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连锁学习:是指学习

联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刺激-反应动作,以形成一系列刺激-反应动作联结。

问题情境:指的是具

有一定难度,需要学生努力克服,而又是力所能及的学习情境

垂直迁移:处于不同

概括水平的经验之间的相互影响。 模象直观:即事物的模拟性形象,通过对事物的模象的直接感知而进行的直观模式。

课堂管理:教师通过

协调课堂内的各种人际关系而有效的实现预定教学目标的过程。

发散思维:即求异思

维,从已知信息中产生大量独特新信息的能沿不同方向进行的思维形象

学习:通过主客观相

互作用,在主体头脑内部积累经验,构造心里结构以积极适应环境的过程,它可以通过行为或者行为潜能的持久的变化表现出来。

从众:当个人与群体

中多数人的意见或行为不一致时会感到压力,这时人们往往放弃自己的意见和行为而随大流,个体在群体压力下表现出与群体多数人一致的意见的行为现象。

个性:个性是一个人

所具有的稳定的心理特征综合,个性是一个

人的基本的精神面貌。 定势:由先前影响所

形成的往往不被意识到的一种倾向性或心理准备状态,它将支配人以同样方式去对待同类后继活动。

刺激分化:通过选择

性强化和消退使有机体学会对条件刺激和与条件刺激相类似的刺激做出不同的反应。

组织策略:整合所学

新知识之间、新旧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形成新的知识结构。

合作:指两个或两个

以上的个人或群体为实现共同目标在某项活动中联合协作的行为

人本主义学习理论内容:自然人性论、自我实现人格论、有意义的自我学习观、学生中心的教学观。

认知风格:即认知方

式是个体在知觉思维记忆和解决问题等认知活动中加工和组织信息时所显示出来的独特而稳定的风格。

学习迁移:即训练迁

移是一种学习对另一种学习的影响或习得的经验对完成活动的影响。

元认知策略:学生对

自己的认知过程的认知策略包括对自己认知过程的了解和控制策略有助于学生有效的完成和调节学习过程。

发现学习:即启发式

教学,学生通过自身的学习活动而发现有关概念或抽象原理的一种教学策略。

教学评价:系统的收

集有关学生学习行为的资料,参照预定的教学目标对其进行价值判断过程,其目的是对课程、教学方法以及学生培养方案作出决策。

反思性实践:反思性

教学是一种思考教育问题的方式要求教师具有作出理性选择并对这些选择承担责任的能力。

概念学习:学会知识

一类事物的共同属性并对同类事物的抽象特征作出反应。

多德森定律:中等程

度的动机激起水平最有利于学习效果的提高,最佳的动机激起水平与作业难度密切相关,任务较容易,最佳激起水平较高,任务较难,最佳激起水平较低。

操作定向:了解操作

活动的结构与要求,在头脑中建立起操作活动的定向及映象过程。

替代强化:观察者

因看到榜样受到强化如同自己也受到强化一样是一种间接的强化方式。

系统性脱敏法:当某

些人对某事物、某环境产生敏感反应时,可以在当事人身上发展起

一种不相容的反应,使其对本来可以引起敏感反应的事物不在发生敏感反应。

前运算守恒:儿童开

始具有信号功能并通过表象来代替外界事物,还不能借助逻辑推理将事物的一种状态转化成另一种状态。

守恒:儿童意识到即

使客体的外部形状发生了改变,其特有的属性也不会改变。

关键期:个体发展过

程中环境影响起最大作用的时期。

心理发展:个体从出

生、成熟、衰老直至死亡的整个生命进程中所发生的一系列心理变化。

去自我中心:儿童逐

渐学会从别人的观点看问题,意识到别人持有与自己不同的观念,他们能接受别人的意见,修正自己的看法这是儿童与别人顺利交往,实现社会化重要条件。

自我同一性:个体组

织自己的动机、能力、信仰及活动经验而形成的有关自我的一致性形象它的形成要求谨慎的选择和决策,尤其体现在职业定向、性别角色等方面。

学习:通过主客观相

互作用在主体头脑内部积累经验,构建心理结构及积极适应环境的过程,它可以通过行

为或行为潜能的持久变化表现出来。 正强化:通过提供当事人所喜欢的事物或奖赏来增强行为或反映的过程。 负强化:通过移除个体想避开的刺激来增强某一行为或反应的过程。

学习动机:激发个体学进行学习活动,维持已引起的学习活动,并致使行为朝向一定的学习目标的一种内在或内部心理状态。 上位学习:即总括学习,是在已经形成的某些观念的基础上学习一个概括和包容程度更高的概念或命题。 概念:是代表一类享有共同特征的人、物体、事件或观念的符号。

