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在身边演讲稿

法在身边演讲稿

法律与人的生活不是对立的,而应该是相容的。法律离我们的生活并不遥远,而是息息相关的。只有每个人都遵守法律法规,生活才会更加美好! 哥哥一直对我说,不要酒后驾车,千万不要酒后驾车!每次碰面,只要他喝了酒,便不再开车。我笑他胆小怕事,他却说我没有责任心。直到有一天,他讲了一则往事给我听:

那天也是朋友聚会,他喝了三杯啤酒,开车回家。路上在躲避公交时,一下子转轮打过了,将一辆停靠在路旁的出租车司机位置车门装的完全变了形;紧接着便听到出租车副驾驶位上传来撕心裂肺的喊声,乘客刚跨出的一只脚被这突入其来的撞击紧紧卡在了路沿石上,拔也拔不出。周围人都过来帮忙,想把车推开,将那小伙子救出,却始终没有效果。眼看着血从被挤压的地方往外渗,腿也慢慢肿胀起来?等到消防车来了之后,那位乘客已经昏迷过去,额头上还留着大颗大颗的汗珠;哥哥说,他当时被吓傻了,自己做梦都没有想到会成为一个害人凶手。此后不久,小伙子出院了,可他再也没能像正常人一样走路生活,而总是一拐一拐的。

这件事一直缠绕在他的心头,那个跛脚的年轻人也一直提醒他不要酒后驾车。

现在全国都在严查酒后驾车,那到底什么才是酒后驾车呢?有人说喝多了大脑不清醒驾车,有人说只有通过检测超过了规定值的才算酒后驾车,也有人认为只要喝了酒就应该算是酒后驾车。到底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呢?根据法律规定,第三种才是正确的。也许有人会说,那喝一杯又不会影响我开车,反正也检查不出来,喝就喝吧。再说了,就一杯,怎么可能会让我反应迟钝,做出不正确的判断呢?理论上说,一杯酒确实不足以让人变得糊涂,可事实并非如此。

一杯不会醉,那就再喝一杯吧;两杯也没有问题;不行,大家好不容易聚在一起,还得来一杯;慢慢的,从三杯到五杯,甚至更多;直到自己走路歪歪

斜斜的还一个劲儿地说:“我没醉,能开车!”自己的判断力在不知不觉中被麻醉了,神经在无意识间放松了,开上车了还以为别人都不如自己酒量好,自然也没有发觉危险已经悄悄逼近??而这种多年养成的习惯也加速了汽车“出轨”;再加上之前法律对于酒后驾车的惩罚并不重,违法成本相当小,没有多少人会遵守法规,酒后驾车成了很普遍的现象。

有多少人能够拍着胸脯说,我从来没有在酒后开过车!没有几个。。我哥哥平时也是一个守法的公民,却因为一时的侥幸而酿成惨剧,这件事让他感到羞愧,让他感到后悔。可是后悔没有用,再也回不到以前的生活了。那个跛脚的男孩,他的生命才刚刚展开,画布还没来得及添上漂亮的图案,却已经蒙上了阴云。如果这是您的孩子,这是您的情人,再或者他就是您自己,您还会对酒后驾车无动于衷吗?!

前些天南京撞车案中,一对幸福的夫妻只是像平常一样手挽手走在了不知多少遍的路上,却惨死在车轮下,一起离开的还有一个来不及看世界一眼的几个月大的孩子!车祸剥夺的不仅仅是司机的自由,更剥夺了被害人的生命,碾碎了亲人的心!难道只有通过血的教训才能让你我改变,才能让我们意识到陋习的危害,只有亲身经历才能让我们发觉遵守法律的必要性吗?!

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社会中,孩子上学要用道路,白领上班要用道路,就连散步遛弯也要用道路。每个人都想不到未来会发生什么,都想不到前方看似安全的路口会不会暗藏杀机,都想不到宽阔大道上会不会冲出夺命黑车? 正所谓“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马路杀手中有一半以上都是酒醉的人,这又说明了什么!!没有人想背上心灵的包袱,也没没有人愿意成为那个跛脚的男孩,而预防这一切的发生只能从我们自己做起!

