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管【20xx】3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公交管[2010]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工作,保障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规范有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工作职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源头和关键性环节。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及其检验行为进行监督,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各地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对安检机构的监管职责,坚持集中整治与长效措施相结合,不断完善监管机制。要认真组织好自12月1日起至20xx年2月28日在全国开展的车辆和驾驶人管理违规问题集中整治活动,采取数据核查、交叉检查、集中暗访等方式,排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限期整改。要进一步加强与质量监督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联合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安检机构的主体责任。省级公安机关要会同同级质量监督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安检机构数量及布局,严格准入、考核、退出机制,有效遏制恶性竞争和违规检测问题。

二、强化对安检机构检验行为的监督管理。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快推进与安检机构的联网工作,搭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网络平台,督促安检机构在相关工位安装监控系统,实现对机动车检验过程的视频监控和检验合格数据自动比对。20xx年4月1日前,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计划单列市公安机关要完成联网工作。自20xx年7月1日起,未实现联网的安检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公安机关不予受理。要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的规定,严格评估核定安检机构及各条检测线每年、每月、每日的最高检验数量,报省级公安机关备案,对安检机构超出核定检验数量的,暂停受理其检验合格报告,并依法进行查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安检机构检验设备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参数设置、数据处理、数据保存、数据日志及日常维护等进行检查,每周对检测数据进行分析,对一次检验合格率、复检率、受托检验率过高等异常情形要重点核查。省级公安机关要定期组织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进行明察暗访,每月对机动车检验业务数据进行一次分析通报。

三、严格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各地公安机关要建立车辆检验照片采集上报和审核存档制度,督促安检机构在检验车辆时采集车辆识别代号照片以及车辆外观、灯光、制动等重点项目检验照片,并打印在检验合格报告上或者实时上传到监管平台。核发机动车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时,要严格审核安检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报告,并认真核对车辆检验照片。要认真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严格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等重点车型查验工作,对车辆轮胎、外廓尺寸、座位数等不符合国家标准,货车不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客车不按规定配备安全锤、灭火器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四、维护机动车检验工作秩序。各地公安机关要指导安检机构进一步规范检验工作程序,合理调整、简化工作流程,不得在检测工作中为相关部门检测把关、收费把关,不得强制指定维修、调试或者推销产品,不得将机动车查验工作职责委托给社会团体和企业单位;推广

窗口受理、大厅等候的一窗式检车服务模式,完善引导标志,公示收费标准,增加免费导办人员,为群众检车提供便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治安、刑侦等部门要建立打击非法中介的常态机制,加强对安检机构办公场所及周边的巡逻管控,强化违法证据的固定和收集,依法严处非法中介人员。

五、加强机动车查验员队伍管理。省级公安机关要制定完善机动车查验员资格管理办法,细化相关规章制度,明确查验员的准入资质、承担业务范围、工作职责、考核监督办法和相关法律责任等。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机动车查验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实行持证上岗,统一配备机动车查验工具,推广使用查验智能终端,对查验过程、重点查验项目进行视频或者图片采集记录,落实查验员工作责任,提高机动车查验工作水平。发现查验员存在不查验就签字、漏检漏查、降低查验标准、不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等情形的,对民警一律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对聘用人员一律予以解聘。

六、从严查处机动车检验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从严查处不按照国家标准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安检机构。对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机动车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擅自减少检验项目、降低检验标准,或者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的,一律认定为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行为,并依法从重处罚,同时责令限期停业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抄告同级质量监督部门,上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并向社会公告。对检测秩序混乱、存在非法中介欺骗、坑害群众,违规收费,强制指定维修、调试或者推销产品的,停止受理其检验合格报告,责令停业整顿,并向社会公告。对违法违规检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公安机关不履行查验职责、违规增加机动车检验环节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印)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抄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本部党委,部属有关局级单位。

 

第二篇:公交管[20xx]27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号牌管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号牌管理的通知

公交管[2010]2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号牌的生产、发放和使用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号牌发牌机关代号的启用

