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与法规论文

学习《教师法》的一些体会

——从《教师法》看教师的地位和责任

摘要:《教师法》是教育政策与法规当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一项法规,它的制定和颁布是我国

教育史上的一件大事。《教师法》的内容丰富,涵盖面广,涉及到教师工作的方方面面,也对教师职业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这为突出教师的社会地位和职场地位打下了基础,更要使教师明确自己的历史责任,以为我国教育事业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关键词:教师法 教育 教师 法规

《教师法》全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它的制定和颁布是我国教育史上的一件 大事,也是事关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事。众所周知,教育在国家现代化建设事业中 具有先导性、全局性和基础性作用,因此,我们必须加强教育建设,努力完善教育制度,加 大师资投入,使我国的教育事业越办越好。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一直将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因此我国教育改革和发 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在教育立法方面体现为制定并颁布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 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表明我国的教育 事业已经走上了依法治教的轨道。其中《教师法》作为教育法律法规中的重要法律之一,在 我国的教育史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有学者提出,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 依法治教的新时期。因而《教师法》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就必须抓紧抓好,在师范院校开设相 关课程,让广大师范学生通过学习《教师法》及其相关法规,学会依法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自觉在以后的教师岗位上履行职责,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推动教育改革,进而提高全民的教 育质量。

《教师法》内容丰富,涵盖面广,涉及到教师职业的方方面面,在这里不能面面俱到的 进行讲解,因此只是从概括的角度,简略地叙述一下该法律所体现的教师的地位,对其中所 作的关于教师的相关规定做一个梳理和解释,并结合具体实践和生活实际,探讨目前教师在 教育中的地位和教师在教育活动中还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以便我们这些师范院校学生在 以后的教育工作中能够做到有例可循、有法可依。

显而易见,教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教师的工作,从深层 次来讲,关系到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国家和民族的振兴。制定《教师法》等法规是建 设一支素质优良的宏大教师队伍的根本保障,这也是《教师法》制定的目的所在,具体体现 在以下三个方面:

1.《教师法》的制定,是提高教师社会地位的法律保障。《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 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

①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这一规定为教师社会地位的确立提供了依

据。但另一方面,《教师法》的规定,也为教师队伍自身的建设与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从而对教师在教书育人的工作中付出的劳动,对社会发展中做出的贡献给予了肯定,以法律 的形式向社会说明教师理应受到社会的尊重,享受较高的社会待遇。

2.《教师法》的制定,对教师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的素质同教育的质量密切 相关,为此,《教师法》对教师资格、聘务、职任、培养与培训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旨在提 高师资的质量,以确保教育的质量,这也是教师职业赢得社会尊重的保证,是教师社会地位 的具体体现。

3.《教师法》的制定,推动了人们的尊师重教、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观念。《教师法》 ①《教师法》第三条

的颁布及其他有关教师配套法规的出台,为明确教师地位提供了法律依据,用法律法规来使 社会了解教师作为人才群体应具有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推动人们尊师重教、尊重知识、 尊重人才的理念,并由此转化为法律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教师工作,使教师真正成为 最受人们尊重的职业。

教师既然享有如此高的社会地位,那么他们肩负的社会责任也就越大。《教师法》规定: “(教师应当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①,“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 守规章制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②,及“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 平”③等等。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国的教育发展的还很不平衡,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 教育战线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教育投入不足,办学条件有待改善等问题远未得到解决,教育 内部也存在着学生课业负担过重、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不高等一系列问题。在教育教学实践 中也存在一些违法现象和法律纠纷,如因校园伤害事故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日益增 多;一些教师法制观念比较薄弱,体罚学生的事件屡禁不止;部分学生由于缺少法律知识, 做出一些违法乱纪的事情等等。目前我们作为一名学生,与教师接触的时间不可谓不长,而 为人们所熟知的,便是教师体罚学生的事情,我们身边甚至是自身都有可能经历过,下面就 是一则实例:

