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机动车安全管理规定

精河县康瑞棉花加工有限公司

分发号: 20140901

厂内机动车安全管理规定

起草部门 安全保卫部

起 草 人 吴胜

批 准 人 吴臣良

2011-09-01发布 2014-09-01实施

精河县康瑞棉花加工有限公司 发布

Q/GYGS G AB000-2013 厂内机动车安全管理规定 修改状态:A/0

厂内机动车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本部及所属xxx厂、xxx公司及非法人实体(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要求。全资、控股多元化经营企业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法

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条例

3术语和定义

厂内机动车: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主要指:内燃机(或电动)叉车、抱车、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堆垛车。

4 职责

4.1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4.2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维保管理。

4.4使用部门负责厂内机动车的日常运行和维保。

5、管理规定

5.1通用管理

5.1.1新购进厂内机动车,应按《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购进后,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检验登记使用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厂内机动车牌;

5.1.2厂内机动车操作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5.1.3厂内机动车牌照应悬挂车辆的醒目位置;

5.1.4每年由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一次年度车辆检验,检验不合格不得继续使用。检验合格证应粘贴在车辆的项目位置。

5.1.5车辆使用部门应制定车辆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需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核。

5.1.6车辆应符合GB/T16178的要求,非特种车辆应符合相应规范要求。

5.1.7设备管理部门应逐台建立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a)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b)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c)年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d)车辆事故记录。

5.1.8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单位厂内机动车和操作人员台账

5.1.9车辆使用部门保存年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副本,并建立台账和操作人员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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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车辆安全

5.2.1 车辆应符合GB/T16178的要求,其中:

5.2.1.1 动力系统发动机的安装应牢固可靠,连接部位无松动、脱落、损坏;发动机性能良好,动转平稳,没有异响,能正常启动、熄火;点火系统、燃料系统、润滑系统、冷却系统应性能良好,工作正常,安装牢固;线路、管路无漏电、漏水、漏油现象;

5.2.1.2 转动系统离合器分离彻底,接合平稳,不打滑、无异响;变速器变速杆的位置适当,自锁、互锁可靠(不跳档、不乱档);行驶中不抖动、无异响;

5.2.1.3 行驶系统车架和前后桥不应有变形、裂纹,前后桥与车架的连接应牢固;钢板弹簧片整齐,卡子齐全,螺栓紧固,与转向桥和车架的联接应牢固;充气轮胎胎面中心花纹深度不应小于2mm,轮胎胎面和胎壁不应有长度超过3cm、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实芯轮胎的中心花纹深度磨损不应影响车辆的正常行驶,确保不打滑;

5.2.1.4 转向系统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应有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转向机构不应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应牢固,转向垂臂、横向拉杆等转向零件不应采用拼凑、焊接方法修复;

5.2.1.5 制动系统应设置行车制动和停车制动装置,且功能有效,驻车制动器应是机械式;电瓶车的制动联锁装置应齐全、可靠,制动时联锁开关应切断行车电动机的电源;

5.2.1.6润滑和油路系统中,油管清洁无破损,无渗漏油现象;底盘各部无漏油现象;液压系统的油管顶杆上无渗漏油现象;

5.2.1.7车辆灯光电气应设置转向灯、制动灯,灯具灯泡要有保护装置,安装要牢固,不应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去作用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安装牢固,开启、关闭自如,不应因车辆震动而自行开启或关闭;车辆应安装喇叭,且灵敏有效,音量不应超过105dB(A);电气线路和接触点情况良好,无松动、无异常发热现象;

5.2.1.8 蓄电池和电解液符合要求,蓄电池金属盖板与蓄电池带电部分之间应有15mm以上的空间,如盖板和带电部分之间具有绝缘层时,则其间隙至少要有10mm;绝缘层应牢固,以免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绝缘层脱落或移动;电解液量符合标准;电池组无渗漏液;

5.2.1.9 保持电刷架清洁,电刷压力正常;

5.2.1.10 进入防爆场所的车辆配备防爆电气。

5.2.2属具和手把式搬运车管理

5.2.2.1 厂内机动车属具应按设计要求使用,不应随意在不同的车型之间调换;属具应保持完好,不应有破损、开裂、松动等现象,各项基本功能正常使用;属具应保持清洁,不应有杂物、棉纱等缠绕影响属具的正常功能;

5.2.2.2 升降装置防止载货架越程的限位装置完好、有效;

5.2.2.3 手把式搬运车的手把转向灵活,不应有破损、断裂;制动器,包括手离开车把后自动停车开关应完好、有效;人员站立面防滑橡胶应良好,无破损。

5.2.3电瓶充电

5.2.3.1 单位应设立专用充电间或划定专门区域,在充电区域内设置禁止吸烟、当心火灾、有电危险等安全标识;

5.2.3.2充电间或区域应专人负责,建立电瓶充电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应急药品和消防器材,。

5.2.3.3 充电间或区域的电气设施应符合防腐防潮要求;充电间应有通风装置,保持空气流通;

