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例分析与个人感想

第九章 不正当竞争 自己防范

我们要学会正当防范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在当前不正当竞争中,最常见的是“傍名牌”、“搭便车”行为。企业在广告宣传中,如果忽略品牌而突出了品名,也非常容易被仿冒者利用。对产品的包装或装横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是企业有效防止“傍名牌”、“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得措施和途径。另外,在先使用可以遏制“抢注”,但因为对在先使用并产生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保护非常有限,所以企业还是要以先注册后使用为原则。

案例:

天津全兴体育用品厂成立于19xx年7月,经营范围为球类制造。19xx年11月28日,天津全兴厂受让取得了第1172438号“全兴”商标和1204441号“全兴及图”商标。该两商标原系天津市河东区津海体育用品批发部申请注册,有效期限分别是自19xx年5月7日至20xx年5月6日和自19xx年9月7日至20xx年9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8类运动球类。四川全兴足球俱乐部成立于19xx年8月28日,为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范围为“组织比赛、专业培训、技术交流”,活动地域为四川省。全兴俱乐部在球队队服、宣传册、信封信笺等物品上广泛使用“全兴”、“四川全兴”和“四川全兴足球俱乐部”等字样及队徽等图案。19xx年11月21日,四川全兴足球俱乐部与南京运动器具厂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制作九七年纪念足球,南京运动器具厂有权使用19xx年全兴俱乐部队徽、吉祥物、球队队员、教练员肖像、签名及生产销售权。南京运动器具厂于19xx年5月开始在四川成立了成都销售中心,销售全兴肖像球、签字球,并在成都电视台进行宣传。19xx年10月,四川全兴足球俱乐部参加了“99全国体育博览会”,在会上展出了由南京运动器具厂生产的带有“全兴”字样的足球和篮球。19xx年天津市全兴体育用品厂以四川全兴足球俱乐部、南京运动器具厂侵犯其注册的“全兴”文字、图形商标专用权为由将两者诉讼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四川全兴足球俱乐部、南京运动器具厂在肖像球、签字球等纪念球、礼品球上使用“全兴”、“四川全兴”等字样不构成对天津全兴体育用品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理由是:

1、全兴俱乐部的“全兴”字号属于全国知名字号,理应享有知名字号权益。

2、四川全兴足球俱乐部在肖像球、签字球等礼品球上使用“全兴”字号并非不适当地扩大其字号的使用范围。

3、字号权、商标权作为民事权利是相互平等、独立的,无强弱大小之分。字号的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发生冲突时,法院应当平衡各方利益,基于诚实信用、尊重和保护在先权利。四川全兴足球俱乐部对其“全兴”字号连续、善意地在先使用,形成其在先权利,当四川全兴足球俱乐部对其“全兴”字号的在先使用与在后天津全兴体育用品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生冲突时,应对这种知名字号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

分析:

一、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

1、我国《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由此可以看出,除了国家规定的部分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外,对于其他商品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完全取决于个人的自愿。但是,《商标法》第三条又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可见,商标专用权是必须通过注册才能产生的,而不是通过使用就当然的产生商标专用权。

虽然未注册商标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使用的,但一旦他人已将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申请了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如继续使用该未注册商标就会构成商标侵权。也就是说,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这种继续使用已失去了合法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该条款并没有明确他人已将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先的可以除外。

因此,在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下,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一般还不能形成在先权利,直接对抗他人已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的与未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2、当然,《商标法》的宗旨并不仅仅保护注册商标,对于未注册商标,《商标法》也给予了一定的保护。如:《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该商标的在先使用必须是具有了一定的影响,而且,在他人已经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的,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时,待按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的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恶意注册的商标。但是这毕竟只是一种事后的补救措施,并不是对未注册但有一定影响商标在先使用的一种主动确权。在本案中,即使四川全兴足球俱乐部的“全兴”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在先并已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但它还是待先通过《商标法》规定的请求撤销程序,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天津体育用品厂已注册的“全兴”商标,从而才能避免自己使用“全兴”未注册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对天津体育用品厂“全兴”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二、知名字号的在先使用

1、我国现行的法律对“字号权”虽然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但并非对字号权不给予保护。从我国一些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字号权的保护是通过对名称权的保护来实现的。《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另外,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也都有对字号权给予保护的相应规定。

