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宇光车件厂诉周小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武陟县宇光车件厂诉周小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

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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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武民初字第853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武陟县宇光车件厂。

法定代表人闫有光,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成宝,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小霞,女。

原告武陟县宇光车件厂与被告周小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xx年x月x日向本院起诉,当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同时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等诉讼文书送达原告。同年x月x日向被告周小霞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风险提示书等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陟县宇光车件厂委托代理人张成宝、被告周小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陟县宇光车件厂诉称:被告周小霞于19xx年x月x日同武陟县汽车配件厂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19xx年x月x日至19xx年x月x日)后,就没有上班。劳动合同于19xx年x月x日期限届满,即自行终止。19xx年7、8月份武陟县汽车配件厂改制,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闫有光购买,从此该厂系闫有光独资企业。改制时到改制后,被告周小霞也没有进厂上班,她原与改制前的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届满,也没有续订,也没有重新与改制后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根本不存在劳动合同延续,以上充分证明,被告周小霞与改制后的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没有义务给被告周小霞缴纳相关的社会保险费等。原企业改制时,改制后的企业及至今,被告周小霞一直没有上班提供劳动,履行一个劳动者应

履行的劳动义务,原告没有任何人告知她放假让她在家休息,企业没有给她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及缴费,她应当知道,而放任至今,她的申诉请求已超过法定时效。综上事实理由,应予驳回被告周小霞的申诉请求。

被告周小霞口头辩称,我一直在宇光车件厂上班,并没有接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原告诉称不真实。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1、原告与被告周小霞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的申诉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3、被告周小霞申诉请求应否支持?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与被告周小霞19xx年x月x日签订的劳动合同;2、企业改制后19xx年x月、10月、11月考勤表;3、改制后企业 (20xx)01号文件;4、19xx年x月x日原企业公告。以此证明被告周小霞与原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19xx年x月x日到期。被告周小霞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订也未与改制后的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周小霞也没有执行原企业公告到原企业办理相关人事手续,被告周小霞从改制至今就没有上过班,没有履行劳动义务。从改制至今没有任何人告知被告周小霞不上班,被告周小霞擅自离岗至今。被告周小霞知道企业没有为其办理相关手续至今,现申请办理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早已重新就业,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应驳回被告周小霞申请请求。

被告周小霞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武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2、武陟县汽车配件厂产权出售合同;3、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以此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没有给被告送达任何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被告在20xx年才知道权利被侵害。

经庭审质证,被告周小霞对原告所举证据发表如下质辩意见:对证据1合法性、真实性无异议,恰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对证据2提出异议,认为不真实,系自行伪

造。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该文件没有通知被告周小霞,对被告周小霞不产生效力。证据4被告未见到,对其真实性不予承认。原告对被告周小霞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辩意见:证据1 是信访局所下文件,原告未 见到,对原告没有约束力;证据2系复印件,上面没有表述被告所在位置。证据3原告没有收到过,但上面表述宋××、江××对该意见书持不同意见。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对方所举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确认其效力。被告虽对原告提供证据2 提出异议,但不能举证系原告伪造,对其异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4提出未见到,对其真实不予承认异议,本院认为,企业发布公告,针对是企业全体干部职工,对全体人员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所提异议,不予采信。被告周小霞提供的武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xx)5号文件以及对被告周小霞作出的信访意见书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事实有关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证据。被告周小霞提供的武陟县汽车配件厂产权出售合同,原告在武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期间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且该证据反映的内容客观存在,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19xx年x月x日,原告武陟县汽车配件厂(现原告武陟县宇光车件厂)与被告周小霞签定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19xx年x月x日至19xx年x月x日。19xx年x月x日,武陟县汽车配件厂进行企业改制,19xx年x月x日武陟县汽车配件厂以60万元价格出售给闫有光(现原告武陟县宇光车件厂法定代表人)。被告既未与改制后企业重新鉴定劳动合同,且原劳动合同届满后也未续签劳动合同。

庭审中,被告称在企业改制后进厂上班,但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原告提供的考勤表没有显示被告周小霞在厂上班。20xx年x月x日,武陟县汽车配件厂下发(20xx)01号文件,终止被告周小霞在内的42人劳动合同决定。20xx年x月x日,被告周小霞向武陟

