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基本规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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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1前言............................................................................3 2网球发球技术的力学分析..........................................................3

2.1新技术和旧技术................................................................3

2.2发球动作技术 .................................................................3 3发球技术模式和案例............................................................3 4结束语.........................................................................4 致 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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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发球和击球是网球运动基本技术之一,也是最难掌握的技术,随着发球技术的不断提高,发球技术,不论对于职业选手,还是业余选手或初学网球者来说,其重要性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因发球、击球多数都是指向接球方软弱的地方。因此,改进发球、击球技术,提高发球、击球速度,已成为当前我国网球技术训练中的焦点问题。采用了分类、归纳的方法对网球发球、击球的生物力学进行分析,其目的是提炼得出主要观点和结论,为推动网球运动的发展提供理论的支持,供教练员和运动员参考。

2.网球发球技术的生物力学分析

2.1新技术与旧技术

采用高速立体摄像(500格/秒)和现场调研等方法,对我国男、女网球选手的发球技术进行了分析,从生物力学角度对抛球、击球动作技术以及动作节奏问题的本质做了探讨,抛球高度落差过大是造成击球爆发用力动作不连贯的主要根源;提高发球速度重点是要发挥躯干力量,应采用螺旋式向上用力技术;上肢尽管对球拍有最后加速功能,但更重要的是控制用力方向和球的落点;新、旧发球技术在用力节奏上有本质性区别,新的发球动作节奏更符合动作目的和人体运动原理。同时得出结论:

1)新的发球技术有利于发挥全身肌肉用力。我国运动员应积极采用。

2)抛球过高不利于发挥躯干和下肢的击球力量。

3)我国运动员的抛球准确性和稳定性亟待提高。

4)应建立适合自身素质的发球动作节奏,尤其要重视抛球与击球动作间的配合训练,达到准确、稳定。重视网球运动员精确的时间、空间感知觉训练。

5)加强专项爆发力素质训练和腰背柔韧性训练,提高最大速度贮量[1]

2.2 发球动作技术

从对世界高水平网球运动员发球的动作技术录像资料进行定性分析,发球过程共分为6个阶段:

1)准备站位阶段:从运动员有发球意识出现--球拍与球分离时刻;

2)抛球阶段:球拍与球分离时刻--球与手分离时刻;

3)过渡阶段:球离手时刻--膝关节屈曲最大(身体最低)时刻;

4)向后挥拍阶段:膝关节屈曲最大时刻--球拍在身后最低位置时刻("搔背"姿势);

5)向前挥拍击球阶段:球拍从身体最后最低位置("搔背")--击球后瞬间;

6)随动阶段:击球后瞬间--脚着地。

2.3 发球技术模式和案例

发球技术模式是按照整体动作完成的时间顺序描述和说明的,主要由动作目的和技术要求、动作顺序和描述、原理和可能变异、动作节奏等4个主要部分组成。动作描述都是以右手持拍,左手抛球为例。动作节奏的描述是为了说明动作发生的顺序以及相对持续时间。他们还认为:左脚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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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场地和右脚先进场地都可使用,两种技术没有明确的优劣之分。同时,他们从生物力学角度考虑,认为应该根据击球前、后躯干的运动状态决定。当躯干的侧弓释放不足时,应该先迈右脚,右脚的预先摆动有助于躯干旋转;如果躯干侧弓释放充分,旋转躯干肌肉有力,则躯干在击球后有较大的旋转动量,可能造成身体扭曲倾斜,可以先迈左脚进场地,协助维持落地时身体的平衡。[2]借助三维高速录像及直线变换(DLT)方法,获取我国优秀青年女子网球选手大力发球技术运动参数,揭示网球大力发球属鞭打类动作的特征:1)抛球的方向与高度、身体下蹲的深度是否适当,均对整个发球动作技术起重要作用。2)运动员向后摆动及从侧面举拍,这两种举拍动作之间无优劣之分。3)影响"搔背"动作阶段的因素主要是下肢蹬伸、躯干扭转、屈肘和上臂外旋的幅度、速度及它们之间的配合。[3]发球技术好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比赛的胜负,通过对网球发球动作进行生物力学与解剖学分析,得出击球动作合理与否主要看全身运动的动量能否最终在击球瞬间传到肢体末端。

