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资本计提指引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指引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20##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四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的监管资本计量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商业银行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的方法包括(按计量复杂程度从低级到高级排序):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含标准法替代形式)、高级计量法。银监会鼓励商业银行使用更高级的计量方法。

商业银行初次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必须事先向银监会申请使用标准法(含标准法替代形式)或高级计量法,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经银监会审查不符合高级计量法资格标准的,应采用标准法(含标准法替代形式)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不符合标准法(含标准法替代形式)资格标准的,应采用基本指标法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

      

第二章  基本指标法

第六条 商业银行采用基本指标法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要求,应按照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操作风险管理框架,将操作风险管理作为主要风险管理职能纳入全行风险管理体系。

第七条  总收入定义为净利息收入与净非利息收入之和。总收入中不扣除各项损失准备和营业费用,但应扣除银行账户上“持有至到期日”和“可供出售”证券实现的损益、非正常项目收入和保险业务收入(总收入计量参考规则见附录一)。基本指标法关于总收入的定义同样适用于标准法和标准法替代形式,也适用于标准法和标准法替代形式中各业务条线总收入的定义。

第八条 基本指标法下,操作风险监管资本等于银行前三年中各年正的总收入之和乘以15%的算术平均值。如某年的总收入为负值或零就不纳入分子中,分母(即年份数)也做相应的调整(即分母可为1,2或3)。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指标法需要的监管资本=前三年中所有收入为正的年份总收入之和乘以15%/相应总收入为正的年份数。

 

第三章  标准法

第一节 资格标准

第九条  商业银行使用标准法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应按照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操作风险管理框架,将操作风险管理作为主要风险管理职能纳入全行风险管理体系。

银监会在审批标准法申请时,重点关注商业银行是否满足以下资格标准:

(一)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及制度。

(二) 商业银行必须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产品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内部操作风险管理系统。该管理系统必须能够记录和存储与操作风险损失相关的数据和操作风险事件信息,能够支持操作风险和控制措施的自我评估和对关键风险指标的监测,能够帮助商业银行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报告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该管理系统必须有完备的书面制度相配套,有关制度中应规定如何对违反制度的行为做出处理和补救。

(三)商业银行必须定期向业务条线或部门主管、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操作风险管理报告,报告中应包括关键风险指标、已确认或潜在的重大操作风险损失、主要操作风险事件的详细信息,并用制度规定必须针对管理报告中反映的信息采取适当行动。

(四)商业银行必须系统性地收集、整理并跟踪操作风险相关数据,包括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损失金额和损失频率。定期对损失数据进行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全行的风险管理流程。

(五)商业银行必须确保有充足的人力和物力资源支持在全行和各业务条线实施操作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

(六)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流程和系统必须接受验证和定期独立审查,审查必须涵盖各业务条线和操作风险管理环节。

(七)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和内部验证程序应定期接受外部审计和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第二节 计量方法

第十条  商业银行使用标准法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银行的业务分为8个业务条线:公司金融、交易和销售、零售银行业务、商业银行业务、支付和清算、代理服务、资产管理和零售经纪(业务条线的配对关系见附录二)。

第十一条  各业务条线的监管资本要求为本业务条线的总收入乘以该业务条线的对应系数。总监管资本是各业务条线的监管资本按年算术加总后(即下表中的合计项)取前三年的算术平均值。

关于各业务条线的监管资本,业务条线的总收入各对应系数为:

其中,在任何一年,任何业务条线负的资本要求(由负的总收入所造成)可在不加限制的情况下,用以抵消其他业务条线正的资本要求。但如果在给定年份,各业务条线资本要求加总后为负值,则该年资本要求为零来代替。计算公式为:

    其中:

第四章  标准法替代形式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替代形式时,除应符合以上规定的标准法资格标准外,还应向银监会表明其使用标准法替代形式具有防止风险重复计算的改进效果。一旦商业银行获准采用标准法替代形式,未经银监会批准,不得再改用标准法。