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武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武劳仲案字(20xx)008号裁决书:一、原告从政策规定之日起为申请人周小霞参加社会保险,并承担单位缴费部分,申请人周小霞承担个人缴费部分(具体标准以武陟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二、驳回申请人补发生活费仲裁请求。原告武陟县宇光车件厂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周小霞的申诉请求应否支持,首先应当确定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终止,双方之间是否仍然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本案事实,原、被告之间劳动合同终止之日为19xx年x月x日。原告武陟县宇光车件厂前身武陟县汽车配件厂在企业改制后,被告周小霞既无与改制后企业武陟县宇光车件厂续签或重新签定劳动合同,亦无证据证明其在改制后企业武陟县宇光车件厂就业上班,且武陟县汽车配件厂在20xx年已下发文件终止与被告周小霞劳动合同。原、被告已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周小霞申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被告周小霞的申诉请求。

诉讼费400元,由被告周小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四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小四

审判员 王建全

审判员 原继东

二OO九年x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梦彦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附页)

(20xx)武民初字第853号

(20xx)武民初字第853号判决书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体内容表述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篇:洛阳市大鹏超市诉马惠利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洛阳市大鹏超市诉马惠利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

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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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涧民二初字第551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洛阳市大鹏超市,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陇北一路。

负责人:杨某,女,19xx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马惠利,女。

委托代理人:叶效笃,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丁某,女,19xx年出生(一般代理)。

原告洛阳市大鹏超市诉被告马惠利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洛阳市大鹏超市的业主杨某及委托代理人张罡、被告马惠利的委托代理人叶效笃、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洛阳市大鹏超市诉称,20xx年x月x日被告马惠利应聘到我店打工,从事收银员工作(试用七天),20xx年x月x日,原、被告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在原告告知被告工作时间、休息情况及店内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约定月工资为800元,合同期限为一年。被告在本店工作期间经常迟到、早退、旷工,被告所负责的收银帐目也时常出错。20xx年元月x日下午开始,被告在未告知原告任何原因的情况下,擅自离岗,一直旷工,期间被告也未以任何形式向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直至20xx年x月x日原告收到被告向涧西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方知被告要求解除合同关系,在此期间,被告共旷工85天,在劳动仲裁中被告无理要求原告向其支付各项款额共计六千多元,向涧西区劳动仲裁委所裁决

原告应付之2340.15元,这一数额并未采纳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也不符合客观情况,请求:

1、判令原告不用向被告支付所谓试用期工资、延时工资、休息日工资及合向签订后普通工资、延时工资、休息日工资;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41650元;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被告马惠利当庭辩称:1、马惠利为了生存才到被告处打工,从20xx年x月x日到20xx年x月x日,马惠利一个月没日没夜的工作了35天整,大鹏超市也一直没有给原告开过工资,后来马惠利提出不干,到超市提出要工资,大鹏超市不给工资才辞职不干;2、不干之后,马惠利多次到大鹏超市要工资,说你开工资给你干,不给工资就不干;按照超市的说法还欠超市4万元钱,是无理的要求;3、超市所提出的问题(所有请求)都不是仲裁裁决范围内的内容,变更事实没有道理;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xx年x月x日,马惠利到大鹏超市上班,担任收银员,并接受培训。20xx年x月x日,马惠利(乙方)和大鹏超市(甲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工资暂定每月800元。每月有一天休息日,休息日正常发放工资。大鹏超市将员工制度、考勤制度等告知了马惠利,并均有马惠利签名。员工制度第3条明确: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工。第14条明确:第一个月工资800元作为保证金,若员工自行或强行离开,保证金不予退还。合同期满,保证金退还。考勤制度对上班签到、旷工、休息日外的请假事宜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无故旷工扣20元,另倒扣一天工资。马惠利担任收银员工作到20xx年x月x日,20xx年x月x日后自行离职未再上班。20xx年x月x日,马惠利申请劳动仲裁。20xx年x月x日,洛阳市涧西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双方不服,均提起诉讼。

关于马惠利主张的延时工资问题,马惠利未向法庭提交延时工作的相关证据。而大鹏超市提交的签订表,可以证明马惠利旷工3个半天。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每月有一天休息日”的约定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而归于无效,但因马惠利旷工3个半天、不到合同规定的一月期满离职(差2天一个月),故不应再计算加班工资。因马惠利自行离职,双方的劳动关系因此而解除,大鹏超市押其的第一个月的工资800元大鹏超市应予支付。20xx年x月x日至12月x日的7天工资参照每月800元计算,为213元,该款大鹏超市也应予支付。大鹏超市主张的41650元的赔偿金的诉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马惠利主张的延时工资、经济补偿金、养老金、医疗保险金等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洛阳市大鹏超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马惠利工资1013元。

