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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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考试卷

2013-20xx年度春季学期期末(2013.9) 《财务法规》

主讲教师: 肖沂

学习中心:____本部滨海学习中心_______ 专业:_______工商管理___________ 姓 名:___郭松____ 学 号: 12093001030420 成绩:___________

一 、请同学们在下列题目中任选一题,写成期末论文。

1、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刍议

2、我国证券市场完善监管的思考

3、浅析证券法对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影响

4、论我国信托法与信托市场规范发展的关系

5、担保法对于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控制的作用

6、合同法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应用案例分析

7、试析我国商业银行法中商业银行与客户业务往来的原则

8、论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

9、试论信托制度及其在公司理财中的作用

10、综合评价你供职的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的法律环境

二、论文写作要求

论文 写作要经过资料收集,编写提纲,撰写论文等几个步骤,同学们应结合课堂讲授内容,广泛收集与论文有关资料,占有一定案例,参考一定 文献资料。

三、最终提交 论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论文题目:论文题目应为授课教师指定题目,论文题目要求为宋体三号字,加粗居中。

2、正文:正文是论文 主体,应占主要篇幅。论文字数一般在2500-3000字。论文要文字流畅,语言准确,层次清晰,论点清楚,论据准确,有独立见解。要理论联系实际。引用他人观点要注明出处,论文正文数字标题书写顺序依次为一、(一)、1、(1)①。 正文部分要求为宋体小四号字,标题加粗,行间距为1.5倍行距

3、参考文献,论文后要标注清楚参考文献附录(不少于3个),参考文献要注明书名作者、(文章题目及报刊名称)版次、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页码。序号使用〔1〕〔2〕〔3〕??。 参考文献部分要求为宋体小四号字。

四、论文提交注意事项:

1、论文一律以此文件为封面,写明学习中心、专业、姓名、学号等信息。论文保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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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文件,以“课程名+学号+姓名”命名。

2、论文一律采用线上提交方式,在学院规定时间内上传到教学教务平台,逾期平台关闭,将不接受补交。

3、不接受纸质论文。

4、如有抄袭雷同现象,将按学院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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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刍议

摘要

金融监管是一个由准入监管,运营监管及市场退出监管所组成的一个体系与立体性的工程。在这个工程的构建中,立法者不仅要考虑到各法律规则之间的一致性,规则的相对稳定性,而且还要顾及法律规则的创新性与整合性。同时,立法者更应考虑到所给的规则之本土资源性。本文首先论述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理论,对对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金融;法律;完善

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作为保证,以放松金融监管的方式促进金融发展是引发美国金融危机的根本法律原因。加强金融监管以保持金融稳定,以金融稳定促经济发展是我国在发展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时应当确立的根本信念。

一、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理论

(一)负外部性理论

负外部性理论认为,金融体系具有明显的负外部性效应,并由此形成高昂的社会成本。金融体系正外部性效应,是指金融机构正常发挥金融中介的职能,通过提高储蓄和投资的数量、规模及效率,服务于经济增长。反之,金融体系负外部性效应,是指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及其连锁反应,通过货币信用紧缩破坏经济增长的基础。

(二)脆弱性理论

脆弱性理论认为,金融业之所以高频率出现风险乃至危机,关键在于金融系统自身具有天生的脆弱性。金融业从本质上说是一种经营风险的行业,风险所在也就是金融业利益所在,为了追逐利益最大化,金融机构往往具有高杠杆经营的特点,其财务杠杆比率比一般企业高得多,即自有资产相对于总资产而言所占的比例很小,而当金融机构的风险发生时,金融机构所有者遭受的损失相对于广大客户而言要小得多,这就表明金融机构实际控制风险和减小资产损失的能力非常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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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系统性风险理论

金融系统性风险理论认为金融危机具有很强烈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局部的、零星的金融机构所引发的危机,很容易引发较大范围乃至整个金融系统的危机。系统性的风险客观存在于现实金融系统之中。股市、期市、汇市、债市和保险市场等各类金融市场的关联日益增强,一个金融市场的波动必然会引起其他金融市场的连锁波动。此外,市场对金融风险和危机的心理有着辐射、蔓延的作用,助推了金融危机的传导。

