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安全生产专项集体合同(范文1)

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与职工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稳步发展。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集体合同规定》等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把安全工作做为一项硬性的政治任务,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始终把企业和职工的安全放在第一位,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措施,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凡集团所属各分厂、分公司、生产基地、处室、厂区等均须遵守本协议:

1、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改善生产环境和作业条件,保证安全生产。

2、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3、企业职工有依法获得安全事项告知和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负有认真遵守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

第四条:本协议所指的劳动安全卫生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

3、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安全管理。

4、安全操作规程。

5、职业安全培训及“三级安全教育”。

6、职业卫生与劳动保护。

7、工伤事故调查处理。

8、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及定期演练。

9、特殊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本协议由企业方与职工方代表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企业方(企业法人代表)与职工方代表(企业工会主席)签订。本协议签订后,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的规定。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条: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责任心强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操作法,组织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八条:企业应不断改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作业环境)。有计划地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企业每年年初制订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及时提供资金保证,确保专款专用。

工会参与安全技术措施立项讨论,并代表职工监督实施情况。

第九条: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认真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并建立健全职工转岗教育制度和台帐,结合企业实际对职工进行国家政策法规、条例教育;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及其防护教育;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教育;职业病防治和各种生产工伤事故案例教育;化学危险品应用等基础知识教育;企业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及技能教育。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殊作业。

第十条: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危险品台帐,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经营的管理,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告知职工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应急措施。

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要严格落实生产、储存、使用场所动火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检查,行政方领导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基建、消防、保卫、工会等部门进行综合检查;各职能部门要定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专业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企业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尤其是分公司生产新产品涉及的原材料,必须向安全环保处提供全面的数据和理化特性,必须掌握其安全技术性能,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并对职工进行培训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企业对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安全,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以确保正常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企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及租赁厂房和技术改造时,依照国家规定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会参与“三同时”验收,有权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企业根据各工种的岗位需要,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对不按规定穿戴和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行政有权拒绝其上岗操作。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行政有权查处。 企业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每月发放有毒有害津贴,对特殊岗位提供保健补助食品。

第十六条:企业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高度重视劳动保护工作,在接触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岗位和较大危险工作场所设置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危险源点警示卡。积极搞好在岗位操作中常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的推广应用、培训工作,并列入企业现场管理检查内容,做到每季对车间、班组定期检查,严格考核。

对粉尘等有害物质超标的作业点,要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七条:企业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岗位的职工,要进行上岗前、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同时按市职防所的要求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职业卫生和健康档案。对有职业禁忌的职工,应及时给予治疗休息;对不适应在原岗位工作的职工,调离原岗位。

对其他岗位的职工,企业也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职工身体健康。行政方应及时向工会通报职业病检查情况。

职工因患职业病或因工受伤的工资和医疗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企业依法按国家、省市规定要求和时限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第十九条: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时,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的同时报告工会。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必须有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参加。

第二十条:企业按《女工劳动保护规定》,做好女工特殊权益维护,不得安排女职工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女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劳动,企业在女工怀孕期、哺乳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工会与职工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企业在研究制定和修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时,工会应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健康的重大问题,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支持企业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责任者给予惩处。

第二十三条:工会支持企业劳动保护管理,认真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职责,每季定期检查、监督劳动保护的执行。

工会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对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行为或当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提出解决的建议,采取防护措施,行政方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企业行政方面应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其它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工会积极协助行政落实企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监督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执行,通过开展群众性的 “安康杯竞赛” 、“安全生产月”、常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培训等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

第二十五条:企业职工有权了解其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采取的防护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向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二十六条:职工依据有关法规有权拒绝企业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行为。对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企业不得因此降低职工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职工在岗位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企业不得因职工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职工应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的培训,掌握本岗位操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消防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十九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遇初期火灾,要积极进行灭火并报警,当火灾有可能危及生命或造成人身伤害时,应采取紧急措施撤离作业现场,同时千方百计尽快报警。报警电话:*******

第三十条:职工在岗位生产工作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以文字形式(紧急情况可口头报告)向上级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职工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签约双方成立安全卫生协议履行检查组(由企业行政方代表和工会方代表组成),依法对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季一次,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

