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民族大学本科生科研项目立项实施及管理办法(20xx年修订版)

西北民族大学本科生科研创新项目实施及管理办法

(20xx年修订版)

为了加强我校本科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训练,充分调动本科生参与科研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创新意识,培养科研能力,拓展综合素质,校团委划拨专项经费,用于资助本科生科研创新项目(以下简称本科生创新项目)进行课题研究、科技发明制作等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特制定本实施及管理办法。

一、申报条件和对象

1、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均可以团队或个人形式申报科研项目。科研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非毕业班学生。

2、参加者应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素质,身体健康,有责任心和团队精神;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学习成绩良好。

3、本着鼓励合作、加强学科交叉的原则,对跨学院跨专业合作的项目、团队合作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

4、每个项目组均应聘请1-2位专业教师作为本项目的指导教师,不宜过多。指导教师原则上应由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热心学生活动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负责带领和指导学生进行项目研究,帮助学生解决出现的问题,并督促做好结题的有关工作。

5、未完成上年度创新项目或上年度科研项目结项不合格的不得申报下年度科研项目。

6、申报人一个年度只能参加一个项目的申报。

二、申报范围

1、学生申报的创新项目,必须与学校的育人目标和当前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密切相关,具备一定的学术性和学科研究意义。

2、申报项目的类别分为自然科学类(含科技发明制作)和哲学社会科学类。

自然科学类包括:机械与控制(包括机械、仪器仪表、自动化控制、工程、交通、建筑等)、信息技术(包括计算机、电信、通讯、电子等)、数理(包括数学、物理、地球与空间科学等)、生命科学(包括生物、农学、药学、医学、健康、卫生、食品等)、能源化工(包括能源、材料、石油、化学、化工、生态、环保等)。

哲学社会科学类包括:哲学、经济、社会、法律、教育、管理。

3、成果上报的形式分为专著、论文(集)、调查报告、工具书、科技发明、电脑软件、其他等七大类。

三、申报办法

1、申报时间

创新项目申报每年集中受理1次,受理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上旬。

2、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对象条件的本科学生(个人或团队)填写《西北民族大学本科生科研创新项目申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项目主持人所在学院团委提交。

由各学院团委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后,组织成立学院评审小组,召开项目评审会,评定项目可行性、实用性及其新颖性等,确定本学

院的申报项目,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校团委。

3、项目经费

校团委每年立项一定数量的创新项目,通过评审立项的科研项目,可以获得资助经费。哲学社会科学类一般项目不超过2000元,自然科学类(含科技发明制作)一般项目不超过3000元。重大科研项目的资助经费须项目组提出书面申请,校团委召开相关会议另行商定。

各项目组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做好项目经费预算,并在相关表格中详细注明。

4、项目执行周期

项目执行周期一般不超过8个月,校团委将于每年11月份办理当年项目结项验收手续。项目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结项,可申请延期结项。项目组应填写《西北民族大学本科生科研创新项目延期结项申请书》,写明现阶段项目完成情况、项目延期原因和下阶段工作安排,并加注指导教师和学院团委意见,于每年9月份向校团委提交延期申请。

四、评审程序

1、校团委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聘请专家学者分别成立自然科学类项目评审委员会和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将由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学术造诣深、有评议分析能力、办事公正的科技工作者组成。

2、校团委对各学院提出的申请项目进行资格审核后,组织召开

本科生科研项目立项评审会,必要时要求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

3、校团委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公示评审结果后一般于3月底正式批准立项。

五、经费资助及使用方法

本科生科研项目立项资助经费由校团委从大学生社会实践专项经费中划拨,专款专用;如发现有经费使用不当、项目组没有或很少活动、成员不遵守有关规定等现象,校团委有权对该项目组实施警告、停止经费使用直至撤消该项目等措施,以保证学生科研活动的有序进行。

