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权转让纳税问题

关于个人股权转让纳税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所得人,即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扣缴)申报的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12〕285号)办理纳税(扣缴)申报的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区分两种情况:

(一)先履行纳税义务再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股权变更登记与纳税申报同时进行

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应当自完成股权转让的次月七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扣缴的税款应当在次月七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四、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一)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即应纳税所得额,以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

计税成本和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计税成本是指自然人股东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

自然人股东部分转让所持有股权的,转让股权的计税成本按转让比例确定。 转让股权的计税成本=全部股权的计税成本×转让比例。

(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判定及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27号)规定,个人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包括以下方式。

1.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3.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4.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五、个人股权转让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次征收。 具体计算方法为:

股权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20% ,

 

第二篇:股权转让:如何纳税?

股权转让:如何纳税?

一 如何确认股权转让已经完成

确认股权转让完成有以下儿个标准,必须同时满足:

(一)转让股权必须签订转让合同,注明转让股权的种类、数量、过户时间、转让款支付办法和时间债权债务的处理、法律责任的归属等内容。

(二)企业章程改变。按照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企业股东变化的,要到工商部门作变更登记,没有变更登记,是没有法律保障的转让。当前民间小企业中,个人股权转让存在没有变更登记的现象,企业章程、工商登记均是原来的,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则责任仍属原股东。

(三)转让款己经过户。过户的确认,一是现金的实际转移,如通过银行过户有银行过户凭证,或有人证明的私下现金转移,或支付原股东应当支付的债务,或帮助原股东购买其所需的财产、物资等;二是财务账上有明确的会计记录且有签字分录、凭证。

上述三个条件均满足的,应当可以确认为股权转让的完成和转让者收人的实现并据以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某一条件未履行完毕,或因执行仲裁等其他原因最终没有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不能确认转让的完成,也不能确认个人收人的实现,就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 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

企业转让股权(指转让股票或其他股权)的收益,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股权的损失,可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如被投资单位有已征税的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等留存收益的,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留存收益的金额(以不超过出让方对被投资单位账面留存收益应享有的份额为限),属于该股权出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是指股东(现出让方)购买股权时实际支付的股权价款,即“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法[2000]11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1)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2)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资产,应规定列入当期损益,切实贯彻谨慎性原则。(3)按原值买断式购买不良资产的收购资金来源,应按现值内和现值外分别进行核算,其利息应分别处理,高于现值部分的再贷款和债券的利息不应进入损益,可直接进入未分配利润或在所有者权益内单独反映。同时,高于现值部分的人行再贷款计算的利息不应计算复息。(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规定有10 年存续期,因而对其固定资产折旧应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

三、股权转让所涉及的税种

个人:个人所得税。

企业: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个人和企业可以根据不同涉税种类进行相应的筹划。

四 股权转让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1.税收筹划应有全局的、系统的观念

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就某一环节、某一方面做单方面的筹划,应该整体地系统地进行筹划,既要注重个案分析,又要强化整体性,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轻重而不只是个别税负的高低,有时还要与企业整体发展战略结合起来,更好地实现财务管理目标。

2.为股权转让者创造最大的利益

企业在采用先受让后转让方案中,必须先征得其他转让方的同意,如果其他转让方的利益未受到侵害,则具有可行性;反之,受让方应适当考虑给予其他转让方好处,否则筹划就可能难以进行。

3.利润分配的可行性

利润分配是否能得到董事会的同意,如果转让方具有控股权或相对控股权则问题较容易解决。如果不具有控股权,则应考虑取得各方的同意所付出代价是否低于税收筹划收益,否则不具有可行性。同时,股利分配不能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不利影响,否则就会得不偿失。这主要考虑企业是否具有可供分配的资金,若仅在会计上作“利润分配—应付股利”处理挂在负债方,则将使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过大,从而影响企业的信誉和筹、融资能力。

总之,企业财税人员及注册会计师应深入了解各种税法出台的前前后后,掌握其动向,把握其精髓,活学活用,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对将要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系统筹划。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