二、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监管工作建立在严密、系统的法律、法规之上,使监管工作依法进行,并以此保障监管行为的权威性、严肃性、强制性和统一性,这既是金融监管自身的内在要求,也是世界各国的共同经验。就我国目前相继出台的金融法律、法规来看,其仍存在许多不足:现有法律、法规不能涵盖所有的金融业务,致使基层人民银行对从事证券、信托、基金等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业务经营活动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管。现有法律、法规不能适应金融深化和金融创新的需要。面对金融创新的加快和金融业务的翻新,管理者无法可依,业务操作者也深感困惑,难以处理好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关系。现有法律、法规失之粗略,缺乏严密性、配套性,这一方面使基层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工作中常因为对某些问题界定不清、把握不准而影响了监管工作的权威性、有效性;另一方面也使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规避法律、打“擦边球”的行为成为可能,并由此形成某些监管工作中的死角,如信贷死角、缴存死角和财政信用死角等。现行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性差,法规冲突较多。如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率《商业银行法》规定为10%,而人民银行下发的《国有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暂行监控指标》又规定为15%。

(二)监管法制对我国银行业国际化的适应能力不高

我国虽然在银行业国际化监管上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如《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但这些法规、规章仍有不足: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不高、在监管内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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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监管的方法上过于原则而不便于操作, 银行监管法制还面临着我国加入WTO 的诸多国际标准的冲击。目前法制对外资银行的限制性待遇还很多,要为外资银行的市场进入提供完善的许可和国民待遇的监管,尚需监管法制及有关政策的修订。

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一)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不仅要重视立法,重视立法的整体规划,使法律、法规、规章之间能够协调一致,克服重叠、不协调甚至相抵触之不足,而且还要重视金融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使金融业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不仅要重视市场准入、市场退出机制立法, 而且要重视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立法、建立充分的信息披露和信息报告制度。不仅要重视对金融机构的保护,而且要加强对存款人的利益的保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仅要重视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整合, 而且要重视新法的制定工作,应尽快制定《金融监管法》、《存款保护法》、《反垄断法》等法律,为对金融业实施全面、有效的监管提供完整的法律保障。

(二)建立合理的监管体制

建立以现场稽核和非现场稽核为主, 辅之以会谈制度的三者有机结合的监管制度和监管体系。银行监管者必须与银行管理层保持经常性的接触, 全面了解该机构的经营情况,必须具备在单一和并表的基础上收集、审查和分析各家银行的审慎报告和统计报表的手段, 必须有办法通过现场检查或利用外部审计师对监管信息进行核实, 监管者要有能力对银行进行综合报表监管。主要对资本充足率、贷款损失准备金、资产集中、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监管。

(三)建立中央银行最后援助制度

在市场竞争条件下,金融机构因受各种金融风险的侵袭,因而破产倒闭在所难免。在美国,由于银行业竞争加剧,致使大批银行不得不宣告破产倒闭。其中, 1990 年破产达180家,19xx年破产208家,19xx年破产100家。 在商业银行大量破产的同时,一些储蓄机构也连连倒闭,致使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原有的保险金储备几乎用尽,存款保险制度濒临崩溃的边缘。为避免金融机构因破产倒闭而带来的社会震荡,发达国家一般建立了最后紧急援助制度。即中央银行对仍有偿债能力但已无法从贴现窗口和货币市场的正常渠道取得资金的“问题银行”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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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紧急财务援助,以协调其解决暂时的财务困难。这不仅是中央银行的职责,而且也是其进行金融监管的“第三道防线”。

(四)加快立法步伐

尽快制定和颁布包括《证券交易法》、《信托投资法》、《投资基金法》、《外资金融机构监管法》以及《财务公司管理条例》、《融资公司管理条例》等在内的金融法律、法规, 对金融市场各类主体的法律性质、申请设立的条件、审批程序及其业务范围、经营活动规则、监督管理及自律等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将金融市场的一切主体及其活动都置于法律的规范和中央银行的依法监管之下, 从而形成以《人民银行法》为龙头, 以《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交易法》、《投资基金法》、《信托投资法》 为主体,其他金融法律、法规为补充的严密、配套、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针对我国金融立法失之粗略的缺陷, 制定一系列的单行法规和条例, 作为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补充, 如《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条例》、《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管理条例》、《金融机构信用等级评级暂行办法》、《存款保险条例》等。