项目获得立项后,校团委向项目负责人一次性发放全部资助经费,同时制作《西北民族大学本科生科研创新项目经费簿》,作为经费发放凭证,并记录经费报销情况。

一、总体要求

1、所有票据均为国家正式#5@p,不能购买虚假#5@p或收据。

2、#5@p抬头均为“西北民族大学”。

3、#5@p上一定要有开据#5@p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5@p专用章。

4、#5@p面额均不能高于800元 。

5、同一个单位的#5@p不能连号、跳号。

6、所有#5@p需要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学院团委负责老师审核并签字。

7、所有项目中期检查时上交不少于50%的票据及经费薄;结项时将剩余50%的票据与项目成果一并上交。

二、使用范围

1、交通费:由于购买相关项目用品和进行调研所产生的市内交通费。公交车票、出租车票、火车票(硬座)、长途客车票、轮船票等。实名制车票和汽车票均需往返票据。

2、印刷费及复印费:由于印制及复印相关项目材料所产生的费用,可以是手撕费或机打。印刷费报销时需附印刷清单并加盖单位财务或#5@p专用章。该笔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经费总数的30%,如项目所需调查问卷的数量巨大时,此笔费用可以放宽至60%。

3、耗材:在#5@p上写明所购买的相关材料或附有购买明细,加盖供货单位印章。

4、活动用品或学习用品:该笔费用一般为文具类产品的购买。#5@p要附有购买明细并加盖供货单位印章。

5、材料费:主要指理工类的学生做实验所使用的材料。#5@p要附有购买明细并加盖供货单位印章。

6、资料费:购买研究用资料;不超过经费总数的20%。

7、住宿费:由于进行田野调研所产生的住宿费。#5@p要盖出据单位的财务公章,要和往来交通票一起核销。

六、组织与管理

1、每年6月,各学院需组织召开项目中期评估会,各项目组填写《西北民族大学本科生科研创新项目中期检查表》交至各学院团委;各学院团委对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上报检查报告;同时校团委将对部分项目组进行抽查,抽查方式为召开科研进展情况汇报

会,由项目组负责人将本组的进展情况、阶段性成果等向评审委员会进行讲解并回答提问。中期检查通过后科研活动方可继续进行。

2、资助项目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中期评审或项目不能继续进行时,项目负责人应写出详细的书面报告并及时上报校团委,同时必须将利用资助经费已购的资料、材料等物品全部上交,同时追回剩余经费。

3、项目结束后,各项目组须将成果上报并作出全面的项目总结,同时填写《西北民族大学本科生科研项目成果验收表》;之后,校团委依据有关条款对各项目进行合格验收。

4、项目结束后,将利用资助经费购买的资料(如书籍等)等物品上交至校团委。

5、规定时间内未达到预期成果的项目,确因实验方法问题导致未出成果者,必须向专家委员会写出情况汇报,说明原因,如因态度不认真、工作拖延致使科研项目失败者,将对项目组成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和相应处理,取消相关学生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学生科研项目申报资格,直至追回项目资助经费。

6、经立项的学生科研项目知识产权归项目组,如参加校内外科技类竞赛、成果公开发表时应注明为西北民族大学本科生科研资助项目,获奖后属于项目组的奖杯、奖牌、证书等原则上由学校统一管理,奖金由项目组成员个人享有。

7、校团委将从评为优秀的项目成果中,筛选部分成果集中出版。

七、总结、表彰和奖惩

1、每年立项项目均完成结题后,将组织对此项活动的评比总结工作,评选出学生科研活动优秀成果奖、优秀指导教师奖和优秀组织奖若干并予以奖励。

2、项目完成并在国家级、省级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中获奖、科研成果公开发表的团体、个人及项目指导教师,按有关规定发放奖金。

3、资助经费应专款专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停止拨款、赔偿损失、或给予处分:

未按规定完成科研项目,或擅自中止科研项目的;

项目经费挪作他用的;

项目经费使用帐目不清,不能合理说明去向的;

所作成果有明显剽窃他人成果或明显抄袭行为,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

4、有关学生实践创新学分的认定按照《西北民族大学学生实践创新学分认定暂行办法》(民大教字[2006]2号)执行。

八、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校团委。

 

第二篇:西北民族大学学生考试成绩管理办法

西北民族大学考试成绩管理办法

民大发[2007]3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西北民族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为规范成绩管理并推进管理现代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生成绩包括成绩获取方式和成绩数值两部分内容。成绩获取方式指正考、补考和重修考试等;成绩数值指具体分数值或等级。任何类别的考试,若未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其成绩不予承认、不予记载。

第二章 成绩报表

第三条 成绩报表的种类

主要包括《西北民族大学学生考核成绩一览表》、《西北民族大学单科成绩登记表》等。各类成绩报送均使用由教务处统一印制的成绩报表,各教学单位及任课教师不得自制成绩报表或用其它纸张替代。