动觉:是复杂的内部运动知觉,它反映的主要是身体运动时的各种肌肉活动的特征,而不是外部事物的特性。

“物质化”过程:即创拟确立模型的过程实际上是把专家头脑中内潜的简缩的经验外化为物质的、外显的、展开的心理模型。 原型内化:指心智活动的时间模式向头脑内部转化,由物质的、外显的展开的形式转变成观念的、内潜的、简缩的过程。 操作定向:了解操作活动的结构与要求,在头脑中建立起操作活动的定向映象的过程。 功能固着:是一种定势,即从物体通常的功能的角度来考虑问题的定势。 创造性:是指个体产生心奋独特的有社会价值的产品的能力或特性。 情景教学:指在应用知识的具体情境中进行知识的教学的一种教学策略。 教学目标:是预期学生通过教学活动获得的学习结果。在教学中,教学目标具有指导教师进行教学测量和评价、选择和使用教学策略,指引学生学习等功能。 任务分析:是指在教学活动开始之前,预先将教学目标逐级细分成彼此相联的各种子目标的过程。 微格教学;指以少数的学生为对象在较短时间内5-20分尝试做小型的课堂教学,可以把这种教学过程摄制成录像,课后再进行分析。

 

第二篇: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3

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指的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包括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和有约必守原则。

2)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是指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工业制成品和半成品时,单方面给予的一种关税优惠待遇。

3) 有约必守原则:就国家间而言, “有约必守”指的是当事国一旦参加签订双边经济条约或多边条约,就在享受该项条约赋予的国际经济权利的同时,也受到该条约和国际法的约束,必须信守条约的规定,实践自己作为缔约国的诺言,履行自己的国际经济义务。

4)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即跨越一国边界的有形货物买卖的合同,其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一定在不同国家,至于当事人的国籍是否不同,在所不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因素,在特定的国家看来,就是具有涉外因素,而合同的标的则为出口或进口的货物。

5) 发价:是一方当事人以进行国际货物买卖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愿按一定条件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外贸实践中,发价亦称“报价”、“发盘”、“开盘”。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是发价人,对方是被发价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

6) “货物相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有关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必已在合同中写明,

构成合同的重要部分。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的这些规

定相符,这便是所谓“货物相符”问题。货物相符,是卖方交货义

务的重要内容。

7) 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就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保证对其所交付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他可以出卖这些货物。他出卖这些货物,没有侵害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因而第三人不能就该项货物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公约》简称之为“第三方要求”。

8) “预期违反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即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a.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b.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示他将不履行其主要义务。9) “根本违反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预期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卖方不交付货物、买方不支付价款、卖方所交付的货物,违背了权利担保义务,使买方不能将货物在某一国转售或做其他使用,因而经济上遭到重大损失等,都应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但是,如果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

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那就不能认为是根本违反合同。是根本违反合同,受损害的一方有权宣告合同无效,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如卖方根本违反合同,倘买方要求交付替代货物,也只有在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

10) 风险移转:所谓风险,指的是足以致使货物毁损、灭失的意外事由,例如盗窃、火灾、船舶的沉没、飞机的失事等。风险移转,是指风险承担的移转,也就是对风险造成的损失的承担的移转。在国际货物买卖,依据合同,货物要由卖方交付给买方,货物的所有权要由卖方移转给买方。货物的风险,原是卖方承担着的,也应于某个时候,改归买方承担,这就是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移转。

11) 国际货物买卖惯例:通称国际贸易惯例,是在从事国际贸易的人们的长期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其初只是一些习惯做法,但一旦有了习惯,人们便会有意、无意地照着习惯去做,并且逐渐觉得其中有些习惯好,在进行贸易的时候应该那样做,甚至彼此愿意相约遵守这些习惯,这时习惯便上升为惯例,即在法律意义上取得了法律效力的习惯。对于惯例的法律效力,有很多国家的法律,还有些国际条约,都加以认可。

12)《华沙——牛津规则》:19xx年国际法协会华沙会议编纂了CIF方面的惯例,称为《华沙》规则;后经该协会19xx年牛津会议修订,改称《华沙——牛津规则》,全文21条。

13) FOB:即船上交货,是国际贸易术语的一种,是Free on board的缩写或简称。在具体使用时,在它的后面要加注装运港。FOB就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船越过船舷为止,履行其交货义务。自彼时起,买方须承担一切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OB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