二、驳回原告洛阳市大鹏超市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洛阳市大鹏超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杜 六 斌

人民陪审员:宋 娜

人民陪审员:闫 万 鑫

二 00 九年x月二十五日

代书 记 员:赖 晓 梅

 

第三篇:民事判决书及范文

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

一、概念及作用

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出处理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审结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就解决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争议而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最重要的民事裁判文书之一,它是按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制作的民事判决书。 制作好一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民事判决书制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能否准确运用法律,合理地解决好当事人的诉讼纠纷,关系到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因此必须依照法律,按照法院诉讼文书格式样本的规定,认真负责地制作。力求叙事清楚,说理透彻,结论明确,格式规范,文字简洁,通俗易懂。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文书格式的要求,此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分两行书写,第一行写法院名称(基层法院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第二行写文书种类,即“民事判决书”。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编号,表述为“[年度]×民初字第××号”。如系经济纠纷案件,案件性质代字为“经”字。

3.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

①原告:如系公民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址等。如系法人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单位的全称和所在地址;然后另起一行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的,在判决书中还应表明各自当事人在反诉中的称谓,如“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应写明是何种诉讼代理人,应具体写明其称谓: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是委托代理人,然后写明其姓名等基本情况。②被告:除称谓为被告以外,其他基本情况写法同

原告相同。③第三人:写明其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填写这个项目在写作上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原告起诉后被告反诉的,应在本诉称谓后用括号注明其反诉称谓。如“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

第二,对当事人的认定要准确。有的判决书中将未成年的人不列为诉讼当事人,而将其法定代理人列为当事人,这是不对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有诉讼权力能力的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未成年的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但它是具有民事诉讼权力能力的,当他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是他给别人造成损失时,受侵害或者损害了他人的未成年人就是当然的权力义务主体,因而他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当然,由于其缺乏行为能力,他们的民事活动应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但这并不是说代理人就成了当事人,他的责任仅仅是代替未成年人的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而已。

第三,书写项目要完整。

填写该项内容必须按照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第三人、第三人代理人的顺序逐一写述,不要遗漏。有的民事案件,有第三人参与诉讼,但判决书中却未将其写入,这就使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得不到正确体现,影响了其诉讼权利的行使。此外,法人参加诉讼的,该栏目填写时也必须完整。有些判决书中在原告或被告栏目中只写单位的名称、代理人的名称,却不写其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也有的案件由于其法定代表人不直接出庭参与诉讼,因而判决书中就只列单位名称,不列其法定代表人情况,这都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从这项规定中不难看出,法人具有与一般当事人相区别的特殊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亦具有诉讼权力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但是,法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是通过其代表人的活动来体现的,没有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就没有法人的诉讼行为。因此,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人格已完全消失,而表现为法人的人格,与法人组织结合成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体。所以在判决书中,原被告人组织与其法定代表人应当作为一个统一体共同出现在当事人栏目中,不能只出现法人组织而不出现法定代表人,这样写,不仅在理论上讲不通,而且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四,要具体、准确地写明诉讼代理人的种类。诉讼代理人,是指代理他人实施诉讼行为进行诉讼活动

的人,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代理人有三种:a.法定代理人;b.指定代理人;c.委托代理人。因而在判决书就不能笼统地使用“诉讼代理人”的称谓,而应具体写明其种类才易于知道其代理的地位及权限,便于诉讼。

4.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应表述为:“……(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二)正文

1.事实

事实部分首先写明当事人的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然后另起一行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1)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理由及各自诉讼请求。即原告具体要求解决什么争议的问题,如何解决及其事实和理由;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所持的态度,陈述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以表明双方起诉或答辩各自所持的态度或依据。如果本案有第三人参与诉讼,还应写明第三人对本纠纷所持的态度及主张,属于有独立诉讼请求权第三人的还应表明对本案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根据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规定,该项内容应用如下固定的写作模式表述:

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民事诉讼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是当事人双方自行提供的,诉讼中尽管原被告第三人各自提供的事实和意见不一定完全真实和正确,甚至可能含有虚假成份,但也应将其内容概括地写入判决书,这样不仅能体现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尊重,增强民事判决的透明度,同时也有助于分辨双方发生纠纷的真实原因,以便使下文叙述查明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理由更富有针对性。

