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话创新

期货知识

1月29日,大年初七。虽然国内期市还没有恢复交易,但为了龙年伊始能博个好彩头的老王,早早就来到了开户的期货公司。只是不曾想到,已经有好几个人更早就到了。

“龙抬头呀,龙抬头!”一起战斗了一年的老李迎了过来,这位老兄,看来直筒子的秉性是难以改掉了。“你看看,希腊债务谈判即将达成协议、欧盟峰会也将在节后第一个交易日——1月30日召开、美参议院同意提高债务上限、美联储1月议息会议维持利率不变并预计目前接近零利率的货币政策维持到20xx年,哪一个不超过市场预期?美元指数走软,推动黄金、有色金属等商品显著反弹,小麦、玉米、豆类等农产品期货也走高……龙年国内商品期货开盘龙抬头的可能性很大。” “呵呵,涨又能涨多少?”早在放假前就清空所有仓位的老王对30日的行情并不太感兴趣,平时就习惯于放长线的他,倒是对一季度和上半年的投资机会很关心。想到这里,他只是和老李随便寒暄几句,就径直来到期货公司的张总办公室。 “张总对于龙年的期货市场机会怎么看,听说又有新品种要推出了?”老王对于龙年的期货新品种特别关心。

“困难与机遇并存。今年中国和全球经济放缓几成定局,欧债危机的风险仍未消除,不排除反复或恶化的可能。不过,期货业务创新和期货新品种值得期待。”张总显然充满信心。 “据说,原油期货、白银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期权等新品种可能在龙年登场亮相。”不知什么时候跟过来的老李也在一边发问。也是,20xx年几个新品种上市初期他都抓住了盈利机会,几次意想不到的收获让他同样关注着新的品种。 “白银期货可能在上半年上市,最快或许在一季度就可能上市交易。白银是个非常活跃的期货品种,投资者也相对熟悉

的品种,不过波动风险也很大。国债期货是个值得期待的大品种,其潜在规模和影响可能不亚于沪深300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推出,将进一步将期货市场与其他相关金融市场融合。原油是工业的血液,也是影响力最大的商品期货之一,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原油消费国和进口国,原油期货的推出,无疑会在国际原油期货价格的话语权争夺战中添加有力的筹码。”张总认为,这是最有可能在龙年问世的几个品种。

“商品期货期权呢?”老王对于商品期货期权何时推出非常关注。

“商品期货期权给商品期货增加了一个天然的避风港,当然,利用不好也有较大的风险。不过,商品期货期权的推出,对于期货公司人才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国内期货市场尚无做市商制度,商品期货期权的上市,或许能促进国内期货公司更上一层楼。”张总对于商品期货期权的感觉并不陌生,但他目前知道的也就是几大交易所正在大力研发的过程中。 “您对龙年期货市场业务创新有何高见?”老王喝了口茶,问道。

“去年推出的投资咨询业务,改变了期货公司单一经纪业务的尴尬局面。但目前还没见到明显成效,投资者之前习惯了免费服务,对于付费的投资咨询服务还有一个重新认识和接受的过程。当然,期货公司在强化研究,如何提供更加优质的期货咨询服务和产品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要付出更大的努力。今年在期货业务创新方面,估计在外盘代理、商品期货交易增开夜盘交易等方面可能有些实质性的进展和动作。此外,CTA、资产管理等方面,也是值得关注的事情。不过,估计CTA、资产管理等创新业务推出还需要一个较长的准备和酝酿时间。”

第一条 为保障期货公司网上期货业务系统的安全运行,促进期货业务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开展网上期货业务的期货公司。

第三条 期货公司应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保证网上期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用性,确保网上期货业务的连续性、可靠性,保证客户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

第四条 本指引中所涉及的名词定义如下:

本指引中互联网是广义的互联网,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下的互联网,也包括可以与互联网进行IP报文交换的任意延伸网络,例如与互联网相连的私有网络,基于移动通讯的网络等。

网上期货业务是指期货公司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的期货业务及其相关服务。主要包括网上交易、网上行情、数据查询、信息发布等。