2、当一个商事主体的字号,经过其自身的努力和大量的广告宣传投入,已成为全国知名字号的时候,就应当享有知名字号所能产生的一切相关权益。包括有权在其商品、服务、广告宣传等一切商事活动中使用其字号,有权禁止他人特别是相关领域的其他商事主体利用其已造成的公众吸引力、知名度,使用与其相同或相近似的商业标记,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从而与其进行不正当的竞争。

本案中,当四川全兴足球俱乐部的“全兴”知名字号与天津体育用品厂拥有的“全兴”注册商标专用权产生冲突的时候,就应该按照公平、诚实信用、尊重和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对四川全兴足球俱乐部拥有的“全兴”知名字号给予保护。

 

第二篇:知识产权案例题

一般定义:指自然人或法人对自然人通过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确认并享有的权利。

传统上包括工业产权(商标权、专利权)和版权

知识产权的范围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1. 2. 版权的邻接权(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权。

3. 专利权专利权是国家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发明创造者或者其权利继受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

4. 科学发现权是指人们对自然界真实存在的自然现象、特征或规律等所作出的前所未有的阐释。它所揭示的是自然界

本身存在而不为人知的事物。

5. 用的新设计。

6. 商业标记权(商标、商号、原产地名称、货源标记)商标就是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同其他企业的商品

或者服务区别开来的标志。

7. 直接侵害竞争对手各种类型知识产权、特别是标识类标注权的行为,广义还包括 限制竞争行为或限制性商业行为及经济垄断行为。

8. 其他智力成果权 发现与发明的区别:

? 发现的对象:前所未见 — 已经存在,不为人知

? 发明的对象:前所未有

? 发明专利权的主要内容是经济权利

? 发现权的主要内容是精神权利

TRIPS不保护科学发现权

知识产权的特征(基本性质) 无形性 专有性 地域性 时间性 可复制性 无形性例题

某画家创作了一幅美术作品,画家将美术作品原件出售给了某甲。

问:1、该美术作品出版后,原件不慎毁坏,画家是否还享有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2.如果画家将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经济权利)转让给了某画院,是否需要将原件一并移交给画院?

3、如果不移交,是否意味着著作权(经济权利)未转让?

答,画家将美术作品原件出售给某甲后,这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仍属于画家。

这是因为,画家将美术作品原件出售给某甲时,只是将其美术作品原件的物权转让给了某甲,并未将其著作权一并转让,美术作品原件的转移不等于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答:该美术作品出版后,如果原件不慎毁坏,画家仍享有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这是因为,该美术作品原件的灭失,不等于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丧失,也就是说,著作权的保护期是法定的,著作权的存在,不以作品原件物质载体的存在为前提。

答:如果画家将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了画院,不一定应将美术作品原件一并移交给画院。 不将美术作品原件移

交给画院,不意味着著作权未转让。

画家将美术作品原件出售给某甲后,这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仍属于画家。

这是因为,画家将美术作品原件出售给某甲时,只是将其美术作品原件的物权转让给了某甲,并未将其著作权一并转让,美术作品原件的转移不等于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这是因为,著作权的转移,不意味着作品原件物权的转移,如同画家将美术作品原件出售给某甲后,其物权的转移不等于其著作权的转移一样。所以美术作品原件不移交,并不意味着著作权未转让。 专有性20xx年10月7日,甲报社从《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警察》画册中,复制了林某的摄影作品,出版的杂志封问:请结合知识产权专有性特点,分析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林某作为摄影作品的作者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知识产品为排他性利用的专有权利。具体而言,著作权人有权控制他人对作品的利用,禁止未经许可对作品的复制、表演、广播、翻译等行为。由于作品被视为权利人人格的延伸,著作权尚具有人身性的特点,这意味着,即使经过权利人许可使用其作品,仍应当尊重权利人的署名权,并且保护作品的完整性。首先,甲报社未经林某许可,在其编辑出版的刊物封面及广告页上使用该作品,侵犯了林某对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出版权;其次,甲报社在作品画面中配印了与作品主题相反的文字,歪曲了林某的作品内容,侵犯了林某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最后,甲报社未在摄影作品上标明作者姓名,其行为侵犯了林某对作品的署名权。因此,

甲报社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地域性20xx年8月24日,深圳海关根据美国A公司的申请,扣留了B公司报关出口的NOVA商标的男士衬衫。A公司认为,NOVA是该公司在中国注册的商标,B公司侵犯了其涉案商标专用权。问:本案如何解决?

