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习心得

<<刑法>>学习心得

刑法,作为以刑罚手段调整国家和犯罪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发挥着保障公民权利、打击犯罪的作用。我们,作为新世纪学习法律的学生,更应该在老师的指引下努力学法、懂法,并尽自己的力量让法制观念更加普及。下面我引用一案例来对刑法里的“故意伤害致死”与“间接故意杀人”说下我的看法。

某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在其租住房子加工宝丽板和家具。期间,两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某晚,李某怀疑被告人张某偷了她在藏家中的500元钱,并向他要回其合股办厂的股金3000元钱。被告人张某否认偷她的钱,并以无钱为由,拒不退钱。俩人便发生争吵继而互相推搡,被告人张某将胡某莲推倒在床并从枕头底下拿出弹簧刀一把,朝李某胸部猛刺一刀,李某爬起挣扎并呼喊“救命”,被告人张某朝李某头部、胸部、大腿等部位连捅数刀,致其倒地,扔下凶器逃离现场。被害人李某当即被送往县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二时死亡。经法医尸检鉴定:认定李某系他人用双刃利器刺伤致血气胸,大量出血致出血性休克死亡。属他杀。该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主观上有明确的杀人故意。⑴打击的部位是致命处;⑵凶器是双刃尖刀;⑶造成死亡后果;⑷畏罪潜逃。被告人张辩称,没有杀人的目的,是在双方推搡过程中,被害人用刀朝被告人头上砸。被告人夺过刀无意中按在开关上,刀尖自动簧出,才导致往被害人胸部捅了一刀。辩护人认为:⑴被告人绝没有要致被害人于死地的主观愿望;⑵双方平时关系好,当晚两人还发生性关系。即关系特殊,不至于要致被害人于死地;⑶犯罪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环境条件足以证明被告人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条件。综上,被告人主观上确实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有伤害的故意。即使未考虑后果刺伤被害人要害部位,导致被害人大量出血休克死亡,也是间接故意。因此,被告人张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以故意伤害罪(致死)定罪量刑。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胡某书死刑。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后,二审认为一审法院定性准确,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处于极刑。

认识间接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死的犯罪意识,即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他人伤害或死亡的结果。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去认识其故意内容:

一、对行为人意识表示的认识。在间接故意杀人中行为人最开始所抱的意志形态,是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案例中行为人捅刀时,行为人明知刀捅心胸有可能会捅死人,这时,行为人主观上当然是想伤害,而不希望是杀死。任何间接故意德杀人,都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结果为前提的,正是为了这种目的结果,导致了行为人本来不希望的意志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表现为:本来行为人既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死亡危害结果,却有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那么,只要停止实施其行为,死亡结果就不会发生。但是,行为人为了达到另一目的结果,任要实施其行为。这时,他就会产生一种矛盾心理,既不希望死亡结果的发生,又想实施会引起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一旦斗争的结果仍决意实施其行为,于是原有的不希望意志就自行消失,变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抱着听之任之的放任意志。案例中,胡某明知可能被害人死亡,也不希望被告人死亡,但他伤害心切,决意捅刀,这就说明行为人的意志形态在事物的矛盾冲突中,已由不希望转变为放任。而故

意伤害致死是行为人虽然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死亡的结果,但他试图凭借主观抑制死亡结果的发生从而避免发生死亡结果。

二、对行为人客观情况的认识。要求行为人对自己所使用工具的性能,打击的部位是否清楚,有无选择余地,打击的强度有无节制进行分析:⑴把犯罪工具和伤害部位结合起来分析。案例中,张某朝李某头部、胸部等部位连捅数刀,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预见会死,但轻信能够避免(不至于敲两下就死)。如果用斧头或刀器,那就不是预见而是放任。⑵从行为的打击强度和打击的连续性去分析。例如,给被害人很深的创伤,致死的可能性就大,对被害人的人身施以一连串行凶动作,也可能置人于死地,这样就可以分析出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情况。如案例中,猛刺一下,而后又连捅数刀。⑶从行为人与被害人双方运动的状态去分析。当双方处于激烈的运动状态之中时,行为人对犯罪工具、人体部位、打击强度等不可能有意选择,因此,对此一般按故意伤害致死处理。