(2)人民法院经查证认定的事实。由于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不一定都真实,其中可能带有一定的片面性,甚至含有虚假成份,因而一审民事判决书在写完原、被告陈述的事实之后,必须郑重写明法院查证的事实。因为这是经过法院审理、查证属实的事实,是判决定案的依据。所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写入事实中的内容要有根有据,确凿无误。如何写好这一部分,没有统一规定,应视其具体不同案件的性质来决定,但有几点却是需要共同遵守的,即写好这一部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层次分明、重点突出、详略得当,

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确定写作要点。

2.理由

理由,是判决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事实叙述的基础上,对纠纷事实进行的分析认定,体现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主要观点。民事判决书的理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即判决的理由和判决适用的法律。 所谓判决的理由就是人民法院根据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辩明是非,对当事人正当的请求理由,给予支持,错误的给予批评、教育,讲明道理,从而为判决提供理论依据。所谓判决适用的法律,即判决所依据的民事实体法律条文。

理由部分在民事判决书中占有重要地位。充分的说理,不仅可以起到化解纠纷,排忧解难,息事宁人的作用,而且还是教育感化当事人的重要工具。民事案件判决是否恰当,双方当事人是否折服,完全取决于理由说服力的强弱,说服力强的理由往往能令败诉者息诉。因而一份民事判决书质量的高低,理由部分至关紧要。

根据《样式》,这部分应表述为:“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3.判决结果

判决结果,是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判决结果要明确、具体、完整。根据确认之诉、变更之诉或给付之诉的不同情况,正确地加以表述。例如是给付之诉的,要写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或数额,给付的时间及给付方式。给付的财物,品种较多的,在判决书中可以概括地写,详情另附清单;判决义务人履行一定民事行为的,应当写明应履行行为的内容及要求、履行期限等。需要驳回当事人其他之诉的,可列为最后一项进行书写。

(三)尾部

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尾部按顺序写明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诉讼费用的负担;二是向当事人交待上诉权、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名称;三是审判人员署名,写明判决日期,加盖院印,书记员署名,正本及副本加盖校对戳记。

诉讼费用的承担不属于判决结果的内容,应在判决结果后另起一行写明。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应负担的具体数额都要写明。

当事人的上诉事项,表述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署名在上诉事项的右下方,按审判长、审判员或陪审员顺序分项列署。审判人员为助理审判员的,署代理审判员。判决日期在署名下方隔一行写明年月日,在其下方隔行由书记员署名。

此外,应在判决日期上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在判决日期和书记员的署名的空行左方,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 范 文 】

××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建初字第256号

原告××市××××开发公司(以下称开发公司),地址在本市铁花里10号。

法定代表人刘××,开发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市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男,19xx年3月4日生,汉族,××市××研究所工人,住本市胜棋路20号。

原告开发公司与被告张×房屋迁让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和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开发公司诉称,19xx年对被告原住本市西街10号拆迁时,因被告无房过渡,遂将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安排给被告过渡,现被告早已搬入新居,故诉请被告立即腾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费15万元。 被告张×辩称,现虽住进了安置房,但因安置房的产权证书和拆迁遗留问题未解决,故未腾让过渡房,原告将上述问题解决并赔偿损失3万元后,立即腾让过渡房。

经审理查明,19xx年原告下属×××指挥部对被原住本市西街20号住房进行了拆迁并于19xx年5月4日与被告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嗣后,因被告无房过渡,该指挥部于19xx年5月10日将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提供给被告过渡。19xx年被告的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因安置房的产权问题及被告的尚留有少量未拆迁住房的补偿未能解决等被告未能腾让过渡房。原告经催要未果遂诉请被告立即迁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

民事判决书及范文

1

5万元。被告应诉后,要求原告先解决安置房的产权证及拆迁遗留问题并赔偿损失3万元。原、被告各执己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补偿安置协议书等书证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住进安置房后理应腾让过渡房,故原告要求被告腾让过渡房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以未办理安置房的产权证等为由,不腾让过渡房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未腾让过渡房引起纠纷,应负主要责任,故其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未及时解决与拆迁相关的问题,亦有一定的责任,故对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亦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腾让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交原告开发公司。

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由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

审判员:李××

审判员:管××

199×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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