4.结束语

我国网球运动的生物力学研究主要涉及到两领域:一是网球发球技术的生物力学分析,二是网球击球技术的生物力学的分析。由于我国网球运动尚在处于发展初期,对网球发球、击球技术的生物力学分析的研究还比较少和不够深入,随着网球运动今后在我国的蓬勃发展,对用生物力学来研究和分析网球技术的必将推动我国网球的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

致谢:

历时将近两个月的时间终于将这篇论文写完,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遇到了无数的困难和障碍,都在同学和老师的帮助下度过了。尤其要强烈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张梯老师,他对我进行了无私的指导和帮助,不厌其烦的帮助进行论文的修改和改进。另外,在校图书馆查找资料的时候,图书馆的老师也给我提供了很多方面的支持与帮助。在此向帮助和指导过我的各位老师表示最中心的感谢!感谢这篇论文所涉及到的各位学者。本文引用了数位学者的研究文献,如果没有各位学者的研究成果的帮助和启发,我将很难完成本篇论文的写作。感谢我的同学和朋友,在我写论文的过程中给予我了很多你问素材,还在论文的撰写和排版灯过程中提供热情的帮助。由于我的学术水平有限,所写论文难免有不足之处,恳请各位老师和学友批评和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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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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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严波涛,李早. 网球发球动作和基本技术模式[J]. 中国体育科技, 2001.10.

[3] 刘卉. 网球大力发球技术的运动生物力学原理[J].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6.2.

[4] 陈海春. 网球发球动作的生物力学与解剖学分析[J]. 福建体育科技,1998.5.

[5] 臧秋华,马南京. 网球拍甜区形成的生物力学机制及其实践意义[J]. 四川体育科学. 2003.1.

[6] p.cn/home/zs/

[7] 提高网球上旋击球技术的生物力学分析宁波网球网. phttp://

[8] 陈宏. 网球落地反弹的分析研究[J].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 2002.7.

[9] 潘晟,张宏成. 两种网球底线击球技术特点及其生物力学特征的比较分析[J]. 苏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 2002.4.

[10] 宋杰. 网球发球动作的生物力学分析[J]. 哈尔滨体育学院学报, 2001.2.

[11] 郎荣奎. 利用力学原理探讨网球上旋球的运动规律[J].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 1995.3.

[12] 彭承基. 提高网球击球技术的生物力学分析[J].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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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基本规范案例

 

第二篇:20xx届毕业论文范例及格式规范 4(1)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本 科 毕 业 论 文

毕业论文题目: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学 生 姓 名: 杜炳伟

学 号: 200940401109

系 别: 政法系

专 业 班 级: 2009级法学班

指导老师姓名及职称:马莉 讲师

起 止 时 间:20xx年12月——20xx年5月

摘 要

所谓民事审级制度,即一个民事案件经由几个不同 级别的法院审理、裁判,最终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诉讼模式。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主要在于快速、合法地解决民事纠纷,给当事人一种平等、公正的法律救济方式,最终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多年来,我国一直秉承四级两审终审的单一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其诟病在司法实践中日渐显现。因此,我们有必要从价值理论和司法操作上对民事审级制度进行反思,以期用先进的价值尺度和 技术手段来对我国的民事审级制度进行改造,构建与国情发展相适应 的多元化民事审级制度,达到公正与效率两大价值目标的实现。全文共分四个部门:第一部分为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现状与反思,以我国民 事审级制度历史沿革为历史背景,重点概述我国现行民事审级制度现状及其反思。第二部分为国外民事审级制度特点及有益启示,通过对美立法的民事审级制度研究和比较,总结其共性特点,从中得出有益启示,对我国多元化民事审级制度构建加以指导。第三部分为多元化民事审级制度法理基础,从诉讼价值目标、公正与效率关系等法理论证入手,提出构建多元化民事审级制度原则。第四部分为多元化民事审级制度构建,提出多元化民事审级制度构建设想和配套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审级制度 两审终审制 一审终审 三审终审

