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模拟法庭审判课的心得体会

学模拟法庭审判课的心得体会

学了模拟法庭审判课,从个人来说,增强了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思想上提高了创新意识,熟知了法庭的程序,辩论的技巧,案件的分析思维等。通过分析案例,我了解到理虽然法律数量庞大,但是面对纷繁复杂的大千世界任然显得那么苍白,法律依然有漏洞、有模糊,但是我们必须要用自己所学的法学基本理论去解决它,各方的权利义务得到均衡。需要时即使法律有规定,我们也应该理性的去看待,要抓住案件的细节,不能一味的推崇法律,要使我们的解决结果既合法有合情。要充分理解法律所要达到的终极目标,领会法律的精神,要充分实现法律的价值:公平与正义。作为一个法律人,我的座右铭为:坚决为公民的合法权利作斗争。

法学教育不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授和学术培养,而且是一种职业训练。通过这门课我认识到

一、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在模拟法庭的训练过程中,我们学生必须像律师那样接手模拟案件。作为当事人的律师,检察官或法官,成为案件的当事人或参与人,因而必须考虑所处的角色的利益,设身处地地分析案件,全力以赴地争取最佳结果。

二、学生不仅要处理法律问题,而且必须处理事实问题。这正是任何一个实际案件都遇到的情况。事实材料应当以当事人为律师提供的素材和诉讼请求为主要形式。当学生接触案件时,我们需要首先像律师那样对这些事实材料进行分析,归纳,筛选和建构,从而形成要向法庭陈述的事实,并在这一事实的基础上形成己方的法律意见。

三、学生要学会如何在庭前形成法律意见和开庭时进行法庭陈述和辩论。这种能力不仅依赖于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而且依赖于对于各种相关学科和知识的了解和应用,比如对于当事人,以及法官的心理分析,法庭陈述和辩论的技巧,对于与案件相关的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的了解,等等。因此,模拟法庭的训练能够为参与者提供一种综合的素质训练。

四、模拟法庭的训练不仅仅局限在法庭上的辩论,而是一种系统的,全过程的训练。如果运用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个法律规范的运用,学生学到的只是有关诉讼中一个环节甚至是一个点上的知识和分析能力。而模拟法庭训练一般持续一段时间,学生必须从提供的零散案件材料入手,经历分析实事情况,找出有关的法律要点,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形成自己的辩护或代理意见,书写有关的法律文书,出庭辩护等全部环节。因此学生能够了解案件进展的全过程,并通过亲身参与,在一定程度上把握案件的进程和结局。

模拟法庭审判课让我懂得了:法不仅是生活之需,而且也是一种精神;有些法律学术,它们本身也是轻快的艺术,是法学经典作家的法律节日之书,人们学习这些书不是为了工作,而是为了陶冶身心和寻得乐趣。一千个观众就会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不同的人当然也会用不同的眼光来审视法庭审判。生活在永远的进行,而笔却总应该停下来了,言有尽而意无穷。关于模拟法庭的感想,言尽于此。

 

第二篇:模拟法庭审判脚本

模拟法庭审判脚本

五、 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 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书: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请全体起立(起立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坐定后)。

书:请大家坐下。

书:(转身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周锦明已提到候审,开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审: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敲法锤)。传被告人周锦明到庭(一名法警到书记员处拿传票,到庭外传被告人。四名法警带两被告人到庭)。

审判长:(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周锦明的基本情况? 审:被告人周锦明,你以前是否收受过法律处分?

审:因为何种原因何时被拘留、何时被逮捕?

审:被告人周锦明,起诉书及附带民事起讼状副本是否于十日前收到?

审:被告人周锦明,开庭传票是否于开庭三日前收到?