14) CIF: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国际贸易术语的一种,在具体使用时,在它后面要加注目的港。在CIF,卖方必须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还必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但只能要求卖方取得最低的保险险别。此外,卖方须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15) FCA:即货交承运人,是国际贸易术语的一种,在具体使用时,在它的后面要加注“指定地点”。卖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将货物交至指定地点的由卖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如果买方未指定准确的地点,则卖方可在规定的地点或地段内选择承运人照管货物的地点。根据商业惯例,在卖方被要求协助与承运人订立合同时,则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可以办理。16)支票:票据的一种,是一种支付工具,是银行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委托该行在见票时对特定的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支付凭证。

17) 汇票:是票据的一种,是一种支付工具,是由出票人向受票人开出的,要求受票人在见票时立即或在指定的或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特定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支付凭证。

18) 汇付:是国际货物买卖的一种常用支付方式。是由买方将货款通过银行汇交卖方的一种支付方式。在汇付这种支付方式下,银行的汇款通知或银行汇票的去向与货币的流向是一致的,习惯上称为“顺汇”。实践中,汇付有电汇、信汇及票汇之分。

19) 托收:是国际货物买卖的一种常用支付方式。是由卖方根据#5@p金额以买方为受票人开出汇票,委托银行代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在这种支付方式下,汇票的去向同货币的流向是相向的,习惯上称为“逆汇”。通常做法是跟单托收。

20) 付款交单:依交单条件不同,跟单托收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付款交单代号为D/P,即买方只有在实际交付了汇票上载明的货款之后,托收行或代收行才将各种单证交给他,从而他才可凭单提货。付款交单托收方式,依付款时间的不同,又有即期和远期之分。

21) 承兑交单:依交单条件不同,跟单托收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承兑交单代号为D/A,这是卖方以买方承兑汇票为交单条件,即买方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后,就可以从银行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取货物,而于汇票到期时付款。此种方式,当然只适用于远期汇票托收;即期汇票是没有承兑问题

22)信用证:代号为L/C,是银行应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凭证。信用证这种支付方式,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被广泛采用。信用证的得名,是因为开证行以其自身的信誉向受益人、议付行或汇票的持票人保证,它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后,即对根据信用证开出的汇票承担付款的责任。

23) 反倾销:所谓“倾销”,指的是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那么一种情况。当倾销情况发生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反倾销措施,以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反倾销措施,各国的普遍做法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关税。24) 反补贴:进口的产品直接或者间接地接受出口国给予的任何形式的补贴,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反倾销措施,各国的普遍做法是对接受补贴的产品征收反补贴关税。25) 国际技术转让:即跨国界的技术转让,是指转让方将自己所有的技

术跨越国界地转移给受让方的法律行为。即这种技术转让涉及到外

国因素,或者说这种技术转让具有国际性。

26) 国际技术转让法:是调整跨越国界有偿技术转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际贸易法的组成部分。

27)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是一方当事人跨越国界地将自己所有的技术或技术使用权转让给另一方当事人,并收取价款或使用费,另一方当事人取得技术或技术使用权,并支付价款或使用费,或者一方当事人跨越国界地以技术或技术劳务为另一方当事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并收取报酬;另一方当事人接受技术劳动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书面协议。简言之,就是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以转让技术为标的的协议。

28)专利技术:是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专利权的技术。专利技术有三种:发明专利技术、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和外观设计专利技术。

29) 专利权:是指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专有权。根据各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以营利为目的而制造、使用或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目前各国 专利法都以发明作为专利权的主要保护对象,但同时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也提供专利权保护。

30) 商标:是指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项目提供者用以标明自己生产、加工或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并使之与他人生产、加工或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相区别的一种专用标志。

31) 专有技术:是指一种在长期生产实践中形成和积累起来的,为从事生产活动所必需的,从未公开过并可转让又未取得专利权保护的专门技术知识、工艺程序、经验、设计和技能。包括产业性技术知识,也包括商务性技术知识。

32)国际许可合同:即国际使用许可合同,一般称为国际许可证协议。它是指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一方准许另一方使用自己所拥有的工业产权无形财产或专有技术的使用权,并收取使用费,而另一方获得该项使用权并支付使用费的书面协议。

33) 独占许可合同:是国际许可合同的一种,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供方和任何第三方在规定的期限内都不得在该地域使用该种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为此,受方需向供方支付相当高的使用费和提成费。

34) 排他许可合同:是国际许可合同的一种,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排他的使用权,供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该地域再将该项技术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但供方自己仍然保留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的权利。