20xx年5月14日下午,岳阳县某学校的杨老师让学生姜某(13岁)上讲台默写英语单 词。因姜某默写不出,便被罚站,在该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杨老师顺手打了姜某两耳光。 后来几天,姜某出现举止反常的情况,被医院鉴定为患上“精神分裂症”,被打事件为诱发 原因。9月7日,姜某家人以杨老师体罚学生为由将学校和杨老师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因药 费和精神损失费共76万元。

其实,近几年来,类似事件层出不穷,也反映出教师队伍中素质不高者大有人在。《教 育法》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教师法》也有“体罚学生的,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 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④的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禁止 教职员工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社会上甚至还发生有素质低下的男教师猥亵女学生的事 件,其罪恶行径令人发指。

以上的这些事件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因此,不论是教师,还是学生,都要进行普法 教育。尤其是教师,作为为人师表的典范,必须要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学习《教师法》的内 容和精神,领会它的深层含义。教育政策与法规在教育活动中占有不可动摇的地位。对于教 育活动的参与者,都应该对《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各项法律法规有 所了解和学习。作为师范院校的学生,我们更应该多学习教育法规,这样在以后的教育活动 中遇到各类问题,我们才能做到有法可依,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后再走上教师的工作岗 位后,我们在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的同时,也要牢记我们身上肩负的责任,行使权利,履 行义务,做一名合格的教育工作者,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1】 国家教委师范教育司编:《教育法导读》【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2】 罗敏:《教育举案说法》【M】成都时代出版社20xx年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xx年颁布

【4】 人民教育编辑部:《教师法》【M】红旗出版社19xx年版

【5】 崔景贵:我国职教师资队伍建设的法理审思与法治策略【J】河南科技学院学报①《教师法》第八条第一款

②《教师法》第八条第二款

③《教师法》第八条第六款

④《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2011(10)

 

第二篇:信息政策与法规结课论文

结课大作业

信息政策与法规

生生业姓学班名 号 级 汪厚连 08580101 08信息管理1班

管理工程系

20xx年10月10日

论我国信息立法缺失及其应对策略

汪厚连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管理工程系,300384)

摘要:在分析我国信息立法中存在着立法失衡,立法零乱,法律法规内容粗泛陈旧,各法之间缺乏必要的关联、映射和支持等缺失与漏洞的基础上,建议在信息立法、信息法的执法与监督、信息法制教育、信息立法研究、技术防范等方面加大力度,借以强化我国信息立法意识,增强信息立法水平。信息安全不仅指企业或个人的信息网络安全,它更是关系到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头等大事,在这种大环境下,信息安全服务产业似乎是国内企业在新IT 时代赶超国外的最后一轮机会。国家也颁布了一些法规为信息安全服务,但是信息安全服务产业仍然面临很多问题。我国的信息安全服务理应有相应一系列法律法规来支撑,而且它们应该遵循相应的原则。

关键字:信息立法 缺失与漏洞 应对策略 信息安全 法律 建议

中图分类号:D90-052文献标识码.A

1我国信息立法的现状

1.1 信息立法现状综述

国家依靠自己的力量发展自己的信息安全产业,意味着国家在资金、政策、税收等方面的扶植力度将会加大,意味着虽然我们的信息安全产业相对国外起步较晚,但国内企业具有非常高的胜算机会,而不会像以往的IT业一样,不得不被国际社会几大巨头牵着鼻子走。尤其在近年来整体IT环境下滑的情况下,信息安全无疑是国内企业的突破口,那么我国的信息安全服务应该有相应一系列的法律来支撑,这些法规应该遵循相应的原则[1]。

1.2信息业相关法律划分

经过十多年的努力,我国的信息法立法工作已然取得一定的进展。纵观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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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全国人大、国务院及所说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可将其中与信息业有关的划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直接或间接涉及信息业的法律法规