答:被告B公司虽然在西班牙注册了NOVA商标,但是并未在中国注册相应商标。因此,该商标在中国不能作为注册商标受到保护。而A公司先于B公司在中国注册了NOVA商标,因此受到中国法律保护。B公司在中国生产印有NOVA商标的服装属侵权行为。由于B公司不了解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因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某日本公司与中国某企业谈技术合作,合同约定使用1件日本专利(均获得批准并在有效期内),该项技术未在中国和其他国家申请专利,请回答下列问题:

1、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在中国销售,中国企业是否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答: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在中国销售,中国企业不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这是因为,该日本公司未在中国申请该专利,不受中国专利法的保护,因此,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在中国销售,中国企业不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2、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如果返销日本,中国企业是否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答:需要。这是因为,这件专利已在日本获得批准,因而受到日本专利法的保护,中国企业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要在日本销售,则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3、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如果在日本以外的国家和地区销售,中国企业是否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答:中国企业不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这是因为,该日本公司未在日本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申请专利并获得批准,依照这件专利生产的产品在这些国家和地区销售,得不到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专利保护,因此中国企业不需要向该日本公司支付这件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4、该专利有效期满后,该项技术是否还有使用价值?

答:该件专利有效期满后,该项技术仍然可能具有使用价值。这是因为,专利权的失效,意味着权利人的权利失去了法律保护和该项技术进入了公有领域,并不意味着该技术本身失效。依据其技术生产的产品只要市场需要,该项技术仍然具有使用价值,只是不需再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

时间性

19xx年11月5日,申请旗帜吹飘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19xx年8月21日,国家专利机关授予实用新型专利。20xx年5月,A公司用了旗帜吹飘装置。李某认为A公司侵权,遂起诉。问:利用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特点解释此案例。 答:知识产品理应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但其创造者往往为了追求个人私利,隐秘其创新成果,只供其个人使用,这便不利于社会整体进步。而知识产权创设的初衷在于使用国家与知识产品的所有人签订契约,国家以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一定期限的垄断利益为代价,换取其向公众公开知识产品。根据我国《专利法》第42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其申请日起计算。”即李某只有在该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起十年内享有专利权。本案中李某的申请时间为19xx年11月5日,其权利保护期应当至20xx年11月6日届至。而A公司使用该装置的时间20xx年5月,此时李某的专利保护期早已届满,该实用新型已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因此A公司未侵权。

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一般文字作品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和去世后50年,德国 70年。请回答下列问题:

1、假如某德国作者已去世60年,我国一出版社拟在我国翻译出版该作品,是否需要征得德国作者的继承人的许可,方可在我国出版发行?

答:在此种情况下,我国出版社不需要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即可在我国出版发行该德国作者的作品。这是因为,按照《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一个成员国给予其他成员国作品的版权保护期,应按照该成员国版权法的规定。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该德国作者的作品已经超过法定版权保护期,不再受到版权保护。因此,出版社不需要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即可在我国出版发行该德国作者的作品。

2、如果我国出版社将该翻译作品,未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销售到德国,是否构成侵权?

答:如果将该翻译出版作品未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销售到德国,已构成侵权。这是因为,德国的《版权法》规定的作品的版权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和去世后70年,作者去世60年,作品的保护期尚未超过,所以,我国出版社若将该翻译出版作品,未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销售到德国,构成侵权。

3、某中国作者已去世60年,一德国版社拟在德国翻译出版其作品,是否需要征得中国作者的继承人的许可,方可在德国出版发行?

答:在此种情况下,德国出版社不需要征得中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即可在德国出版发行中国作者的作品。这是因为,按照《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一成员国给予其他成员国作品的保护期,一般不多于其来源国的版权保护期。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一般文字作品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和去世后50年,该作者已去世60年,超过了我国《著作权

法》对一般文字作品的保护期,在德国也不再受版权保护。所以德国出版社不需要征得中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即可在德国出版发行该中国作者的作品。

可复制性20xx年9月A市某市民郭某向市政府书面呈文提出,在中山公园打造全国第一尊孙中山与宋庆龄的双人铜像。 问:本案中郭某的构思为何不能作为知识产权受到保护?