第四条 成绩报表的获取

一.《西北民族大学学生考核成绩一览表》(附件1)、《西北民族大学单科成绩登记表》(大学外语、公共体育)(附件2 )等由各院(部)教学干事在考核前一个月从教务处领取。

二.《西北民族大学单科成绩登记表》(大学外语、公共体育除外)通过学校综合教务管理系统打印获取。期中教学检查前三周各院(部)教学干事核对学校综合教务管理系统【学生学籍管理】中各个班级学生学籍变动状况。每学期第七、八周将本学期各班课程按照课程表导入学校综合教务管理系统【课程开设管理】(教学干事应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号、课程类别、学分、开课学期正确录入),并按课程维护【学生成绩管理】;正式考试前第四周由各院(部)教学干事从学校综合教务管理系统【学生成绩管理】的【成绩录入】中打印《西北民族大学单科成绩登记表》并分发到各任课教师。

三.大学外语、公共体育课单科成绩表获取: 由各院(部)向外国语学院大学英语教研室、体育学院公共体育教研室提供填有班级学生名单、学号及任课教师等信息的《西北民族大学大学外语成绩报表》

(一式三份)、《西北民族大学公共体育成绩报表》(一式三份)。各院(部)向外国语学院大学英语教研室、体育学院公共体育教研室提供成绩报表时,按年级、自然班、教学班填写;报表学生姓名必须以学号顺序为准。

第五条 成绩报表的报送

一.除补考单科成绩登记表外,《西北民族大学单科成绩登记表》等由任课教师负责填写,并在成绩填报人签名处签字。填写成绩要及时,任课教师于考试结束后4日内将成绩报表交所在院(部)教学干事。

二.缓考学生的成绩由任课教师按要求填写在《西北民族大学学生缓考申请表》上。任课教师须在缓考结束后3日内按要求填报完学生的缓考成绩,并将缓考申请表交回所在院(部)教学干事,教学干事根据缓考申请表上提供的成绩将其补填到成绩报表上。

三.各院(部)教学干事须在考试结束后4天内将本院(部)任课教师所开课程的成绩报表收齐并签字、盖章后同《西北民族大学学生成绩考核一览表》报送教务处。

第三章 成绩记载

第六条 成绩填写时必须按报表内项目逐项填写清楚,不得遗漏。“课程代码”、“课程名称”必须按各专业、各年级培养方案中的课程代码、课程名称规范填写。

第七条 百分制和五级制成绩记载方法,同一门课程切勿混用,先后顺序的学生如成绩相同,不得采用“??”的省略符号。

第八条 成绩填写应做到准确无误,确保成绩的准确性和严肃性,不得随意涂改。如成绩填错须更正时,必须在改动的成绩处盖章或签名,但每份成绩报表的更正成绩最多不得超过三处;超过三处,必须重新填写。

第九条 有缺考、旷考、取消考试资格、考试违纪、考试作弊等情况,在记载时应在成绩报表备注栏加注“缺考”、“旷考”、“不予考核”、“违纪”、“作弊”等字样,缺考、旷考、取消考试资格者在对应课程成绩栏内左上角用红笔记载成绩“0”,考试违规者在对应课程成绩栏内左上角用红笔记载“无效”;缓考课程成绩暂不填写,但须在备注栏内加注“缓考”等字样。缓考学生名单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干事通知任课教师,学生缓考手续的办理依照《西北民族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考试不及格课程用红色笔在成绩栏左上角填写,及格课程用黑色笔填写,正考、补考、重修考试各成绩之间用“/”分隔。

第十一条 成绩报表中的总评、平时、期末三栏成绩均应填写,不得有空。若有特殊情况无法填写,任课教师个人写出书面材料,并由教学副院长(主任)签注意见后与成绩报表一同送教务处。

第十二条 记载成绩时要仔细、认真,不得遗漏、误登,若有遗漏、误登,任课教师或教学干事应及时填写《西北民族大学成绩更正/补报申请表》。

第十三条 《西北民族大学学生成绩考核一览表》、重修考试和补考的《西北民族大学单科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承担的本院(部)课程教学任务,正考的《西北民族大学单科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留院(部)存档,一份报送教务处考务科存档;承担的外院(部)课程教学任务,正考的《西北民族大学单科成绩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留授课院(部)存档,一份留开课院(部)存档,一份报送教务处存档。