如我国的《宪法》、《刑法》、《民法通则》等综合性法律中有关信息业的内容,同时,国家的一些政策或重大决策也对信息业的发展目标等问题作出规定。如国务院关于印发《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的通知(19xx年12月)规定:“通信业要以高速、高质、大规模为基点,积极采取国际先进技术与设备,尽快提高国产化比例,有重点、分层次地大力推进信息高速网络建设。”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xx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国民经济个社会各领域应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取得很大进展,计算机应用在生产、工作和生活中的普及程度有很大提高。初步建立以宽带综合业务数字技术为支撑的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国民经济信息化的程度显著提高”。此外,《关于国务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则进一步规定组建信息产业部,并在该方案的说明中阐释了信息产业部的主要职责[1]。

第二类是涉及信息业的各项专门性法律法规

广泛涉猎于图书情报工作、档案工作、部门信息工作、网络信息工作、知识产权、国家安全、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领域,主要有《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规程》、《科学技术情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经贸信息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做好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让法》、《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等等[1]。

此外,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尚有一部分法律、法规,虽未直接涉及信息业,但可参照适用, 主要包括《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司法》、《会计法》、《审计法》、《价格法》等,它们对生产经营者的市场行为与从业人员等做出的规定,可供信息服务机构参考。

上述有关信息收集、获取、传播、交流、使用以及信息市场、信息产权和信息安全保护等法律法规,在调整和控制信息服务业行为与活动方式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在积极进行国内立法的同时,为了适应知识产权和跨国数据国际保护潮流并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于19xx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并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xx年)、《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19xx年)、《保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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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xx年)、《世界版权公约》(19xx年)、《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五附加议定书》(19xx年)、《国际电信联盟公约》(19xx年)等国际公约的签字国,1992 年以来,国务院为争取与世界信息业保持一致,还颁发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等法规[2]。

2我国信息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总而言之,我国的信息法律环境迄今已取得长足发展,社会各界的信息保护意识逐渐增强,信息污染、信息犯罪也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国家有关信息政策的出台以及有关信息业的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使信息领域结束了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历史。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信息立法有欠完善,存在以下缺陷与不足。

2.1 立法失衡

一方面,现有信息法律法规主要分布在信息产权、信息市场和信息安全保护等方面,而关于信息资源管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产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明显不足;甚至存在诸多空白,比如隐私权的保护、信息犯罪惩治等专项法律法规尚属阙如。另一方面,由于在某些方面缺少法律法规,许多信息机构、信息企业自立规则,自制章程,自定标准,造成了不必要的封闭自锁以及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1]。

2.2 立法凌乱

我国虽然有一些法律法规涉及信息业或与之相关,但至今尚未颁布信息基本法,规范信息行为的条款或内容散见于不同的部门法规中,信息法律规范体系显得支离破碎。信息基本法是信息法体系的统帅和灵魂。信息基本法的缺乏使信息立法表现出立法失衡与凌乱,政出多门的分散性的行政法规比重大,而具有权威性和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制度相对缺乏。信息立法的零乱使得我们在依赖现有法律贵发信息行为时,必须到不同的部门法规中寻找依据,并根据与信息交流相关的条款行事,这显然不利于信息服务者理解和遵行[1]。

2.3 法律法规内容粗泛、陈旧

现有法律法规基本上是针对传统的信息技术和信息工具制定的,不能满足日新月异的信息技术进步引发的全社会信息活动多样化、复杂化的时代需求,因此,在整个法律体系中,与调整信息社会关系有关的法律法规在信息活动领域缺乏适用性,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对于信息服务业发展中出现的许多新问题,如信息网络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信息网络犯罪惩治以及网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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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等,现行的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和具体的规定,致使它们在许多具体的现实问题面前显得粗泛而陈旧[3]。