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 朱金莲:

潘珍凤(被害人陈继烈的妻子):

审: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院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周锦明故意杀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金莲及陈继烈的妻子潘珍凤诉周锦明民事赔偿一案。

审: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本庭由周小玲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宋阳、温艳芳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周金菊担任法庭记录;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小刚、刘俊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金莲及其诉讼代理人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少娟、徐凤珍出庭参加诉讼;受被告人周锦明委托,九江市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蓉、唐茹出庭为被告人周锦明辩护。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 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 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 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审:被告人周锦明,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

审:下面,本庭首先对刑事部分进行审理。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九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九检刑诉(2002)第52号

审:被告人周锦明,你听清楚了吗?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是否一致?

周:听清楚了。一致。

审:被告人周锦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周:

审: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周锦明进行讯问。

公:————————————

公: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周锦明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你是否需要发问?

朱金莲:

审:诉讼代理人是否需要发问?

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珍凤,你是否需要发问?

潘珍凤:

审:诉讼代理人是否需要发问?

审:被告人周锦明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周锦明进行发问? 辩一:

辩二:谢谢审判长,辩护人对李文强的发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与审判员做商量动作)

审判员:被告人李文强,本法庭有几个问题需要向你询问。。。。 审:现在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锦明犯故意杀人罪向法庭提供证据,并说明种类、来源及要证明的事实。

公: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某某到庭,就其所知案件事实进行作证。(一名法警到书记员处拿传票,到庭外传证人某某入庭)

审:请法警带证人某某到庭作证。(一名法警到书记员处那传票,到庭外传证人某某到庭)

审:证人,请把你的身份情况向法庭陈述一下。

证人:

审:你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证人

审: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证人:听清楚了。

审: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一名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书记员) 审:先由公诉人进行询问。

公:。。。。。。。。

公:审判长,公诉人对证人的发问暂时到此。

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审:诉讼代理人有无异议?

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珍凤,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审:诉讼代理人有无异议?

审:辩护人可以对证人进行发问。被告人周锦明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辨一:

辨二; 审判长,辩护人对证人某某的发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周锦明,证人的证言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被: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请证人退庭。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审:公诉人这里有物证一件,由九江市公安局移交本院。该证据证明。。。。请法警将此物证向法庭展示(顺序为附带民诉原告及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最后交回公诉人)。

审:(待展示毕)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金莲,你对公诉人出示的物证有无异议?

审:诉讼代理人有无异议?

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继烈的家属潘珍凤,你对公诉人出示的物证有无异议?

审:诉讼代理人有无异议?

审:被告人周锦明,公诉人刚才出示的证据有无意见?

审:两辩护人有无意见?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

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金莲,你对公诉人宣读的证据有无异议? 审:诉讼代理人有无异议?

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珍凤,你对公诉人宣读的证据有无异议? 审:诉讼代理人有无异议?

审:被告人周锦明,公诉人刚才宣读的。。。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被: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两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一:没有。

辩二:没有。

审: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公诉人现在举出一份现场勘查笔录和一份鉴定结论,见侦查卷第2页、第24页。该证据证明,。。。。。。。。

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朱金莲,你对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证据有没有异议。

审:诉讼代理人有无异议?

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珍凤,你对公诉人宣读的证据有无异议? 审:诉讼代理人有无异议?

审:被告人周锦明,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证据是否听清?有无意见? 审:辩护人有无意见?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公诉人有宁安市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一份,见侦查卷第46页。该证据证明被害人。。。。。。。。。。。

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金莲,你对公诉人宣读的证据有无异议? 审:诉讼代理人有无异议?

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珍凤,你对公诉人宣读的证据有无异议? 审:诉讼代理人有无异议?

审:被告人周锦明,公诉人刚才宣读的尸检报告是否听清?有无意见?

审:两辩护人有无意见?

审: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公:举证完毕。

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金莲,你是否有证据需要出示? 朱:没有。

审:诉讼代理人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

诉讼代理人:有。。。。。

审:被告人有无意见。

审:两辩护人有无意见?

审:诉讼代理人继续举证。

诉代:审判长,举证完毕。

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珍凤,你是否有证据需要出示? 审:诉讼代理人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

审: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被告人:没有

审: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辨一:有。。。。。。。。

审:请法警将此证据向法庭展示。

(由一名法警将证据按被告人、公诉人的顺序向法庭展示) 审:公诉人对此证据有无意见?