(五)建立反洗钱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我国应当参照美国、加拿大的经验,在中国人民银行体制内建立金融交易支付监测中心,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收集、分析和整理金融机构报告的可疑金融交易和大额金融交易。对于可疑金融交易,监测中心应当将其提交金融监管部门调查,再由金融监管部门将有洗钱嫌疑的案件线索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依此进行犯罪侦查。该中心也可以按公安机关的要求提供涉嫌洗钱的金融交易证据。

四、结论

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比较国外金融监管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初步设想。然而,制度的构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还需要更为宏观的理论研究和更为微观的制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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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孟咸美:"外国金融监管法制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经济理论研究》,20xx年第6期。

[2]李祖坤:"浅议我国金融行业法律监管制度",《商场现代化》,20xx年第1期。

[3]倪浩嫣:"论外国金融混业经营监管制度的完善",《理论学刊》,20xx年第7期。

[4]刘虹:"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若干法律意见",《宁夏党校学报》,20xx年第6期。

[5]燕晓霞:"刍议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制与社会》,20xx年第11期。

 

第二篇:财务法规整理1

第一章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制定单位 国家权力机关-中国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机关

会计的本质: 单位内部的一项经济管理活动

会计两大基本职能:核算和监督

会计关系 微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处理会计事务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宏观:国家相关部门在行使会计管理职能时发生的经济关系

会计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注册会计师法》属于会计法律

《会计法》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

19xx年10月31号修订,20xx年7月1号执行

会计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并颁布,依据是《会计法》

《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务院财政部制定的

会计规章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会计规范性文件 《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企业财务通则》

《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地方性会计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单位内部会计工作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单位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单位类型和内部管理的需要。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可比性要求:前后左右可比 前后:同一企业不同会计时期

左右:不同企业相同会计期间

-谨慎性要求: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低估负责或费用

-及时性要求:不得提前或延后

会计核算的要求-依法建账,不具备建账条件的,应当实行代理记账

-真实性要求 伪造:无中生有;

变造: 以假乱真

提供虚假报告: 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

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数据

-处理方法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更改。如确有更改,

将更改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变更条件:法律,行政法规或会计制度要求变更

会计政策变更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记账本位币-人民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用其中一种货

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会计电算化 实行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

行管理

-文字记录 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一种民族文字,外国文字,前提是必须使用中文 会计凭证

原始凭证 内容:凭证名称,日期,填制平镇的单位名称或填制人的姓名,经办人员签名

或盖章,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及金额

填制和取得:从外单位来的,填制单位的公章

从个人来的,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审核:不真实,不合法的,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不准确,不完整的,予以退回,更正补充

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等,购买有验收证明,支付有收款证明

退货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对方的收款收据或汇款银行的凭证

内容不得涂改,有错误的,重开或更正;金额有误的,不得更正应当重开

保管:不得外借,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复制或查阅

有专设的登记薄上登记,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盖章

原始凭证保管期限为15年

记账凭证 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

结账和更改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保管期限一般为15年

会计账簿 内容: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库存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并逐日结出余额。

会计账簿以经过审核的记账凭证为依据

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的时候,在更正处盖章

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打印出库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

记账,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

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辅助性账簿的保管期限一般为15年

库存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保管期限为25年

固定资产卡片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财务会计报告 由会计报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季度,月度财务报表会计 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会计报表至少包括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小企业编制

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财务会计报表以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为依据

不得随意更改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全面

结清资产,核实负债。

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月度财务会计报告于月份终了后6日内对外提供;季度财务会计报告15日内

对外提供;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60日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4个月内

对外提供。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

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报表如有错误,应及时办理更正手续。

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保管期限为3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期限为永久

财务会计报告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和

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须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财务会计报告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

