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教育讲稿
主讲人:许法新
时间:6月16
同学们,大家好:
今天,我要和大家一起来研究和探讨一下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有关问题,希望通过本次学习,使同学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如何预防自我犯罪,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学生,使自己在人生的道路上健康成长,将来做一名建设伟大祖国的栋梁之材。
今天,我们要讲三个问题,一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法律问题给大家作一下简要解释,使大家明确本人及其监护人应该如何遵纪守法。第二,向大家通报一下,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情况,并分析一下犯罪的原因,使大家引以为戒。第三,要向同学们提出一点希望和要求,希望大家立志成材。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十六大又提出了依法治国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这就是说,只有依靠法律,依靠崇高品德的人才能治理好国家。实际上我们每一个人,每时每刻都生活在法制的氛围中,如我们每天的上课下课,每天的交通安全等等都是由法来决定的,所有能够判断的各种行为的条件只有法,那么,究竟什么是法?首先我们要清楚法的概念。
法: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判定或认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的总称。 自建国以来,我国不断地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各种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尤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完善了各种法律法规,教育法律法规也基本得到了完善,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又于19xx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于19xx年11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的颁布,预示着我国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今天我讲第一个问题就是针对这部法律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和大家进行探讨。
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1、旷课,夜不归宿(偷钱,在游戏厅,网吧过夜现象)
2、携带管理刀具(如带匕首等)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4、强行向别人索要财物(在学生身上发生非常多,以大欺小)
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6、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
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的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第十六条:中小学生旷课,学校应及时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其所在寄宿制学校应及时查找,或向公安机关请示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在24小时内通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八条: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及学校发现有人教唆、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让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第二十二条:继父母、养父母对其抚养的未成年人的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在法律真凭实据 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中小学附近开设营业性的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厅。
以上,我讲的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7条,这部法律共8章57条,都和同学们的日常生活有密切的关系,希望同学们能认真学习这些法律条文。
现在讲第二个问题,向同学们通报一下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情况,并分析一下犯罪的原因。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情况,那么产生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我认为可归纳为未成年人自身素质差,是最终导致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 一些未成年人由于平时放松对自己的要求,染上了恶习,有的未成年人从小娇生惯养,养成了好逸恶劳,暴戾(凶残)的性格,一旦遇到挫折或不能满足自己的要求,往往采用极端的手段宣泄自己的不满,导致违法犯罪的发生。具体表现在:
首先,自我中心意识太强。现在的未成年人,很多是独生子女,他们长期生活在“大家围着转”的环境中,加之部分家长的溺爱、娇惯、尽量满足他们的各种欲望和要求,甚至是不合理的要求,结果使他们逐渐养成了以自我为中心的意识。为所欲为、任性、自私、霸道,他们只注重自己的感受,很少甚至不顾及他人的利益,争强好胜但缺乏进取心和责任感,甚至为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
其次,感情脆弱,承受挫折的能力差。现在的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大都一帆风顺,没有遇到过什么大的挫折,心理承受挫折能力非常脆弱,稍遇不顺时,往往表现出过分的失望,
自暴自弃,如果不加以正确引导,很快就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最后,好逸恶劳、依附性强而自理能力极差。很多未成年人一直生活在“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优越家庭环境里,从小养成了鄙视劳动、厌恶劳动的不良习惯。生活上依赖性强,自理能力差。因此,一旦当他们赖以生活的经济来源丧失,无法满足其需要时,就会用违法犯罪行为去维持其好逸恶劳的习惯,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那么,作为我们这个年龄段的学生,应如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防范意识呢,这是我今天讲的第三个问题。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条规定,“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批判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这里面用简单的语言概括就是应该如何规范自己。比如说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作为我们应该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如“尊敬教师,热爱班级,努力为学校和班级做好人好事,在家孝敬父母等。要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树立起远大理想,将来报效祖国。
一个人只有用知识武装了头脑,将来才能成为社会的有用的价值规律,一个没有文化的民族,是一个没有希望的民族。纵观世界,哪个国家知识强盛,哪个国家的综合国力便强大。同学们,你们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是新世纪的主人,希望你们认真学习,遵纪守法,从小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立志成才,祖国的未来寄托在你们身上。
暑假马上就要开始了,在暑假期间希望同学们要注意用电,用火安全,决不能私自到江河湖海去游泳,也不准到游戏厅和网吧等一些营业性娱乐场所,远离毒品。应该有计划地度过一个平安,快乐,有意义的暑假!