网上期货信息系统是指期货公司为开展网上期货业务所采用的由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软件及专用通讯线路等构成的信息系统,包括网上期货客户端、网上期货服务端。

网上期货客户端是指网上期货信息系统中客户使用的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及其软件,一般用于获得交易、行情、资讯等服务。

网上期货服务端是指网上期货信息系统中期货公司用于提供交易、行情、资讯等业务接入的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软件及专用通讯线路等(包括网站)。

第三方:是指除期货公司及其客户以外的其他方。

第二章 基本要求

新年话创新

第五条 期货公司网上期货信息系统的核心服务器以及记录和存储客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的设备,应当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六条 期货公司网站应在当地通信管理局办理ICP许可证,在网站首页公布ICP许可证号,并提供客户查询网站备案信息的链接。

第七条 期货公司的网上期货信息系统应自主运营、自主管理。如涉及第三方的,必须与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和服务保障协议,并明确责任,采取措施防止通过第三方泄露客户信息。期货公司应负责管理与客户资金账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等有关的数据、程序和系统。

第八条 期货公司在开展网上期货业务时应设置适当的技术和业务管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并配备合格的技术和业务管理人员。

第九条 期货公司应将网上期货业务风险管理纳入本机构风险管理的总体框架之中,并应根据网上期货业务的运营特点,建立健全网上期货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第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在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网上期货服务合同或期货经纪合同)中载明,客户使用网上期货业务

可能面临的风险、期货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客户应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以及相关风险对应的责任承担。

第十一条 加强安全信息提示

(一) 期货公司应在客户下载网上交易软件和登录网上交易系统时,充分揭示使用网上交易方式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客户应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如防止用于网上交易的计算机或手机终端感染木马、病毒,以免被恶意程序窃取口令;加强账号、口令的保护,不使用简单口令、定期修改口令、输入口令时防止他人偷看、不对他人泄露口令等。

(二) 期货公司应提供预留验证信息服务,在客户进行登录时向客户进行显示,帮助客户有效识别仿冒的网上期货信息系统,防范利用仿冒的网上期货信息系统进行诈骗活动。

第十二条 增强网上交易软件的安全防护能力

(一) 期货公司应当采取安全的方式向客户提供网上期货客户端软件。通过网站提供给客户下载的软件应当采取校验、监控等防篡改、防木马和病毒的措施。

(二) 网上期货信息系统通过互联网传送的客户信息、交易指令及其他重要信息必须采取加密措施进行数据传输,加密措施应具备足够的加密强度和抗攻击能力。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提供可靠的用户身份认证机制,支持网上期货客户端采用多种认证方式与服务端进行身份认证。

(一) 网上期货客户端除采用输入账号、口令、验证码的身份认证方式之外,还应提供一种以上强度更高的身份认证方

式供客户选择采用,如客户端电脑或手机特征码绑定、数字证书、动态口令等身份认证方式。

(二) 用户身份认证信息应当在服务器上加密存放。客户的账号、口令等身份信息不可明文存放在数据库表或配置文件中。

第十四条 网上期货服务端应能产生、记录并集中存储必要的日志信息,如客户的身份信息、交易信息和IP地址等。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对网上期货服务端的各个子系统合理划分安全域,在不同安全域之间进行有效的隔离,在网上期货客户端与服务端系统之间必须进行严格有效的隔离。期货公司还应根据网上期货信息系统实际部署及技术发展情况及时对安全控制措施进行检查、测试和调整优化,以保证安全措施的持续有效和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具备对网上期货信息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和防范非授权访问的功能或设施,建立有效的外部攻击侦测机制和防范策略,并能妥善保存网上期货信息系统的关键软件(如网络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网络监控系统)的日志文件和审计记录。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通过移动通信网络开展网上期货业务时应认真评估系统供应商的资质,检查其技术安全方案并留档备查。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提供给客户使用的网上行情和资讯信息应有合法的来源。应至少提供两套不同的网上行情系统,且