I

ABSTRACT

The so-called civil trial level system, that is, a civil case to be several different levels through the courts, referees, the final legal effect of a litigation model. Civil Trial System main purpose is to quickly resolve civil legal disputes, to the parties an equal, fair and legal remedies, and ultimately the law of equity and justice.Over the years, China has been adhering to the four two-tiered system of single-level civil trial, along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market economy, and its criticism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increasingly obvious. Therefore, we need to operate from the value on the theory and the judicial system to reflect the civil trial level to the value of the scale and with advanced technical means to our country’s civil trial level system to transform and build the diversity of national conditions and adapt to the development of civil trial-level system, the two values of justice and efficiency goals.Paper is divided into four divisions:the first part of the trial-level system of Civil Status and reflection to our civil trial level system for the historical background of history, focusing on civil trial level overview of our current situation and reflect on the system. The second part of foreign civil trial level system features and useful enlightenment, through the United Kingdom, United States, Germany, France and other developed countries, legislative system of the civil trial level study and compare,summarize the common features, draw useful insights on China’ s yuan Construction of Civil Trial System to guide. The third part is multi-level system of civil legal basis for the trial, from the lawsuit value targe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fairness and efficiency of the legal arguments start, proposal of building a multi-level system of the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trial. The fourth part is building diversified system of civil trial level, the system proposed Construction of multi-level idea of a civil trial.

Key words: Dissent shareholders Share purchasing The appraisal right Legislative defects Countermeasures

II

目 录

一、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基本内涵 .......................... 1

(一) 审级制度概念................................................. 1

(二)民诉法的审级制度及其理论基础................................. 2

(三)两审终审优点和不足之处....................................... 3 二、两审终审的例外一审终审 ............................................................... 4

(一)创设小额诉讼制度............................................. 4

(二)一审终审对创设小额诉讼制度意义............................... 4

(三)一审终审的适用条件...................................................................................... 5

三、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构想 .................................................................. 5

(一)设立三审终审的假设...................................................................................... 6

(二)设立三审终审的优势...................................................................................... 6

(三) 有条件三审终审.............................................................................................. 9

四、总结 ................................................ 9 参考文献 ............................................... 10 致 谢 ................................................ 11

III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杜炳伟

一、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基本内涵

(一)审级制度的概念

审级制度,是指一个案件需要经过几个不同级别的法院审理、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宣告终结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确立多级审级制度,目的在于使下级人民法院可能发生的错误判决和裁定,能够及时的通过上述程序得到及时纠正,通过对案件的再次审理,继续审明法院在具体案件中认定事实,使用法律中的不当,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以及时、准确、公正的对案件涉及的问题做出处理[1]。

(二)我国民诉法的审级制度及其理论基础

我国实行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是两审终审制,二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民事诉讼法》

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所谓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法院审判案件,就审判程序而言是两审终审制,就法院体系而言是四级两审制。两审终审制,就是一起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终结审判的制度。审级制度的实质是要求审判必须按审判程序严格进行,不得越级审理案件。民诉实行一审终审案件1、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3、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9条,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也实行一审终审。这是建国初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的,在过去经济水平低下,案件较少且类型比较单一的情况下有其合理性,但随着改革开放和我国经济的发展,民事案件的激增,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出现了许多弊端,需要我们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改革,进而制定适合我国现状的民事诉讼制度,然而这一制度沿用到现在[2]。

两审终审制是我国基本的审级制度,对此《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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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都有明文规定。在民事诉讼中,除了《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外,其他绝大多数案件都实行两审终审[3]。对于两审终审的案件,只要当事人依法行使了上诉权,第二审人民法院就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依法审查上诉请求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通过这种审查,或维持一审法院的正确裁判,或纠正错误的裁判。第二审程序实际上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依法实行监督的重要途径。实行两审终审制具有重要意义,它通过给审判者设立审判者,保证审判者认识的往复性,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减轻法官责任负荷,统一法律适用,通过程序的复合装置,保障裁判正确,实现诉讼公正和相对的公平[4]。

(三)两审终审优点和不足之处

我国设立两审终审制主要基于四点理由:第一,可以减少当事人讼累,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我国地域辽阔,在一些地方交通极不方便,实行三审终审,审级过多,会使民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给双方当事人造成人力、物力、时间上的浪费,使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民事流转和社会的安定。第二,可以使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摆脱审理具体案件的工作负担,集中精力搞好审判业务的指导监督。第三,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可弥补审级少的不足,对确有错误的已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法院也可以利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第四,认为两审终审制度能够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当时确立两审终审制度的一个理由在于认为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可以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因而不需更多的审级。

