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律师培训经典语录集锦20xx

实习律师培训经典语录集锦2010-03-22 13:46

一、只有丢掉自己,才能找到自己;

二、深圳前30家律师事务所的收入是深圳所有律师事务所收入的77%;

三、深圳10%的律师占据深圳90%的律师市场;

四、证据原件由当事人自己保管,律师一般情况不要收取原件;

五、律师穿着,鞋子最贵,往上次之;

六、跟客户不能成为朋友,要么是客户,要么是朋友;

七、客户是衣食父母,也是终结你执业生涯的致命敌人;

八、尊重客户,也请客户尊重你;

九、法律服务复杂的、慎重的;

十、你是不可替代的;

十一、不要贱卖自己的人格和劳动;

十二、世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就成了路。 / 世界上本来就有路,走的人多了,反而没路了。 十三、走别人没有走过的路,永远都有路;总在走别人走过的路,总有把路走没的时候。 十四、律师业的发展速度远远滞后于中国经济的发展速度;

全社会对法律服务总需求远低于律师业所能提供的总供给;

律师业已经从买方市场转入卖方市场了;行业的竞争格局已经形成,且竞争日趋激烈,表现在竞争已经超越了专业本身,也就是说律师在专业能力以外必须要有更广泛的能力。

竞争带来的执业成本的提高已经远远超过年轻律师的实际承受能力和心里承受能力。

十五、现在,作为一名律师,除了要有扎实的专业能力外,还要广泛的社交能力、公关能力、营销等综合能力。营销,是律师不得不选择得利器。

十六、一切的快乐与痛苦都来自欲望。

十七、三句有用的话:赞美别人;检讨自己,也许是我错了;现实比理论重要。

十八、找到最能养活自己的资源;

十九、律师的底线,不能犯规,否则,就要出局;

二十、律师就是处理各种关系;

二十一、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字必须要是当事人本人在律师面前签字;

二十二、不要虚假承诺,时刻注意执业风险,风险无处不在,矛盾无处不在;

二十三、代理费需明确,即使原被告方和解,代理费依然按约定支付,例外除外;

二十四、开庭忌讳迟到;开庭中,注意发言的神态,与法官眼神的交流,发言不能老是低头;跟对方律师握手;

二十五、与客户交流,天气、所的情况、办公室、会议室等。客户开车时,自己坐在其旁边,帮女性及长者开车或开车门,力度不要过重。

二十六、形象好的律师比形象差的律师收入多14%;

二十七、学会倾听;

二十八、周一到周五穿正装;

二十九、看刑事卷宗,用怀疑的眼光看。

三十、专业、敬业、学习、提高,经常看报刊杂志(财经周刊,三联生活周刊,新周刊,21世纪)

31、法律上所讲的事实时有证据证明的事实。真正考水平的是:事实和证据。

32、在见到犯罪嫌疑人后,让他签上所有的需要的文件并按手印,节省路费。刑事风险出在证人身上。

33、明星有出场费,律师出场也应有出场费,否则,就太廉价了。

34、没有救济权利就没有实体权利。

35、做律师千万不能程序上出错,程序相当重要,把程序搞好就不怕当事人投诉。

36、律师时刻需要冷静

37、律师费的构成:就是你花钱买律师的服务,包括说话。中国人的消费观念:只看到买瓶水需要两块钱,却认为律师说话是不要钱的。

38、慎用律师函,只对正规的公司

39、处理好吃小亏和占大便宜的关系;处理好树枝和树干的关系。

40、律师个人展业方式:自信来源于专业;诚信;吃小亏;扩大社会资源,联络酒会、聚会;学习新法规;走别人没有走过的市场等。

41、诉讼是律师的基本功。

42、律师是定性的,会计师是定量的。

43、律师=体力劳动+脑力劳动;律师就是个服务员,是服务性行业;

44、律师成功的过程:先“谋食”——“谋道”——“出道”

45、律师要学会“忍”,忍的智慧,该低头时就低头,韩信也有那个什么,都知道啊!

