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心得体会

学习《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心得体会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主要探讨了高等学校法律制度、高等学校教师法律制度以及高等学校学生的法律制度务、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制度、高等职业教育与成人高等教育法律制度、民办高等教育法律制度及中外合作办学法律制度。

一、高等学校法律制度

主要是从高等学校的类型、高等学校的设立、变更与终止、高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高等学校的章程、高等学校的组织机构这五部分来阐述。其中高等学校的类型、高等学校的设立属于有关高等学校的基础知识,后三者则从权利与义务、章程、内部组织机构方面分别阐述了高等学校的法律制度。

从法律角度看,高等学校分类的标准主要有三种:按举办主体分,按办学形式分和按办学层次分。高等学校的设立、变更与终止均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符合一定的原则,进行相应的程序。学校作为依法成立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专门机构,为完成其基本职能,必须拥有相应的权利。权利和义务是相统一的,有权利一定要成都一定的义务,有义务就必须有权利。高等学校有一系列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高等学校章程指为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政策运行,主要就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财产管理与处置等重大的、基本的问题作出全面规范而形成的自律性的基本文件。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旅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高等学校应当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是指高等学校内部的领导管理制度、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范围和相互关系的根部组织制度,我国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 产 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二、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制度

在高等教育里,维护高等教育教师的合法权益是举足轻重的,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就要依法保护教师的法律地位。这在高等教育法规里面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具体来说是通过教师所享有的法定权利与义务表现的,而法定的权力与义务直接来源于法律对教师身份的确定和相关的具体法律制度。由于目前我国高校教师的身份与地位,法律上尚未明确规定,加之处于转型期的高教体制,都对教师的权利义务有直接的影响。高等学校教师既不是特殊公务员,也不是自由职业者,在现阶段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专业人员,拥有独特的权利义务,其职业具有公益性质。国家应弱化对教师的人事管理性,增强行业自律性管理。对高校教师的救济保障主要是通过教师申诉制度解决,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三、高等学校学生的法律制度

从法律意义上讲,高等学校是受教育者中的一个群体。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因此,高等学校学生就是在我国高等学校接受高等学校教育的学生。高等学校的学生也有参加教育活动权,获得学金权,获得公正评价权,申诉诉讼权,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权,组强和参加学生团体团等。同时,高校学生基本都是已满18周岁的公民,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寻衅滋事,严重破学校教育秩序,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高等学校也实施了一些管理制度,如高校学籍管理制度、高校奖惩制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对高校学生进行管理,切实努力为提前学生素质服务。

四、学业证书制和学位制度

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学业证书制度是我国教育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维护教育活动正常而有序地进行,保证教育质量,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家必须建立和完善学业证书制度。《教育法》出台的前些年,教育领域曾出现乱办学、滥发学业证书的混乱现象,一些单位乃至个人不经批准随意开办教育机构,不经批准擅自招生,对不符合招生标准、不符合教育质量要求的学生,也发给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有些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发放超其层次、规格或职能范围的学业证书。这些做法破坏了国家教育标准的完整统一,危害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在现代社会生活中,获得某种学业证书,通常是个人进入高一级学校学习或从事相应职业的必要条件,也是用人部门选拔和录用人员的重要依据,学业证书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五、高等职业教育与成人高等教育

高等职业教育作为一种独立的教育制度,是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推动器,也是建立职业教育体系和调整教育结构的要求。成人教育制度是指按成人教育活动的目的、方针、法律性规范及组织等运行的成人教育体系。成人教育作为我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教育事业中,与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同等重要。通过培训,提前了工作人员以及未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素养,为建设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有着重要的意义。

六、民办高等教育法律制度

改革开放后,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取得了显著成果,已成为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高等教育大众化和教育权公平化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在其成长的道路中,也出现了一些刚性与柔性的矛盾有待解决。国家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保障民办学校权益,积极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在民办高等学校的举办过程中,主要涉及举办主体、经费来源、服务对象和范围、设置标准、举办程序,前三者是民办高等学校举办的单个基本要素,后两者是促进其发展的重要保障。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内部管理体制采用的主要形式。加强民办高等学校资产、财务的管理和使用,是民办高等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保障。

七、中外合作办学法律制度

中外合作办学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是我国的教育教学与国际接轨的必然,其以引进国际化课程、使国际化师资、创国际化学校、育国际化人才为办学宗旨,引进发达国家优质的教育资源,吸纳和借鉴国外先进的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将国外优秀的教育成果和教育理念与我国具体的教育教学实践相结合,对于提高我国教育质量和育人水平、推进我国教育现代化的进程具有积极的意义。

实践是检验真真理的唯一标准。作为高校教师的我们,一定要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同时,担负起提高民族素质,增强综合国力的历史重任,全身心投入到高等教育事业不断向前发展的伟大实践过程中。在传道授业解惑的同时,也要加强自我约束能力,用相应的政策法规来约束自己,树立法制观念、拓展法律知识、规范自己的师德、师风和行为,加强自我修养,努力磨炼自己,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高等教育教师,从而为推进我国教育法制的建设和实施工作尽一点自己的微薄之力。

 

第二篇:学习《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心得-

学习《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心得体会

我国已进入法治社会,随着我国教育法制的不断建设和完善,以《教育法》为基础法规的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作用也日益明显。作为一名刚参加工作的高校教师来说,学习与教育相关的政策法规尤为重要。通过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学习,使我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有了初步的了解。但是,仅仅有了解是不够的,还需要在以后的教学生活中结合实际、不断学习,充分理解和掌握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教师不仅要教书育人,还应该懂得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用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树立良好的师德,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高等学校教师。