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07)规定使用发牌机关代号,遵守号牌序号编码规则和使用规则。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英文字母顺序依次启用新的发牌机关代号,并在启用前30天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经确认后方可使用。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经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准同意后可启用新的发牌机关代号。对于废止或者废止后重新启用发牌机关代号的,要报经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准同意。号牌序号使用率超过60%后,应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方可启用新的组合方式。各地要对号牌发牌机关代号和序号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有关清理情况请于20xx年12月31日前报公安部。

二、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号牌号码选取方式

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贯彻执行《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的有关要求,允许群众自主选择计算机自动选取或者自行编排的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保证号牌号码选取公平、公正。供群 1

众通过计算机自动选取的号牌号码一次不得少于5个,可供选择的号牌号码资源总量不得少于1000个。供群众通过自行编排的方式选取的号牌号码资源总量不得少于50000个。

三、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号牌生产质量监管

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号牌生产管理规定和有关标准,使用全国统一的号牌字模和颜色,使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号牌反光膜。省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号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每半年对本地区号牌生产企业进行一次抽样检查,每两年将样品送交公安部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一次质量检测,对抽查不合格的企业要依法责令整改或者停止生产。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广号牌现场制作发放或者邮寄发送的管理模式,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领取号牌。

四、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号牌安装使用管理

各地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号牌固封装置的使用管理。现场制作发放号牌的,要监督号牌固封装置的安装使用,对于安装可拆卸或者可翻转号牌架的要予以拆除;采用邮寄等方式发送号牌的,要书面告知号牌固封装置的安装要求以及不按规定安装使用的法律责任。除受车辆条件限制外,每个号牌的4个安装孔均应当安装固封装置。

从20xx年1月1日起,载客汽车的临时行驶车号牌由1张调整为2张,分别粘贴在车内前后挡风玻璃左下角。

各地公安机关要结合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检查机动车号牌安装使用情况,对于未按规定安装的,要严格按照 2

规定进行处罚。在办理定期检验或者需要更换号牌业务时,要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固封装置的机动车换发新的固封装置。

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印)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36-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

第1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公安部于20xx年12月7日批准,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一、 第2章中增加规范性引用文件:

GA804 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二、第4章中表1序号16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数量和适用范围修改为:

序号

分类

外廓尺寸

颜色

数量

适用范围

16

临时行驶车

号牌

220×140

天(酞)蓝底纹

黑字黑框线

2

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载客汽车。

1

3

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其他机动车。

棕黄底纹

黑字黑框线

2

跨行政辖区临时移动的载客汽车。

1

跨行政辖区临时移动的其他机动车。

棕黄底纹

黑字黑框线

黑“试”字

2

试验用载客汽车。

1

试验用其他机动车。

棕黄底纹

黑字黑框线

黑“超”字

1

特型机动车,指轴荷和总质量超限的工程专项作业车和超长、超宽、超高的运

输大型不可解体物品的机动车。

三、第5.8.2条修改为:

5.8.2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使用发牌机关代号为A至Z,应当按照英文字母顺序依次启用新的发牌机关代号,并在启用前30天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

案,经确认后方可使用。

四、第6.1.2条修改为:

6.1.2表面材料

金属材料号牌表面应使用符合GA666-2006要求的反光膜,反光膜应在内层预印统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汉字简称水印,也可预印统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志性图案水印。汉字简称和标志性图案式样应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

五、第6.2条修改为:

6.2字符和效果图

号牌字符应使用全国统一的模具制作,字样见附录B,效果图见附录C。

六、第7.1条第c款修改为:

c)金属材料号牌的安装孔均应安装符合GA804的固封装置,但受车辆条件限制

无法安装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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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第7.1条第e款修改为:

e) 临时入境汽车号牌应放置在前风窗右侧,临时入境摩托车号牌应随车携带。

八、第7.1条增加第f款:

f)临时行驶车号牌应粘贴在车内前风窗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载客汽车的另一张应粘贴在车内后风窗玻璃左下角。没有风窗玻璃的

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应随车携带。

九、附录A表A.1中,发牌机关代号“O”修改为“Oj”,增加角注j,内容为:j 表示公安机关行政单位在编的机动车辆,公安机关事业单位中与公安业务有关的部分机动车辆,以及列入公安机关编制序列的铁道、交通、民航、林业、海

关公安机构中的业务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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