行情服务器应放置于至少两个不同的机房内,以供客户选择使用或互为备份。

第十九条 对采取外包定制网上期货信息系统方式的,期货公司在选择确定外包商前应进行尽职调查。期货公司应与外包商签署服务协议,以保障外包的网上期货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和数据安全。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网上期货信息系统的开发人员、开发环境应与运营人员、生产环境分离。开发人员未经运营人员授权不得访问、修改网上期货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网上期货信息系统应充分考虑不同互联网运营商的互联瓶颈,确保局部灾难或灾害发生时,系统对外服务质量和能力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加强与网上期货信息系统相关的安全技术培训,保持技术人员安全技术知识的持续更新和安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一条 为保障期货公司网上期货业务系统的安全运行,促进期货业务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开展网上期货业务的期货公司。

第三条 期货公司应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保证网上期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用性,确保网上期货业务的连续性、可靠性,保证客户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

第四条 本指引中所涉及的名词定义如下:

本指引中互联网是广义的互联网,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下的互联网,也包括可以与互联网进行IP报文交换的任意延伸网络,例如与互联网相连的私有网络,基于移动通讯的网络等。

网上期货业务是指期货公司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的期货业务及其相关服务。主要包括网上交易、网上行情、数据查询、信息发布等。

网上期货信息系统是指期货公司为开展网上期货业务所采用的由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软件及专用通讯线路等构成的信息系统,包括网上期货客户端、网上期货服务端。

网上期货客户端是指网上期货信息系统中客户使用的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及其软件,一般用于获得交易、行情、资讯等服务。

网上期货服务端是指网上期货信息系统中期货公司用于提供交易、行情、资讯等业务接入的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软件及专用通讯线路等(包括网站)。

第三方:是指除期货公司及其客户以外的其他方。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期货公司网上期货信息系统的核心服务器以及记录和存储客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的设备,应当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六条 期货公司网站应在当地通信管理局办理ICP许可证,在网站首页公布ICP许可证号,并提供客户查询网站备案信息的链接。

第七条 期货公司的网上期货信息系统应自主运营、自主管理。如涉及第三方的,必须与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和服务保障协议,并明确责任,采取措施防止通过第三方泄露客户信息。期货公司应负责管理与客户资金账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等有关的数据、程序和系统。

第八条 期货公司在开展网上期货业务时应设置适当的技术和业务管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并配备合格的技术和业务管理人员。

第九条 期货公司应将网上期货业务风险管理纳入本机构风险管理的总体框架之中,并应根据网上期货业务的运营特点,建立健全网上期货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第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在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网上期货服务合同或期货经纪合同)中载明,客户使用网上期货业务可能面临的风险、期货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客户应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以及相关风险对应的责任承担。

第十一条 加强安全信息提示

(一) 期货公司应在客户下载网上交易软件和登录网上交易系统时,充分揭示使用网上交易方式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客户应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如防止用于网上交易的计算机或手机终端感染木马、病毒,以免被恶意程序窃取口令;加强账号、口令的保护,不使用简单口令、定期修改口令、输入口令时防止他人偷看、不对他人泄露口令等。

(二) 期货公司应提供预留验证信息服务,在客户进行登录时向客户进行显示,帮助客户有效识别仿冒的网上期货信息系统,防范利用仿冒的网上期货信息系统进行诈骗活动。

第十二条 增强网上交易软件的安全防护能力

(一) 期货公司应当采取安全的方式向客户提供网上期货客户端软件。通过网站提供给客户下载的软件应当采取校验、监控等防篡改、防木马和病毒的措施。

(二) 网上期货信息系统通过互联网传送的客户信息、交易指令及其他重要信息必须采取加密措施进行数据传输,加密措施应具备足够的加密强度和抗攻击能力。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提供可靠的用户身份认证机制,支持网上期货客户端采用多种认证方式与服务端进行身份认证。

(一) 网上期货客户端除采用输入账号、口令、验证码的身份认证方式之外,还应提供一种以上强度更高的身份认证方式供客户选择采用,如客户端电脑或手机特征码绑定、数字证书、动态口令等身份认证方式。