35) 普通许可合同:是国际许可合同的一种,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使用权,同时,供方在该地域内不仅自己有权继续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合同中规定的产品,而且还有权将该项技术的使用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这种许可合同也叫做非独占许可合同,受方采用这种许可合同所支付的使用费和提成费要比独占许可合同便宜得多。

36)可转让许可合同:是国际许可合同的一种,即受方从供方获得的技术,除自己使用外,还有权在约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将全部技术或部分技术的使用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这种合同也称“从属许可合同”、“分售许可合同”或“再转让许可合同”。这种许可合同是在普通许可合同的基础上签订的。

37) 不可转让许可合同:是国际许可合同的一种,即在合同中规定不许受方再行转让其所获得的技术的使用权。

38) 交换许可合同:是国际许可合同的一种,即供方和受方以价值相当的技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互惠地交换技术的使用权和产品的销售权。这种许可合同只是在特定的情况下采用的,在国际技术转让中不具有普遍意义。

39) 国际技术咨询服务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用自己的技术和劳务,跨越国界地为另一方当事人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或者跨越国界地派遣专家或以书面方式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并收取报酬;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工作成果或者取得咨询意见并付给报酬的书面协议。提供技术、劳务或派遣专家,完成工作任务或者提供咨询意见的一方当事人成为供方;接受工作成果、取得咨询意见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受方。

40)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跨国)投资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它的主要组成部分,包含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涉外投资法或对外投资法;涉及跨国投资问题的各类双边性国际条约、区域性国际条约和全球性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政府间机构制定的有关跨国投资活动的规范性文件等等。

41)国际货币金融法:是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它是调整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它的调整范围很广泛,涉及国际间货币兑换、借贷、收付方式、结算、金融市场、货币体系以及金融机构等多方面的法律制度。

42) 汇率:是一国货币折换成其他国家货币的比价,也可以说是用国际货币单位表示的另一国货币的价格。对于汇率,国际上有两种表示方法:一是直接标价法,二是间接标价法。

43) 直接标价法:是一种汇率的表示方法,是以一单位外国货币为基准,将其折合成一定数额的本国货币。由于这种标价方式的特点是以若干单位的本国货币表示一单位外国货币的价格,因此又称本币汇率。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直接标价法。

44)间接标价法:是一种汇率的表示方法,是以一单位本国货币为基准,将其折合成一定数额的外国货币。又由于这种标价方式的特点是用若干外国货币表示一单位本国货币的价格,因此又称外币汇率。英国一直沿用间接标价法。

45) 固定汇率制:与浮动汇率制相对,是指外汇行市受到某种限制而在一定幅度内波动的一种汇率制度。在固定汇率制下,一国往往以法律形式规定外汇汇率,形成法定汇率,又称“官方汇率”,一切外汇交易都应按该汇率进行。

46) 浮动汇率制:与固定汇率制相对,是指外汇行市不受某种客观因素限制而由外汇供求关系自行决定涨落的一种汇率制度。在外汇市场上,当外汇供应不足时,本币汇率就上升;反之,本币汇率就下降,从而形成市场汇率。

47) 外汇管制:是指一国货币主管当局对外汇结算、买卖、借贷、转移和汇率等实施各种管理和控制措施。通过外汇管制,可以改善本国国际收支,维持本国货币汇率的稳定。

48) 国际融资:是一种跨国的借贷活动,主要包括国际贷款、国际证券投资和国际租赁等形式。

49) 国际定期贷款:是国际商业银行向工商企业、公司提供的一种中短期贷款。这是一种典型的国际贷款形式。

50) 欧洲货币贷款:是指在贷款货币发行国以外国家的金融市场上发放的一种国际商业贷款。在货币发行国境外的银行存款或放款的货币即为欧洲货币。

51) 国际银团贷款:又称“国际辛迪加贷款”,是指由数家直至数十家各国银行联合起来,组成一个银行集团,共同向借款人提供长期巨额的商业贷款。可以分为直接参与型和间接参与型两种形式。

52) 项目贷款:是国际上对自然资源开发和大型工程项目建设的贷款方式。项目贷款可分为无追索权项目贷款和有限追索权项目贷款两种基本类型。其中后者又根据当事人签订的各种协议的层次分为三种形式:双层次结构项目贷款、三层次结构项目贷款和四层次结构项目贷款。

53) 国际证券的私募发行:是国际证券发行方式之一,又称“国际证券的直接发行”,指证券发行人只能向特定的投资者直接销售证券,而不能公开向大众投资者推销,也不能进入公开的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