公:有。

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代理人,你们有无异议? 朱金莲:

诉讼代理人

陈继烈的家属潘珍凤:

诉讼代理人

审:请辩护人继续举证。 。。。。。。

辩:举证完毕。

·法庭辩论阶段·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审:诉讼代理人有何意见? 朱金莲的诉讼代理人,

审:陈继烈的家属潘珍凤的诉讼代理人有何意见?

审: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被告人周锦明自行辩护。

审:下面由被告人周锦明的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审:根据今天法庭调查所反应的基本事实情况以及控辩双方的基本观点,本院现将本案的争议焦点分别总结如下:

1、 被告人周锦明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2、 被告人周锦明与朱某某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是否为事实婚姻;

3、 被害人朱某某与陈继烈是否有过错;

审:对本法庭总结的上述争议焦点,被告人周锦明有无意见? 审:下面,请控辩双方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辩论。 审: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审:被告人周锦明的辩护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

审:公诉人有无新的答辩意见?

审:被告人周锦明的辩护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

审:刑事部分的法庭辩论已进行两轮,公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已充分阐述,法庭也已记录在案。现在进行民事部分的审理,首先由原告方发表意见。

朱金莲:

诉讼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陈继烈的家属潘珍凤:

诉讼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审:被告人可以就原告方的意见进行答辩。

被告人:对于原告方的赔偿要求,我无话可说。但是,我希望法庭能够考虑我的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判决。

审:辩护人可以答辩。

审:原告方是否有新的意见?

审:辩护人是否有新的辩护意见?

审:好。诉辩双方的辩论意见已经充分阐述,法庭认真听取并已记录在案,法庭辩论到此结束。下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本案进行调解。原告方是否同意调解?

审判长:由于原告方不同意调解,已经失去了通过调解解决本案的基础,法庭调解失败,本庭不再做调解工作。

·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在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周锦明,现在你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以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作最后的陈述。

被告人:。。。。。。。。。

审:请法警将被告人带到庭外候审。

·评议、宣告判决阶段·

审:现在休庭十分钟,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请控辩双方将当庭质证的证据提交法庭(由一名法警依次收取控辩双方的证据,交回书记员)。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审判人员退庭后)请大家坐下!(坐下后,书记员将证据、庭审笔录带出法庭,参加合议)

【十分钟后,书记员入庭】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后)请大家坐下!(书记员也坐下)

审:(敲法锤)现在继续开庭。请法警将被告人带上法庭。 审:(被告人上庭后)本案经合议庭合议,现在宣布口头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锦明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锦明持菜刀去找朱犯罪动机明显并趁被害人陈继烈不备 抓起陈的腿将陈往围栏外推,致陈继烈坠楼跌落在一楼院子的水泥地上,陈继烈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接着被告人周锦明又用随身带来的菜刀朝朱头、手、腿等部位连砍数刀,后携刀逃离现场。周锦明 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周锦明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锦明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赔偿。为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要求赔偿被害人朱某某的医疗费及陈继烈的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及治疗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死亡赔偿金,其计算方法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考虑到被告人周锦明的实际赔偿能力,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只能酌情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书:全体起立!

【起立后,审判长宣布如下判决结果】

一、 被告人周锦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之行。

二、 被告人周锦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经济损失15及陈继烈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周锦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梁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周小玲 审 判 员:宋阳 代理审判员:温艳芳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九江市人民法院(章) 书记员:周金菊 审:请大家坐下(待坐定后),被告人周锦明听清没有? 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判决结果是否听清? 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珍凤,判决结果是否听清?

审:今天是口头判决,内容详见判决书,判决书在五日内送达。 审:被告人周锦明,你是否上诉?

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你是否上诉?

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珍凤,你是否上诉?

审:请法警将被告人周锦明带出法庭。现在闭庭。(敲法锤)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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