2.4各法之间缺乏必要的关联、映射和支持

诚如前述,我国现行信息法律法规大部分出自全国人大、国务院办公厅以及相关部委,各部门在制定部门法规时沟通不够,而且一定程度上忽略了“信息”这一重要概念,忽视了信息社会这一特定环境和信息行为、信息技术的相互关联,从而忽略了具体法律制度之间的相互映射和技术支持,使得现行信息法律法规之间及其与其它法律之间缺乏必要的关联、映射和相互支持[2]。

2.5主体责任法律规定不明确

信息安全服务中参与的主体主要是安全服务提供商和用户。一般来说,服务提供商负有保障其客户的信息安全的义务。同时,用户是否也要负有相应义务以维护自身信息安全呢?在很多情况下,如果未接受一定培训,用户是不懂得该如何尽到注意义务的。如果是用户的疏忽导致信息安全遭到侵害,那么该由谁来承担责任,服务提供商还是用户?目前来说我国法律元相关明确规定。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也主要由双方签订合同来自行规定,但难免存在一定缺陷。光由信息安全服务提供商来承担责任固然不公平,因其无法控制用户内部的行为。如果用户也需承担一定的责任,笔者认为应由服务提供商在提供服务时即对其进行相应培训才公平合理。在该培训中,服务提供商应该告诉并使用户明白需要注意的事项,用户按照这些事项进行操作了,仍然发生了安全事故,则应由网络服务商负赔偿责任,反之,责任则应由用户自己承担。这种培训应该是法定的,违背该条款的合同,应该即行无效[4]。

一方面,用户对信息安全有着强烈的需求,另一方面,信息安全厂商的规模和利润做不大。中间缺少一个必要的环节,那就是专业的信息安全服务。专家分析,实施信息安全工程就像实施ERP一样,企业首先必须进行流程重组(在信息安全领域是进行组织机构、人员的重组),之后才能利用各种安全工具实施安全策略。很多大型行业用户在考虑信息安全问题时,首先考虑如何进行组织机构的调整,如何在现有网络拓扑的基础上制定信息安全策略,最后才考虑采用信息安全产品的问题。换言之,信息安全产品在用户心目中的位置排在最后,并且只是作为实现策略的工具而已。以银行为例,大多数信息安全服务厂商提供的是产品,而银行需要的是适合自己银行网络拓扑结构的安全策略,虽然很多厂商也说能提供策略咨询服务,但那些策略要么是站在产品立场上的咨询服务,要么是纸上谈兵,并不适合银行的网络结构,而由于银行网络的保密性,银行很难将自己的需求直接告诉厂商。于是,不得已,银行只有自己学习,自己制定安全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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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选择产品。在信息安全领域,需求与供给的矛盾日渐突出。大多数厂商提供的产品依然集中在防火墙、IDS 、反病毒、VPN 等主流上,使产业走上了一条“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现象,在这几类主流的产品中,厂商拼杀得“你死我活”而用户需要的一些专业防护安全产品,如审计工具、预防人侵工具等,市场却难觅踪影,这就是业内专家所说的“产业结构失衡”状态。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一方面是进入这几类主流产品领域的技术门槛近年来已极大降低,投入点资金就能顺利地开发自己的防火墙、IDS 等产品;另一方面,很多厂商不了解信息安全领域囊括的产品门类多、技术含量高的特点,致使其他新类别的产品因为厂商缺乏创新性而无人问津,使整个产业缺乏创新意识[4]。

3应对策略

3.1加强信息立法,确保信息业的发展

就一定程度而言,信息法是国家为管理信息产业而制定的以一定的信息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的信息立法工作可由国家信息中心牵头,联合其它部门共同进行。根据我国国情和国际惯例,比较完整的信息法律体系应包括以下法规[5]:

信息基本法,这是整个信息法律体系的基准,它规定信息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调整范围与对象、信息法律关系以及信息活动主体的资格、权利义务、法律地位等基本问题。