54) 国际证券的公募发行:是国际证券发行方式之一,又称“国际证券的公开发行”,指证券发行人公开向大众投资者推销证券的发行方式。公募发行的证券可以在公开的证券交易所流通。各国对国际证券公募发行的审核制度基本上可以分为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种类型。

55)证券上市:公开发行的证券,经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作为交易的对象,叫做证券上市。各国证券管理立法和证券交易所规则都规定证券上市应具备一定的条件,例如,发行人的资本、盈利或分配和股息额达到一定的数额;经营状况良好;产品适销;商业信誉较高等等。

56) 融资性租赁:是国际租赁业务中使用最多,最基本的形式,通常由一国出租人按另一国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而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由承租人承担的一种租赁方式。

57)杠杆租赁:是融资性租赁的一种方式,又称衡平租赁,它是指租赁物购置成本的小部分由出租人出资,大部分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一种租赁方式。杠杆租赁的贷款以租赁物作为抵押,贷款人对出租人无追索权,即贷款只能通过承租人支付租金得到偿还

58) 转租赁:是融资性租赁的一种方式,由出租人从一家租赁公司或从制造商处租进一项设备后转租给承租人。它涉及两个独立的租赁合同

59)回租租赁:是融资性租赁的一种形式,是指企业通过买卖合同将自 己所有的机器设备、土地、建筑物等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再把这些东西租回来的一种租赁形式

60) 卖主租赁:是融资性租赁的一种形式,是指制造商为了促销,先将设备卖给租赁公司,再从该租赁公司将设备租回,然后又将设备转租给承租人的一种租赁方式。

61) 营业合成租赁:是融资性租赁的一种形式,它的特点是承租人只须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基本租金,其余部分租金则根据承租人的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来支付。因此,出租人的租金收入的数额取决于承租人的收益。

62) 项目融资租赁:是融资性租赁的一种形式,是指项目公司向出租人租用租赁物,以项目公司的收益作为支付租金的来源,并以该项目资产作为租赁融资的抵押,并可能为出租人设定其他担保的一种租赁方式。

63) 经营性租赁:是国际租赁的一种形式,又称服务性租赁,这种租赁的出租人除提供租赁物外,还负责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等服务。

64) 维修租赁:是国际租赁的一种形式,由融资性租赁与出租人提供多项服务相结合构成。租金中包括出租人的服务费,所以总的租进较高,但同时也省去了承租人自行办理所花的费用。

65) 综合租赁:是国际租赁的一种形式,是租赁与其他贸易方式结合在一起的一种租赁形式。通常有租赁与补偿贸易相结合、租赁与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相结合、租赁与包销相结合等方式。

66) 跨国银行:一般是指在一些不同国家和地区经营存放款、投资及其他业务的国际银行,由设在母国的总行和设在东道国的诸多分支机构组成。

67) 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随着国际税收关系的产生与发展而形成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它的调整对象包括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

68)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或国家管辖权在税收领域内的表现,是指一国政府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收哪些税和征收多少税的权力。税收管辖权导源于国家主权,因而它不受任何外力的干涉。

69) 国际重复征税:是国际税收关系的焦点,一般指两个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在个别情况下,也有可能发生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重复征税。70) 国际重叠征税:主要是一国对位于本国境内的公司,、另一国对居住于该国境内的股东就同一来源所得分别征税。它和国际重复征税的区别是:第一,纳税人不同;第二,税种有可能不同。71)免税制:是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之一,是对本国居民来源自国外的所得与位于国外的财产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只按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从源征税。免税制一般由国内税法规定,但也常列入国际税收协定。

72) 抵免制:又称外国税收抵免,是配合冲突规范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之一,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按照抵免制,纳税人可将已在收入来源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在应向居住国缴纳所得税额内抵免。

73) 扣除制:是某些国家用来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一种方法,指居住国在对纳税人征税时允许从总应税所得中扣除在国外已纳税款,从而,在一定的程度上减轻了纳税人的纳税负担,但却不能像免税制和抵免制那样地彻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74) 减税制:是用来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一种方法,是居住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收入给予一定的减征照顾,如对国外收入适用低税率或按国外收入的一定百分比计征税收等。

75) 税收饶让抵免:又称税收饶让,是一种特殊的外国税收抵免的制度。是指居住国对其居民因享受来源国的税收减免而未实际缴纳税额视同已纳税额给予抵免。

76) 国际税收协定(条约):是主权国家为调整相互税收关系所签订的书面协议。在所得税方面,国际税收协定包括综合性的协定和单项性的协定。在其他税种方面,有关于遗产税和增与税的国际协定,也有关于关税的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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