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说开去

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说开去

据江苏省法院网报道,江苏省从20xx年开始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以来,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数量逐年增多。20xx年达到1678件, 20xx年达到3758件,20xx年达到4356件,出庭应诉率为90.6%。20xx年出庭应诉3738件,出庭应诉率为91.12%,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连续两年稳定在90%以上。20xx年,全省62个县(市、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100%;另有14个县(市、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超过95%;南通、徐州、扬州、盐城、苏州、宿迁、泰州、镇江、无锡、连云港等10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超过90%。海安县连续三任县长在到任伊始就亲自出庭应诉。并且连续6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100%。海安县政府因此被授予20xx年度“中国法治政府奖”。 《行政诉讼法》颁布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诉讼中被告法定代表人是否必须出庭参加诉讼没有硬性规定,缺乏对被告法定代表人不出庭应有的制约机制和惩罚措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原告不出庭的情况,规定了明确的制裁措施,而对于被告法定代表人不出庭

的情况,仅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中规定:被告不出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加上,部分行政机关领导官本位思想比较严重,对行政诉讼案件重视不够, 收到起诉书后,往往只是安排法制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少数领导消极对待甚至拒不出庭应诉, “告官不见官” 的情况时有发生。

对此,江苏省各级党委高度重视,20xx年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考核体系,20xx年,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深化法治江苏建设重点任务责任分解》,明确提出了 “法治县(市、区)创建先进单位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率要达到100%,到2015年,市、县(市、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率分别达到90%和95%以上。”的目标要求。各地通过建立制度、完善机制、典型示范、分类督导、强化考核、表彰奖励等系列措施,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从无到有,从虚到实,落地生根,枝繁叶茂。不少地方还规定,对因未依法答辩、举证、应诉导致案件败诉的,将追究相应责任。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的状况大为改观。从不出庭应诉到出庭应诉,从一般工作人员和聘请律师应诉到分管领导出庭应诉,从分管领导应诉到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从基层单位负责人应诉到县(区)长、厅(局)长出庭应诉,从少数直接相关人应诉到有组织的集体出庭应

诉,从个别地方、部门先行试点到全国普遍推开,出庭应诉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应诉人员的数量、结构、级别层次都有了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出声、出效果,初步实现了出庭应诉从思维自觉到行动自觉,从一个侧面展现了法治政府、法治中国建设的成果

当前,随着改革的深入,人民内部矛盾凸显,社会矛盾和纠纷错综复杂,化解难度比较大,运用法治的思维和法治的方式去深化改革、规范发展、从根本上依法化解各种社会矛盾,至关重要。

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让我们看到了各级政府为民、务实的工作作风的回归。过去,一些官员之所以不愿意出庭,一方面是考虑面子问题,觉得自身地位高贵,认为出庭应诉会丢了自己的面子,另一方面是能力问题,担心自己的口才不行,法律知识不足,难以应付复杂的诉讼。从告官不见官到官民平等对话,它一方面彰显了平等的官民关系,体现了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对行政相对人人格的尊重和对民权的敬畏,体现了执政为民的基本理念和要求;另一方面,通过参与庭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能够直接倾听群众意见,使行政审判成为畅通公众诉求有序的表达机制,把政府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具体化。有助于推进责任政府、阳光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有助于密切干群关系、解决矛盾纠纷。

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让我们看到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希望。职权法定,权责相当,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行政诉讼是保障公民个人人权,规范公权,有效防止政府侵害、实现人民监督行政权力行使的一种方式,人民法院依法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重要途径。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中国,领导干部首先要学法、懂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认识问题、解决问题。通过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能够直观地了解行政执法的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发现自身法律知识水平的不足,从而自觉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严格执行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有针对性地改进管理方式、规范执法行为,避免权力滥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将促使一线执法人员强化责任意识、程序意识、规则意识,从而促进了行政执法水平的提升。 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让我们增强了对法治信仰和对法治中国追求与向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向社会传递政府和行政机关尊重法律,诚心接受法律监督的强烈信号,增强了公众通过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信心,使得行政诉讼成为用法治方式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渠道。从而有助于人民群众树立对法律的权威、法治的信心,增强对司法的信任,从内心价值观和态度上提升对于法治的内在认同和尊崇。

总之,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和不二选择。它对于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思维、法律水平和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对推动法治政府和法治中国的建设必将起到带动、推动和促进作用。

 