通过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学习,使我了解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 高等学校法律制度

从法律角度来看,我国高等学校按举办主体可分为公立高等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按办学形式分为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按办学层次将普通高等学校分为本科层次院校和专科层次院校,成人高等学校分为成人本科院校和成人专科院校。但是,学校的设立必须要符合一定的基本原则,如应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同时高等学校的设立还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如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及稳定的经费来源。具备以上条件后通过申请和审批成功后才得以成立。学校作为依法成立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专门机构,为完成其基本职能,必须拥有相应的权利,如自主管理权、教育教学权、招生权、学籍管理权、颁发证书权、聘任权、财产管理权、拒绝干涉权等。但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享受一定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高等学校应当承担的义务包括遵纪守法、贯彻方针、维护权益、提供情况、合理收费及接受监督等方面。

二、高等学校教师法律制度

教师是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专业人才。教师在履行其职责的同时就会与政府、学校、学生等各方面发生关系。在教师与政府的关系中,政府占主导地位,教师处于服从地位,教师与政府的关系具有不对等性,是一种纵向隶属性的法律关系;教师与高校之间既有纵

向关系也有横向关系;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教育和受教育、管理和被管理的纵向性法律关系;教师与社会的法律关系是指教师在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由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教师与社会组织和个人形成的关系。教师作为一名专业人员,不仅享有普通公民的各种权利,还享有教师的特有权利如教育教学权、学生管理权、报酬待遇权、参与管理权、进修培训权等,但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其相应的义务,如遵纪守法、教育教学、政治思想品德教育、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权益、提高自身思想业务水平等。教师是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之一,若违反了《教师法》和其他法律,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高等学校的教师承担着教书育人的重任,是从事高等教育的专业人才,因此,只有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才能在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根据《高等教育法》第46条规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条件包括:﹝1﹞必须是中国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2﹞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3﹞具有法律规定的学历或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4﹞有教育教学能力。 但是具备教师资格只是担任教师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教师的聘用需要综合考虑其他方面的因素。我国对高校教师实行职称制度和聘任制度。教师和学生是教育的主体,在教育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对某一教育事件引起的争议即教育法律纠纷,因此,教育关系主体可通过法定途径获得权力救济。

三、高等学校学生法律制度

学生是指在正规学校和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中接受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教育并取得一定学历的人,高等学校学生是在我国高等学校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目前对于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学生作为一名普通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普遍权利,同时作为受教育者,又享有教育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包括参与教育教学活动权、获得学金权、获得公正评价权、申诉诉讼权、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权、组织和参加学术团体权及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对于特殊学生群体还可享有特殊教育权利,如国家向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及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平等接受教育等。学生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如遵纪守法、养成良好的品德、努力学习、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助学金的相应义务等。为了保证公民能够平等地享有高等教育资源,我国实行了高等学校招生制度,高等学校将会

对注册入学的在校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学生在高等学校接受教育时,教育主体间针对某一教育事件引起的争议称为教育法律纠纷,教育关系主体中受侵害一方可对其权利进行救济,主要包括教育申诉、教育行政复议及教育诉讼。

四、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学业证书制度是我国教育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在维护教育活动正常有序进行、保证教育质量等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的意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经过国家批准或认可发放的学业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学历证书是学业证书的主体,包括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为了维护国家学历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我国建立并实施了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对于从事伪造、买卖学历、学位证书非法承制和印刷各种学历、学位证书的犯罪分子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学位制度是指国家和高等学校以学术水平为衡量标准,通过授予一定的学术称号或身份即学位来表明专业人才知识能力等级的制度。学位的授予,是国家对专业人才的学术水平和专业知识能力的客观评价,我国的学位分级包括学士、硕士和博士。

五、高等职业教育与成人高等教育法律制度

职业教育是一种独立的教育制度,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以就业为目的,注重学生专业技能培养,以学生知识的“够用、实用”为标准,以市场为导向,以社会需求为目的,为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培养合格的人才。在我国,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及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对于技能鉴定合格的学生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成人高等教育是成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针对各类高中后在职、从业人员所进行的教育,包括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高层次岗位培训及大学后继续教育。

六、民办高等教育法律制度

民办高等学校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面向社会合资、合伙、合作举办的并由上述有关组织和个人经营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教育形式。民办高等学校是国家教育体系的一部分,民办高等学校的发展是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必由之路,是实现高等教育多样化的重要途径,在教育民事法律关系及教育行政法中占主体地位。民办高等学校的举办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及遵循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申请程序。当前,我国民办高等学校

的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有校长负责制、主办单位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及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我国民办高等学校选择最多的一种形式。

七、中外合作办学法律制度

中外合作办学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是我国的教育教学与国际接轨的必然。中外合作办学应遵循科学发展、以人为本及公益性的原则,并需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达到设置标准才可申请正式成立。中外合作办学的这种形式,在引进国外优秀资源、满足国民对教育多元化需求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组织管理、教学管理、资产与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如教育主权问题、产权问题、缺乏有效的审核和评估标准、监管体制缺失、教育投资回报问题、税收问题、外汇问题、产权问题等。因此,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应树立正确的教育主权观,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建立多位一体的质量评价体系、监督体系、社会评价体系、统一监管模式和标准、完善合理回报政策法规、制定专门的税收及外汇管理办法、产权上明确规定财产归属等。

作为一名高等学校的人民教师,必须对高等学校的政策法规有清醒的认识,知法守法,加强自身思想政治修养,关心尊重学生,终身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真正做到以身为教,为人师表,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规化、规范化的轨道,才能实现教书育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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