答:著作权的客体,或者说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作品是对思想观念的表达形式。著作权的基本原则是只保护对思想观念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观念本身,以免钳制思想,阻碍社会进步。本案中原告郭某称,被告照搬了其创意,所谓创意,即创作的意图,是指文艺创作所要达到的目的,属于思想观念范畴,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即使被告真的照搬了其创意,也不构成侵权。

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权利,是一种私权。

知识产权主要是一种财产权,同时也涉及一部分人身权。 :是调整人类在智力创造活动中因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等相关法规。

- 国内立法:1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2知识产权法是民法法律部门中的一个法律制度。3我国所缔结的国际公约是

我国国内法德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知识产权协议 专利法发布:19xx年3月12日第6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 19xx年4月1日施行。

第一次修改:19xx年9月4日第7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 19xx年1月1日施行。

第二次修改:20xx年8月25日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 20xx年7月1日实施。

第三次修改:20xx年12月27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通过。 20xx年10月1日实施。

习惯上,专利一词包含三种含义:

1. 专利权- 申请专利2. 发明创造- 假冒专利3. 专利文献- 检索专利

专利权的概念 是国家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发明创造者或者其权利继受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

专利权 = 发明创造 + 授权垄断

专利的本质

专利是发明人与政府之间的协议。

- 发明人向公众充分公开发明的所有相关技术信息

- 政府授权发明人在有限的时间内有限地垄断该项发明

专利权的特征 - 知识产权的基本性质

(1)无形性(区别于有形财产)

(2)专有性(独占性、排他性、垄断性)

(3)地域性(专利独立原则)!P23

(4)时间性(防止对技术的过度垄断)发明专利 20年,实用新型 10年,外观设计 10年

(5)可复制性(重复再现性,不具有物理耗损的共同消费性)

要求: 1. 必须是利用自然规律2. 要有实现的可能性3. 抽象的思想、自然法则、自然现象不可以申请专利 发明专利分为两大类:产品发明专利 方法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不保护方法。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实质条件(对发明本身的要求)

1) 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也不妨碍公共利益。未发货区或利用遗传资源的发明不授予。

2) 符合专利法律制度的规定。

3) 具有专利性。a包括:新颖性,既不是现有技术也不抵触申请;现有技术是指在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

的技术。 抵触申请是指在一项专利社情的申请日以前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的专利申请。

b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使用新型有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外观设计不要求创造性。

C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判断基准:1.再现性2.可实施性。3有益性 4违背自然规律的技术方案不可能实现,不具备实用性。

2形式条件:(对申请过程的要求)1书面申请原则2单一性原则3先申请原则4优先权原则5充分公开原则6说明书

必须支持专利要求书7修改不得超出原申请文件范围

创造性的判断标准:

1.解决了人们长期想解决而未能解决的技术难题(农场牲畜无损冷冻“烙印”)2.克服了技术偏见(带某种粗糙度细纹的电动机换向器)3.系“首创性”或“开拓性”的技术方案4.产生了意料不到的效果的发明创造:

组合发明、选择发明、用途发明、要素变更发明

实用性的判断标准:

1.再现性 (偶尔vs批量重复)2.可实施性 (虫洞、太空缆车、实验室与工厂的差别)3.有益性

4.违背自然规律的技术方案不可能实现,不具备实用性

专利性的审查顺序:

→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

国际优先权(外国优先权)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国内优先权(本国优先权)

第二十九条 第二款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充分公开原则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发明人、设计人

包括:公民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特殊情况:

? 职务发明

? 合作开发

? 委托开发

合作开发

委托开发

?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

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优先权日

发明:→初步审查→实质审查→授予或不授予专利权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初步审查→授予或不授予专利权 授权专利权人禁止未经许可的其他人(实施专利)

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产品、销售专利产品、许诺销售专利产品、进口专利产品

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署名权、获奖权、获酬权

对专利权的限制: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权利用尽)

权利用尽!

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其他人不需要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就可以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先用权)(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临时过境权)(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合理使用)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

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2. 强制许可

是指国家主管专利的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通过行政程序准许他人实施该项专利的一种特殊许可方式。

商标就是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同其他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的标志。

商标的特征:

1. 商标是一种特殊的商业标记

2. 商标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是从事或参与商业经营活动的法律实体或自然人

3. 商标的标识对象是商品或服务

4. 使用商标的目的是区分商品或服务

商标的基本功能(即作用):

1. 区别功能 2表明来源功能 3标示质量功能 4广告宣传功能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权利

商标权的特征:(具有传统的知识产权的全部特征)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可复制性

按照商标保护的客体分类: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按照商标的用途分类

制造商标、销售商标、证明商标、保证商标(证明商标)、等级商标、备用商标

按照商标的构成要素分类 文字商标、图形商标、记号商标、组合商标、立体商标、全息商标、音响商标、气味商标

按照商标的表现状态分类:静态商标、动态商标、音响商标、气味商标等

按照商标的特殊性质分类: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联合商标、防御商标

? 未注册商标(使用商标)TM

按照商标所有人的国籍分类:本国商标 外国商标

商标法,是调整因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982.8.23 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3.2.22 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