第三十三条:企业职代会对安全卫生专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劳动安全卫生专项合同履行的检查情况。

第三十四条: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存在事故隐患的部门,对事故隐患没有按规定限期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由行政方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并责令再次限期整改,直至综合检查组验收合格。

第三十五条:由于管理不严,而造成人身伤亡、火灾、消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部门,企业将根据事故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分别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职工在工作中由于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根据情节的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经企业与职工双方代表协商一致的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在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生效,同时上报上级工会、市劳动行政部门、市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签字生效后,以厂报、公开栏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九条: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签或续签的要求。

第四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一致达成的意见可作为合同的附件一并执行。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工会主席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公司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公司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防止

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促进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工会《三个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武汉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集体合同》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 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职工生命至高无上”的观念,始终把公司安全生产和职工的安全健康放在第一位,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预防措施,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 本合同所称劳动安全卫生包括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

职业卫生等内容。

第四条 本合同所称职工是指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五条 本合同由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经平等协商,

达成一致后签订。对合同签订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生产安全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职

能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 1

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结合公司实际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七条 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公司要不断改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作业环境),有计划地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根据国家规定,针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项目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及时提供资金保证,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条 公司应认真落实职业安全培训及“三级安全教育”的相关制度。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对特种作业职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条例、标准,制定本公司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教育和督促职工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职工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对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对特种设备、危险物品的 2

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的出口。

第十二条 对生产经营场所、生活区及员工宿舍发生的突发事件,按照《突发事件处臵预案》执行,告知职工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职工的岗位需要,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对不按要求穿戴和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有权拒绝其上岗操作。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有权查处。

公司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十四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做好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第十六条 公司应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保险费。 第十七条 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和严重职业病危害时,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的同时通报工会。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 3

理必须有同级工会和职工代表参加。

第三章 工会与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工会依据《工会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工会《三个条例》,监督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法律、法规、条例的贯彻执行;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维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向职工进行安全宣传,督促行政方面解决影响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参加安全检查等工作。

第十九条 工会应参加研究制定和修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涉及职工安全健康的重大问题,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依据工会《三个条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有责任对公司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监督。

公司以工会为常设机构建立由工会主席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专业人员和专兼职劳动保护监督员等组成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基层设立相应的劳动保护监督小组,各工会小组设立兼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形成分工明确、职责到位的三级劳动保护监督体系。

第二十一条 工会应积极协助公司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监督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执行,通过开展群众性的“安康杯”竞赛、“安全生产月”等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

第二十二条 工会要积极配合行政部门开展职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消防安全知识普及的学习、比赛活动。教育职工认真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普及和提高职工的 4

安全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操作技能,从而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与健康。

第二十三条 工会支持公司开展劳动保护管理,认真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职责,定期组织职工代表、专业人员进行安全巡查。

第二十四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有权监督劳动保护工作的执行,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对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行为或者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提出解决的建议,采取防护措施,行政方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公司行政方面应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工会支持公司对危及公司和职工安全的责任者给予惩处。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它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时,工会应及时赶赴现场,依法参加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职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防治的事项以及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职工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职工因生产发生人身伤亡、患职业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职工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二十八条 职工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

公司不得因职工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公司不得因职工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职工,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三十一条 职工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十二条 职工应当接受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的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十三条 职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专项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签约双方成立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检查组(由公司行政方代表和工会方代表组成),对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检查结束后应将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

第三十五条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应责令被检查单位 6

限期整改。如对事故隐患没有按规定限期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由行政方给予责任人及时处罚并责令再次限期整改,直至检查组验收合格。

由于管理不严造成人身伤亡、火灾等事故的单位和部门,公司将根据事故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分别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职工在工作中由于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根据情节的轻重,责任的大小分别给予相应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职代会对劳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应定期向职代会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到一致意见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20xx年9月28日至20xx年9月27日为止,本合同期满前30天内,双方应就签订新的专项集体合同或者续签本合同进行新一轮的平等协商。

第四十条 本合同相关条款,在履行期间,如果与国家、省、市的现行法律法规(条例、办法)相抵触,以国家、省、市的现行法律法规(条例、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专项集体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后,报劳动部门审查和上级工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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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合同审查机关意见:

年 月 日 8 工会法人代表(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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