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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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型:               

职工人数:               

二〇##年  月  日

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与职工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与职业病危害的发生,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和谐发展。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甘肃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企业实际签订本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把企业安全生产和职工安全健康放在首位,完善和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与各项措施,努力提高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水平。

第三条 企业开展以“查找隐患、平等协商、签订协议、跟踪落实、持续改进”为基本内容的工会主动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建立企业行政与工会就劳动安全卫生问题定期协商沟通的机制,不断改善职工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本集体合同由企业方与职工代表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企业方(企业法人代表)与职工方代表(企业工会主席)签订。本集体合同签订后,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五条 本集体合同所指的劳动安全卫生的主要内容:

1.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2.劳动安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

3.安全操作规程;

4.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5.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6.职业病危害防护;

7.劳动安全卫生培训;

8.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经费;

9.工作时间与休息;

10.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11.工伤事故调查处理。

第六条 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维护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合法权益。

职工有依法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事项告知和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负有遵守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 企业依法设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好劳动安全卫生承诺责任状。

第八条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技术工艺规程、机械设备使用维护规程,制定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严格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条例、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九条 企业给职工创造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作业环境),每年年初制订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有计划地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并及时提供安全生产资金保证,确保专款专用。

工会参与安全技术措施立项讨论,并代表职工监督实施情况。

第十条 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安全隐患、危险源点档案。认真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并建立健全职工转岗教育制度和台帐,结合企业实际对职工进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教育;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教育;有毒有害化学物质防护教育;职业病防治和工伤事故案例教育;易发生事故隐患的岗位及危险源点预防控制教育;防暑降温教育;安全操作规程、技术工艺规程、机械设备使用维护规程教育;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教育等。未经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殊作业。

第十一条 企业支持工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企业加强劳动安全卫生检查,行政、工会双方每月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大检查;各职能部门不定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企业各生产单位坚持每日检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企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时,依照国家规定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会参与“三同时”验收,有权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企业根据各工种岗位的需要,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教育职工正确使用。行政有权执行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拒绝不按规定穿戴和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上岗操作, 查处违反操作规程、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

企业按国家规定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每月发放有毒有害津贴,对特殊岗位提供保健补助食品。

第十五条企业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在涉及职业病危害岗位和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防护措施,定期对涉及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有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并向职工公布。对粉尘、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作业点,要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十六条企业对直接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职工,安排到具有资质的职业病防治检查机构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对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不适应在原岗位工作的,及时调离原岗位。

对其他岗位的职工,按规定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职工身体健康。职工离开企业时,企业应如实、无偿告知职工的健康状况,并提供加盖公章的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第十七条企业依法参加职工工伤保险,及时申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职工因工伤亡或患职业病,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八条 企业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做好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安排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企业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企业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二十条 企业应根据夏季特点,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为职工提供充足的防暑降温用品,合理安排生产工作时间,教育职工掌握预防中暑知识和急救办法,并按时足额发放高温补贴。

第三章 工会与职工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工会应参加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和修改过程,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重大问题,履行职工(代表)大会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企业每年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十三条 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协助企业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支持企业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以及事故责任者给予惩处。

第二十四条 工会支持企业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认真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每季定期检查、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执行。

工会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对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行为或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提出解决的建议,采取防护措施,行政方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情况时,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企业行政方面应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发生职工因工伤亡、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其它劳动安全事故,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的同时,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工会积极协助行政落实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监督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通过开展群众性的“安康杯”竞赛、“安全生产月”、“百日安全竞赛”、“安全知识竞赛”、“职业病防治周”、“安全技能比武”等活动及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

第二十六条 工会应组织职工积极参与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对职工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督促企业及时整改落实。

第二十七条 职工有权了解其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采取的防护措施及事故应急抢救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职工依法有权拒绝企业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行为。对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企业不得因此对其刁难或打击报复,不得降低职工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采取应急措施后迅速撤离作业场所。

企业不得因职工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企业或工会,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 职工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企业制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集体合同自签订期之日起,企业和工会依法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季一次。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限期整改,并将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对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工会将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集体合同履行的检查情况。

第三十四条 在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或部门,对事故隐患没有按规定限期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由行政方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并责令再次限期整改,直至企业和工会对其联合检查验收合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经企业与职工双方代表协商一致的《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在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生效,同时报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及上级工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集体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集体合同文本。

第三十七条 本集体合同期限为   年(自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集体合同期满前九十日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签或续签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本集体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可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一并执行。

企业方(企业印章):          职工方(工会印章):

  法定代表人:                 工会主席: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十一届六次职代会预备会文件—13劳动安全卫生集体合同