第十四条 教学干事对任课教师报送的单科成绩表与试卷等进行复核后,将学生成绩登记在《西北民族大学学生成绩考核一览表》。

第十五条 成绩补录,主要指成绩纠错、漏登、补(缓)考和重修考试等各种零散成绩的处理。补考和重修考试成绩由开课院(部)教学干事根据补(缓)考和重修考试成绩补录;成绩纠错、漏登须经教务处审核后才能进行补录。学生成绩一律经由教学干事查找原始成绩记载表后提供,凡以其它形式提供的成绩为无效成绩。补考成绩、重修成绩以学院为单位填报。

第十六条 各类成绩报表中学生名单以学号为序升幂排列,报表中每位学生的各门课程成绩不能留空,若有空必须在备注栏内说明。

第四章 全校性选修课成绩管理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根据教务处提供的开课学生名单,于考核结束后一周内分别向教务处考务科及各院(部)送交成绩报表。总表报考务科、开课院(部),分表送交学生所在院(部)教学干事处。

第十八条 各院(部)教学干事及时将学生选修课成绩填入《西北民族大学学生成绩考核一览表》并录入到学校综合教务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 各院(部)教学干事发现无选修课成绩的学生,应及时通知辅导员(班主任)确认相关学生本学期是否有全校性选修课,发现任课教师漏报学生成绩应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教务处。

第五章 补考、缓考及重修考试成绩管理

第二十条 考试结束后,教务处将试卷进行分类、登记后交各教学单位阅卷、评分。

第二十一条 评卷教师负责将成绩记入《西北民族大学单科成绩登记表》中(一式两份),签字后交院(部),教学干事复核后将成绩登入《西北民族大学学生成绩考核一览表》(包括教务处考务科存档的此表)。《西北民族大学单科成绩登记表》一份留院(部)存档,一份送教务处存档。

第二十二条 补考、缓考及重修考试成绩记载办法

一.补考成绩在60分(含60分)以上者在《西北民族大学学生成绩考核一览表》一律填写“60”,60分以下者按实际分数填写。

二.缓考试卷由任课教师批阅,按正考标准给出总评成绩,将相关成绩填写在手续齐备的《西北民族大学学生缓考申请表》内,将此表报送教学干事,教学干事以此为依据填报成绩并将此表复印件报送教务处。

三.重修考试成绩按实际成绩填入《西北民族大学全班学生成绩考核一览表》。

第六章 专升本学生成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免修课程认定

一.专升本学生在入学两周内各院(部)教学办公室根据培养方案向学生列出该专业应修全部课程名称、学时、学分,以供学生参考。

二.学生在专科段所学课程与其所学专业培养方案上的课程相近或相同且大于或等于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时、学分,学生所在学院(部)可以直接按培养方案上的同类课程认定;若为其它学院开设的学科基础课程,则需开课教研室予以认定;在学生所学专业培养方案中没有列出,但经学院认定确为应学习的专业课程,学院(部)可以认定为专业选修课;除以上情况,其它课程均认定为全校任选课程。

三.学生应修的基础课和素质课以及学年论文、毕业论文、毕业实践等课程学分必须在我校获得;

四.认定为培养方案中的同类课程可申请免修。申请免修课程的学生,需填写《西北民族大学专升本课程免修申请表》(附件3),所在院(部)提出课程认定意见并经教学副院长(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

批。

五.经教务处审批后,《西北民族大学专升本课程免修申请表》一份转教务处考务科,一份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由所在院(部)存档。

六.免修课程认定每级专升本学生只认定一次,在专升本学生入学第三周内完成,过时不办理者并视为所有课程均应补修。

第二十四条 专升本学生成绩管理

一.专升本学生入学第一周,各院(部)教学干事及时维护学校综合教务管理系统【公共信息维护】、

【学生学籍管理】中相关内容。

二.专升本学生在入学第两周内将专科段学习成绩表原件交院(部)教学办公室,过时不交者,所有课程一律不得申请免修。各院(部)教学干事在专升本学生入校第三周内按专业将专升本学生专科段学习成绩单复印件报送教务处考务科。