46、律师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以静制动,随时做好当事人翻脸的准备。

47、拿东西,取东西,送东西,取材料等,要有收据或清单。

48、对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要慎重,有风险,尤其时税收、违规操作中要了解规则,不要一味的为了迎合客户,而作出有失水准的东西。

49、您的目标我了解,愿望我明白,但极端的想法我不能满足。

50、建立客户电子档案信息。

 

第二篇:实习律师培训体会

20xx年全区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培训

——心得体会

ⅹⅹⅹ

北京ⅹⅹ(ⅹⅹ)律师事务所

20xx年5月11日

实习律师培训心得体会

本人非常荣幸参加了自治区律师协会举办的实习律师岗前培训班,首先感谢自治区律师协会提供求知的平台和贴心的服务,良好的组织安排赢得了学员的一致好评。其次,感谢众多在百忙之中前来授课的司法厅领导、律协领导、资深律师等,你们丰富的学识、广博的阅历、深厚的法学涵养、活泼的教学方式不仅为学员们提供了营养丰富的法学知识大餐,更让我们深刻的感悟到了法律共同体坚守的法治精神与秉承的济世情怀,你们的努力,不仅让学员们汲取了知识与技能,而且感悟到了做人做事的道理。对于你们卓有成效的管理与服务,深表感激。

此次培训,让我获益匪浅、感触良多,总结如下:

一、恪守律师执业纪律与执业道德。对于律师执业纪律

与执业道德,不仅要认真学习,还要深刻体会,它是每一位执业律师必须遵从的职业操守,是执业律师的底线要求。遵守律师执业纪律与执业道德,既是律师协会的告诫,也是律师法的要求。破坏执业纪律,无视执业道德,不仅要受到行业处罚,还有可能受到法律的追究。对于律师执业纪律与执业道德,我们必须始终铭刻在心。

二、加强学习,提高自身修养。律师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良好的自身修养,深厚的法学功底,才是律师的立足之本、执业之基、力量之源,而这一切的获得,离不开日积月累的学习,离不开点点滴滴的修行。年轻律师要准备3-5年的时间,耐得住寂寞,守得住底线,搞好专业功底,提升自身素质。

三、坚定执业信心。坚持“律师梦”就是坚持“中国梦”,律师是法治中国的重要参与者,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维护者,律师业的兴旺发达,将成为依法治国的重要推动力量。作为一名即将开始执业的实习律师,我们更要信守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始终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作为执业的立足点与出发点。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市场经济理念深入人心,律师的业务领域不断扩大,律师服务市场也前景广阔。同时,国家的民主法治不断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得到优化,执业权益更有保障。我们要坚定信心,律师行业的未来将会更加美好。

我相信,只要我们坚持不懈、脚踏实地,每一位实习律师都会拥有属于自己的华丽篇章。

然而,律师是一个法治社会应有的权益保障,按照西方法治国家的律师与人口数相比,我们的律师数量还远远低于法治国家的要求。但也正如我所言,我并不倾向于仅仅是以数量和西方法治国家相比,比这些更为深切的原由是我们的司法需要和他们不可相提并论。还因我们的司法本土资源和他们的制度基因有着天壤之别。世人那样去说律师的价值是以他们固有或是以他们所片面的了解信息得知的,而在实践中亲身接触了律师的生存景况后却是那般的思索万千。

首先,在中国本土做律师,律师有时真的不是在为了法律的精神和原则前去为当事人利益考虑,而考虑更多的却是关系和人情,这是中国化法治进程中特有的现象。一个案件的双方,一方的某某是局长,另一方的某某是另外一个局的局长,等案件到了法院的时候,这个案件即外化成了权利纷争的舞台,因为双方都会通过关系说话。这时展现彼此理由的事实即被权利所替代,而律师在此案中的角色定位我有时也在想,他们到底是在为了什么而为当事人利益作保障。说按法律,这个案件本身就没按法律办,说按关系,这个案件里面还是要暗含着法律的阴影的,因为法官在判决时总要找到相关的法律法规做铺垫。很有意思的是,即使这个案件完