第四节 会计监督

三位一体的监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以政府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监督,以注册会计师为 主的社会监督。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内部控制的方法: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财 产保全控制,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

不相容职务,是指不能同时由一人兼任的职务,主要包括:出纳与记账,业务与记账,业务 经办与业务审批,业务审批与记账,财务保管与记账,业务经办与财务保管,业务操作与业 务复核等。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税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指的由注册会计师以其所在的会计事务所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一 种监督制度。

会计事务所,省级财政部门批准;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 会计师的地方组织。注册会计师应当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

注册会计师以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所依法承办审计业务、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不得相互替换。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们政府财政部门除了对企业依法实施监督外,还依 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知道,只是对社会监督的一种 再监督。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政府监督、社会监督有效进行的基础。

这幅监督、社会监督是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一种再监督。

政府监督是社会监督有效进行的重要保证。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

是否需要设置会计机构的3个要素:单位规模的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经营管 理的要求。

稽核即稽查与复核。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批准。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条件:有3名以上持有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 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代理记账要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经代理记账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 后,才能对外提供。

会计机构负责人,是指一个单位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范围: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稽核,资本、基金核 算,收入、支出、债券债务核算,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财务物资的收发、增减 核算,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机构内部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汇集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 书,违法情况: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私设会计账簿;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损毁、灭失的;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 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被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的。

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在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 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取得:受理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20日内不能做决定的,可以延长 10日。做出决定,10日内,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自当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

持证人员离开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在离开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 写调转登记表。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的内容: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情况;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持证人员遵守继续教育情况;

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

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负责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机构。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

在职自学是空间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

继续教育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证明之后,在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向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

初、中级会计师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

制度。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资格证书;认可的高中以上的学历;

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取得双学士或者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取得博士学位。

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岗位: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务的登记工作。

会计岗位有计划地进行轮岗。

总会计师——单位行政领导人员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只要是大中型

企业就要设置总会计师。在行政领导人员中,不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总会计师必须具备会计师任职资格后,在主观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工作

时间不少于3年。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会计人员在调动工作或是离职时必须办理会计交接工作;没有办理的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因素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由委托人代办。

尚未登帐的,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人员印章。

现金当面点清,不得短缺。

有价证券的数量与空间账簿记录一致。

发现有问题的,在移交清册上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时,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交接完毕,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空间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如事后发现有问题,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会计法》主要规定了2种责任形式:一是行政责任;二是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吊销空间充裕资格证书;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主要分成8种:警告;罚款(罚金属于刑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行政处罚有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大方任命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行政处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

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区别:

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

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只能

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

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的多。 刑事责任包括2类问题:一是犯罪;二是刑罚。

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个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2000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 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处罚有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 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苏俄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

通报;

罚款。在给予通报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分;

吊销空间充裕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该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同以上一致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造虚 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刑事责任同前面一致

行政责任:

罚款;对位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行为 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刑事责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行政责任:行政处分。

财务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泄露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行为

对玩忽职守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

财务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以上罪行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泄露国家秘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

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行为——行政处分

对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外,其他对科技违法行为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对尚不构成犯罪的会计违法行为应 当按照法定职权作出相应处罚;但是,对同一违法当事人的统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 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狭义的支付结算仅指银行转帐结算

按照是否使用票据作为结算工具,支付方式可以分为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

票据结算方式有: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

非票据结算方式:汇兑,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信用卡,信用证,电子支付等

按照适用区域分类,支付方式可以分成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

汇兑和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仅限于异地结算;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既可用 于同城结算,又可用于异地结算。

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支付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认得意识

-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恪守信用,履行付款原则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银行不垫款原则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财务专用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 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 证明。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如果金额书写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的特点:

办理人民币业务;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是活期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名称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 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 务纳入个人雁行结算账户管理。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以及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账户(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的除外)、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颁发开户登记证。

银行结算账户可以根据开户地的不同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财务法规整理1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遵守的原则:

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原则;一个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一个营业网点开一个基本账户。

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守法原则;

存款保密原则。

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备案。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银行。

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

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更改开户银行及账号,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银行(开户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存款人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印记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

出校、被吊销营业执照;