三.教务处考务科根据教务科转送的各院(部)《西北民族大学专升本课程免修申请表》,并结合专升本学生成绩单,办理免修课程成绩认定。免修课程成绩认定以院(部)为单位在学生入校第四周集中办理,绩认定后各院(部)教学干事按年级、专业填写《西北民族大学学生考核成绩一览表》并录入学校综合教务管理系统。

四.补修课程成绩各院(部)按年级、专业每学期期末考试结束4天内报送教务处。

第七章 高水平运动员(体育特招生)在校期间成绩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代表学校参加比赛的高水平运动员(体育特招生)由于运动、训练而影响学习,该学期课程考核成绩在40以上(含40分)、60分以下记为60分。

第二十六条 对于代表学校外出参加全国、省(直辖市)部级、市级体育比赛,取得前八名而有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的高水平运动员(体育特招生),本学年不及格课程可给予适当加分:

一.全国比赛前3名加35分;第4~6名加30分;第7~8名加25分;

二.省部级比赛前3名加25分;第4~6名加20分;第7~8名加15分;

三.市级比赛前3名加15分;第4~6名加10分;第7~8名加5分。

第二十七条 加分后成绩最高按60分计,仍低于60分的按不及格处理。

第二十八条 加分课程由学生本人择定,但“两课”、重要的实践环节 (包括毕业设计(论文)、实习)等不得加分。

第二十九条 每学年每个高水平运动员(体育特招生)最多只能对15学分的不及格课程进行加分。 第三十条 高水平运动员(体育特招生)代表学校参加比赛,如遇到期中、期末考试,可以缓考,但必须依据《西北民族大学考试工作管理规定》办理缓考手续,否自视为旷考。

第三十一条 成绩认定程序

一.高水平运动员(体育特招生)有关课程成绩经所属学院和体育学院初审,于每学年5月前连同获奖学生的获奖证书报教务处复核备案,作为该学年成绩管理的依据。

二.高水平运动员(体育特招生)学生名单由招生就业处提供。

三.教务处将审定后的学生名单及有关课程成绩发至学生所属学院执行成绩管理。

第八章 借读学生成绩管理

第三十二条 借读学生包括两种:一种为外校学生在我校借读,一种为我校学生在外校借读。借读学生必须手续齐备。

第三十三条 外校学生在我校借读的学生成绩管理

一.每学期期末考核前一个月,院(部)教学干事到教务处领取《西北民族大学借读学生成绩表》(附件6)。

二.期末考核结束4日内院(部)教学干事将借读学生本学期成绩填入成绩表,并报教务处复核。

三.经教务处复核后,院(部)教学干事将借读学生成绩表交辅导员(班主任)并寄到借读学校成绩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 我校学生在外校借读的学生成绩管理

一.每学期期末考核结束后,借读学校成绩管理部门应将借读学生成绩及时填入学生成绩表,并最迟于下一学期第二周寄达我校教务处,学生成绩表盖有借读学校教务处公章方有效。

二.教务处对借读学生成绩表进行复核并将成绩表复印件转学生所在院(部)。

三.学生所在院(部)教学副院长(主任)及时组织教师根据该专业、该年级培养方案对学生所修课程、学时、学分、成绩等进行认定,院(部)教学干事及时将认定结果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复核后,院(部)教学干事及时将成绩登入《西北民族大学学生成绩考核一览表》及学校综合教务管理系统。

五.借读学生不及时寄送成绩表所造成的后果由学生人本负责。

六.借读学生成绩必须如实填写,一旦发现伪造成绩,按照学校有关校纪校规给予处分。

第九章 转专业学生成绩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的申请被受理且被许可后,学生本人应在学校文件下发1周内到院(部)教学干事处领取《西北民族大学转专业成绩表》(附件7),并将已修课程成绩逐一、认真填写,一旦发现伪造成绩,按照学校有关校纪校规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成绩表填写完毕后,学生转入单位负责组织教师对学生已修课程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分为课程免修、补修),并将认定结果填入成绩表并报送教务处(学校文件下发2周内)。

第三十七条 教务处根据成绩表及相关材料复核成绩(学校文件下发2周内),待成绩复核后,院(部)教学干事将同意免修课程成绩登入《西北民族大学学生成绩考核一览表》及学校综合教务管理系统。