然而四级两审终审也存在弊端[5]:

1.四级两审终审制难以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我国法院系统分为四级,四级法院的建制基本上与行政区划相一致,并且地方法院的人事、财政、编制和经费也都依赖于地方政府。这种体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但同时也为地方保护主义和人情案埋下了隐患。在现有体制未作重大变革前,地方法院难以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困扰,因此发挥上级法院的审级监督作用就显得尤为必要。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享有普通民事案件的一审管辖权,这意味着中级人民法院成为大多数民事案件的终审法院。终审法院级别较低,使得大多数案件无法得到高级或最高人

2

民法院的审级监督,从而使地方保护主义泛滥成为可能。地方保护主义已经成了困挠司法公正的顽疾,审判实务界的人士对此警告说:现行的审级制度已经成了地方保护主义和人情案的温床

2.四级两审终审制难以保障案件的审判质量

在我国四级两审终审制下,具体承担民事审判业务的主要是基层和中级两级人民法院。较低级别法院的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办案能力以及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难免有一定的局限性;中级人民法院与基层人民法院同在地方行政区域内,难免存在业务上、人事上的亲密关系,不能有效纠正基层法院裁判在程序上和法律上的错误,甚至包括事实认定上的错误。由于审级相对较少,下级法院缺乏来自较高级别法院的有效的审级监督,导致了我国司法实践中错案率相当高。

3.四级两审终审制的内在机理紊乱

在四级两审终审制中不存在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区别,二审法院既进行事实审又进行法律审。同时由于中级人民法院是大多数民事案件的终审法院,这意味着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不可能对我国大多数民事案件行使上诉管辖权,导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法律见解的功能无从发挥。也许这正是支持两审终审制的学者所追求的效果——使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摆脱审判具体案件的负担,集中精力搞好审判业务的指导、监督。这种思想令人好生疑惑:最高法院到底是行政机构还是司法机关?如果是行政机构,当然可以专司指导监督之责;但既然是司法机关,为什么不审判具体的案件呢?

4.不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

因为终审法院的级别较低,数量庞大,各个终审法院对法律的解释是千差万别,因地而异,这使得审判案件的地方主义强,不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从而印象了案件的公正处理。

二、两审终审的例外一审终审

(一).创设小额诉讼制度

20xx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继20xx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修改民事诉讼法后对其进行的第一次全面修改。本次修改创设了小额诉讼制度,简化了诉讼程序,节省了诉讼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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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是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三者并列的独立的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是为基层人民法院为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大众化,在审理标的金额较小的简单民事案件时所采取得比简易程序更简易的一审终审诉讼程序

(二)一审终审对创设小额诉讼制度意义

小额诉讼”法律制度的确立,于现实、于历史都有着重要的意义。确立“小额诉讼”制度,有利于体现国家法律和司法的权威,充分极致司法资源效能,避免有限司法资源的过度耗费,促进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同步实现。设定“小额诉讼”制度,既方便和有利于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快速化解大量纠纷,也方便和有利于当事人积极参与诉讼、及时实现主张的权利,减少诉讼耗费。设立“小额诉讼”制度,还有利于有效化解基层人民法院案多人少、交通不便居住分散地方的诉讼不便的矛盾。确立“小额诉讼”一审终审的法律制度,还具有激励基层法官公正司法自觉自信、强化业务学习和能力提高、积极进行知识更新的重要意义