2001.10.27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 其他商业标记

商号或称字号,广义的商号包括两种含义,一是指企业或商店的名称,即经营者从事商业活动所使用的名称;二是指使用该商号的企业或商店本身。狭义的商号是指企业名称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用以用以区别不同企业的标志。

产地标记.原产地名称.地理标记.商业外观.商品名称.通用名称.特殊商品名称.商标标识.商务用语.商品化形象.商业共用标记.商誉

例、某工商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某公司进行检查。在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堆放的MP3播放器成品、半成品及包装盒上均标有与苹果图形相近似的图形标志。经查证,苹果图形为美国苹果电脑公司在第九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而该公司使用的标志与苹果公司的注册商标极为近似,且未经过注册人的许可。

问:本案中的苹果图形属于哪一类型商标,该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答:商标是一种用来标示商品或服务的经营标志,按其外在特征的不同,一般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等。本案中的苹果图案即属于图形商标。本案中,苹果图形为美国苹果电脑有限公司在第九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且该商标在有效期限内,苹果公司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在类似商品即MP3播放器上使用与苹果图形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图形商标的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52条第一款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例、芬特”饮料瓶的设计比较简单,整体缺乏显著性和独创性,不符合我国商标法中相关规定。另外,根据地域原则,申请商标在别国获准注册不能成为在中国必然获准注册的理由,决定予以驳回,不予初步审定公告。

问:如何判定立体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答:具有显著性是商标发挥其指示商品或服务特定来源功能的必然要求,否则就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中甲饮料公司欲注册的“芬特”饮料瓶体可以看成是一种三维标志,应当属于我国《商标法》规定的立体商标。《商标法》

第12条为防止不适当注册,对用三维标志申请注册的商标又进行了一些限制。

具有显著性是商标发挥其指示商品或服务特定来源功能的必然要求,否则就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中甲饮料公司欲注册的“芬特”饮料瓶体可以看成是一种三维标志,应当属于我国《商标法》规定的立体商标。《商标法》

第12条为防止不适当注册,对用三维标志申请注册的商标又进行了一些限制。

这些限制规定为:(1)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不得注册;(2)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不得注册;(3)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本案中,甲公司欲以“芬特”饮料瓶体作为三维标志申请注册立体商标,但该瓶体在形状或外观上缺乏辨识度,在实际上无法使一般消费者将“芬特”商品与其他同类商品区分开来。且该瓶体与其他饮料瓶体相比,在设计上缺乏商标应具备的显著性。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申请是妥当的。

问:未注册商标是否完全不受法律保护?

答:我国《商标法》第4条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对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从该条文义来看,商标只有经过注册,方产生商标专用权。但在本条所体现的原则之外,我国基于多种考虑尚通过《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做出了多个例外规定。因此,全面地看,若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商标即使未注册仍能够得到一定的保护。但保护强度不高,保护手段与保护注册商标的也不同。

答:“超导”一词的本意是指某物质能在特定低温环境下呈现电阻为零的“超导态”。本案中,商标注册申请人所生产的商品正是具备该特性的特殊材料。一方面,由于该词反映了产品的功能和用途,其他同类商品免不了也需要以“超导”自称,若允许其注册,那么其竞争者就再也不能称自己的产品具有“超导”特性了,显然这是与公共利益相悖的;另一方面,“超导”一词难以使相关公众将产品与特定经营者联系起来,消费者看到“超导”商标,只知道这是具备“超导”特性的材料,但绝不会想到该产品是由A公司生产。综上所述,“超导”一词不能在这种产品上作为商标注册。 问:为何商标评审委员会允许该公司在牙膏类商品上注册表示商品原料特征的“田七”商标?

答:田七原为中草药名称,使用在牙膏上也仅可表示该商品的原料中含有田七成分。按我国《商标法》第11条禁止注册“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其他特点的标记”,应当依法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田七”采用一定独创性的书法字体,从而增强了申请商标的显著性;申请人又提交了有关使用、宣传证据,可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各国均认为,经过经营者的使用行为,可以使该商标除了原有的含义之外,在消费者心中出现“第二含义”。该“第二含义”的存在,被认为能够将该商标与特定商品联系起来,即该标记能够起到商标应有的功能。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准予其初步审定。但是,权利人的权利也要受到一定限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将之作为表示商品质量的说明性文字加以正当使用。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与商标有关的其他设计 外观设计、商品外观、商品包装、商品装潢 商标注册(条件、程序)

? 应当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 ? ? ?