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撤销手续过程中注意事项:

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原汇款账户。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账户;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和开户登记证。

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银行对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为划转款项列入悬未转专户管理。

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存款人只能选择一家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值勤的支(分)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他组织。

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存款人印象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临时存款账户

开立条件:设立临时机构,如设立工程指挥部;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如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注册验资。 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三项功能:

活期储蓄功能;普通转账结算功能;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功能。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第三节 票据结算

广义的票据包括有价证券和凭证;狭义的票据仅指《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

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时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票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本票即银行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票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票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票据的法律特征:

票据以支付一定的金额为目的;

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者委托他人支付;由出票人委托他人支付的是汇票和支票,由出票

人自行支付的是本票。

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无条件向持票人或者收票人支付票据金额;

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在我国,票据均为记名票据,必须通过背书转让或交付转让的方式予以流通转让。

票据的功能:

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

票据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一旦形成,就与票据的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的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

票据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分基本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在汇票及支票中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在本票中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主要评价权利;票据追索权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

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敲诈、偷窃、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受票据权利。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拍镜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起2年;

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成对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让人行使追索权;在票据到期日前,如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有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一级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票据时效的最后期限是以银行的营业结束时间为限,而不以全天24小时为限。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票据上的伪造包括票据的伪造和评价签章的伪造。

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票据,也不能对被伪造人和伪造人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倍数、承兑和保证四种。

背书必须作为记名背书。背书按照目的不同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付有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承兑时汇票特有的制度,本票和支票无需承兑。

如果平均缺少当事人的签章,可能导致票据无效或该项票据行为无效。

票据签发时,由出票人签章;票据转让时,由背书人签章;票据承兑时,由承兑人签章;票据保证时,由保证人签章;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由持票人签章。

票据记载事项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非法定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必须记名“汇票”“本票”“支票”。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用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补救。

只有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以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

挂失止付不是票据丧失后应采取的必经措施,只是暂时的预防措施。

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可以支取现金;单位和个人在同城、异地或者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实际结算金额只能小于或者等于汇票金额。

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未填写实际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时,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的事项:

银行汇票是否记载实际结算金额,有无更改;

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

背书为个人的,应验证个人身份证。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在银行开了里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与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账单交送开户银行。Inhang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可以向选择的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示付款。

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分成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商业承兑汇票的适用范围——单位与单位之间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银行本票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使用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支票——全国范围使用

支票按支付票款的方式不同,分成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提取现金,不能用于转账;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提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画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第三章 第一节 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是税收征收的前提,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管理,#5@p管理和纳税申报等内容。

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

理的一项法定规定,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

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办理

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等。

1.开业登记也称设立登记

办理开业登记的纳税人分成两类: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其他纳税人

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

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纳税登记。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

登记;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机构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

登记;纳税人到外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持税务登记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

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说明(外管证);外出经营在同一地方累计超过180天,应在当地营

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

及副本;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自合同或协议

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

证副本。

企业在外地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还应当登记总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

表、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

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还应包括需要提供的相应证明、资料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

资料、证件。

税务机关应当在受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对既没有税收纳税义务又不需要领取收费(经营)票据的社会团体等,可以只登记不领证。

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税务登记证件每年验审一次, 每3年换证一次。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同时,

凭报刊上刊登的意识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 面报告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税务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税务登记的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 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2.变更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的使用范围: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改变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增减资金(资本)、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内;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公司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

从事生产、金鹰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比本存款账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取消资格需要办理变更登记deyingdang提交下列证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书

原件;税务登记证(登记证正、副本)原件;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其他有关资料。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如实填写《停业登记证》。

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

纳税人停业期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务征收管理。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依法缴纳税款。

4.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纳税人在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时,向原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动,涉及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的,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注销税务登记。

5.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5@p管理

税务机关是#5@p的主管机关,负责#5@p的印刷、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5@p一般分为存根联、#5@p联和记账联。增值税专用#5@p还包括一个抵扣联。

#5@p的特征:合法性,真实性,时效性,共享性,传递性

#5@p按其用途及反应的不同分为增值税专用#5@p,普通#5@p和专业#5@p。

增值税专用#5@p,是指专门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使用的一种#5@p。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有形动产的所有权,即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受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劳务。