(二) 用户身份认证信息应当在服务器上加密存放。客户的账号、口令等身份信息不可明文存放在数据库表或配置文件中。

第十四条 网上期货服务端应能产生、记录并集中存储必要的日志信息,如客户的身份信息、交易信息和IP地址等。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对网上期货服务端的各个子系统合理划分安全域,在不同安全域之间进行有效的隔离,在网上期

货客户端与服务端系统之间必须进行严格有效的隔离。期货公司还应根据网上期货信息系统实际部署及技术发展情况及时对安全控制措施进行检查、测试和调整优化,以保证安全措施的持续有效和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具备对网上期货信息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和防范非授权访问的功能或设施,建立有效的外部攻击侦测机制和防范策略,并能妥善保存网上期货信息系统的关键软件(如网络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网络监控系统)的日志文件和审计记录。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通过移动通信网络开展网上期货业务时应认真评估系统供应商的资质,检查其技术安全方案并留档备查。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提供给客户使用的网上行情和资讯信息应有合法的来源。应至少提供两套不同的网上行情系统,且行情服务器应放置于至少两个不同的机房内,以供客户选择使用或互为备份。

第十九条 对采取外包定制网上期货信息系统方式的,期货公司在选择确定外包商前应进行尽职调查。期货公司应与外包商签署服务协议,以保障外包的网上期货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和数据安全。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网上期货信息系统的开发人员、开发环境应与运营人员、生产环境分离。开发人员未经运营人员授权不得访问、修改网上期货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网上期货信息系统应充分考虑不同互联网运营商的互联瓶颈,确保局部灾难或灾害发生时,系统对外服务质量和能力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加强与网上期货信息系统相关的安全技术培训,保持技术人员安全技术知识的持续更新和安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一条 为保障期货公司网上期货业务系统的安全运行,促进期货业务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开展网上期货业务的期货公司。

第三条 期货公司应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保证网上期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用性,确保网上期货业务的连续性、可靠性,保证客户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

第四条 本指引中所涉及的名词定义如下:

本指引中互联网是广义的互联网,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下的互联网,也包括可以与互联网进行IP报文交换的任意延伸网络,例如与互联网相连的私有网络,基于移动通讯的网络等。

网上期货业务是指期货公司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的期货业务及其相关服务。主要包括网上交易、网上行情、数据查询、信息发布等。

网上期货信息系统是指期货公司为开展网上期货业务所采用的由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软件及专用通讯线路等构成的信息系统,包括网上期货客户端、网上期货服务端。

网上期货客户端是指网上期货信息系统中客户使用的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及其软件,一般用于获得交易、行情、资讯等服务。

网上期货服务端是指网上期货信息系统中期货公司用于提供交易、行情、资讯等业务接入的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软件及专用通讯线路等(包括网站)。

第三方:是指除期货公司及其客户以外的其他方。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期货公司网上期货信息系统的核心服务器以及记录和存储客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的设备,应当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六条 期货公司网站应在当地通信管理局办理ICP许可证,在网站首页公布ICP许可证号,并提供客户查询网站备案信息的链接。

第七条 期货公司的网上期货信息系统应自主运营、自主管理。如涉及第三方的,必须与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和服务保障协议,并明确责任,采取措施防止通过第三方泄露客户信息。期货公司应负责管理与客户资金账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等有关的数据、程序和系统。

第八条 期货公司在开展网上期货业务时应设置适当的技术和业务管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并配备合格的技术和业务管理人员。

第九条 期货公司应将网上期货业务风险管理纳入本机构风险管理的总体框架之中,并应根据网上期货业务的运营特点,建立健全网上期货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第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在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网上期货服务合同或期货经纪合同)中载明,客户使用网上期货业务可能面临的风险、期货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客户应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以及相关风险对应的责任承担。

第十一条 加强安全信息提示

(一) 期货公司应在客户下载网上交易软件和登录网上交易系统时,充分揭示使用网上交易方式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客户应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如防止用于网上交易的计算机或手机终端感染木马、病毒,以免被恶意程序窃取口令;加强账号、口令的保护,不使用简单口令、定期修改口令、输入口令时防止他人偷看、不对他人泄露口令等。