第十三条 标准法替代形式的业务条线配对原则和应系数与标准法相同。其中,对零售银行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用贷款和垫款之和前三年的算术平均值乘以3.5%代替总收入作为风险指标,其对应系数与标准法一致。其中,计算零售银行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的操作风险资本公式分别为:

在使用标准法替代形式时,零售银行业务的贷款和垫款总额包括:零售贷款、按零售业务处理的中小企业贷款和购入的零售应收账款。商业银行业务的贷款和垫款总额包括:公司贷款、主权贷款、银行同业贷款、专业贷款、按公司贷款处理的中小企业贷款和购入的公司应收账款以及银行账户证券的账面价值。

第十四条 其他六个业务条线(包括第十一条提到的“其他项”)的资本要求为业务条线的总收入加总后乘以18%(见下表)。

在任何一年,任何业务条线负的资本要求(由负的总收入所造成)可在不加限制的情况下,用以抵消其他业务条线正的资本要求。但如果在给定年份,八个业务条线资本要求算术加总后(即上表中的合计项)为负值,则该年的总资本要求用零代替。

总的监管资本为八个业务条线监管资本算术加总后的三年算术平均值。

第五章  高级计量法

第十五条 高级计量法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内部操作风险计量系统计算监管资本要求。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使用高级计量法应符合第十七到第二十条规定的资格标准,并事先获得银监会的批准。

在采用高级计量法计算监管资本之前,银监会有权对申请银行所使用的高级计量法实施一段时间的初始监测,以确定该方法是否可信和适当。

经银监会批准实施高级计量法的,银监会有权在实施初期若干年度内要求商业银行双轨运行高级计量法和标准法(含标准法替代形式),并规定高级计量法计量的结果不得低于用标准法(含标准法替代形式)计量结果的一定比例。双轨运行的具体原则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使用高级计量法的银行除符合本指引第九条规定的标准法应当满足的资格标准外,还应当符合以下定性标准:

(一)其内部计量系统必须基于内部和外部相关损失数据、情景分析、银行特定业务环境和内部控制等综合情况,合理衡量银行的非预期损失。计量系统必须能促进银行改进业务条线操作风险管理,支持在各业务条线中为操作风险配置相应的经济资本。

(二)已使用标准法(含标准法替代形式)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

(三)银行必须确保有专人负责操作风险管理,并制定覆盖全行的操作风险识别、评估、控制/缓释政策、程序、计量方法和报告系统。

(四)外部审计师和/或银监会对银行操作风险计量系统的验证必须包括如下内容:

1.  核实内部验证程序运转正常;

2.  确保风险计量系统的数据流和流程透明且便于使用,并确保审计人员和银监会在认为有必要并在适当的程序下能获得系统的规格和参数信息。

第十八条  银行用高级计量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还应满足以下定量要求:

(一)必须说明所采用的方法考虑了非常严重的损失事件的发生频率和损失金额。

(二)在开发系统的过程中,必须有操作风险模型开发和模型独立验证的严格程序。

(三)商业银行如不能证明已准确计算出了预期损失,就必须加总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得出操作风险监管资本。

(四)在加总不同类型的操作风险资本时,允许银行使用内部确定的相关系数,但要表明所估计的各项操作风险损失之间的相关系数通过显著性检验。

(五)操作风险计量系统在使用内部积累的数据的同时,必须考虑相关的外部数据,并辅助以情景分析和经营环境及内部控制因素分析。

(六)银行需要在操作风险计量系统中建立可信、透明、文件齐备且可验证的方法。

第十九条  用于计量操作风险的内部损失数据至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用于损失计量和验证的内部损失数据至少要有5年的观测期,如果银行初次使用高级计量法,允许使用3年期的内部历史数据。

(二)银行收集内部损失数据时应设置合理的门槛值。

(三)内部损失数据必须综合全面,涵盖所有重要的业务活动,反映所有相应的子系统和地区的风险情况。银行必须表明,未纳入计量的任何业务活动或风险暴露,无论是单个还是加总,都不会对总体风险估计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除了收集总损失数额信息外,银行还应收集损失事件发生时间、损失中收回部分等信息,以及描述损失事件发生的主要因素。描述性信息的详细程度应与总的损失规模相称。