增值税专用#5@p隶属国家税务局管理范围,其式样和印刷及管理均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增值税专用#5@p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增值税专用#5@p有基本联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分为三联:#5@p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5@p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定的企业印刷;增值税专用#5@p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统一印刷。禁止私印、伪造、变造#5@p。

#5@p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

#5@p应当套印全国#5@p监制章。全国统一#5@p监制章的式样和#5@p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5@p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5@p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5@p应当使用中文印刷。民族自治地方的#5@p,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

禁止在境外印制#5@p。

外省、市单位来本省印刷发牌,必须经省税务机关批准。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品所在地虽无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5@p。

不得领购开具专用#5@p的:

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以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

由《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有以下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虚开专用#5@p;私自印刷专用#5@p;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5@p;借用他人专用#5@p;未按《增值税专用#5@p使用规定》的第11条开具专用#5@p;未按《增值税专用#5@p使用规定》保管专用#5@p和专用设备;未按《增值税专用#5@p使用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未按《增值税专用#5@p使用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5@p;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5@p。

支付货款时,应向收款方取得#5@p;取得#5@p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已开具的#5@p存根联和#5@p联登记簿,应当保管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5@p专用章或者财务专用章不得在印制#5@p时套印。

填错的#5@p,全部联次应当完整保存。#5@p丢失,应当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喜爱哦废品不得开具专用#5@p。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5@p。

不得开具专用#5@p的: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增值税专用#5@p要求:

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5@p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5@p专用章;

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5@p专用章。

作废专用#5@p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5@p(含未打印的专用#5@p)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连留存。

汇总填开专用#5@p,必须附有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5@p专用章的销货清单。

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5@p联和抵扣联。

增值税专用#5@p开具时限的规定:

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款发出当天;

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设有2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征收增

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将货物分配给股东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是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款满180日的当天;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同一县市除外)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交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者,及将货物分配给股东,均为货物移交的当天。

凡开具了专用#5@p,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账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对代开、虚开专用#5@p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补征额款,并根据《税收征管理》的规定按偷税给予处罚。

代开增值税专用#5@p的范围:

从事工业、手工业生产向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

从事商业批发向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

为一般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小规模纳税人。

为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用#5@p必须在底端的中间位置加盖开盖开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5@p章,同时按规定加盖纳税人财务专用章或#5@p专用章。

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专用#5@p需作废或红冲,其已缴相应税款不退还,但可在下次开票时抵减或在下月纳税申报时抵减当月税款。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申报期限内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书面申报的一种法定手续。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内容:税种、税目,应纳税项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申报方式

直接申报:直接到办税服务大厅申报,到巡回征收点申报和到代征点申报。

直接申报是一种传统申报方式。

邮寄申报——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信封,以邮局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证,以寄出地的邮局邮戳日

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数据电文申报,是指以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有关资料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的原则:

税务机关是征收的唯一行政主体;

税务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

税务机关不得诶饭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征收;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开付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

税款、滞纳金、罚款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税款优先;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即是纳税人欠缴税款的发生时间。

税款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其他方式

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虽设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有无正当理由的;

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扣押商品、货物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款的方法: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让面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滞纳金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

滞纳金金额=滞纳税额*滞纳金比率(0.5‰)*滞纳天数

税收保全措施: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执行措施,对相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违反税收征收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行为的法律责任: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抗税行为的法律责任: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拖欠税款行为的法律责任: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 会计职业道德 第一节 职业道德与会计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的概念 广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

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

狭义:在一定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一定职业特征的,调整一定职业关

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职业道德是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社会意识形态。(本质)

职业道德的特征:职业性,实践性,继承性

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爱岗敬业是职业道德的基础,也是社会职业道德所提倡的首要规范。

诚实守信是职业道德的精髓。

服务群众是职业道德的核心。

奉献社会是职业道德的出发点和归宿。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

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会计职业道德是调整会计职业活动利益关系的手段;会计职业道

德具有相对稳定性;会计职业道德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会计职业道德的特征: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较多关注公众利益。