(三)、有条件的一审终审的必要性

建立上诉许可制度来实现一审案件的分流,对部分民事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审终审制。 程序效益价值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之一,它要求诉讼应当尽可能在有限的时空范围内进行,缩短诉讼周期、简化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是诉讼经济原则的体现,是诉讼程序简捷的要求,个别案件(我国的基层审判实践中越来越多地出现了为几百元、几十元、几元、甚至几角钱进行诉讼的情形)的审判公正也并没有因为诉讼的简单而受到损害。因此实行有条件的一审终审制存在很重要的实践意义。其实,我国民诉法已经包含了一审终审的内容,如法院对宣告公民失踪或宣告公民死亡等非讼案件以及公示催告案件和破产案件的审理。在实行三审终审制的国家,对小额诉讼案件也实行一审终审。故确立我国一审终审制度的前提是对小诉讼制度的构建。 有条件的一审终审制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某些案件只经过一审法院的审理、裁判即产生法律效力的制度。该制度实质是通过对上诉条件的限定从而对民事诉讼中法律审级的限制。在我国,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加强、法律意识的提高,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争议的观念越来越为人们所接受,在民事案件中,标的额小,案情简单的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一些简单的小额案件不仅经过一审、二审,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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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再审。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及时保护,牵涉大量的精力,甚至当事人及审判机关所投入的财力、物力远超过所争议的标的额。这不仅给当事人带来沉重的负担,也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和国家的财政资源。因此,应从我国民事诉讼的客观实际出发,针对各类民事案件的不同情况,通过诉讼标的额等的限制,进一步对当事人的上诉权进行必要的限制,从而降低小额案件的审级,使争议较小的简单案件及时审结。

这种限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规定上诉最低争议标的金额标准,达不到这个最低标准的不准上诉;争议的最低标的额标准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2)规定简单案件的范围,即凡属于案件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不准上诉;如简单的借贷案件,赡养案件,返还不当得利等案件;(3)如果争议标的金额在这个最低标准的以下,而当事人认为该案件不属于案件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并请求上诉的,必须经过上一级法院许可方能上诉,即采用上诉许可制,能否上诉的决定权在上一级法院;

(4)允许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或诉讼中,以书面形式约定对其争议适用一审终审制,即约定是否上诉。在有协议不上诉的前提下,不论争议的诉讼标的额以及案件是否属于简单案件,当事人必须服从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判,不得再上诉;5.此外,凡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案件,即便争议的诉讼标的额小,案情简单,甚至双方当事人书面协定不上诉,而法院认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不适当,也不适用一审终审制。

三、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构想

(一)设立三审终审的假设

设立三审终审,制定严格的适用条件。实行三审终审,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案件都可以经过三审终审,制定严格的适用条件,使得三审终审也有实行的可能性。设立三审终审制级法院的审理才产生既判力,也不是当事人能以任何理由都可以上诉到第三审法院。除了将第三审审理的范围限于法律审外,为了防止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滥用第三审程序,现代各国均对提起第三审的条件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这些限制总的说来包括上诉金额的限制与上诉理由的限制两个方面,关于上诉金额的限制,以德国民事上告制度为代表,要求上诉人提起第三审的案件价额须超过一定的金额标准始得为之。关于上诉理由之限制,具体而言,我国可以考虑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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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德国民诉法的规定,对许可当事人提起第三审上诉的理由作如下规定:(1)下面的自己改案件的性质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如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集团诉讼的案件、判决无 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等。(2)第二审判决违背最高人民法院的先前判决。(3)第二审判决涉及法的续造,需要第三审法院作出判决。实行飞跃上诉制度。未来改造我国的民事上诉制度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对第一审的事实认定没 实行飞跃上诉制度。实行飞跃上诉制度有争议,只是对法律的适用存在异议的情况下,达成不经过第二审程序而直接向第三审法院上诉的书面协议,当事人直接进行三审上诉,由第三审法院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 566 条之 1 规定:“对于州法院所为的第一审终局判决,可以依照本条规定,越过控诉审,直接提起上告。越过控诉审,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表明同意的书面陈述,应附于上告状中;这种陈述也可以由第一审的诉讼 代理人为之……提起上告和表明同意,视为舍弃控诉审的上诉。”(4)改革再审程序。变无限再审为有限再审,有的学者提出,应当对再审作如下的必要限制:第一, 改革再审程序。改革再审程序对一审判决,当事人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生效后,不得申请再审。第二,再审后发现新证据的,不得申请再审。第三,已经经过再审程序的,不得申请再审,即同一案件只能再审一次。第四,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第五,对无纠正可能的判决、裁定不得申请再审。第六,无纠正必要的不予再审。取消法院自行再审制度,限制检察机关抗诉范围。 总之,审级制度是为保证法院裁判公正服务的,随着我国实际情况的发展变化,对审级制度加以调整是十分必要的。当然,这种调整需要立法上的变更。我们相信,对我国现行审级制度进行认真的法律思考,并适当地加以调整,必将对提高审判质量,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重大的作[6]。