第三十八条 转专业学生不在规定时间填写成绩表并申请相关课程免修,则视为转专业前所修课程成绩作废。因院(部)未及时组织课程认定或学生成绩申报所造成的后果由责任人负责。

第十章 成绩报表存档

第三十九条 成绩报表按学年、学期、专业、班级分类存档,成绩一经填写,不得随意改动。如因填错而修改(修改不能超过3处,且痕迹不明显)的成绩,必须加盖教学干事或任课教师印章或签字。

第四十条 《单科成绩表》、《教学日志》按年级、班级分类,同《西北民族大学学生成绩考核一览表》复印件一同保存在教学单位,直到学生毕业离校。

第四十一条 教务处及时复核各教学单位送交的《西北民族大学学生成绩考核一览表》,并按教学单位、年级、班级存档。

第四十二条 考试档案的管理严格执行《西北民族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的第十章中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两课”、大学外语、公共体育等课程的成绩登记表由两课部、外国语学院大学英语教研室、体育学院公共体育教研室、各院(部)、教务处分别按年级、班存档。

第十一章 《西北民族大学学生成绩与鉴定登记册》的使用及填写

第四十四条 在新生入校后,由各院(部)教学干事从教务处考务科按学生人数的2倍领取《西北民族大学学习成绩和鉴定登记册》(以下简称《学习成绩和鉴定登记册》),教学干事负责组织辅导员(班主任)统一填写。

第四十五条 《学习成绩和鉴定登记册》(一式两份)由教学干事按班级、学期统一管理,集中存放于院(部)学籍管理(档案)室中。

第四十六条 学生毕业前《学习成绩和鉴定登记册》由教学干事交教务处考务科,一份装入学生档案,另一份归入学校档案室。

第四十七条 《学习成绩和鉴定登记册》填写要求

一.封面上院(部)一栏要填写详细,不得简写,如“经济管理学院”不得写为“经管院”,“语言文化传播学院”不得写为“语传院”。

二.专业一栏要填写详细,不得简写,如“工商管理”不得写为“工管”;同时,实行“2﹢2模式”或“1﹢3模式”的专业,低年级时专业一栏不需填写,待专业确定后再填写。

三.学制一栏填写“二年”、“三年”、“四年”或“五年”,不得使用“2”、“3”、“4”、“5”

或“贰”、“叁”、“肆”、“伍”等字样。

四.培养层次一栏填写“中专”、“预科”、“专科”、“本科”、“专升本”。

五.班级一栏以入校年份来确定,填写“﹡﹡﹡级”,如果某个专业一次招收几个班级时,则在“﹡﹡﹡级”下填写“﹡﹡﹡级1班” “﹡﹡﹡级 2班” (﹡﹡﹡级必须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依次类推。

六.填表人应填写教学干事或辅导员(班主任)个人姓名,而不是学生姓名。

七.“学生基本情况”应由学生本人填写,不准他人代填,其中姓名须与报考姓名一致;籍贯填写到省、市;学历填大学,经历要从初中开始填到大学;家长职业要填写干部、工人、农民或个体;通讯地址要具体到村、号、室或村、组。

八.课程名称、学时、学分按培养方案规定的填写;达到合格以上则填写绩点,不合格的则待补考或重修考试通过后补填,在毕业前仍未通过的,绩点则填写为“0”;正考或补考通过的,修读次数填写“1”;一次重修考试通过的,修读次数填写“2”,依次类推;绩点要根据成绩来计算和填写;有重修课程的学生,待重修考试通过后再填写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至毕业前仍未通过的,则按最后一次成绩的绩点来核算学期平均学分绩点。

九.考试、考查成绩与学分绩点对应关系:

西北民族大学学生考试成绩管理办法

在各绩点基础上,百分制成绩每增加1分,绩点提高0.1。例如:百分制成绩是80分则绩点是3.0,81分则为3.1,82分则为3.2。

十.行政班评语须由班长总体负责,组织班团干部进行评议和填写,评语需包含德、智、体、美等方面,评价要实事求是,符合学生个人实际情况,字数达到70字以上。辅导员(班主任)评语应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并结合行政班评语进行填写,字数达到30字以上。