(二) 期货公司应提供预留验证信息服务,在客户进行登录时向客户进行显示,帮助客户有效识别仿冒的网上期货信息系统,防范利用仿冒的网上期货信息系统进行诈骗活动。

第十二条 增强网上交易软件的安全防护能力

(一) 期货公司应当采取安全的方式向客户提供网上期货客户端软件。通过网站提供给客户下载的软件应当采取校验、监控等防篡改、防木马和病毒的措施。

(二) 网上期货信息系统通过互联网传送的客户信息、交易指令及其他重要信息必须采取加密措施进行数据传输,加密措施应具备足够的加密强度和抗攻击能力。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提供可靠的用户身份认证机制,支持网上期货客户端采用多种认证方式与服务端进行身份认证。

(一) 网上期货客户端除采用输入账号、口令、验证码的身份认证方式之外,还应提供一种以上强度更高的身份认证方式供客户选择采用,如客户端电脑或手机特征码绑定、数字证书、动态口令等身份认证方式。

(二) 用户身份认证信息应当在服务器上加密存放。客户的账号、口令等身份信息不可明文存放在数据库表或配置文件中。

第十四条 网上期货服务端应能产生、记录并集中存储必要的日志信息,如客户的身份信息、交易信息和IP地址等。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对网上期货服务端的各个子系统合理划分安全域,在不同安全域之间进行有效的隔离,在网上期货客户端与服务端系统之间必须进行严格有效的隔离。期货公司还应根据网上期货信息系统实际部署及技术发展情况及时对安全控制措施进行检查、测试和调整优化,以保证安全措施的持续有效和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具备对网上期货信息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和防范非授权访问的功能或设施,建立有效的外部攻击侦测机制和防范策略,并能妥善保存网上期货信息系统的关键软

件(如网络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网络监控系统)的日志文件和审计记录。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通过移动通信网络开展网上期货业务时应认真评估系统供应商的资质,检查其技术安全方案并留档备查。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提供给客户使用的网上行情和资讯信息应有合法的来源。应至少提供两套不同的网上行情系统,且行情服务器应放置于至少两个不同的机房内,以供客户选择使用或互为备份。

第十九条 对采取外包定制网上期货信息系统方式的,期货公司在选择确定外包商前应进行尽职调查。期货公司应与外包商签署服务协议,以保障外包的网上期货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和数据安全。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网上期货信息系统的开发人员、开发环境应与运营人员、生产环境分离。开发人员未经运营人员授权不得访问、修改网上期货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网上期货信息系统应充分考虑不同互联网运营商的互联瓶颈,确保局部灾难或灾害发生时,系统对外服务质量和能力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加强与网上期货信息系统相关的安全技术培训,保持技术人员安全技术知识的持续更新和安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一条 为保障期货公司网上期货业务系统的安全运行,促进期货业务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开展网上期货业务的期货公司。

第三条 期货公司应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保证网上期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用性,确保网上期货业务的连续性、可靠性,保证客户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

第四条 本指引中所涉及的名词定义如下:

本指引中互联网是广义的互联网,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下的互联网,也包括可以与互联网进行IP报文交换的任意延伸网络,例如与互联网相连的私有网络,基于移动通讯的网络等。

网上期货业务是指期货公司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的期货业务及其相关服务。主要包括网上交易、网上行情、数据查询、信息发布等。

网上期货信息系统是指期货公司为开展网上期货业务所采用的由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软件及专用通讯线路等构成的信息系统,包括网上期货客户端、网上期货服务端。

网上期货客户端是指网上期货信息系统中客户使用的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及其软件,一般用于获得交易、行情、资讯等服务。

网上期货服务端是指网上期货信息系统中期货公司用于提供交易、行情、资讯等业务接入的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软件及专用通讯线路等(包括网站)。

