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心得体会

做一名依法执教的乡村教师

——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心得体会

珠街中学 张跃兴

中国共 产 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简称十八届四中全会)于20xx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隆重召开。我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收听收看学习有关全会的和会议公报,认清了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专题讨论了依法治国的问题,对此我的体会主要有:

1、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业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教育法律法规。

2、课堂言论要做到自由有度:教师担负着教书育人、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的重任,教师职业道德和教师法要求教师要承担“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要“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这意味着教师的课堂语言要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向学生传递的信息要有利于学生的思想品德的发展,有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素质。不能向学生灌输那些封建腐朽、没落的东西,不能过多地向学生宣讲当今社会灰色的阴暗面,不能进行宗教宣传。

3、批评教育学生要有“法”

学生有犯错误的权利,你有批评教育学生的权利。学生是需要严格要求的,犯了错误就应该批评教育甚至是严厉地批评教育,不能放任不管或者迁就忍让。但在批评教育学生的时候,要遵循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要遵守教师的职业道德。你的批评和教育都要建立在尊重学生人格和爱的基础上,不能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不能侮辱学生,否则的话,引起不良后果,你有推缷不掉的责任。

4、慎用惩罚

惩罚是把双刃剑,运用得法,会成为学生良性转变的转折点;运用不好,会加剧师生间的对抗,引起师生关系的破裂。惩罚作为一种高难度的教育手段,需要使用者了解学生的性格特点,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因人而异,因材施“罚”。必须让学生认识到惩罚手段实际寄寓了教师的爱心、善意与尊重,切记不能把惩罚变成你发泄愤怒的方式。

5、禁止体罚、变相体罚学生

“十个手指不一般齐”,我们发现,学生之间是有很大差异的。总有一些学生不愿主动参与教育教学活动、不能按照要求完成你规定的作业、不遵守学校纪律。作为教师,一定要记住《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6、不要把学生的隐私公开披露出来

教师要教育好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应对学生的方方面面有所了解,在了解中肯定会涉及学生的一些隐私。这时,教师应对学生的隐私加以保护,千万不能在公开场合披露,以免给学生的身心造成不良影响。对于学生在个人隐私方面存在的问题,教师应在保护其权益的基础上,采取恰当的方式方法去做工作。

7、保护学生,尽好安全义务

作为教师的我们拥有保护学生权利的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教师法》

第八条第五款明确规定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在我们的

日常工作中,会涉及到学生的受教育权、人身安全权、人格权、人身自由权、肖像权、财产权等多方面的权利。

学生由于年龄小、不懂法律、惧怕成年人等原因,对发生的侵犯自身权益的事往往茫然无知、不知所措、任其发展。这就要求教师首先做到自己不侵犯学生权益,遇到学生有危险、某些权利受到侵害时,要勇敢地站出来,大胆维护学生的权益,甚至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保护学生的权利。

8、采取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的权利

我们的权利有时会受到侵犯和损害,侵害我们的或许是教育行政机关,或许是我们所在的学校,或许是单位领导,或许是同事,还或许是社会上的其他人。无论我们的权利被谁侵犯,要冷静地思考、理智地面对、合法地维权是非常重要的。既不能采取迁怒学生、大吵大闹、撒泼耍混等意气用事的方法,也不能采取打人、写匿名信诬陷等违法方法;当然也不能忍气吞声,坐视自己的权益受侵害,而要采用合法的方法维护自身的权益。依据法律的规定,我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既可以采取申诉、行政复议、信访等非诉讼方式,也可以采取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诉讼方式,还可以采取调解、仲裁等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总之在维权的问题上,既要冷静、大胆,又要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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