河北钢铁集团邯钢公司

十一届五次职代会

预备会议文件之十三

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劳动安全卫生集体合同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与职工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公司不断健全和完善劳动卫生管理制度,增强职工安全意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推动公司稳步发展,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集体合同规定》等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有关规定,经平等协商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 在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要始终把公司和职工的安全放在第一位,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措施,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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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改善生产环境和作业条件,保证安全生产。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职工有依法获得安全事项告知和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负有认真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

第四条 本合同所指的劳动安全卫生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

3、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运、使用安全管理。

4、安全操作规程。

5、职业安全培训及?三级安全教育?。

6、职业卫生与劳动保护。

7、工伤事故调查处理。

8、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及定期演练。

9、特殊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 本合同由公司方与职工方代表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公司方与职工方代表签订。

第二章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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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和各厂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总经理和各单位厂长、车间主任是劳动安全卫生的第一责任者,配备责任心强、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操作法,组织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八条 职工工作现场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标准。公司应不断改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作业环境)。有计划地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每年年初制订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及时提供资金保证,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条 公司应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认真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并建立健全职工转岗教育制度和台帐。结合实际对职工进行国家政策法规、条例教育;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教育;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教育;职业病防治和各种生产工伤事故案例教育;化学危险品应用等基础知识教育;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及技能教育。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培训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殊作业。

第十条 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健全 — 3 —

危险品台帐,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经营的管理,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告知职工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在易燃易爆场所动火,要严格落实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 根据安全生产要求,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基建、消防、保卫、工会等部门进行综合检查;各职能部门要定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专业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一时条件不具备无法整改的,要及时采取应急防范措施,保证安全。

第十二条 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必须掌握其安全技术性能,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并对职工进行培训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对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安全,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以确保正常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 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规定,落实国家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第十五条 根据各工种的岗位需要,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对不按规定穿戴和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公司有权拒绝其上岗操 — 4 —

作。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公司有权查处。

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每月发放有毒有害津贴。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高度重视劳动保护工作,积极推广应用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法,在接触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岗位和较大危险工作场所设臵安全检查提示卡、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危险源点警示卡,并列入现场管理检查内容,做到每季对车间、班组定期检查,严格考核。

职工工作场所空气中尘、毒、放射源控制在国家准许范围内,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要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夏季和冬季要搞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措施的落实。

第十七条 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岗位作业的职工,要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职业卫生和健康档案。对有职业禁忌的职工,应及时给予治疗休息;经市级以上医院鉴定,对确实不适应在原岗位工作的职工,可调离原岗位。

对其他岗位的职工,公司也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公司及时向工会通报职业病检查情况。

职工因患职业病或因工受伤的工资和医疗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依法按国家、省市规定要求和时限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第十九条 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时,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的同时报告工会。在 — 5 —

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和职工代表参加。

第二十条 按《女工劳动保护规定》,做好女工特殊权益维护,不得安排女职工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劳动,在女工怀孕期、哺乳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工会与职工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研究制定和修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时,工会应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健康的重大问题,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支持公司对危及公司和职工安全的责任者给予惩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工会参与公司劳动保护管理,认真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职责,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 — 6 —

监督检查?三个条例?,健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网络和群众监督网络,积极推行?一法三卡?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佩戴标志上岗制度,坚持开展事故隐患举报和劳动安全卫生检查活动,每季定期检查、监督劳动保护的执行情况。

公司各级工会应对公司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监督。 工会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对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行为或当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有权停止作业,采取防护措施,并提出解决的建议,公司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公司应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公司工会参与安全技术措施立项讨论,并代表职工监督实施情况。

公司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其它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及时通知公司工会,公司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工会积极协助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落实公司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监督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执行,通过开展群众性的?‘安康杯’竞赛?、?安全生产月?等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

工会参与?三同时?验收,有权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职工有权了解其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采取的防护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提出建议。 — 7 —

第二十六条 职工依据有关法规有权拒绝企业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行为。对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公司不得因此降低职工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职工在岗位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公司不得因职工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职工应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的培训,掌握本岗位操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消防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十九条 职工在岗位生产工作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以文字形式(紧急情况可口头报告)向上级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职工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成立由公司方代表和工 — 8 —

会方代表组成的检查组,依法对本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季一次。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

第三十二条 公司职代会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向职代会报告本合同履行的检查情况。

第三十三条 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对事故隐患没有按规定限期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由公司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并责令再次限期整改,直至检查组验收合格。

第三十四条 由于管理不严,而造成人身伤亡、火灾、消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部门,公司应根据事故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分别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职工在工作中由于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根据情节的轻重、责任大小应接受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直至被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草案,经公司与职工双方代表协商一致,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生效,同时上报上级工会、市劳动行政部门、市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签字生效后,以厂报、公开栏等形式向 — 9 —

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期限为三年,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签或续签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一致达成的意见可作为合同的附件一并执行。

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首席代表(法定代表人) 工会首席代表(工会主席)

签字 签字

(公司行政公章) (公司工会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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