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题——视同销售与不准抵扣总结(4月8日)

增值税专题——视同销售与不准抵扣总结(4月x日)

(转帖)

1、视同销售

A、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两种形式:a.支付手续费方式、 b.返还一定金额。——一定要在得到代销清单后开出VAT专用#5@p。

B、销售代销货物

特例:收取手续费方式双重征税:既对销售额征VAT,又按手续费交营业税

C、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用于生产就不算),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统一核算,异地移送)

D、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作何用途,一律视同销售

E、外购的货物:对外使用(包括投资、分配和无偿赠送)时,作销售计算销项;对内使用(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和福利等),作进项税额转出(请注意各章中提到的所谓“非应税项目”;在VAT章中,指的是交营业税的项目和在建工程;而在营业税章中,“非应税项目”就是指交VAT的项目。)

Eg.购进货物200万元,付VAT进项34万,其中50%作为投资,视同销售,可以抵扣VAT;50%用于福利,进项VAT要转出。

2、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的进项税(原则:不能产生销项的,不抵扣)

①、购进固定资产。无论是从国内购入还是进口的或是捐赠的,即使取得了扣税凭证,进项税也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

②、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注意:购进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给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的,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所以进项税可以抵扣。用于非应税、免税、福利等,不产生销项税,不得抵扣

③、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指自产的农业产品,避孕、古旧图书、用地科研的进口仪器、外国无偿援助的进口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在投资总额以内的进口设备、进口的残疾人用品、销售自己用过物品、边销茶等)

④、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对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购买的货物用于福利,要付进项VAT)

注意:购买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可以抵进项税金。

⑤、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如果常损失的原材料是免税农产品,进项转出=原材料成本÷(1-13%)×13%

⑥、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再产品、产成品耗用的货物的进项转出,是产品所用的材料费的进项税

进项转出的方法:如知道原进项,直接转出。如不知道,要计算,注意运费(以下算法认为运费#5@p所列金额全部是运费+建设基金,估计考试时也不会在这里再设卡了)

A、材料损失:应转出进项=(材料成本-包含的运费)×17%

B、运费损失:应转出进项=材料所包含的运费÷(1-7%)×7%

⑦、取得的增值税专用#5@p未按规定开具的。

3、归纳总结:

(1)、购进后直接移作他用不准抵扣(投资、分配、捐赠除外);

(2)、非常损失不准抵扣

(3)、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移作他用一律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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