最后祝同学们幸福快乐,健康成长。
创设幼儿园法制环境——法制教育讲座稿
主讲人:陆丽娜
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实行了法治,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一个法治国家中,公民都有较高的法律意识,人们知法、守法,甚至把法律作为一种生活的需要和信仰。因此,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实现法治的重要条件。
邓小平曾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普法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使受教育者养成守法的品质。但是,我们应清醒地看到,普法教育在广度和深度上还不够,尤其某些幼儿教师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轻法、厌法的心理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自觉守法和护法的社会风气远未形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相当严重。所以,我国自19xx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以来,一直把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程来建设。
创设幼儿园法制环境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幼儿园全体教职工要学法、知法、懂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依法办事。
(二)幼儿园教育人员应担负向幼儿及家长宣传法律的责任。 幼儿园为什么要创设法制环境?
因为,幼儿园全体教职工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才能做到在生活中不违法、不犯法,并依法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为自己的幼儿教师形象树立楷模典范。另外,通过教师
与社会的联系以及与幼儿(未来的社会主义接班人)的密切关系可以更有效的进行法律宣传与法律品质基础教育。
近几年以来,幼儿园里幼儿伤害事故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一方面是由于人们的法制意识提高了,另一方面是由于关于学校方面的立法也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教师再也不能凭以前的经验从事教学工作了,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既是教师职业道德的要求,又是现行教育法律的规定。
那么如何创设幼儿园法制教育环境?
通过对《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等的学习与参阅,我体会到幼儿园法制环境创设单凭具有法律知识是不够的是被动的。例如,幼儿园出现安全事故后,教师依法律分析责任,以确保幼儿园及教师的合法权益,即使幼儿园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但对于幼儿园以后的工作也是被动的。相反地,我认为教师应该在学法、知法的基础上把法制工作做细,以更好的指导我们幼儿园的安全工作建设。
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规定,、幼儿园的职责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关于监护人的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作了明确规定:"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两者相比,幼儿园是完全不能等同于幼儿监护人的特殊的民事主体。既然幼儿园不是幼儿法定意义上的监护人,那么幼儿园就不能履行幼儿的法定监护职责。如需变更,要经人民法院或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定。那种认为随
着幼儿入园其监护职责也随之转移的说法,于法无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作了明确具体的司法解释:“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这就是说,幼儿园在赔偿问题上实行的是“过错原则”,即有过错应适当赔偿,没有过错就不予赔偿。“有无过错”是确定幼儿园承担事责任的前提条件。幼儿园如果把幼儿园安全工作做到法律规定的无过错,对幼儿园教育工作者和幼儿都是有重大意义的。
具体措施如下:
(一)对幼儿实施安全教育。使幼儿在幼儿园日常生活中学习怎样注意安全,保护自己,避免受伤害。
(1)如学习正确使用家庭设备或用品玩(玩具、餐具、刀剪等的使用,门窗开关等);防止中毒(远离清洁剂、杀虫剂、不乱吞药物等);不跑出教师要求活动的场所。火警发生的应急措施。
(2)在游戏场上,幼儿显得格外活跃,也特别容易受伤,教师需要辅导他们安全地进行游戏活动,如正确使用游戏设备(攀登架、滑梯、蹦蹦床等);遵守游戏规则;有需要时懂得向教师求助。
(3)教育幼儿对可能性存在的危险提高警觉,学会保护自己,并且采取一切有利于幼儿安全活动的措施,是我们每一位家长和教师的神圣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任何放松和疏忽对幼儿的安全教育,都是对下一代极不负责任的表现。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是一项长期的教育工作。教育时,要注意兼顾幼儿身体上和心理上的健康与安全;强调正面教法;启发幼儿的主动性的积极性,着重实践;信息要清晰明
确。采用正面的教法就是要尽量避免用禁止式的手法,同时要加强教育,让幼儿学会做某些事情,知道正确使用物品的方法。有的家长或教师喜欢用禁止式的方法,例如告诉幼儿“不玩火”“不把手指插入电插座的孔内”“不用绳索套在颈项上”“不探身窗外”“不拿滚烫的东西”"等。禁止其实是一种消极的做法,很可能还来不良的效果:幼儿原来并没想到要做的事,经成年人一提起,反而刺激了他们的好奇心,想尝试一下,这就弄巧成拙了。
(二)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建设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的合法幼儿园设施、设备,细致到连一颗钉子、一颗螺丝都要确保对幼儿的安全性不造成威胁。
(三)幼儿教育工作人员应依照《幼儿园管理条例》《教师法》来确立自己的行为规范及教育教学方法,确保每一句话每一个行为都是维护了幼儿的合法权益及人格尊严。
幼儿园普法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程,各幼儿园已经将普法纳入到各项工作中,普法工作将进一步规范化
20xx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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