全是个十足的法律错案,在法官的判决中一般人也会认为这是个在法律上看来公正的判决,因为法官会在写判决时经过特殊化的处理试图为自己的法律错案找到相关的法律法规做支撑,而且这种法律法规的支撑在有些法律人看来也是正确的,因为法官是在适用现行的法律办案。我们无力去说此种法律法规有问题。当然,这样的案件总是很少的,也可能在我们实习的过程中一件也遇不到,而我想说的是这样的案件不是说少了我们就庆幸了,我们理应庆幸的是这样的案件在中国绝迹而不是仅仅说减少了。关于关系案或人情案对司法正义或是对司法公正的挑战自不言自明,而考虑到中国特定的语境,法治的追求目标总是和世人的理想目标相去甚远,连同律师的角色定位也遭诟病,我们就不得不思考,律师在办案的过程中理应以何种姿态树立自身的良好形象并让世人尊敬这个职业进而敬畏这个职业即成为一个值得探讨和思索的话题。

其次,中国的律师队伍普遍要比法官队伍整体法律技能高。这样高水准的律师在向低水准的法官阐释法律时难免会出现彼此的理解差异,又因为法官的“权利文化”作怪,律师往往在这一“博弈”处于不利的地位。因为,进入律师这个行业它的门槛水准高,原先的法官人员聘用制度都是内部考核,而让自己考自己并因此而得到晋升的制度他的弊端是显现的。而律师的行业准入度还是律师资格考试,而律师资

格考试的试题难度和考核水平当然的要比法官的高许多。我们也当然不能以偏盖全的就说法官的水准低律师的水准高,而仅仅是说这个准入的尺度至少说明了他们的前期能力水准的不一。第二就是法官的工资待遇由国家负担,对于法官的社会保障要比律师好的多,某一职业的待遇和薪水好且还没有对此相配套的考核制度,那么此种职业人员业务水准的上升几率即会很少。律师是自谋生路,他们的生活保障完全是靠他们自己的业务水平,而且自己的业务水准总是和自己的生活水准相挂钩,而在法院有的法官即使业务水准不强他还一样的可以过上有保障的生活,就因为他处在这个被行政所垄断的体系中可以享受到垄断所带来的利益。当律师和法官对于法律的理解和认知不一样时,虽然律师为了自己当事人的利益可具理纷争,但此种纷争的结果有时在还没有开始纷争时就已注定。又因为律师和法官的之间一个是“权利文化”的替代者,一个仅仅是当事人利益的替代者,而这两替代者之间的利益纷争往往在处于平衡时更容易受到外在因素的影响。这个外在因素的影响有时竟是定性的,它可以使这个案件完全的倒向另一边。

再者,律师对于案件胜诉决定权的掌握并不是如他们当初向当事人承诺的那般坚定。有的律师总是在接到案件后向当事人承诺,此案一定赢,要是赢不了我可以少受或是不受律师费。这样的承诺于当事人看来是大有好处,而最后真正

的结果当事人不愿看到时,律师与当事人关于承诺的纠纷就此生起。我认为,在当事人向律师阐述案件事实时,总是侥幸的假想或是因为对法律的不了解而认为,案件是他方有错,自己一点错也没有。而且当事人也总是倾向于只说自己对的地方,不说自己错的地方,这样建立起的事实当然的在律师看来是对自己的当事人有利的,而假使律师仅仅是以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定性案件。那么,案件到了法院审理时,由对方所阐释的另一种事实与自己掌握的自己当事人的事实不一致时,由于本身对案件的了解不充分,败诉的几率大那是很有可能的,当败诉的结果已定局时原先的承诺在此即才成为导致律师与当事人纠纷生起的诱因。所以,我认为,在律师受理案件后哪怕自己深信当事人的陈述是正确的,也万不可给当事人做打赢官司的承诺,由于案件单方面的不全面性,到时出现了以外情况,那么这样的承诺就变成纠纷的诱因并进可能导致律师与当事人间的官司发生。

我想,应该做和必须做的就是按照法律的职业规划培养法律人才,更重要的应是让他们以这样的知识找准自己的职业方向并把职业方向的定位与社会的紧缺人才结合起来,我们社会需要的不是学习法学之人,而是学习法学后所被塑造成的高精尖法律人才。这样的法学人才组成的律师队伍才是未来中国法治进程崛起和加快的最好保障和最佳依托。

提交人:ⅹⅹⅹ 北京ⅹⅹ(ⅹⅹ)律师事务所 20xx年5月11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