(五)如果损失是由某一中心控制部门(如信息技术部门)引起或由跨业务活动及跨期事件引起,应确定损失分配的具体标准。

(六)与信用风险相关的操作风险损失,如已反映在银行的信用风险数据库中(如抵押品管理存在缺陷),则在计算最低监管资本时应将其视为信用风险损失,对此类损失不必计提操作风险资本要求。但应将所有的操作风险损失记录在操作风险内部数据库中,并单独做出标记。

(七)与市场风险相关的操作风险损失,应视为操作风险损失并计提操作风险资本。

第二十条  操作风险计量系统可利用相关的外部数据(公开数据或银行业内部使用的数据)。银行必须明确规定在什么情况下计量时必须使用外部数据,以及如何使用。外部数据应包含实际损失金额、发生损失事件的业务信息、损失事件的起因和情况、或其他有助于评估它行损失事件相关性的信息。

银监会鼓励实施高级计量法的商业银行之间以适当的形式共享内部数据,作为计量的外部数据来源。对各商业银行内部数据的汇总、管理和共享应用,应遵循事先确定的书面规则。有关规则和运行管理机制应事先向银监会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评价操作风险大额损失暴露时,可借助风险管理专家的主观情景分析判断,但此类判断须经第三方验证。

第二十二条  银行在利用数据计量操作风险的同时,还应考虑到可能使操作风险状况发生变化的主要业务经营环境和内部控制因素,条件成熟时,可将这些因素转换成为可计量的定量指标。

第二十三条  在计量操作风险时认可保险的风险缓释影响。保险缓释资本额度最高不超过操作风险总资本要求的20%。银行享受这种风险缓释作用的前提是符合银监会规定的标准(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鉴于操作风险计量方法尚无公认的统一标准,银监会允许银行在开发操作风险计量和管理方面拥有灵活性。银行可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以及风险管理水平的不同,在满足上述标准条件下选择适合于自身的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方法。例如,银行可选择内部计量法、损失分布法、极值模型以及打分卡法等。

第二十五条  经银监会批准,银行可就部分业务使用高级计量法,对其余业务使用标准法,但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银行全球范围业务的所有重大操作风险均无遗漏;

(二)银行使用高级计量法计量的业务应符合高级计量法的资格标准;而使用较简单方法计量的业务也应符合相应方法的要求;

(三)银行实施高级计量法时,全行大部分操作风险应由高级计量法计量。

(四)银行向银监会提供实施高级计量法的时间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银监会按照本指引规定的资格标准,对商业银行提交的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申请予以审查,申请文件目录和格式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经银监会批准后采用较高级计量方法的商业银行,未经银监会批准,不能退回较简单的方法。只有银监会确认一家已采用较高级方法的银行不再符合该方法的资格标准时,才可能允许该银行对其部分或全部业务退回适用相对简单的计量方法;已退回较简单方法的商业银行,必须事先经银监会批准后,才能重新采用较高级的方法。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内部损失数据收集情况及评估结果、对外部数据的使用情况,应接受银监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银行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应在其按季向银监会报告其采用的方法和计量结果。其中半年和年度报告应为集团并表口径。

第三十条  银监会在审慎监管过程中,如果认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不健全、操作风险管理薄弱(例如,对其监管评级中的内部控制评分较低,或对其操作风险评价的趋势恶化),有权在计量结果的基础上,提高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监管资本要求。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银监会提高标准法(包括标准法替代形式)中业务条线的对应系数,或提高高级计量法损失分布的置信水平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外资法人机构实施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如拟采用境外母行规定的并经母国监管当局同意的方法,应遵循银监会关于实施新资本协议跨境监管的有关规定(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第三条所称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风险:商业银行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被依法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商业银行因违约、侵权或者其他事由被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依法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依法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总收入计量、产品线配对、损失数据收集和统计规则请参见附录。