第三方:是指除期货公司及其客户以外的其他方。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期货公司网上期货信息系统的核心服务器以及记录和存储客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的设备,应当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六条 期货公司网站应在当地通信管理局办理ICP许可证,在网站首页公布ICP许可证号,并提供客户查询网站备案信息的链接。

第七条 期货公司的网上期货信息系统应自主运营、自主管理。如涉及第三方的,必须与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和服务保障协议,并明确责任,采取措施防止通过第三方泄露客户信息。期货公司应负责管理与客户资金账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等有关的数据、程序和系统。

第八条 期货公司在开展网上期货业务时应设置适当的技术和业务管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并配备合格的技术和业务管理人员。

第九条 期货公司应将网上期货业务风险管理纳入本机构风险管理的总体框架之中,并应根据网上期货业务的运营特点,建立健全网上期货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第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在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网上期货服务合同或期货经纪合同)中载明,客户使用网上期货业务可能面临的风险、期货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客户应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以及相关风险对应的责任承担。

第十一条 加强安全信息提示

(一) 期货公司应在客户下载网上交易软件和登录网上交易系统时,充分揭示使用网上交易方式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客户应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如防止用于网上交易的计算机或手机终端感染木马、病毒,以免被恶意程序窃取口令;加强账号、口令的保护,不使用简单口令、定期修改口令、输入口令时防止他人偷看、不对他人泄露口令等。

(二) 期货公司应提供预留验证信息服务,在客户进行登录时向客户进行显示,帮助客户有效识别仿冒的网上期货信息系统,防范利用仿冒的网上期货信息系统进行诈骗活动。

第十二条 增强网上交易软件的安全防护能力

(一) 期货公司应当采取安全的方式向客户提供网上期货客户端软件。通过网站提供给客户下载的软件应当采取校验、监控等防篡改、防木马和病毒的措施。

(二) 网上期货信息系统通过互联网传送的客户信息、交易指令及其他重要信息必须采取加密措施进行数据传输,加密措施应具备足够的加密强度和抗攻击能力。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提供可靠的用户身份认证机制,支持网上期货客户端采用多种认证方式与服务端进行身份认证。

(一) 网上期货客户端除采用输入账号、口令、验证码的身份认证方式之外,还应提供一种以上强度更高的身份认证方式供客户选择采用,如客户端电脑或手机特征码绑定、数字证书、动态口令等身份认证方式。

(二) 用户身份认证信息应当在服务器上加密存放。客户的账号、口令等身份信息不可明文存放在数据库表或配置文件中。

第十四条 网上期货服务端应能产生、记录并集中存储必要的日志信息,如客户的身份信息、交易信息和IP地址等。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对网上期货服务端的各个子系统合理划分安全域,在不同安全域之间进行有效的隔离,在网上期货客户端与服务端系统之间必须进行严格有效的隔离。期货公司还应根据网上期货信息系统实际部署及技术发展情况及时对安全控制措施进行检查、测试和调整优化,以保证安全措施的持续有效和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具备对网上期货信息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和防范非授权访问的功能或设施,建立有效的外部攻击侦测机制和防范策略,并能妥善保存网上期货信息系统的关键软件(如网络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网络监控系统)的日志文件和审计记录。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通过移动通信网络开展网上期货业务时应认真评估系统供应商的资质,检查其技术安全方案并留档备查。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提供给客户使用的网上行情和资讯信息应有合法的来源。应至少提供两套不同的网上行情系统,且行情服务器应放置于至少两个不同的机房内,以供客户选择使用或互为备份。

第十九条 对采取外包定制网上期货信息系统方式的,期货公司在选择确定外包商前应进行尽职调查。期货公司应与外包商签署服务协议,以保障外包的网上期货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和数据安全。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网上期货信息系统的开发人员、开发环境应与运营人员、生产环境分离。开发人员未经运营人员授权不得访问、修改网上期货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网上期货信息系统应充分考虑不同互联网运营商的互联瓶颈,确保局部灾难或灾害发生时,系统对外服务质量和能力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加强与网上期货信息系统相关的安全技术培训,保持技术人员安全技术知识的持续更新和安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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