喝酒不是错,错的是喝了酒还强行驾车上路。改错从自身着手,预防从你我做起,让我们一起努力,拒绝马路杀手,拒绝酒后驾车!只要我们每个人都做到了遵法守法,鼓励身边的人都遵法守法,道路才会更加安全!让我们与法规手拉手,共创美好和谐家园!

 

第二篇:法在身边

赵:郧阳师专广播台

李:郧阳师专广播台

赵:各位老师

李:各位同学,中午好!

赵:中午好!本台今天第二次播音现在开始,欢迎您的收听! 李:今天是20xx年9月26日,星期一,农历八月二十九。 赵:祝大家学习进步,工作顺利,生活愉快!

(开头放音乐)---今日说法开始曲.(只放35秒)

李:回顾司法历程,认识法理内涵!

赵: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

李:讲述发生在你我身边的法律事件

赵:听众朋友们,大家好!这里依然是每周一中午的《法在身边》栏目,我是主持人赵雅洁。

李:我是李战伟。

赵:上一期的《法在身边》我们为大家讲述一起因未取得资格证书,而与所在公司发生纠纷的劳动争议。本期我们将会为大家讲

述劳动者因工受伤,而业主却否认自己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究竟最终法院会依据哪些法律条文对被告人做出判决,判决结果又会怎样,我们本期的《法在身边》将为大家细细解答。

音乐

李:欢迎回来。让我们一起走进今天的这起案例。

赵:六年了,我在为谁打工?

20xx年7月14日晚上21时许,昌某在余某开办的威信县马鞍山采石场内加班作业时,被采石场内山顶上放炮炸松滚下的石头打伤,采石场的承包人先某和余某之妻等人先后将昌某送到威信、泸州、长安等处的医院医治,其中昌某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和生活费全部由先某和余某支付。

昌某出院后,余某以其采石场已转包先某经营为由,不认可昌某与余某的劳动关系,而先某自事件发生后已外出。20xx年5月9日昌某向威信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同年5月13日该委员会以昌某无证据为由不予受理。20xx年6月,昌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被告余某的劳动关系。 另外,被告开办的威信县马鞍山采石场系经合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为余某。20xx年3月8日将采石场承包给四川人先

某经营。原告昌某于20xx年开始便在威信县马鞍山采石场从事打砂等工作至今。

李:听完了案件的整个过程,我们再把目光聚焦到庭审现场.看看法院审理后是如何判决这起案件的。

赵:法庭审理后认为,威信县长安乡马鞍山采石场登记性质为个体工商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起字号的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故本案的被告主体之一应为威信县长安乡马鞍山采石场的业主余某。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原告自20xx年便开始在被告采石场从事劳动,被告提供劳动报酬,双方形成事实上的用工关系。

李: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且20xx年4月原告昌某作为被告采石场的工人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爆破员培训,公安机关为此进行审查备案;20xx年7月14日,原告按照被告的安排从事加班作业受伤。参照20xx年5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

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赵: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故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对原告昌某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且20xx年3月8日被告虽然将其采石场承包给他人经营,但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并没有因此解除,故法庭依法判决原告昌某与被告余某、先某的劳动关系成立。

本案宣判时,经承办法官充分释明法律关系、法律规定和作判的理由、依据,双方当事人表示服判

李:接下来呢,我们来给大家介绍一些劳动合同相关的内容。劳动合同,也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它是指劳动者同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等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协议,劳动者加入某一用人单位,承担某一工作和任务,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和其它规章制度。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支付

劳动报酬,并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双方的协议,提供各种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受本单位成员的各种权利和福利待遇。 李:报道最新法律案件

赵:关注最新法制动态

李:用事实评说理论界的高深艰涩

赵:让专家点评生活中的是是非非

李:听众朋友们,感谢您的收听,本次节目就为您播送到这。我是李战伟。

赵:我是赵雅洁,编辑:罗莉萍。与您一起期待下周一的《法在身边》。

李:下期的《法在身边》,我们不见不散

李:本台今天第二次播音到此结束

赵:感谢您的收听!我们下次节目时间再会。

相关推荐