第三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一  总收入计量参考规则

附录二: 操作风险标准法产品线总收入配对参考规则

附录三  操作风险损失数据收集规则

附录四  操作风险损失事件类型目录

附录五  操作风险损失事件统计表样

附录六  操作风险损失事件统计表指标说明

附录七  统计报表范例

 

第二篇: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实证分析与风险资本计量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实证

分析与风险资本计量

一、引言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推进金融管制的放松以及竞争的日趋激烈银行业无论是经营的业务范围还是提供的金融产品的种类都更具多元化加之日益先进的信息技术和金融技术在银行业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商业银行面临着一个更加复杂多变的经营环境使得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也更为复杂其中操作风险暗流涌动成为导致金融机构及整个金融体系恐慌的潜在威胁中国社科院金融所所长李扬更是将操作风险称之为“细节中的魔鬼”我国由于体制、管理水平、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原因以及银行内部治理结构存在的严重缺陷操作风险在我国银行系统也是广泛存在并且给银行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其在商业银行风险中的比重远大于国际同行的水平因此操作风险的度量和控制的研究在我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对操作风险的定义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概括起来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前者认为操作风险是由于控制系统及运营过程的错误或疏忽而可能引起潜在损失的风险该定义 1

排除了名誉、法律、人员等方面的操作风险因而涵盖的范围较窄而后者则被定义为除了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以外的所有风险1本文采用后面一种定义

二、变量与模型的选择

随着监管机构对操作风险的重视、越来越多成熟的统计方法和模拟计算技术的介入以及损失事件历史数据积累的日益丰富最近几年出现了一些用来度量操作风险的数量模型但是这些模型真正的度量效果还没有定论还有待检验按照操作风险度量的出发角度不同可以将这些数量模型分成两个大类自上而下模型和自下而上模型

自上而下模型是主要使用财务指标和收益波动性等作为衡量风险的变量比较容易收集所需要的数据且计算难度较小无需根据金融企业内部经营状况搜集内部损失数据由该法得到的是所有风险的资本计算数据然后通过将机构中已经得到量化的市场和信用风险资本金进行剔除得到操作风险资 2

本金使用这种思路建立的模型包括收入模型、财务指标法、波动率模型但是由于不能确切分辨出哪种风险比较容易潜藏在哪类业务中因此对各类业务的业绩评价、收益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激励效果不易达到

自下而上模型则是在对金融企业各个业务部门的经营状况及各种操作风险的损失事件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各个损失的事件类型或者业务类型来区别风险并逐步进行统计的计量方法主要包括统计度量模型、案例分析、因素分析模型、因果关系网络模型等由于所针对的事件是明确的因此可以直接对风险管理发挥作用但这类方法在收集事件事故的数据方面有很大的困难2

由于现阶段国内金融机构普遍面临着数据缺乏

在考察期经济增长的基础上gc每增加一个百分点浦发银行的净利润就可以增长2.0173亿元;就Profit2模型而言gc每增加一个百分点中行的净利润就可以增长30.0866亿元说明经济增长对银行的净利润有很大的正效应并且宏观经济的变动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影响要大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因 3

为现阶段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明显比股份制商业银行大且经济政策性的因素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影响较大因此要加快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步伐使之成为自负盈亏、以市场为导向的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620也符合经济含义即不良贷款率与银行的净利润成反比也就是说随着不良贷款率的下降银行净利润有很明显的上升趋势就Profitl模型而言bl1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浦发银行的净利润就可以增长0.5910亿元;就Profit2模型而言bl2每下降一个百分点中行的净利润就可以增长5.1443亿元从以上的统计结果还可以看出不良贷款率对国有商业银行的杠杆作用明显要强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所以更要加强对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加强贷款过程的内部控制做到“审贷分离”完善银行内部贷款管理制度