第二篇:行政诉讼法心得

《行政诉讼法》期末课程论文

题 目: 浅谈对行政诉讼法的认识 姓 名: 刘 冰

学 号: 20xx020xx008 系 别: 政法系 专 业: 思想政治教育

浅谈对行政诉讼法的认识

通过这学期的学习,我对行政诉讼法有了初步认识,并通过老师对案例的讲解,体会到了学习行政诉讼法的意义。行政诉讼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法院能够正确、及时的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从而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的一部程序性法律。

一、行政诉讼法的意义

中国行政诉讼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法典中比较集中地规定的一些行政诉讼法律规范,和分散规定在其他许多法律、法规中的行政诉讼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基本法律。中国封建时代,皇帝代表统治阶级依靠封建法律统治和压迫老百姓。当时的法律,是民、刑、行政不分;实体、程序不分的。由于长期以来官贵民贱、官尊民卑的意识形态,人们心目中没有民可以告官的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实行社会主义法制,但由于没有建立起行政诉讼制度,老百姓要告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也缺乏法制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制定与实施,打破了几千年传下来的传统观念,建立起了民可以告官的行政诉讼制度。因此,人们普遍地把这部法律叫做“民可以告官”的法律。它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二、行政诉讼法的特点

中国行政诉讼法的主要特点是: ①规定被告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案件是当事人控告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案件。

②它解决的纠纷,是政府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同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行政纠纷。

③它规定的行政诉讼,是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控告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诉讼。

④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只能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⑤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

三、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这部法典于19xx年x月x日由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19xx年x月x日起施行。法典分为11章,75条,规定了制定这部基本法律的目的和贯穿适用于整个法典的一些基本原则;什么样的行政案件由哪一级法院来管辖;可以告到法院去的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各种参加人和他(它)们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有关的一些问题;行政案件的起诉程序、受理程序、审理程序、裁判程序和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制止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必要措施 ;由国家(政府)名义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行政赔偿制度;有关涉外行政诉讼的一些原则;以及诉讼费用和施行日期等问题。

四、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中国制定行政诉讼法法典的目的明确、具体地规定在法典第一条中,即:

①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②为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③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

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是指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具体包括行政讼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和对事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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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空间效力

空间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我国行政诉讼法适用于我国国家主权所及一切空领域,包括我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领土延伸的所有空间。也就是说凡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活动,均应适用我国行政诉讼法。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不适用我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

(二)时间效力

时间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的时间范围,具体包括行政诉讼法的生效、失效的起止时间以及行政诉讼法对该法生效前发生的行政案件的溯及力。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5条规定:本法从19xx年x月x日起施行。该日期即为行政诉讼法的生效日期。同时,我国行政诉讼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三)对人的效力

行政诉讼法的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能对哪些人有拘束力,对哪些人没有拘束力。我国行政诉讼法采用属地原则确定对人的效力。凡在我国领域内进行行政诉讼的,无论当事人为中国公民、法人还是外国公民、外国组织或无国籍人,均适用我国行政诉讼法。但是,中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对外国公民的权利作了特殊规定的,适用该规定。外交代表享有民事管辖豁免和行政管辖豁免,据此,除非派遣国政府明确表示放弃豁免或者外交人员从事与公务无关的活法,行政诉讼法对其没有约束力。

(四)对事的效力

对事的效力,是指行政诉法对行政案件的适用范围,即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六、学习行政诉讼法的意义

学习贯彻《行政诉讼法》,对增强法治观念,自觉维护依法行政有积极的意义。依法行政的根本就是要体现我们党的执政为民的宗旨观念。

1、学习贯彻《行政诉讼法》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后,老百姓的眼界更宽广了,观念更新了,对政府的行政行为也开始思考,从行政命令到依法而行;对政府的效能、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更加关注,要求也更高。以是否合法这样的标准来衡量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也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国家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

2、《行政诉讼法》是公民权益的保护法,是对公民实体权益的救济,体现了没有救济就没有权益的观念。《行政诉讼法》是落实公民程序性权利的保障法。从宪法的角度看,也是公民获得独立司法保障的法律,体现了权力和权利的统一。

3、《行政诉讼法》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法,它体现了对行政机关依法监督的目的。《行政诉讼法》的施行,通过对违法行政行为的个案监督,司法监督、行政审判,对行政人员形成对法律的信仰,促进行政主体加强依法行政,严格规范执法,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

4、《行政诉讼法》是促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自觉学法、懂法、用法的法律。随着法治观念的深入,促使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及受委托执法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法律,对法律条款进行认真的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更应当熟悉理解,掌握应用。我们在学习、贯彻和应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不仅要熟练地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更应当深刻理解和应用这些法律法规来为工作服务,避免走上被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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