会计职业道德的作用:会计职业道德是实现会计目标的重要保证

会计职业道德是规范会计行为的基础

会计职业道德是对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

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提高素质的内在要求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原则

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

爱岗敬业 含义:会计人员热爱本职工作,安心本职岗位,并为做好本职工作尽心尽力,尽职

尽责。

基本要求:正确认识会计工作

热爱会计工作

安心工作,任劳任怨

严肃认真,一丝不苟

忠于职守,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诚实守信 含义:言行与内心思想一致,不弄虚作假,不欺上瞒下,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

老实事。

基本要求: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搞虚假

保密守信,不为利益所诱惑

执业谨慎,信誉至上(侧重注册会计师)

廉洁自律 含义:不收受贿赂,不贪污钱财。

基本要求: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公私分明,不贪不占

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客观公正 含义:按事物的本来面目区反映,不带个人偏见,也不为他人意见左右。

基本要求:端正态度,依法办事

实事求是,不偏不倚

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形式上的独立,实质上的独立)

坚持准则 含义:会计人员在处理业务过程中,严格按照会计法律制度办事,不为主观或他人

意志所左右。“准则”,不仅指会计准则,而且包括会计法律,法规,国家统

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与会计工作相关的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熟悉准则,遵循准则,坚持准则,妥善解决道德冲突

提高技能 含义:要求会计人员不断通过学习,培训和实践等途径,持续提高会计专业理论水

平和职业技能,以达到和维持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

基本要求:具有不断提高会计技能的意识和愿望

具有勤学苦练,刻苦钻研的精神和科学的学习方法

参与管理 含义:间接参加管理活动,为管理者当参谋,为管理活动服务。

基本要求:会计人员应女李钻研相关业务,熟悉财经法规和相关制度,提高业务水

平,为参与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

会计人员应熟悉服务对象的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使提出的合理化建

更具有针对性和创新性,从而能够有效的协助领导作出科学决策

强化服务 含义:要求会计人员具有文明的服务态度,强烈的服务意识和优良的服务质量

基本要求:强化服务意识,树立文明服务形象

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节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

会计职业他律主要包括会计法规,财经法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等规定的会计人员规范,它是对会计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会计职业自律包括会计行业组织自律和会计人员自律。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

两者在作用上相互补充

两者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

两者在地位上相互转化,相互吸收

两者在实施上相互作用,相互促进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不同

两者性质不同:会计法律制度通过国家机器来强制执行,具有很强的他律性。会计职业道

基本上是非强制性的,具有很强的自律性。

两者作用不同:会计法律制度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化,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会计

职业道德不仅要求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调整会计人

员的内心精神世界,具有很强的自律性。

两者形式不同:会计法律制度是成文规定,会计职业道德既有成文规定,也有不成文的规范

两者实现形式不同:会计法律制度有明确的制裁处罚条款,与之相配合的权威的制裁机构和 审判机关;会计职业道德是舆论性质的。

第三节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形式:接受教育,自我教育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会计职业道德观念教育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教育

会计职业道德警示教育

其他与会计职业道德相关的教育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通过会计学历教育进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通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进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品德教育

法制教育

会计职业道德自我教育的内容:会计职业义务教育

会计职业荣誉教育

会计职业节操教育

会计道德自我教育的方法:自我解剖法,自警自励法

自我自省法,自律慎独法

会计职业道德自我教育的途径:通过社会实践进行自我教育

通过加强理论学习进行自我教育

第四节 会计职业道德的检查与奖惩

财政部门对会计职业道德进行监督检查的途径:

将会计执法检查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

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管理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结合

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用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

会计行业组织对会计职业道德进行自律管理与约束: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注册会计师的 行业自律组织对注册会计师进行自律管理与约束。

建立激励机制,对会计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给予精神或物质 奖励

建立违反会计职业道德的处罚机制,情节严重的,可以由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五节 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组织与实施

财政部门履行会计管理职能,组织和推动会计职能道德建设

会计职业组织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会计职业道德惩戒制度

企事业单位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组织与实施

社会各界各尽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

社会舆论监督,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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