从统计检验来看方程一和方程二的总体显著性很好方程二较之方程一拟合优度更高至于变量的显著性当取显著性水平α=0.05时t分布临界值为t0.025(3)=3.182可见方程一中变量gc、bl1均显著;方程二中变量Zc显著而b12不显著此外通过D.W检验值也可看出修正后的模型不存在序列相关性且从上面的检验结果还可以看出gc、bl1与银行的净利润有很强烈的因果关系而bl2与银行净利润的因果关系不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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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中的R—Square值反映了因变量的方差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被模型所解释它的值越接近于1说明模型的解释能力越强在上述的模型中那部分不能被模型解释的方差被认为是由操作风险引起的在profitl模型即浦东发展银行的结果中R—Square值为0.8818说明8818%的方差可以由模型解释即操作风险占到总方差的11.82%在profit2模型即中国银行的结果中回归模型的R—Square值为06830即模型可以解释方差中的68.30%同时也说明操作风险在总的方差中占到31.70%由此可以看出浦东发展银行的操作风险明显低于中国银行在国际上业界一般认为操作风险在总风险中所占比例应在20%以内剔除模型本身的精确度以外我们也能意识到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面临着很严重的操作风险

四、操作风险资本的计量

根据上文所构造的模型如果把方差总剩余部分解释为是由于操作风险引起的便可以得到浦东发展银行和中国银行的操作风险在银行所面临的总风险中的比重即浦东发展银行操作风险占到总风险的11.82%中国银行操作风险在总的 5

风险中占到31.70%为了满足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要求根据浦东发展银行和中国银行可获得的最新公开资料可以从理论上得到两家银行需要额外拨备的操作风险资本具体见下表

很明显要满足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就操作风险而言中国银行对操作风险资本的拨备要远远高于浦东发展银行根据文章得出的理论研究结论在现实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中我们要充分重视商业银行面临的操作风险提高中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水平4

五、结论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到以下几点结论

1.收入模型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反映操作风险的大小本文利用OLS方法对模型进行选择和实证分析最终得到对操 6

作风险的非精确度量发现中国银行面临的操作风险明显高于浦东发展银行其中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我国的涉外金融活动主要集中在中国银行而携款外逃是到目前为止我们能收集到的操作风险中严重程度最大的操作风险类型多集中发生在中国银行另一方面也说明股份制商业银行对操作风险的控制方面明显优于国有商业银行因此要积极进行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强化内部控制机制

2.通过收入模型的构建可以看出市场因素对收人的影响要大于信用因素而目前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的关注明显多于对市场风险的关注因此商业银行在进行风险管理时要注重关注三大风险因素的齐头并进特别是对我国宏观经济动态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把握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3.使用收入模型得到的结果仍然不是很准确解释变量的选择对于模型的有效性有重大影响经过三次单因素回归方程的建立最终将真实GDP增长率、不良贷款率作为模型的解释变量但是这两个变量无法做为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所有度量因素而仅仅具有一定的可说明性并且在建立模型时并没有考虑时间因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模型的准确性

4.在研究过程中由于受到数据等客观因素的限制还 7

有很多问题值得进一步的探讨数据的多寡是影响模型结果可靠性的一个重要因素我们的模型由于可获得数据历史太短样本空间太小影响对结果可靠性的判断因此为有效测定操作风险金融机构应收集和积累一定量的数据为建立实用的操作风险度量模型奠定基础

5.操作风险是我国商业银行风险防范的一个重点和弱点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资本充足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必须对操作风险给予必要的重视加强对操作风险损失数据的收集整理加强对操作风险的管理突出对操作风险的量化研究5

注释

①真实GDP为GDP除以消费物价指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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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旭东.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与商业银行操作风险量化管理J金融论坛,2004(2).

2MarshallC.L.Measuringandmanagingoperationalrisksinfinan-cialinstitution;tools,techniquesandotherresortcesMSinga-poreJohnWileySons2001.

3樊欣杨晓光.提作风险度量国内两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实证分析J.系统工程,2004(5).

4WorkingpapeerontheInternationalConvergenceofCapitalMea-surementandCapitalStandardsR.BaselSwitzerlandBaselCommitteeonBankingSupervision2004.

5王方宏.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初探J.金融与保险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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