十一.奖惩记录,由辅导员(班主任)把关并如实填写。

十二.每个学期结束后,由辅导员(班主任)从教学干事处领取《学习成绩和鉴定登记册》并组织统

一填写,开学第一周完成填写工作,并交教学干事保存。

十三.毕业自我鉴定要全面反映个人在校期间的思想政治、学业成绩、特长、综合素质等整体情况,字数达到800以上,毕业自我鉴定在毕业论文答辩后填写。

十四.《学习成绩和鉴定登记册》必须统一使用碳素笔填写,字迹工整,涂改处(痕迹不能太明显)不得超过3处,否则视为作废。

第十二章 网上成绩录入

第四十八条 任课教师在成绩评定后要及时将成绩录入学校综合教务管理系统,按行政班授课的课程成绩须由任课教师录入到学校综合教务管理系统;未按行政班授课的课程成绩(如大学体育、大学英语、全校性选修课等)由学生所在院(部)教学干事负责录入到学校综合教务管理系统。

第四十九条 网上录入的成绩为成绩报表中的总评成绩,要求录入的成绩必须与成绩报表一致。成绩录入完毕,录入人须在成绩报表中录入人签字处签字。

第五十条 网上登录成绩必须在考试结束后4天内完成,逾期未录入者教学干事有权拒收成绩报表并按教学事故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各院(部)教学干事负责将补考成绩、重修考试成绩和缓考学生成绩录入到学校综合教务管理系统。补考成绩录入办法:学校综合教务管理系统【学生成绩管理】的【成绩维护】中【按学生维护】,选择相应院(部)、专业、年级、班级和学生后,单击需录入补考成绩课程并点右键,选择添加已修课程并输入课序号后点击“检测课序号”,考试类型选择“正考”,备注内填写“补考成绩”的字样后提交,不得删除原有该课程成绩。缓考成绩、重修考试成绩按常规录入。

第五十二条 每学期成绩录入后必须由教学干事亲自复核;如果发现成绩录入有误,应及时协调解决,若因教学干事复核不力,承担全部责任。教务处将核查该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并及时在全校通报。

第十三章 成绩分析

第五十三条 为了找出学生学习质量高低及其原因,分析教师教学思想和方法成败原因,以便认真总结经验,改进教学工作,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教师须对学生考试卷面成绩进行认真分析。

第五十四条 成绩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巩固、运用情况;试题的难度系数和区分度;成绩及格率、成绩分布、成绩分析和试卷分析以及教学实施分析、命题改进意见等。

第五十五条 任课教师对学生成绩进行分析后,要填写《西北民族大学考试试卷分析报告》。各院(部)教学干事须将《西北民族大学考试试卷分析报告》妥善保存。

第十四章 工作职责

第五十六条 任课教师、院(部)、教务处共同承担成绩管理责任。各责任人应以对学生负责、教书育人的态度,共同维护成绩的真实性、管理的严肃性,严格保证教学质量。

第五十七条 任课教师在学生成绩管理工作中要求做到:阅卷评分公正、填写认真正确、报送成绩及时。

第五十八条 各院(部)学生成绩管理工作由教学副院长(主任)负责,教学干事负责教务综合管理系统维护、学生成绩的审查、填写、录入、汇总、查询、报送、建档等,各院(部)学生成绩管理要求做到及时、有序、齐全、无误。

第五十九条 教务处负责成绩的汇总、造册、审核、整理、归档以及每学期课程考试的认定、成绩评定异议的处理、成绩管理的复核和监督等。

第六十条 凡有以下情形的,按我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一.教师无故不按规定时间报送、录入成绩。

二.任课教师派学生报送成绩。

三.教师出现错(漏)报成绩又没有及时按规定进行修改和补报。

四.各学院(部)负责成绩管理的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造成较大影响。

五.在成绩评定中弄虚作假,成绩评定错误。

六.发现错误、遗漏需要更改成绩时,不履行相关手续,随意修改成绩。

七.在各类成绩的报送、交接过程中,出现报表不规范、考卷不齐、成绩不全等问题。

八.成绩及相关档案材料丢失。

第六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初,教务处对上学期各教学单位的成绩管理、报表保管、试卷封存、教学日志、《学习成绩和鉴定登记册》等工作进行检查,以促进学生成绩的规范化管理,杜绝成绩漏报、错报等情况发生。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成绩更正、补报、公示、查询等按照《西北民族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三条 出国学习本科学生的成绩管理参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教务处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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