳动力需要就业,从农村转移出来的富余劳动力也需要在城市、在二三产业就业,就业问题是我们始终需要高度关注和妥善解决的重要问题。发展中小企业最大的作用就是吸纳就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大多从事传统产业,吸纳就业能力强,是解决就业问题的重要渠道,要采取更有效的措施促进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同时,要大力发展创业型中小企业,鼓励创办小企业,开发新岗位,以创业促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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