5.2.3.4 充电器应和充电电池相匹配,不得任意替换。

5.2.3.5 充电时,充电人员不得离开充电现场,应根据蓄电池的充许容量, 确定电流强 2

Q/GYGS G AB000-2013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规定 修改状态:A/0 度,如整流器发热或其他部分损坏,应立即切断电源;充电时遇汽泡过分激烈,应减低充电量或暂停充电;新电池充电,没有特殊情况不应中断;在未切断电源前,严禁在充电机上取用蓄电池。

5.3车辆检查

5.3.1日常检查,由驾驶操作人员按班前、班中、班后进行车辆检查。

5.3.2设备使用部门的设备技术人员,每月对车辆进行一次检查,并保存记录。

5.3.3充电管理部门,每月应组织电气专业人员对充电区域的电器设备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5.3.4安全管理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表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并保存记录。

5.4车辆保养

5.4.1按累计运行时间进行中修和大修,每6000小时至少进行一次中修,每10000小时至少进行一次大修,并保存修理记录和资料;

5.4.2每半月由设备人员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一次预防性保养,对起重、刹车、灯光、喇叭、转向、行驶等各系统进行检查,并保存保养记录;车辆累计行驶500 h至少进行一次一级保养,1000小时至少进行一次二级保养,由生产厂家、具有资质单位或经过培训具有相应能力的人员进行,并保存记录;

5.4.3各级保养的记录中应包括作业过程、检验数据、更换零部件情况以及作业责任人;保养记录作为车辆技术档案存档;

5.5车辆运行

5.5.1车辆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车辆,随身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或驾驶证。严禁无证操作。

5.5.2操作人员应妥善保管车辆钥匙。多人使用一台车辆,要严格履行钥匙交接手续。

5.5.3厂内车辆未经许可,不得开出厂区;未经改装不应进入易燃易爆场所;厂內车辆不准作为牵引车使用;

5.5.4在厂区直线宽阔道路行驶每小时不应超过8 km(属厂内机动车的汽车可15 km),室外混合作业区不应超过5 km;转弯处、十字路口、仓库或车间不应超过5 km/h;

5.5.5操作人员临时离开车辆,车辆应熄火,并拔下钥匙。燃油车辆加油时应熄火。

5.5.6车辆装卸应符合下列要求:

a.装卸物体严禁超过车辆核定重量,严禁为保住重心而在铲齿、配重处站人;

b.装卸物体高度应低于司机视平角,货物离地面保持在30 cm左右;如物体高倒车行驶或有人在前方引导;电瓶叉车、电瓶托盘车运送材料、成品时不应超过一个平板单位,夹包车装卸烟叶包时夹运高度不应超过2包、总数不应超过4包;

c.严禁两车装铲同一物体,严禁两个动作同时进行(如边前进,边升降);严禁在铲齿上站人;

d.确保货物平稳装卸,不偏心,不摇晃;铲齿应全部深入装卸物体托架;

e.手把式搬运车的操作作业前,应检查制动装置,包括手离开车把后自动停车开关是否有效;作业时,作业人员应保持身体平衡,其中T20型车应双手扶把,不应一手脱把;停车时,车辆完全停止,操作人员方可下车;

f.车辆停用时,应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应停放在坡地上;叉车、铲车、夹包车停用时,应将叉、铲斗和夹板落地。

5.6厂内机动车事件

5.6.1各单位应结合单位特种设备应急专项预案,制定厂内机动车辆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明确现场处置的程序和方法;

5.6.2发生厂内机动车事件,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厂内 3

Q/GYGS G AB000-2013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规定 修改状态:A/0 机动车管理人员)报告,按《事故、事件管理程序》(Q/GYGS GP028-2009)进行上报和处理;

5.6.3发生机动车事故的驾驶人员暂停作业,待事故调查清楚、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后,对其驾驶资格进行重新确认。

5.6.4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按《安全事故报告处理暂行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6 检查与考核

公司安全保卫部依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与考核办法》《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对各单位的厂内机动车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7 相关记录

7.1厂内机动车日常运行、检查记录

7.2厂内机动车月度检查记录

7.3厂内机动车维修记录

7.4厂内机动车事故(未遂)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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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内(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 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 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第四条 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五条 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第六条 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第七条 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第八条 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条 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第十条 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第十一条 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 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十三条 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第十四条 车辆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装置的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 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十六条 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第十七条 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第十八条 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钩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第十九条 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二十条 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第二十一条 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

第二十二条 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第二十三条 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第二十四条 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和花纹。车辆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第二十五条 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须紧固。

第二十六条 减震器应工作正常。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第二十七条 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二十八条 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速杆无变形。

第二十九条 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和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第三十条 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第三十一条 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刮水器。

第三十二条 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而发生损坏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第三十三条 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用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第三十四条 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全挂车和半挂车中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

第三十六条 各类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

行。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三十九条 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第四十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条 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由劳动部统一设计、监制。

第四十三条 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发证。

第四章 安全技术检验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第四十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度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由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

第四十七条 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四十八条 受检单位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第四十九条 从事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必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检验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工作。

第五章 罚 则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劳动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停驾、停驶、罚款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 对在检验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检验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五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19xx年4月7日)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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