信息资源管理法,规定政府、公益、商用三方面信息资源的管理机构及其开发规则,包括信息资源配置法、信息资源保护法、信息资源协作共享条例、信息资源组织协调法等。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法,对信息基础设施的投资、规划、建设与评估等事项作出规定,包括国家信息投资条例、国家信息工程建设资金与设备器材作出规定,包括国家信息投资条例、国家信息工程建设资金与设备器材使用管理体系、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条例、信息系统开发建设投资管理条例、信息网络建设管理条例、信息网络建设费用效益评估办法、政府信息机构财政拨款条例等。

信息技术法,包括信息技术发展规划法、信息技术评估条例、信息技术标准化条例、计算机技术发展条例、引进信息技术与设备管理办法等。

信息产业法,包括信息设备制造业发展法、信息服务业发展法、信息产业投资法、信息产业评估条例、软件开发和销售管理条例、信息服务产业振兴法、数据库产业振兴法、信息网络管理协调与管理办法等。

信息商业法,包括广告法、电信法、新闻法、信息技术转让法、技术合同法、信息市场管理办法、信息商品质量评估办法、信息商品价格管理条例、信息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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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办法、信息业反不正当竞争法、信息网络开发综合性服务项目收费管理办法、信息贸易税收管理条例等。

信息人才法,包括信息人才教育管理条例、信息处理技术职务条例、信息生产者资格认定条例、信息经营者资格认定条例、信息人才业务兼职条例、信息机构中信息人员聘任条例等。

信息产权法,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统计法、商业秘密保护法、数据库保护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多媒体作品保护法、半导体芯片保护法等。

信息安全保密法,包括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信息安全法、隐私法、科学技术保密条例、科技档案管理条例、信息加密与解密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信息网络安全保护条例等。

国际信息合作与交流法,包括跨国数据交流宣言、国际信息交流协定、信息出口管理条例、各国合理使用太空资源的国际公约、信息产业利用外资办法等。

3.2 加强信息法的执法与监督

一是要建立相应的司法机构,制定相应的执法程序,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借以增强信息执法的合理性、公正性与普适性。随着信息网络在中国不断地深入发展,信息犯罪的专业性程度不断增强,我国必须尽快培养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司法、执法人员队伍,加大执法力度,确保网络正常运行。二是要建立信息法律监督机制,法律监督是信息活动及信息法律的保障机制,应广泛包括检察监督、审判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诸方面,从而形成信息法律监督体系[5]。

3.3加强信息法制教育

对信息从业人员和广大信息用户进行信息法律教育,提高信息主体的信息素质与法律素养,使其认识到提供和维护一个健康的信息法律环境的责任,自觉维护信息法,使每一个信息主体勇于也善于利用信息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4 加强信息立法研究

我国目前信息法体系的研究还处于初始阶段,研究成果也极为有限,这势必严重妨碍信息立法工作。换言之,失去理论的指导,信息立法工作必然是盲目的、不系统的。有鉴于此,法学界和信息学术界应相互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推动信息立法的综合研究,最终实现对我国的信息立法、司法、执法提供必要的、正确的理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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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加强技术防范

结合以上我们进行的理论和数据分析,我们鼓励开发先进的信息安全新技术、新设备,如数据加密技术、防火墙技术、网络病毒防止技术、访问控制技术、网络隐患扫描技术、安全检测技术、内容(文本、声音、图片、视频)识别与过滤技术等,通过各种技术防止网络上的黑客攻击、网上著作权侵犯、搭线窃听等非常事件的发生,实现对信息犯罪的有效防范[5],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在当今信息社会才能得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孙强,陈伟,王东红.信息安全管理:全球最佳实务与实施指南[M].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29

[2] Michael E.Whitman,Herber H Mattord,向宏,傅郦主译.信息安全管理[M].

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5:17-25

[3] 虎,贺晓娜.网络信息安全应急机制的理论基础及法律保障[1].情报杂

志,2005(8):6-10.

[4] 黄如花.信息服务产业化的法律保障.中国图书馆学报,2000(1).8-18

[5] 法律出版社编.法律小全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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