三审终审不仅经过了一审法院的审理,有的还是在经过了二审法院的审理后,再由第三审法院进一步进行审理的,因此,如果说一审终审限制了当事人上诉权的行使,对当事人可能有失公正的话,三审终审则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上诉权的行使,最大限度地保证了裁判的公正性。有基于此,笔者认为,应该严格限制三审终审案件再审程序的提起。具体来说,除非当事人提出确实的证据,足以推翻原生效裁判,并经第三审法院许可的,才可以申请再审。同时,对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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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和检察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也应作更严格的限制。总之,审级制度是为保证法院裁判公正服务的,随着我国实际情况的发展变化,对审级制度加以调整是十分必要的。当然,这种调整需要立法上的变更。我们相信,对我国现行审级制度进行认真的法律思考,并适当地加以调整,必将对提高审判质量,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重大的作用。

(二)设立三审终审的优势

设立三审终审,实际上就是加强了上诉制度。为与第一审普通程序相区分,可将第二审称为第二审上诉,将第三审称为第三审上诉。实行三审终审制以后,发回重审制应予全盘摒弃;而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审判监督程序一章节也应删除,为排除恣意和专断,应将这个程序诉讼化,改用再审的提法作为极少数生效案件的一般上诉程序加以规定,可称为再审上诉。既然再审定位为上诉,就只能是一次。如法国民事诉讼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再审上诉作出裁决的判决书,不得占用再审上诉的途径表示不服”[18。综上所述,我们要剔除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发回重审规定和审判监督程序。可在民事诉讼法中设立上诉程序一章,将第二审上诉和新设的第三审上诉、再审上诉编入此章节中。

将第二审上诉规定为事实审,第三审上诉规定为法律审。这是大多数国家的规定。如日本学者三个月章谈到:上诉审系第二事实审,对有关第一审判决不服当否进行审判。但其审理并非无视第一审而完全重新开始。而是以第一审的审理为基础,在补充新资料的同时继续审理,以是否维持原判的调查为基本方针(称为继审主义)……第三审上诉不同于第二审上诉,只有以判决危害或者违反其他法令为理由时才允许上诉第三审。因此,在第二审中,如原判事实认定有误,则可作为废弃的理由,而上诉第三审则需以适用法律有误为由,提出声明不服,故只能以违反法令为由废弃原判。可见第三审只审查原判决有无违反法令,故与第一审及第二审的事实审相区别,将第三审称为法律审。因此,当事人只能以对第二审裁判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表示不服为由提起第三审上诉。这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有两个方面:一是适用法律有错误,包括没有适用合适的法律法规、对法律条文理解不透,甚至理解错误等;二是违反程序法,包括违反审限、回避、管辖、程序公开规定等[7]。

针对两审终审制存在的问题,最具有代表性的方案是:实行“三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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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终审法院放到省一级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大学法学院付郁林博士认为,这种设计和构想是实现上诉程序基本功能的需要。她认为民事上诉程序的基本功能包括四个方面:(1)纠正下级法院判决的错误,确保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的正确性;(2)保障法律适用和解释的统一性,同时协调统一地发展法律;