三、对行为人危害结果的认识。案例中张某见被害人倒地连声呼救,血流如注,就扔下凶器扬长而去。被害人的呼救能否引起旁人的注意和邻居前来施救,张某满不在乎,邻居能救也罢,不救也罢,张某均顺其自然,听之任之。也就是说,行为人虽不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死亡结果发生了,也不违背他的意志。因此,对危害结果(死亡),故意伤害致死的行为人多能想方设法予以避免;而间接故意杀人者则不防止死亡结果的发生,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

四、对行为人其思想行为流露的认识。故意伤害致死,行为人开始前的思想流露,一般是给颜色看、揍他一顿等等。事中的思想流露,是有抑制性的,砍他一条脚、算了算了等;事后的思想流露,是懊悔性的,根本想不到会死。而间接故意杀人,在其开始前的思想流露,一般是狠狠地打、干掉算了、打死了也不管。事中的思想流露,是放任性的不管了、算他命大等。事后的思想流露,是回答性的死了?!这些思想流露从其语言表述来看,可作为判断行为人犯意的根据之一。

综上所述,判断其是“过失”还是“放任”,我认为“过失”还是“放任”即犯罪意识,是伤害致死区别于间接故意杀人的根本标准。主要因素就在于行凶工具,打击部位,打击强度,作案时间、地点、环境,作案前有没有经过准备,行为人同被害人的平日关系,行为人的品质和日常表现,发案原因,行为人发案前的意识表示和发案后的态度。这些因素就是判断犯意的依据媒介。在分析任何一个案件时,都必须对所有因素进行一番考察,然后在综合比较、平衡的基础上作出合理的结论,对故意伤害罪(致死)还是故意杀人罪(间接),作出明确的判断。

 

第二篇: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与收获

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

班级:10级法学2班

姓名:王明

学号:20101301310073

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与收获

10级法学2班:王明 学号:20101301310073

刑事诉讼法?当我第一眼看到这几个字的时候就觉得这门课应该挺有意思的吧!按照字面意思来理解,诉讼嘛就是打官司嘛,刑事诉讼不就是关于刑事方面的官司嘛,所以刑事诉讼法给我的第一印象就是一门教我们怎么打官司的课程。

上课后才终于知道什么叫刑事诉讼法了,原来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国家专门机关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主要内容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这下我才知道原来刑诉法远没有我想象中的那么简单,它的内容之丰富、研究范围之广大、运行之复杂都让我深感此门课程的难度是相当大的,是要耗费一定经历才能更好掌握的.................................

要是谈到学习心得吧,我还真是没有什么特别的心得可跟大家分享的,我这人一向比较古板,无论是学习还是生活都是比较传统的一个人。下面我想说下学习这门课程的一些小小的体会和个人感受吧。

通过这10周左右的学习吧,给我印象最深的一点感受就是越往

下学越发觉得咱们国家的刑事诉讼适用的时候缺陷这么多,特别是当老师在讲案例的时候这点尤为突出,特别是讲到公安机关一些刑讯逼供的时候,还有就是律师的辩护的时候越发觉得咱们国家的确只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无论是公、检、法人员的素质方面,还是民众的权力行使方面,还是制度的完善性方面都还是和别人有差距的,这点我们得承认。越往下学吧,我就越觉得心里没底了,因为毕竟自己也是一个普通的民众嘛,指不定哪一天就惹上这些事了也说不好,现在咱们国家的现状又有点差,所以难免会为自己感到一点点的担忧吧!这就是我学习这门课以来的一些小小的感受吧或者说是体会。

说到学习刑诉的收获吧,通过这些时间老师全面系统的专业性的授课,我基本掌握了刑诉法的一些皮毛性的知识吧,也就是所谓的入门知识,像什么刑诉的概念啊、发展历史啊,刑诉的宗旨和任务、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都是那些啊、刑诉的基本原则等等一些基础性的知识基本能够掌握,一些深奥的东西还得继续学习。

最后我想冒昧的给尊敬黄老师提一点小小的建议,就是希望老师能给我们讲一些我们刑事诉讼中体现公、检、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办案或者说是一些律师、当事人利用公、检、法机关的违法行为辩诉成功的案例(国内的),因为老师总给我们讲一些“失败”的例子对我们的“打击”是蛮大的,毕竟还是有蛮多人以后想从事律师这方面的职业或者什么的,希望老师能让他们看到一些“希望”。这就是我的一个小小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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