? 1. 2. 3. 4. 5. 合法性

? 符合法定的商标构成要素

可视性标识:

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

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 不得含有法定禁用标记

商标法第十条 -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第十一条 -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 - 三维标志

第十三条 - 驰名商标

5. 非功能性

主要针对三维标志

商标注册 –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第三十七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商标权的内容 - 权利

1. 专有使用权 2. 禁用权 3. 续展权 4. 转让权 5. 许可使用权 6. 争议权

知识产权案例题

7. 变更权

8. 标记权

9. 注销权

10. 起诉权

11. 质押权

12. 禁止侵权商品进出口权

?????商标侵权 – 狭义的商标侵权是指在商标权有效地域和有效期内,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广义的---还包括假冒商标的行为。 驰名商标的认定:

第十四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版权的分类(版权的内容)

? ? 经济权利

1.

知识产权案例题

2. 3. 4. 版权的内容 – 邻接权

版权的邻接权:作品传播者权(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

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广播组织权

版权法是调整因作者创作作品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990.9.7 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10.27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

2010.2.26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改 版权和工业权的比较:

一共性:1同是知识产权;2同有知识产权的基本特性;3同样在经济领域得到广泛应用;4两者之间存在重叠、交叉、

二区别:1工强调工业再现性(实用性),版强调可复制性;2工权保护条件苛刻,版权保护条件宽松;3工权保护力度记,工权需要履行法定程序方可产生;7版权保护期长,工业产权保护期一般较短。 版权保护的客体

作品,想、医院、情感的文学、艺术、科学的智力劳动成果。

具有独创性的思想的表达

独创性思想 + 表达

必须具有可复制性;单纯的思想,不予保护;单纯的表现形式,不予保护。 作品的分类

根据作品的版权归属分类:

职务作品 (雇主:雇佣作品 work-for-hire)

非职务作品 (作者)

委托作品 (协议)

合作作品 (共有) 我国著作权法不保护的作品

? ? ? ? ? ? 版权的权利归属

1. 作者;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2. 单位作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3. 职务作品

4. 委托作品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5. 合作作品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6. 汇编作品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7. 演绎作品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

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8. 影视作品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9.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版权的保护期

1. 保护期的起算 作品完成

2. 精神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3. 经济权利的保护期: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1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第七条 公约给予保护的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五十年内。

作者死后的保护期和以上第二、三、四款所规定的期限从其死亡或上述各款提及事件发生之时开始,但这种期限应从死亡或所述事件发生之后次年的1月1日开始计算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版权 - 权利限制 - 法定许可 P220

答: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作品与载体的关系,即是作品本身的财产权利(即著作权)与作品载体的财产权的区分问题,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著作权的无形性。也就是说,作品可以不依赖有形介质而存在:在不改变其性质的情况下,作品可以从一个载体上被分离出来并依附在另外一个载体上。故作品具有独立性,本身就是交易目的。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电视、无线电、网络技术的发明,不断为作品带来新型的再现形式。作品的再现形式不影响作者著作权的享有,不能以载体的变化来抗辩作品著作权的侵犯。本案中,MP3是新型物质载体,但被告以载体的变化作为对著作权侵权的抗辩,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答:5岁顽童甲的水彩画构成作品。该水彩画属于文学艺术领域,就其独创性而言,是其独立创作,并未抄袭他人,且反映了顽童作画时的思想感情,并具有可复制性,因此认定构成作品。虽然甲没有受过专业训练且年龄很小,画风较为简单、幼稚,但是独创性并不要求作品质量一定很高或很有水平,只要是独立创作即可。

答:英文版《背影》构成作品。英文版《背影》是在中文版《背影》的基础上创作的,并非中文版《背影》一对一翻译的结果。作者在英文译文的单词选择、组词以及文章语句排列上,翻译者无不以自己英文水平为基础,投入了大量的智力性创造劳动,带给作者是与原作不同的艺术感受,完全符合独创性的要求。

答:盲文版《背影》不构成作品。从中文到盲文,两个语种之间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例如“这儿的景色很美”转换成盲文,只对应一种盲文结果。因此,两种语言的转换之间是不包含独创性的智力劳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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