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须知
一、为方便投资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作了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人有限公司)章程参考格式。股东可以参照章程参考格式制定章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须记载本须知第二条所列事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章程中应当载明“本章程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经营范围条款中应当注明“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四、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五、公司章程应提交原件,并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格式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BEIJI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20##年第一版)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参考格式)
提示:
1.章程确定了创业公司股东的核心利益以及公司的基本治理结构,是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石。创始团队应该多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慎重对待。
2.实务中,工商机关对公司章程有严格要求,不允许对这个参考格式做很大的变动。创业公司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约定,最好是通过内部协议白纸黑字地写清楚。
3.本提示内容的撰写定位于人数较少的互联网初创团队,考虑到初创团队对团队稳定和议事高效的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提示:
1. 申请公司注册前,应先到工商部门申请公司名称登记。公司名称一般由四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第四条 住所: 。
提示:
1.选择的住所应为有房产证的合法建筑,且房产证上记载的用途应与注册公司的使用用途一致。北京市工商局要求住宅不能成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提示:
1.如果从事需先行审批或后置许可、备案的经营项目,应按相关法规要求取得许可。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提示:
1.2014年新公司法实现后,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注册资本不需要一次性缴付,不需要验资。
2.考虑到公司的经营业务需要,申请一些牌照需要注册资本的门槛,如申请ICP需要100万以上的注册资本。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提示:
1.依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
提示:
1. “其他职权“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提示:
1. 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2.在创始团队需要持有投资人的投票权等情况下,一般都是通过内部协议约定实现。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定期会议按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设监事会时)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提示:
1.股东会会议通知的时间可以自行确定,十五日对于很多创业公司来说太过于漫长,可以改为“五日”。
2.定期会议可以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提示:
1.一般创业公司早期不设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提示:
1. 这是公司法明确规定的条款,不能做修改。
2.股东之间的特殊规定,如合伙人退出时的股权转让等,通过内部协议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提示:
1.任期每届不得超过三年,可以填三年。
2.公司设董事会时,应该改为“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 产生。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 】产生。”
3.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如“股东会选择产生”。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
提示:
1.“其他职权”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2.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3.一般情况下,建议将“其他职权”删除,其它保留。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提示:
1.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股东自行确定。
2.初创团队最好是友好、平等、广泛地商议,但最后由创始人一个人拍板。这个规则可以在合伙协议里约定好。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提示:
1. 经理的职权,可由股东自行确定。建议这条不做变动。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提示:
1. 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2. 创业公司一般不设监事会,确有需要,可以规定如下: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3. 上述比例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提示:
1.“其他职权可由股东自行确定”,建议删除该条,其余不做变动。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提示:
1.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由确定。建议不做变动。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提示:
1.公司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提示:
1.股东可以另行确定股权转让的办法。合伙人之间关于股权转让的特殊约定可以通过内部股权协议实现。
2.建议将书面通知改为“口头、电话、短信、邮件”等通知方式,但是实务中要保留通知的证据,便于发生纠纷时举证。
3.建议将三十日改为“十五”日或其它,三十日对于互联网公司可能太长。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提示:
1.10年、20年都可以,到期后可以去工商机关延长。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提示:
1.项目失败或公司破产后,创始团队(尤其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一定要去注销公司,否则影响日后的信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提示:
1.公司等机构担任股东时需要盖章。
东方红加密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新东方投资有限公司 等四方共同出资,设立东方红加密条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公司名称: 东方红加密条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定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外环西路999号
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经营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适应市场需求不断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为企业积累资金。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范围加密;加密软件;内网安全;防泄密;保密;图纸加密;文件加密;信息安全。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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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公司设执行董事壹名。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侯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的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用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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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聘任。
第二十条 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在公司同类业务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执行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 5 年,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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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会计按照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及制度的规定办理。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五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益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余利润,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司的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八章 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七条 在《公司法》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二十八条 公司正常解散、由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大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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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结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对公司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及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三条 财产清偿顺序如下: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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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1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以及本章程其他重要条款变动,应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由执行董事提出修改条款,并报股东大会表决。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并向股东大会通过的章程修改条款,报公司登记机关审查备案,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审核认可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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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本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和其他文件,均为本公司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须经全体股东会议通过,并由股东签名或盖章。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规定事项,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本章程于20xx年1月20日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公司设立登记后生效。
签名:
签名:
签名:
盖章:
20xx年5 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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