(3)吸纳当事人的不满,提高司法判决的正当性;(4)从制度上分担初审法院法官因裁判案件而产生的责任与压力,促进司法独立。她认为,通过50多年来的司法实践已经证明,我国的两审终审制没有能够有效地实现上述功能,采用“三审终审”,能够从制度上克服前者所导致的种种弊端 首先,三审法院能够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的干扰,为法官办案营造更加良好的环境,有利于实现司法独立与裁判公正。其次,三审终审也能兼顾诉讼效率,虽然三审制度多了一个审级,但却阻止了大量的再审民事案件进入审判监督程序,从这一点来看,把一般案件对适用法律的纠错工作放在第三审程序中进行,能够使过去非正常的审判监督程序因为第三审程序而变得规范,审结案件的质量就会有所提高。实行三审终审后,法院的内部监督体系更加完备,因此,终审判决的错判率也会大大降低,再审程序将不可能像现在广泛运用,而应该严格控制其的启动。应明确规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外,作出的生效判决的原审法院不享有对案件的再审发动权;没有行使上诉权的当事人无权申请再审;法院自身主动提起的审判监督程序和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只能针对原审生效判决确有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况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以及原审诉讼程序严重违反法律和审理案件的法官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行为。最后,三审终审能够维护法院终审判决的既判力,现行的审判监督程序使二审的判决“终审不终”,使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暂停执行,严重破坏了司法的终局性。实行三审终审后,能确保法院终审判决的既判力、维护生效判决的稳定性,从过分追求客观真实转变为更多地维护法律真实。 实行三审终审后,法院的内部监督体系更加完备,因此,终审判决的错判率也会大大降低,再审程序将不可能像现在广泛运用,而应该严格控制其的启动。应明确规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外,作出的生效判决的原审法院不享有对案件的再审发动权;没有行使上诉权的当事人无权申请再审;法院自身主动提起的审判监督程序和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只能针对原审生效判决确有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况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以及原审诉讼程序严重违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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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和审理案件的法官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行为。

(三)有条件立三审终审 有条件的三审终审是指对于某些案件经过三级法院的审理才产生法律效力的制度。有条件的三审并不意味着所有民事案件都经过三级法院的审理才产生法律效力,也不是当事人都能以任何理由上诉到第三审人民法院。而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案件才适用。这些条件包括:(1)争议标的额度较大或巨大的案件,案情疑难复杂,法无明文规定难以定性或具有特别影响的或涉及重大社会利益的案件,才可以向第三审法院提出上诉。(2)当事人向第三审法院进行上诉时,必须经第三审法院许可,才可以提起,即向第三审法院的上诉实行上诉许可制。(3)第三审应当在一个月内结案审判,为避免因实行三审而使当事人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中,加快三审的审结速度,法律可以明确规定三审的办案期限为一个月,并且不可以延期。(4)人民法院的第三审仅限于法律审而非事实审,其审理方式是书面审,即当事人不能对二审法院就事实问题的裁判向第三审法院再提起上诉,而只能以原裁判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为由,要求第三审法院进行审查,与此相适应的,第三审法院审查的内容也只能限于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当然,三审建立以后,要区分于两审终审,只规定第三审为限于法律审,而非事实审,对三审终审设定条件,这是区别于两审终审的标志。

四、总结

设立我国民事三审终审是经济发展和与国际接轨的需要。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三审终审,这是国际潮流。三审终审被大部分国家采用,是否意味着在我国也必然适用?但我认为实行我国完全适用三审终审现在还是不可行的,因为两审终审制度存在还有合理性,只有将有条件的一审终审,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和两审终审结合才适合我国现行民诉法的审级制度。当然三审终审只是为减少监督再审程序终审判决的错判率也会大大降低,再审程序将不可能像现在广泛运用,而应该严格控制其的启动。应明确规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外,作出的生效判决的原审法院不享有对案件的再审发动权;没有行使上诉权的当事人无权申请再审;法院自身主动提起的审判监督程序和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只能针对原审生效判决确有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况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以及原审诉讼程序严重违反法律和审理案件的法官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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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因此,为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对现行审级制度加以改革已经十分必要了。构建我国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为以两审终审为基础,有条件的建立一审终审和三审终审,这样既可以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稳定了人们的社会生活,减轻了法院的积案压力,提高了法院的办案质量,树立了司法的权威性,同时,也充分体现了审级制度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这一价值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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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谢

本设计的完成是在我们的导师马莉老师的细心指导下进行的。在每次设计遇到问题时老师不辞辛苦的讲解才使得我的设计顺利的进行。从设计的选题到资料的搜集直至最后设计的修改的整个过程中,花费了马莉老师很多的宝贵时间和精力,在此向导师表示衷心地感谢!导师严谨的治学态度,开拓进取的精神和高度的责任心都将使学生受益终生!还要感谢和我同一设计小组的几位同学,是你们在我平时设计中和我一起探讨问题,并指出我设计上的误区,使我能及时的发现问题把设计顺利的进行下去,没有你们的帮助我不可能这样顺利地结稿,在此表示深深的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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